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制度及土地流转的历史演变
美国土地政策演变及对资源保护的启示

美国土地政策演变及对资源保护的启示作者:木耳来源:《农产品市场周刊》2014年第29期美国早期的土地政策自18世纪70年代美国建国到19世纪90年代“最后边疆的消失”,美国西部源源不断的自由土地资源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移民前往开发,为美国成为农业大国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自1784年美国颁布第一部土地法直至1862年《宅地法》(Homestead Act)颁布之前,土地一直作为美国政府财政的一大来源,这与当时美国地广人稀、大片土地亟待开发、同时刚成立的邦联国会资本极度稀缺不无关系。
随着美国国库的日渐充裕,以土地出售的形式获取财政收入已经无法满足美国对于移民劳动力的需求。
1862年,国会颁布了举世闻名的《宅地法》,规定凡年满21岁的公民,只需交纳10-25美元的手续费,即可获得西部160英亩(约64.7公顷)土地,耕作满5年后就可成为这块土地的拥有者。
当时在大多数美国人的眼中,土地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
因而美国政府大量出售国有土地给企业、个人进行开发,致使西部土地资源在大规模开发的时期被过度垦殖,形成了典型的对土地屠宰式经营。
美国水土保持学家吉福德平肖曾痛斥道:“美国人把土地资源看成是用之不尽、取之不竭,他们尽情掠夺、肆意浪费,他们只求获得而不论代价。
”19世纪70年代,美国在土地立法方面开始意识到水土资源需要进行综合开发利用。
1783年的《鼓励西部草原植树法案》(The Timber Culture Act)规定:拓荒者只要在干旱土地上种植40英亩(约16.2公顷)林地10年以上,即可免费获得160英亩(约64.7公顷)联邦土地。
1877年《沙漠土地法》(The Desert Land Act of 1877)规定:如果移民在产权申请登记后3年内灌溉土地,即可按每英亩1.25美元的价格购得640英亩(约259公顷)土地。
这些土地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为美国日后的森林草场植被的保护与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美国土地制度 (1)

19世纪上半期是美国近代资本主义土地制度的形成时期。
从1785年邦联政府颁布第一个土地法令到1862年《宅地法》颁布这个时期中,美国西部国有土地获得迅速开发,土地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
这无疑是该时期美国社会发展中最引人注目的事情,对美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作用。
1862年《宅地法》颁布以前,美国国有土地的分配一直是以土地出售的方式进行的,国有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是美国土地制度的一大特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国有土地市场的形成及其发展进程的论述,加深对美国式农业发展道路的理解。
1780年10月10日,国会通过了一项法令,规定为了美国的利益,为了在这些土地上建立新的州,授予政府出售和赠送西北部国有土地的权力。
1783年,200多位军官再一次向国会请愿,要求国会兑现在独立战争中许诺给予他们的土地,并明确要求得到俄亥俄地区的土地。
到1784年,美国的退伍军人(包括华盛顿在内)、金融家及许多其他阶层的人士都在呼吁邦联国会采取实际步骤来分配西部的国有土地。
(二)土地政策的目标邦联政府在最初制订土地政策时,美国政界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土地政策构想。
杰弗逊主张将国有土地划分成小块分配给从事农业生产的移民,建立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共和国。
他在谈到农业与工业的关系时曾经说道:“美国的自然条件同欧洲不同,她有充足的土地供人们耕种,因而毋需让一部分人专门从事制造业来供养其余无地可种的人口。
”〔2〕他在起草《独立宣言》的那一年也曾经写到,“……土地应该分成小块分配给人民”,因而他主张建立自由的小农所有制。
而汉密尔顿则主张以充裕的国有土地去换取稀缺的资本,以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他认为资本的长期缺乏是美国经济起飞的主要障碍,而国有土地的存在为美国的资本积累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极力主张将国有土地变成政府收入的一大源泉。
这也许是汉密尔顿在1790年的《关于国有土地的报告》中提出要以土地换资本的政策的主要依据。
在确定土地政策目标这个问题上,杰弗逊设想的农业民主思想同汉密尔顿设想的以土地换资本的思想进行了长期的斗争。
美国土地制度和土地金融的历史变迁

美国土地制度和土地金融的历史变迁发布时间:2023-02-15T07:28:51.184Z 来源:《城镇建设》2022年第19期作者:卢园园 Salina Lu[导读] 得天独厚的资源赋和市场配置机制,卢园园 Salina Lu和顿国际集团上海市 200001摘要:得天独厚的资源赋和市场配置机制,再加上其土地制度的设计几乎没有历史包袱,是最接近“理想"条件的产物,使美国土地市场以及相关的金融市场商度发达,并具有吸收泡沫的一定深度和韧性。
