罗马公民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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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共和国的官制

古罗马共和国的官制

古罗马共和国的官制罗马政治权力的分布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197BC以后,罗马共和国对官职升迁有严格的制度限制,担任高级官员者必须先担任低一级的官职,形成所谓的升迁阶梯(cursus honorum)。

下面就是从低到高的官职次序。

会计官(Quaester)罗马官员,类似于会计。

“Quaestor”这个词的意思是“提问的人”。

这种官职最早是在十二铜表法中提到的,尽管也有报道说,在王政时代就有服务于国王的财务官。

他们的工作是调查谋杀案件,也就是说,那时候他们是警探。

最早的两位财务官是在BC450-440间选举的。

他们承担着会计工作,掌管“埃拉里乌姆”(aerarium,即公款)。

大约20年后该官职的数目翻了一番。

新增的两个财务官负责掌管两执政官麾下军队的薪饷支付。

BC267年,又新增了两名财务官,负责处理意大利诸同盟者的贡赋。

第一次布匿战争之后,罗马兼并了科西嘉、撒丁、西西里诸岛,导致了两个新的财务官职的出现。

该官职的数目一定是随着行省数目的增加而上升。

苏拉时代,财务官为20名;尤里乌斯·恺撒时代,罗马需要40位会计了:这或许也是恺撒发现的给予追随者官职的一条简便途径。

最初的年代里,除非在军队里有10年以上的服役经验,否则无法当选财务官。

苏拉时代,他将此官职的最低年限定为30岁。

奥古斯都将其降为25岁。

他还中止了由部落大会选举财务官的传统,选举改由元老院举行。

在大部分时间里财务官年龄的下限是三十岁。

会计官的任务是监视军事财政,制止浪费军事开支的情况发生。

按常理来说,这是要让一个没有军权的人去对统兵作战的人进行财政的限制,非德高望重的人是很难有说服力的。

不过罗马有点不合常理地将年龄的下限定在三十岁,这对希望从政的罗马青年来说,无疑是进入政界的门坎。

另外,让人年轻时就去批评别人、去学习如何批评别人也是件有趣的事。

财务官本身无侍从,但可以身着紫边托伽袍。

营造官(aedile)任期一年,定员四人,贵族两人,平民两人。

罗马公民平民自由民

罗马公民平民自由民

罗马公民\平民\自由民作者:毕凤芹来源:《中学政史地·初中》2010年第08期毕老师:您好!在学习罗马法这个知识点时,经常会遇到公民、平民、自由民这些词,我有几个不明白的地方:罗马公民、平民、自由民的范围分别是什么?它们之间有什么异同?您给讲一下好吗?学生:右一右一同学:你好!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

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

在这个奴隶制时期,在民主政治雏形的基础上,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也叫“市民”。

古罗马曾经颁布过《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

在罗马世界急速扩张的时期,可以把公民权当作一种辨识方法,分辨谁是原本住在罗马的人,谁是从别的地方来的。

任何在罗马出生的男人都是罗马公民,奴隶除外。

公民有权投票,妇女除外。

公民有权立约,有权具备合法的婚姻。

公民不能够被判处死刑,除非他们被控诉叛国罪。

被征服地的人民要成为罗马公民最简单的方法是从军。

在欧洲封建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使用了公民的概念。

平民是古罗马时代罗马公民(不同于奴隶)中最大的群体。

他们与更高阶层的贵族不同,在政治和经济上缺少权利。

对他们适用的法律为《万民法》,并非所有平民都有土地。

自由民是奴隶社会中除奴隶以外的居民的通称,包括奴隶主、高利贷者、大商人、独立经营的农民、小手工业者、小商人等。

自由民的根本特征是享有公民权和财产权。

自由民可分为上层和下层,即贵族和平民两部分。

奴隶主、高利贷者、宗教祭司等,构成自由民的上层,即贵族。

他们不仅拥有大量地产和其他财产,而且享受各种政治特权。

他们不仅残酷剥削和压迫奴隶,而且也剥削和压迫各种小生产者和小商人,是奴隶社会的统治阶级。

罗马帝国社会的等级制度

罗马帝国社会的等级制度

罗马帝国社会的等级制度罗马帝国是古代世界的一个辉煌文明,其社会等级制度是当时社会组织和权力分配的重要方式。

罗马帝国的社会等级制度分为贵族阶层、市民阶层和奴隶阶层三个主要等级。

1. 贵族阶层罗马帝国的贵族阶层由罗马人的原始贵族阶层扩展而来。

罗马贵族阶层的核心是贵族参议院,这是由贵族们组成的最高立法和行政机构。

贵族参议院的会员由担任过高级政府职务的贵族组成,他们可以维持自己的特权地位和政治势力。

贵族阶层还包括其他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如指挥军队的将军、管理重要行政职务的地方官员等。

