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挑战与困惑

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挑战与困惑一、介绍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一种将刑事罪犯在刑期履行完毕后移交到社区进行管理和矫治的措施。
它通过监督和帮助罪犯恢复社会功能,实现重新融入社会的目标。
然而,在社区矫正中,我们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与困惑。
二、社区矫正的挑战1. 社会观念的困扰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立法和执法措施,但在现实中常常受到社会观念的困扰。
有些人认为,罪犯无论经过何种矫正措施,也无法改变其原有的性格和行为倾向。
这种观念的存在,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困难。
2. 少量资源的分配社区矫正需要大量的资源,包括资金、人力等方面。
然而,由于资源的有限性,社区矫正机构往往只能提供有限的帮助和服务。
这种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导致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瓶颈和困惑。
3. 公众态度的挑战社区矫正涉及到被矫正人员与社区的接触,这就需要公众对于社区矫正的正确认识。
然而,现实中,公众对于矫正人员抱有偏见和排斥态度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种态度的存在,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挑战。
四、社区矫正的困惑1. 矛盾的矫正目标社区矫正的目标是帮助被矫正人员改正错误,恢复社会功能。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经常面临矛盾的目标。
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希望矫正人员能够获得有效的矫治;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需要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这种目标之间的矛盾给社区矫正过程带来了困惑。
2.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社区矫正需要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管,以确保他们积极参与矫正过程。
然而,现实中,我们面临着监管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这种监管机制的欠缺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困惑。
五、挑战与困惑的原因1. 教育机构的缺失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专业人员的参与,而教育机构的缺失成为挑战和困惑的原因之一。
在现实中,我们很难找到一支专业的矫正队伍,这就导致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难度。
2. 社会支持的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得到社会的支持和理解,以便更好地发挥作用。
然而,在实际中,社会对于社区矫正的支持并不足够,这给社区矫正带来了挑战和困惑。
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摘要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试行了近十年,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推动了我国的司法改革;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符合世界潮流的前进方向;发展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行轻缓化、人性化的刑罚执行制度。
文章阐明了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同时也认为现阶段该制度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评估、社区矫正监管措施、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社区矫正保障经费、社区矫正宣传工作等方面的问题还有待解决。
新形势下,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整合社会资源等积极的对策。
关键词:刑罚执行社区矫正发展目录前言 (1)一、社区矫正的概念与意义 (1)(一)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刑法价值的体现 (2)(二)科学合理的刑罚执行方式,有效促进社会久安 (2)(三)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减轻监狱压力 (3)(四)推动我国司法改革,顺应历史潮流与国际接轨 (3)二、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 (4)(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 (4)(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4)三、主要存在的问题 (5)(一)人力、物力不足导致评估工作得不到有序推进 (5)(二)处罚手段乏力导致无法有效震慑犯罪 (5)(三)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缺乏专业化 (6)(四)保障不到位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无常开展 (6)(五)宣传不力导致工作无法得到社会认可 (7)四、建议与对策 (7)(一)加快社区矫正立法 (7)(二)健全社区矫正机构 (7)(三)发挥社区矫正中“社区”的作用 (8)(四)强化四项保障措施 (8)五、结束语 (9)参考文献 (9)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前言近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无时不刻地推动着人类文明的进程,人类社会从野蛮不断向文明靠拢,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活的法律,其发展更是值得我们讨论与探索。
犯罪已逐渐从地域性问题发展为全球性问题,如何预防和打击犯罪,并及时有效地矫正罪犯,已然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共同的责任与亟待思考的问题。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江口司法所谢建生社区矫正起源于西方,目前已在世界各国广泛适用。
它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我国开始进行社区矫正的探索和实践。
从实践情况看,我国社区矫正符合刑罚文明化、人道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是我国刑罚改革和刑罚执行与时俱进的表现,试点工作也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行和试点工作的深入,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制度的推行,已经在法理及实践层面上暴露出许多缺陷,甚至矛盾。
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现行法律滞后,执行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
我国现行《刑法》、《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是缓刑、假释等五种刑罚的执行机关,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通知》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成立专门机构实施社区矫正,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
这就意味着,社区矫正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而实际执行的工作主体却是司法行政部门,导致负有矫正犯罪之责的司法行政机关,只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而对非监禁刑的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并无法律授权,司法所工作缺乏法理和政策依据,也无法保证矫正措施的实施到位,对于不配合矫正的对象由于矫正人员缺少法理权威,又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性措施,矫正执行出现困难。
而一旦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工作责任的主要考核对象则是司法行政部门,这种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的格局,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不利于对非监禁刑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
(二)矫正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矫正教育和监管。
社区矫正工作改进措施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改进措施报告一、背景介绍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重要环节,旨在将犯罪分子融入社会,促进他们的改造和重返社会。