土地资源通过全融体系与资本密切结合,使美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得到了有效支撑。
但是,美国全融监管对土地开发与信用扩张之间强正反馈关系警惕不足,历史上反复出现土地或房地产投机引发的资产泡沫;美国农业仍存在过度补贴和补贴非市场化的问题,对土地要索的市场化形成制约;美国的土地征用、分区规划等政策工具使用也曾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土地制度;土地金融;泡沫;一、土地制度关系到美国立国之本(一)美国具有得天独厚的土地资美国独立以来,联邦政府通过购买、割让等方式获得了大量公共土地。
包括最早由东部7州割让的西部土地,从法国购入的路易斯安那,墨西哥割让的得克萨斯、新墨西哥等北美自然条件最好的土地,从沙俄手中购买阿拉斯加和阿留申群岛。
这些公共土地共计18.4亿英亩(287.6万平方英里或744.9万平方公里),占到美国国土面积的75.6%。
(二)建国之初即确定了最自由的土地制度国美国的开国精英们在设计土地制度时,约束条件极为宽松一人少地多,特别是无主地多,且没有什么制度包袱,可以大胆地实现其自由民主立国的理想。
当时,为解决政府财政窘境,并推进移民开发西部,美国邦联国会在1785年5月20日通过的《西部土地出售法令》,这一法令是作为美国土地制度的起点,是充分自由土地制度的典范,对土地所有者没有任何权利上的限制和外加的义务,如封建、现代土地所有制上的人身限制、纳贡、效忠、劳役、地租、土地税、居住要求、用途要求、转让限制、继承限制等最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也依赖于公共权力的深度介入。
美日英的土地制度变化趋势

美日英的土地制度变化趋势近几个世纪以来,美国、日本和英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许多变化。
这些变化有很多原因,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变迁。
本文将探讨美日英的土地制度变化趋势,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在美国,土地制度的最初阶段可以追溯到欧洲殖民者抵达北美洲的时期。
最初,土地是由王室或地主所有并分配给殖民者。
然而,随着美国独立后的西部扩张,土地制度发生了巨大变革。
1785年,《西北地区法案》颁布,开创了土地公有制的先例。
这项法案规定,西北地区的土地将被划分成几个均等的方块,然后以低廉的价格出售给公众。
此后,美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允许个人购买并私有化土地。
这种土地制度变革为西部移民提供了获得土地的机会,促进了美国的快速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的土地制度进一步发展和改变。
19世纪末,美国政府实施了大规模土地赠予方案,以吸引移民和促进西部的拓荒。
这些方案赠予了移民大量的土地,以在特定地区建立家园。
然而,这些土地赠予方案也导致了土地拥有集中化的问题。
财富和资源开始被少数人垄断,剥夺了普通公民获取土地的机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政府实施了土地改革政策,例如成立了公共土地管理局,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和管理。
与此同时,日本的土地制度也经历了类似的变化。
在日本,土地制度主要受到战国时期(15世纪至17世纪)的影响。
在这个时期,日本的统一战争使得许多领主失去土地,被迫成为无地者。
在江户时代(17世纪至19世纪)之后,幕府政府通过设立土地租赁系统来控制土地流动,并维持统治秩序。
这导致了土地所有权的相对稳定,但也限制了土地的利用和流动性。
然而,在明治维新(19世纪末)之后,日本土地制度发生了革命性的转变。
政府通过废除贵族领地制度和设立西式土地所有权制度,将土地私有化并赋予给个人。
这项改革推动了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提高了土地资源的效率。
然而,这种土地制度改革也导致了土地集中化的问题。
一些大农场经营者开始积累大量土地,使得小农户面临资源匮乏的困境。
美国农地管理主体与管理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对我们的借鉴

美国农地管理主体与管理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对我们的借鉴[摘要]通过对美国农地管理制度演进阶段和管理主体以及主要机构的分析,指出美国的农地管理制度是在变迁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的。
其基于产权明晰基础上的农地管理制度、有针对性的农地管理政策和重视市场手段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应用等对我国的农地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美国农地管理主体与管理制度历史变迁借鉴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潮流,也是我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对土地的需求将迅速增长,而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人均土地资源相当稀缺。