2. 市民阶层罗马帝国的市民阶层是由自由出生的公民所组成的。

具有罗马公民身份的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特权,例如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以及财产和婚姻自由。

市民阶层又分为两类:(1) 政治优先的Patricii:这是贫富不一的贵族家庭的后代。

由于他们的出生和社会地位,他们享有政治、宗教和经济上的特权。

这些家庭掌握着重要政治和经济职位,他们的子女通常接受良好教育,也拥有更多的机会。

(2) 城市居民和外地定居:这些人是罗马市民的后代,可以通过自由定居的方式,进入罗马城市并成为市民。

他们享有一定的权益,包括自由职业、财产继承以及诉讼的权利。

3. 奴隶阶层在罗马帝国社会中,奴隶阶层是最底层的社会等级。

奴隶是被以贩卖、战争俘虏或犯罪等方式获得的,他们完全失去了自由,并成为了主人的财产。

奴隶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和自由,他们被迫为主人提供各种劳动和服务。

奴隶通常被分为两类:家奴和劳力奴。

家奴负责家庭和家务劳动,而劳力奴则从事各种繁重和危险的劳动,如农田劳动、建筑工程和矿业等。

奴隶身份是终身的,他们的子女也会成为奴隶。

总结起来,罗马帝国的社会等级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由贵族阶层、市民阶层和奴隶阶层组成。

每个阶层都有其特定的权益和责任。

贵族阶层享有政治和经济上的特权,而市民阶层则拥有一定的政治和社会权利。

奴隶阶层则被剥夺了所有权益和自由。

这种等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罗马帝国的社会秩序,但也存在着社会不平等和阶级冲突的问题。

古罗马的法律与制度共和时期的民主与权力分立

古罗马的法律与制度共和时期的民主与权力分立

古罗马的法律与制度共和时期的民主与权力分立在古罗马历史上,共和时期是一个重要的阶段,这个时期出现了一系列法律与制度,这些制度为罗马帝国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共和时期的古罗马注重民主和权力分立,这两个原则在罗马的法律与制度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民主制度和权力分立两个方面来探讨古罗马的法律与制度。

一、民主制度古罗马的民主制度是一种由公民参与决策的政治体制。

在共和时期,罗马市民有权在政治事务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参与决策。

这种民主制度的核心是元老院和民会两个机构。

首先,元老院是古罗马的最高政治机构,由几百名贵族组成。

元老院的成员是终身任职,且由前任统治者选拔。

元老院对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力,它监督政府的运作,负责处理外交事务和制定法律等重要决策。

其次,民会是由罗马市民组成的国家议会。

民会有权决定是否通过一项法律或政策,并选举担任政府职位的官员。

每位罗马公民在民会中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和投票权,民会是民主治理的重要机构。

古罗马的民主制度的确立为居民提供了较大的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有效确保了公民的权益和民主价值。

二、权力分立权力分立是古罗马法律与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在共和时期,罗马的权力被分为三个独立的机构:执政官、元老院和民会。

首先,执政官是罗马的最高行政官员,主要负责执行法律和领导军队。

执政官由两名官员组成,他们的职位是可以互相制衡的,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执政官的职期为一年,任期结束后,他们会成为终身的元老员,继续参与罗马的重要决策。

其次,元老院是一个由贵族组成的机构,负责监督政府运作、制定法律和处理外交事务。

元老院的成员在政治上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权力,他们对政府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最后,民会是具有立法和选举权的机构,由罗马市民组成。

民会可以决定是否通过法律和政策,并选举行政官员。

在民会中,每个市民都有平等的权利,确保了权力的平衡和公正。

通过这种权力分立的机制,古罗马确保了国家治理的平稳运行,避免了权力滥用和专制统治。

罗马公民、平民、自由民

罗马公民、平民、自由民
右一 J : 司学
你好 !
公 民指具 有 一个 国家 的 国籍 , 据 该 国 根
的法 律规 范享 有 权利 和 承 担义 务 的 自然 人 。
从 其 产 生 来看 , 民 作 为 一个 法律 概 念 , 公 是
和 民 主政 治 紧密 相连 的。在 历 史上 , 最早 的
具 有制 度性 的民 主政 治 , 出现 在古 希 腊 和古
罗马的城邦时期。在这个奴隶制时期 , 在民
主政治雏 形的基础 上 , 出现 了 “ 民 ” 称 公 的
呼 , 叫 “ 民” 也 市 。古 罗 马 曾经 颁 布 过 《 民 市
法》 也就是《 , 公民法》 用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 , 在罗马世界急 速扩张的时期 , 可以把公民权当作一种辨识方法 , 分辨谁是原本住在 罗马的人 , 谁是从别 的地方来的。 任何在罗马出生的男人都是罗马公

