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施工图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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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等专项

工程,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

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结合本

市建设规模认定本市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对本市施工图审查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

行政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构

第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从事勘察文件审查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一类机构和主

城区内的二类机构审查人员必须全部为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分类标准要求的专职人员;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二

类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

的50%。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第七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施工图审

查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应当设立施工图审查专门机构,其人员、财务等应当单独管理。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

定书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审查机构认定书、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审查机构认定书有效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

据建设规模和各机构运行情况,对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和调整。

第三章审查人员

第十条审查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认定。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专职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期

间不得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审查人员颁发施工图审

查人员专用章。施工图审查人员专用章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二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执业

注册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学时。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

第十三条审查人员应当在受聘的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2年以上,方可变更受聘审查机构或重新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已取得执业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审查期满后,申请执业注册的,其施工图审查经历及业绩可作为勘察设计经历及业绩。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为审查人员、审查人员申请变更审查机构或

审查认定期满申请继续认定的,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审查人员与审查机构终止聘用合同后,应当将审查人员专用章返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

第四章审查任务委托与承接

第十五条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

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委托审查后未取得审查合格书的,不得变更委托审查机构,原审查机构外的其他审查机构不得承接因审查不合格复审的任务。

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只能承接审查机构认定书规定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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