因此,有效总结和借鉴已经完成工业化并进入城市化稳定发展阶段的美国的历程以及经验,对我国处理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管理问题,处理好当前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避免在土地问题上犯不可挽回的历史性错误,顺利进行现代化建设和实现既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农地管理制度与管理主体的历史变迁美国农业用地(耕地和牧地)约为4.3亿公顷,占全球农业用地的10%左右。
美国土地权属分为地下权、地上权和空间权,三种权益均可分别有偿转让。
美国土地资产占政府总财富的11.5%,占个人财富的12%,占工商业全部财富的18%,美国国民财富有50%以上是房地产,而房地产价值中75%是土地。
美国公民的利益来源主要是公用土地上的各种资源,包括饲养家畜、能源和矿物开采等。
土地局公布的公用收益报告指出,1998财政年度内,联邦政府从土地局管理的土地、矿产资源上收入为13.1亿美元,而土地局用于转移支付给拥有公用土地的各个州7.4亿美元,用于各州管理公共土地资源的投资6.8亿美元。
1.美国农地管理制度的演进阶段分析美国土地资源管理政策自建国至今,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
由于农地占美国土地的绝大部分,且农地政策的演变与非农用地政策的变化密切相关。
因此,以农地管理政策的演变为主线,可将美国土地资源管理政策的变化划分为开发期、觉醒期、保护期和应变期几个阶段。
美国土地制度及土地流转的历史演变

美国土地制度及土地流转的历史演变美国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历史久远,其美国土地制度的演变历程可分为3个阶段。
即:建国初期至20世纪30年代、20世纪30年代至90年代和20世纪90年代至今,其土地私有制逐步完善。
美国土地流转形成于18世纪70年代至19世纪中叶,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30年代得到发展深化,20世纪30年代至今得到保护完善。
目前美国土地的所有权形式有3种:联邦政府所有、州政府所有和私人所有,其土地流转制度健全,市场十分发达。
(一)建国初期至20世纪30年代:公有土地分配和私有制的出现美国独立时,国土稀少,随后经过一系列的殖民战争和购买,联邦政府拥有的土地不断扩大。
这一时期美国主要通过出售和无偿分配、开发和利用丰富的土地资源。
在美国早期,主要实行领地制度,即:由中央政府下令组织、设置或建立的一个地位低于正式州的临时行政机构或区域。
1784年《西北领地组织法》就属于这一范畴。
该法令由于当时联邦政府的实际情况并没有得到实施。
但它确立了建州原则和西部土地国有,为西部土地的处理奠定了基础。
美国地图从美国建国初期到20世纪30年代之间,在长达140余年间,出台了许多土地法令,但整体来看,美国的早期土地制度以1862年的《宅地法》为界大约可分为两个阶段。
1862年之前,主要是以拍卖形式公开出售公有土地。
这有利于小农发展,为创立和巩固美国家庭农场制度起了最为重要的作用。
1862年之后,土地分配的重点转到了向拓荒者免费赠送土地。
(二)20世纪30年代至90年代:土地保护制度的产生20世纪30年代初是美国土地政策的转折点。
由于美国经济向西发展,掠夺式的土地利用方式也扩展到了西部,给西部干旱、半干旱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
从这时起,美国政府的注意力从单纯的公有土地的分配明显地转到了土地资源的保护方面。
进入70年代,美国在土地制度上开始将水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考虑在内。
1783年的《鼓励西部草原植树法案》和1877年《沙漠土地法》等都为美国日后草场植被的保护和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国外土地流转概况及经验介绍

国外土地流转概况及经验介绍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一、美国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关注农地流转问题,因为美国实行的是以家庭农场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土地制度,再加上美国历年来重视个人产权,因此美国有着明晰的土地产权边界。
在美国,以租佃制为主要方式,市场调节流转,土地买卖和出租都很自由。
在流转过程中,大多只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有偿转让,地主或自找使用者出租,或通过中介出租,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在转让中,一般由政府与家庭农场主签订经济契约,其目标主要在于扩大农场规模,优化生产要素组合,运用先进科技与管理。