毕 老师 :
您好 !
在 学 习 罗马 法这 个知 识 点 时 , 常会 遇 到公 民 、 民 、 经 平 自由 民这 些词 , 有 几个 不 明白的 地方 : 我 罗马公 民 、 民、 平 自由 民的 范围分 别是 什 么? 它们 之 间有什 么异 同? 您给讲 一下好 吗 ?
学生 : 右一
隶制 的民主共 和形式 消失 了, 民 的概念 也就 不再使 用 。 公 西方 资产 阶 级 革命 胜利 以后 , 民的概 念被重 新提 出 , 国宪 法普 遍使用 了公 民 公 各
的概念 。
平民是古罗马时代罗马公 民( 不同于奴隶) 中最大的群体 。他们 与更高阶层 的贵族不同, 在政治和经济上缺少权利 。 对他们适用的法 律为《 万民法》并非所有平民都有土地。 ,
据统计 , 我国的特大沙尘暴在 2 0世纪 6 0年代发生过 8 , 2 世 次 在 0 纪 7 代 发 生过 1 0年 3次 , 2 纪 8 代 发生 过 1 在 O世 0年 4次 , 2 纪 从 0世 9 代 至今 发 生 过 2 次 , 且 波及 的范 围愈 来 愈 广 , 成 的 损 失 0年 0多 并 造

罗马帝国政治制度

罗马帝国政治制度

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历史悠久,深受传统的影响,曾经统治了大片的欧洲地区。

从古罗马时代开始,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是由皇帝、贵族、百姓三等公民组成的共和政体。

皇帝是罗马帝国的最高统治者,他有绝对的权力,可以制定法律,可以任命官员,可以为国家定下政策,可以处理国家事务,可以当选军事指挥官和审判官,可以给予军队外交授权,甚至可以授予封地。

贵族分为三等:贵族、士绅和自由民。

贵族家族可以享受很多特权,包括经济特权、政治特权和军事特权,而士绅和自由民则没有这些特权。

百姓是罗马帝国的经济和军事基础,他们是国家的主人,也是税收的主要来源。

百姓有权参加政治活动,可以投票选出代表参加立法会议和竞选职位。

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经历了几个主要阶段,最终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制度,一个有效的政治机构,它为整个欧洲地区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

古罗马公民的概念

古罗马公民的概念

古罗马公民的概念古罗马公民是古罗马社会的基本依据,它是一种贯穿全局的法律地位,对制定社会秩序、政治制度及其他社会关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古罗马公民的概念起源于公元前8世纪,当时正式定义了“公民”这个称号,并成为古罗马的社会基础。

古罗马公民的概念不仅在当时有着根深蒂固的地位,同时也对西方后来的政治及法治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深深地影响着包括当代社会在内的各个社会。

古罗马公民的概念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权利层面,二是义务层面。

古罗马的封建社会认为公民是古罗马帝国的组成部分,他们是政治和宗教制度的一部分,拥有政治及宗教权利。

同时,他们也有责任必须履行,例如,加入军队捍卫国家,在政治上充当选民,在宗教中奉献,以及遵守社会共同的道德准则。

此外,古罗马公民的概念也可以从经济层面来看,其社会分工很清晰,在古罗马,公民既有经济获利机会,也有经济损失风险。

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总量大幅增加,改善了古罗马公民的生活质量,使古罗马公民更加繁荣、富裕。

古罗马公民的概念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深深影响了世界文明的发展,在西方政治和宗教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当代社会,古罗马公民的概念也涉及到全球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活动,使全球各国形成了渐趋一致的公民概念及其相应的义务和权利。

法律规定和制度体系都是从古罗马公民概念中汲取而来,其影响力不仅局限于西方,而且渗透到了国际社会,为世界统一的政治和法律构建提供了基础。

总之,从古罗马公民的概念来看,当时的封建社会已经萌芽出了一种严格的规范体系,古代的公民获得了政治、宗教和经济的参与权,并被赋予守法防纪及忠于帝国的义务,而当今社会承认的古罗马公民概念,也在把这一规范体系引入现代社会,为现代社会提供了一种通用的、包容的、强有力的法律指导思想。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罗马私法中所指的人法是对于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规定。

