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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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制度

一、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开展儿童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二、分年龄段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儿童进行健康管理:

(一)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保健人员必须到新生儿家中进行面访,并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和《居民健康档案》,对高危新生儿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

(二)1岁内婴儿一年检查四次(3、6、8、12个月),1—3岁儿童每年检查二次(18、24、30、36个月),4—6岁儿童每年检查一次。

三、婴幼儿在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在6、12、24、36月龄时使用听性行为观察法分别进行1次听力筛查。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工作。

四、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推广母乳喂养;做好儿童膳食营养咨询、指导;开展儿童健康体检、生长发育监测和营养评价。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营养不良、低出生体重儿、活动性佝偻病、缺铁性贫血等患病儿童进行专案管理,发现肥胖、矮小、性早熟、铅中毒、智力发育迟滞等发育偏离的儿童建议逐级转诊治疗。

六、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开展健康教育讲座等。

七、按时参加上级的工作例会和业务培训,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安排布置各项保健工作,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儿童保健工作。

八、完成各项儿童保健工作指标和信息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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