政府保留了相当多的对土地的控制管理和收益权,目前美国4.7万个农村合作组织覆盖成了全国网。
二、日本二战后,日本进行了比较彻底的土地改革。
日本政府从《土地法》(1952年)开始,到《农业基本法》(1961年),倡导以租赁为主的规模经营。
之后日本经济迅猛发展,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步伐也紧随其后。
面对农村问题,日本政府制定并执行了《土地利用增进法》,其中政府鼓励农户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出租、出卖或放弃自己的土地。
日本政府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也在农地问题上引进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中介作用,鼓励扩大土地经营规模。
同时,日本政府加强对中介组织的扶持与培育,积极引进西方中介组织发展的经验和理论,在国内成立多个由各县、市町村政府及农协联合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
1999年颁布《新农业基本法》制定了新农民进入农业的技术培训和管理计划,为土地产权流动创造社会条件。
三、法国20世纪20年代起,法国政府决定重振农业,改革土地继承制度,颁布了《农业指导法》。
另外,法国政府还做了以下工作:首先,减少农村富余劳动力,鼓励到退休年龄的农场主退出土地,设立“非退休金的补助金”,鼓励部分青年农民到工业、服务业去投资或就业。
美国土地管理政策演变及启示

46河南国土资源 2006/11GUOJIBOLAN 土地资源管理政策的演变以对农地管理为主线 美国土地资源管理政策自建国至今,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
由于农地占美国土地的绝大部分,且农地政策的演变与非农用地政策的变化密切相关。
因此,以农地管理政策的演变为主线,可将美国土地资源管理政策的变化划分为开发期、觉醒期、保护期和应变期几个阶段。
建国至20世纪初的开发期(1776年至20世纪30年代)。
美国独立时,国土仅从东部海岸线延伸至密西西比河,随后经过一系列殖民战争和购买,联邦政府所拥有的土地面积不断扩大。
为了鼓励西部开发,1862年的宅地法免费为西部每个成年移民赠送160英亩土地,用于定居经营。
19世纪末、20世纪初又出台了一系列对宅地法进行修改的法令,将赠送面积扩大到320英亩、640英亩。
美国宪法将土地使用的管理权赋予各州,19世纪20年代,大多数州都将管理土地的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这种广泛的权力下放几乎将决定权都交给了地方政府。
这一阶段以迅速且不加选择地处理公有土地而著称,期间大量的土地被转让,这些政策被标榜为维护自由民和中产阶级城市居民的利益,但实际上各方案的真正受益者多为投机分子、开发商和地方政府。
觉醒期(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
20世纪初,美国城市人口十分密集,拥挤的城市使得人们广泛要求对土地使用加以严格管理,并将用途不能相容的土地隔开。
分区制是美国控制土地使用最重要的一环,所有开发与发展管理计划几乎都使用分区制作为其管理手段。
分区制也同时指明哪些地区是为了农地或农业使用而保留的。
尽管如此,1940年到1970年的30年间,美国的总居住面积还是增长了1倍,其中2/3位于郊区或非都市区,主要是占用农地和其他农村用地。
保护期(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中期)。
某些类型的土地利用变更的不可逆性使得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独特的土地资源、表土自然生产潜力丧失。
此外,不恰当的土地利用方式带来环境污染和其他危害,促使美国政府采取积极的行动来管理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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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土地制度及土地流转的历史演变美国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历史久远,其美国土地制度的演变历程可分为3个阶段。
即:建国初期至20世纪30年代、20世纪30年代至90年代和20世纪90年代至今,其土地私有制逐步完善。
美国土地流转形成于18世纪70年代至19世纪中叶,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30年代得到发展深化,20世纪30年代至今得到保护完善。
目前美国土地的所有权形式有3种:联邦政府所有、州政府所有和私人所有,其土地流转制度健全,市场十分发达。
一、美国土地政策发展历史(一)建国初期至20世纪30年代:公有土地分配和私有制的出现美国独立时,国土稀少,随后经过一系列的殖民战争和购买,联邦政府拥有的土地不断扩大。
这一时期美国主要通过出售和无偿分配、开发和利用丰富的土地资源。
在美国早期,主要实行领地制度,即:由中央政府下令组织、设置或建立的一个地位低于正式州的临时行政机构或区域。
1784年《西北领地组织法》就属于这一范畴。
该法令由于当时联邦政府的实际情况并没有得到实施。
但它确立了建州原则和西部土地国有,为西部土地的处理奠定了基础。