然而,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和矫正机构的不足,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急需改进措施。
二、加强矫正人员培训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有必要加强对矫正人员的培训。
首先,培训内容应包括矫正法律法规的学习,使矫正人员具备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
其次,应加强心理辅导和沟通技巧的培训,使矫正人员能够有效与矫正对象沟通,提高工作的有效性。
三、改善社区矫正设施条件社区矫正设施的条件直接影响着犯罪分子的改造效果。
因此,应加大对社区矫正设施的投入,改善设施的硬件设备和环境。
同时,要加强对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卫生,为犯罪分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
四、建立多元化的矫正方式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和个体特征,采取不同的矫正措施。
除了传统的劳动、教育和心理辅导外,还应引入艺术、体育等多元化的矫正方式,以满足不同犯罪分子的特殊需求,提高矫正效果。
五、加强社会对矫正工作的支持社区矫正的成功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和关注。
应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促进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认同,减少对矫正对象的歧视和排斥。
同时,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合作,提供更多的服务资源,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六、完善矫正档案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的矫正档案管理系统是提高矫正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
应加强对矫正对象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准确和完整。
同时,要保护矫正对象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七、加强矫正工作与司法机关的协作社区矫正工作与司法机关的紧密协作是确保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矫正对象的信息沟通和交流,确保矫正工作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同时,要加强矫正工作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改进与进步。
八、加强矫正工作的监督与评估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公正和有效,需要加强对矫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一项非监禁刑制度,发源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
我国从2003年7月开始在部分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12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实践中尚存在着异地矫正执行衔接难、部门之间衔接不力、有关规定比较模糊、社区矫正网络不够健全等问题。
文章仅就有关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一、概述社区矫正制度,通常认为是一种非监禁刑制度,发源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作为对刑罚报复主义反思的产物,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精神和预防犯罪的价值追求①。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试行社区矫正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试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2005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
2009年9月,“两院两部”颁布《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开始在全国试行。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社区矫正列入刑法条文,社区矫正自此纳入了法制轨道。
2012年1月10日,“两院两部”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工作自此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但实践中也存在着异地矫正执行衔接难、部门之间衔接不力、有关规定比较模糊、社区矫正网络不够健全等问题。
本文仅就有关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社会认知度、参与度不高由于社区矫正实施时间不长,再加上宣传力度不足,社会上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了解不足,很多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意义、性质、方式、方法并不了解。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 代鸿宾任冰)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5种罪犯。
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要按照社区矫正程序严格遵守关于定期汇报、走访、请销假、迁居等制度,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会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从而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自2005年以来,我区共接收矫正对象396人,已有233人解除矫正被列入帮教对象,现在册矫正对象163人。
其中缓刑106人、假释12人、监(所)外执行8人、管制0人、剥夺政治权利37人。
男性占98%、女性占2%;非农业人员占22%、农业人员占78%;18-45周岁占81%左右、46-60周岁占16%左右、61周岁占2%左右。
大学学历占3%左右、高中学历占8%左右、初中学历占49%左右、小学占39%左右、其他占0.7%。
从犯罪类型看:抢劫占19%左右、盗窃占18%左右、故意伤害占12%左右、其他(强奸、交通肇事、重婚、诈骗、贪污、受贿等)占52%。
从社区矫正的试点到全面试行,我区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许多实践、探索和总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积累了不少具有自身特点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主观认识不到位。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们对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主观能动性还发挥得不够。
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其完善

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以及《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开始从法律意义上正式确立。
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为社区矫正提供了具体的实施准则,但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普遍问题,如缺乏经费保障、矫正质量和效果不理想等。
因此,应通过完善社区矫正体系、转变民众重刑观念、保障社区矫正物质条件、鼓励和引进法律人才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完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解决我国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关键词]社区矫正;实施过程;缺陷;立法完善一、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实施概况(一)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我国自2002年在上海等地开始实行社区矫正试点,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颁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上海、北京、江苏等六省市为第一批试点区域,至此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方式开始在全国普遍实行。
2012年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真正从法律意义上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成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
为适应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在我国基本建立起相对完整的法律构架。