在罗马私法中,对“人”作了如下划分。

1.自然人罗马国家的身份制度是非常严格的,根据这样的一种身份制度,在一个家庭中只有家长(家父)是一个完全的人格权人。

其他人在人格上都是不完整的。

按照罗马法的规定,完全人格权的人要在家庭、市民关系和社会意义上都有人格权,否则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人。

罗马法上人格权对后来大陆法关于人格的表述是有重要意义的。

奴隶在法律上是没有人格的。

在法律确定关系的时候,奴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①自由权作为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

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

②市民权是罗马公民享有的特权。

212年伽勒卡拉皇帝颁布敕令,援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至此,除奴隶外,公民与非公民的界限完全消失。

市民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

公权指选举权、参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私权则指结婚权、财产权、遗嘱权、诉权等。

③家族权,也写作家长权,这是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对外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对内领导全体家庭成员的权利。

家父为“自权人”,其他处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为“他权人”。

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是具备完整人格的人。

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

丧失自由权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和家族权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为人格小减等。

2.法人罗马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没有完整的法人制度。

最初,市民法只承认自然人为权利主体。

尽管社会上已经出现某些团体,但在法律上它们并不享有独立的人格。

奥古斯都时期的优利亚法规定了法人成立的三个条件:①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②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财团须具有一定数额的财产;③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或皇帝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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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公民权简介
符合以下情况的自然人可以获得公民权(下列提到的公民和子女一律均仅指代男性):
·罗马公民的婚生子女自动获得充分的罗马公民权(Cives Romani optimo Iure)。

但在罗马历史的某些时代,这种自动授予要求父亲必须是罗马公民(Cives Romani optimoIure),母亲必须拥有不充分的罗马公民权(Cives Romani non optimo Iure);而在其他时代,只要父亲拥有充分的罗马公民权(Cives Romani optimo Iure)或者母亲拥有不充分的罗马公民权(Cives Romani non optimo Iure)即可。

·自由民(解放奴)自动拥有部分公民权;但他们在某些方面仍对自己的前主人负有一定的义务,而且前主人会自动成为他们的庇护人。

·辅助部队的士兵在服役期满后可因被奖励而获得充分的罗马公民权,他们的子女也自动获得充分的罗马公民权。

·只有罗马公民可以应征入伍并在军团中服役。

但是,服役期中的公民会被剥夺公民权中的婚姻权(Ius connubii),在服役期中公民不能合法的婚娶,除非另有特别准许。

因此,公民在服役期中诞生的子女不会被授予充分的公民权。

但,如果公民退伍后与孩子的母亲缔结合法婚姻,那么这些子女的公民权可被追认。

·为罗马做出杰出服务的自然人可被授予充分的公民权。

·自然人也可出资购买罗马公民权,当然价格奇高。

·拉丁盟邦的公民可渐进式地获得充分的公民权。

·罗马公民权在帝国建立后不断的扩张到各个行省,最初是出于兵源不足的考虑;三世纪时期由卡拉卡拉皇帝颁布的《安东尼敕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授予了帝国境内所有常住自由民以充分的公民权,但此时公民权已经没有什么重大意义了。

罗马公民权在各个时代对个体自然人而言并不完全相同,但是通常而言,充分的罗马公民权应当包含下列组成部分:
【主要权力】:
·投票权(Ius suffragiorum):罗马公民享有参加罗马的各种政治集会,并投票的权力。

·荣誉权(Ius honorum):罗马公民享有竞选和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力。

·交易权(Ius commercii):罗马公民享有合法拥有土地、财产和订立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契约之权力。

·通婚权(Ius connubii):罗马公民享有自由缔结与罗马公民合法婚姻之权力;享有担任罗马家庭户主(paterfamilia)之权力;享有子女自动取得充分的罗马公民权之权力。

·迁徙权(Ius migrationis):当拥有罗马公民权者迁移居住地时,只要他在该城永久定居,就可以自动获得该罗马殖民地城市的公民权;拉丁公民权者同理。

但该权力不保护不同级别公民权城市之间的迁移,例如,罗马公民从罗马殖民地迁移往拉丁殖民地定居,则其充分的罗马公民权(Cives Romani optimo Iure)会被降低为拉丁公民权(ius Latini),因此,该种跨区域迁移需要自愿申请。