(二)社区矫正的意义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不仅能够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而且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社区矫正的实施与完善,能够对构建和谐社会、巩固和发展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发挥重大作用。
1.社区矫正减轻了行政部门的压力,有利于将更多的行政资源投入到更需要的领域。
实施社区矫正之后,公安机关不再承担社区矫正的任务,只是对司法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必要配合,大大节省了行政资源,将有限的公安力量运用到更实际、更有成效的社会治安工作领域,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摘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这标志着刑法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但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和范围的规定,本文笔者结合本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就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如何解决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查监督;问题;对策一、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现状由于我区没有驻所监察室,自2005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以来,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干警任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监所与控申联手在辖区镇、街道建立了5个社区检察官工作站,每个月的10日监所、控申的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到工作站接待来访,了解社区和基层派出所开展矫正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针对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先后出台了《润州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和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跟踪回访等一系列制度,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库,通过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全面检察,强化检察监督效果,实现对矫正对象的动态监控,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基本查清了“监外五种罪犯”底数和脱管、漏管数;二是集中纠正了一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三是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监督和教育矫正;四是减少和避免监禁场所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降低了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率;五是检察职能得到一定发挥,对刑罚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改正。
但仍有个别司法所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脱、漏管现象较为严重。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监管内容空乏,难以体现刑罚的威慑力如现行刑法第75条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四项义务,但这四项规定存在较大的缺陷。
其一,缓刑监督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标准,体现不出惩罚性,在上述四项内容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缓刑犯也不例外,因此,这项义务对缓刑犯来说没有实际意义,其二,缓刑监督仅仅涉及行为控制方面的内容,对促进罪犯再社会化方面的规定尚付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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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自试点以来倍受关注,但也存在不少漏洞,本文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现状出发,发掘存在的问题,通过社区矫正违法情况的预防机制、纠正机制和发现机制等的建立健全,以及加强相关检察人员的培训以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现状
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试点以来,与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共同受到高度重视,高检院在监所检察厅新设监外执行检察处,专门负责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指导。
针对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高检院先后制发了《关于加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意见》(2005 年)、《关于加强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2007 年)、《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2008年)等一系列文件,重点在于规范对监外罪犯交付执行活动、监督管理活动、变更执行活动、监外罪犯违法处理等的检察内容和方法,主要目的在于清理和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作为监外执行检察的一部分,按照上述规定核查纠正社区矫正对象有无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随着上述文件的颁布实施,尤其是2008年监外执行被纳入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项目之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和监外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的重视程度有了提高,在监所检察工作中的“副业”地位大为改观,部分无监所检察机构的县级检察机关逐步恢复了监所检察科的设置,队伍专业化程度得到提高;二是各级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增强,基本查清了“监外五种罪犯”底数和脱管、漏管数。
三是集中纠正了一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
二、当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不完善。
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面临再修订,社区矫正法还处于起草阶段,有关监督的对象、内容、程序以及监督主体的权力、义务都有待法律进一步予以明确。
(二)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缺乏系统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如缺乏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全程动态监督制度、分级分类监督制度、风险预警检察制度、跟踪维权制度等。
(三)定位不准确。
如前所述“等同趋向”、“等待趋向”和“代行趋向”都表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定位不准确,存在监督不到位或工作越位现象。
(四)机构不健全。
由于矫正对象分布在乡镇、街道、社区之中,公安、司法、法院都有相应的派出机构,而绝大多数地方检察机关无派出检察室,很难实现“同级派驻、对等监督”;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省级检察院在机构改革中把城区没有看守所的检察院的监所
科给撤并了,导致刑罚执行监督机构的缺失。
(五)人员配备不足、素质不高。
全国只有监所检察人员1.2万人,要承担全国3700多个监管场所的派驻任务,人员十分紧张。
加上
“重监内监督,轻监外监督”的传统观念,专职社区矫正检察人员配备得很少,承担派驻看守所检察任务为主、兼职承担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情况十分普遍。
同时,许多检察人员法律知识、专业水平与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差距不小。
(六)缺乏信息化管理手段。
社区矫正及其法律监督工作客观上需要公检法司之间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管理,这就需要统一的政法网络平台和统一的社区矫正管理软件系统,但迄今无论是全国层面,还是省、地市层面都还无法做到。
(七)工作物资保障不足。
车辆、通讯工具、照录像器材的配备无标准、落实不到位,开展日常检察和定期检察的经费无着落,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三、如何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一)逐步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制
社区矫正是一种全新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其重要特征是执行场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执法主体是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
因社区服刑人员分散在乡镇、社区之中,因此社区矫正被列入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
检察机关要实现对社区矫正的有效监督,就必须延伸检察监督触角,按照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在改革中发展,逐步实现统一规范的路径,构建符合社区矫正特点的监督体制。
目前,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内设监外执行检察处,负责全国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制度规范的建设;各省、地市院监所检察处
也都有专人负责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检察任务的是基层检察院,情况比较复杂,亟待加强和规范。
目前主要有以下组织模式:(1)乡镇街道派出检察室模式。
按照“同级派驻、对等监督”的原则,建立与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相对应的派出检察室,并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作为派驻检察室的主要职责任务,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2)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模式。
部分县级检察院,已在社区服刑人员数量较多的乡镇、街道设立了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由监所检察人员担任社区矫正检察官,定期、不定期地到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及辖区检察社区开展矫正工作。
(3)监所检察科定期专项检察模式。
大部分区县院监所检察科一般只有2到3人,工作重点是对看守所实行派驻检察,实行监所检察科与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合署办公的“科室合一”工作模式。
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的监督属于“副业”,工作仅限于一年两次的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专项检察。
(4)专职社区矫正检察官模式。
部分县辖区内无看守所,区县院监所检察科无须承担派驻看守所检察任务,监所检察人员专门负责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成为专职社区矫正检察官。
鉴于监所检察人员少业务量大,社区矫正工作层面分散多元,法律监督点多线长的特点,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加强和规范镇街检察室的建设,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
的优势,把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与镇街检察室工作整合起来,借助镇街检察室平台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形成由检察长统一领导,监所检察部门牵头组织,监所检察科与镇街检察室密切配合,镇街检察室具体实施,全院共同参与、集中管理与分散监督的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格局,以实现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对区县与镇街两级全覆盖,是提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效能的最佳模式,也是今后统一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制的推进方向。
(二)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1.社区矫正违法情况的发现机制。
全过程、动态地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情况,是衡量社区矫正是否依法进行以及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的重要基础,这就要求对社区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以下制度:(1)建立社区矫正检察信息库。
县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要建立社区矫正检察台账;省级院和地市级院监所检察部门要建立社区矫正检察数据库,高检院在条件成熟时,可推行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检察信息管理系统。
(2)建立与政法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
包括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互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
(3)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协作制度。
要建立监所检察部门交付执行内部告知、监所检察部门与公诉部门的信息通报、执行地检察机关与原裁决地检察机关信息互通等制度,及时掌握和处理监外罪犯脱管、漏管和社区矫正条件消失应收监执行等情况。
(4)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对社区矫正中发生人
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政治、社会影响的事故、犯罪案件等情况,要及时按程序上报。
(5)建立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双轨制。
除坚持每年两次的社区矫正专项检察外,遇到特殊情况,如发现司法、执法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问题以及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生了重大事件时,应随时进行检察。
2.社区矫正违法情况的纠正机制。
(1)完善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纠正制度。
“意见”规定了对监外执行工作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的十二种具体情形,以及有关机关不服检察机关意见时的复议和复核程序,同样适用于社区矫正。
(2)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公安司法人员在适用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变更执行和终止执行等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深挖严重违法情况和重大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
(3)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责任倒查制度。
在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又罪犯案件时,应作为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深挖背后的职务犯罪。
(4)完善监外执行与社区矫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制度。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考核指标,借助综治考评,促进共性问题的解决。
3.社区矫正违法情况的预防机制。
(1)建立风险预警监督制度。
要从实践出发,建立对重要矫正对象、重点时期、重大变故等情形下可能再次发生违法犯罪情形的风险预警监督制度。
(2)建立分级分类检察监督制度。
要将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不同类别、不同再犯危险性人员的矫正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监督。
(3)建
立跟踪维权制度。
要建立未成年犯、女犯、家庭特别困难犯的跟踪维权制度,列入重点检察范围,建立跟踪档案,并与司法所加强联系,在监督检察中重点对他们进行维权保护;同时,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思想有波动、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社区服刑人员要进行跟踪维权。
4.加强相关检察人员的培训。
通过对相关人才的培训,逐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改进监所检察业务考评指标体系,提高社区矫正所占分值;要建立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效率,协助克服机构不全、检力不足的障碍;要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物资和经费保障,多措并举,促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和立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