【附属权利】:
·免税权:罗马公民对某些税种拥有免于缴纳的权力,对某些地方性法规和制度有不予遵守的权力。

·诉讼权:罗马公民有向法庭提起诉讼和应诉的权力。

·受审权:为罗马公民定罪必须通过正式的法庭审判,且公民在审判中拥有为自己进行公开辩护的权力。

·刑事豁免权:罗马公民拥有免于拷打和鞭笞之刑的权力,也不能被判处死刑,除非该公民被证实犯有叛国罪。

受叛国罪指控的罗马公民有权选择在罗马应诉,如果叛国罪名成立,罗马公民也不应当受十字架之刑。

·万民法(Ius gentium)规定的其他权利。

按照上述公民权的条目,我们可以大致把罗马领土内的常住居民做如下粗劣的划分:
·罗马公民(Cives Romani optimo Iure):享受充分的公民权所包含的各种特权,当然也必须尽公民权所包含的各种义务;公民权可因某些特定事由而被剥夺,如犯有叛国罪。

·女性罗马公民(Cives Romani non optimo Iure):罗马的女性享有不充分的公民权,总体而言,她们更像是罗马社会的一个独立的阶层——尽管享受各种礼遇和尊敬,但是罗马女性从未获得过充分的公民权——没有投票权(Ius suffragiorum)和荣誉权(Ius honorum),因此不能投票,也不能担任公职;但她们又能合法的拥有财产,捐赠公共工程。

此外,在罗马的政坛里,联姻通常是政治联盟的常用做法,罗马女性甚至到了五贤帝王朝的末年,都还会被自己的家族命令离婚改嫁以实现政治婚姻的目的。

·拉丁公民(Latini):拉丁公民最初被定义为在拉丁同盟战争结束之后罗马所控制的拉丁地区居民,后衍伸为特定指代的拉丁公民权(Ius Latini)。

拉丁公民权相对于完善的罗马公民权而言,不包含投票权(Ius suffragiorum)和荣誉权(Ius honorum)这两项最重要的政治权力,仅包含交易权(Ius commercii)和迁徙权(Ius migrationis)。

除此之外还包含一项次级的“通婚权”(conubium)——拉丁公民可以与拉丁公民缔结合法婚姻。

那些释放奴、犯罪的罗马公民和迁移到拉丁殖民地的罗马公民都会被授予此种拉丁公民权。

·友邦公民(Socii):这是一种授予属于罗马的附庸国或是盟友的自然人的公民权,它并不充分,最有名的友邦公民权当属拉丁公民权。

这种公民权负担一定的义务,但又享受相应的权利,他们实际上构成了罗马社会的第二群体。

不同的友邦公民,其公民权利并不相同,有自己的差异。

·省民(Provinciales):这一群体指代的是被罗马人征服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领土上生活的自由民,他们甚至不具备友邦公民权,仅拥有万民法(Ius gentium)所授予的有限权利。

·奴隶(slave):奴隶被认为是财产,元首制度建立以后拥有极为可怜的一点点权利,更多的情况是由主人生杀予夺。

杀死奴隶只会被认为是损毁财产和举止失当,并不会被认为是犯了杀人罪。

但奴隶的命运也并非只有悲惨,或许大部分奴隶都在农庄和矿山过着生不如死的苦役生活,但还是有一部分家奴会被主人待以族人。

奴隶可以通过被解放来成为自由民,由这种转变获得自由民身份的奴隶常称为解放奴。

解放证书可由奴隶的主人颁发,也或者是奴隶自己或其他第三人出资购买。

·自由民(Peregrini):被解放了的奴隶会被授予一种非常有限的公民权,这种权利是自动获得的。

自由民的子女生来即自由。

另外,自由民有机会获得完整的公民权。

由上述的分类我们大致可以看出,罗马社会的分层工具实际上就是罗马公民权的细分——得到完整公民权的是上层,拥有部分的是中层,底层的自由民和奴隶只有很少的公民权甚至一点也没有。

罗马人通过将不充分的公民权逐渐向盟友及被占领地居民开放来完成自己向周边领地的罗马化进程,因此,公民权实际上是非常重要的外交和政治措施。

拉丁公民权的扩展就是这一工具应用的充分展示。

公元前90年的《关于授予拉丁公民罗马公民权的尤里乌斯法》(Lex Iulia de Civitate Latinis Danda)即是重要的文案。

这一做法也被认为是罗马人取得莫大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一扩展的终点是由卡拉卡拉皇帝在公元212年所颁布的《安东尼敕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该法令授予所有罗马境内的成年男性以罗马公民权(Cives Romani optimo Iure),成年女性以相应的公民权(Cives Romani non optimo I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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