从美国建国初期到20世纪30年代之间,在长达140余年间,出台了许多土地法令,但整体来看,美国的早期土地制度以1862年的《宅地法》为界大约可分为两个阶段。
1862年之前,主要是以拍卖形式公开出售公有土地。
这有利于小农发展,为创立和巩固美国家庭农场制度起了最为重要的作用。
1862年之后,土地分配的重点转到了向拓荒者免费赠送土地。
(二)20世纪30年代至90年代:土地保护制度的产生20世纪30年代初是美国土地政策的转折点。
由于美国经济向西发展,掠夺式的土地利用方式也扩展到了西部,给西部干旱、半干旱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
从这时起,美国政府的注意力从单纯的公有土地的分配明显地转到了土地资源的保护方面。
进入70年代,美国在土地制度上开始将水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考虑在内。
1783年的《鼓励西部草原植树法案》和1877年《沙漠土地法》等都为美国日后草场植被的保护和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农业立法有了一个突出的变化,即不断减少政府干预农业的程度,以期求得逐步取消因农产品价格支持而带来的巨额财政负担。
1932年的《农业法》及1938年《农场法》,截止到2012年分别修改了10次及5次,对美国土地的管理和流转做出了具体指导。
(三)20世纪90年代至今:土地私有制完善,重视农地保护进入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土地私有制逐渐完善。
与此同时,法律和土地政策虽仍然重视和强调土壤保护,但其调控手段却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
农村土地利用与城市及建成区土地利用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分歧。
针对农村土地的公共政策,其关键目标应是保护资源的生产潜力或“持续性”以满足未来国内外的需求。
不可逆转的农村土地用途变更是对目前多变经济环境的一种正常响应。
城市土地的空间扩展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农地的丧失。
1994年的国会大选后,新任政府对前任政府在农地和其它自然资源保护和持续利用方面的支持力度有所削减。
在此期间,美国在1981年出台了《农地保护法》、1996年《联邦农业发展与改革法》、和2000年《农业风险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来限制农用土地非农化使用。
现阶段,来自农业和农民的压力以及日趋高涨的保护生态环境的呼声,使政府不得不重新考虑保护农地及其它自然资源、公众健康安全和福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美国土地流转历程演变美国地广人稀,人均拥有丰富的农地资源。
美国的土地所有制有两种情况:私人所有制和土地公有制,其中私人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大约占到全国土地面积的60%。
而土地公有制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联邦政府所有,约占全国土地面积的33%,另一个层面是州政府所有,大约占到5%。
还有2%的土地是印第安人的原始保留地。
在此基础上,美国的土地流转以租佃制为主,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私人或政府可通过自行或通过中介出租土地。
出租方式有固定出租(法律固定年限,当事人无权修改)和浮动出租(出租年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交易价格由市场和双方协商决定。
同样,美国土地流转按历史时期和土地流转特点来划分,可以分为3个大的阶段。
(一)萌芽奠基时期:18世纪70年代至19世纪中叶建国初期,美国开始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为在广阔的西部土地推行以土地产权为基础的新型土地制度,美国国会于1785年出台了第一部土地法令,而后又在1787 年颁布《西北法令》。
确定了西部土地改革“3部曲”,即:(1)土地收归国有;(2)废除英国“贵族式”土地制度;(3)以市场为导向,以城镇为单位,按地段出售国有土地。
这种方式后来也成为美国土地政策的基本走向,将土地私有制正式纳入法律范畴。
之后美国政府又先后出台多部土地法令,如1796年美国联邦政府成立后的第一个土地法令、1800年《哈里森土地法》、1807年《禁止私自占地法》、1841年《先买权法》和1854年《等级法案》,这些法令都以出售为主要方式对土地进行流转,使越来越多的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为之后美国农用土地的流转奠定了基础,也促进了美国农业的资本主义萌芽。
(二)发展深化时期: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30年代19世纪后半期,美国开始了多元化的土地流转方式,其中影响最深的是1862年的《宅地法》。
该法规定每个家庭的户主或年满21岁的美国公民以及申请取得美国国籍而又未曾使用武力反对过美国政府的人,只需交纳10美元的登记费,都可以无偿从西部国有土地中获得约64.75hm2的土地,连续耕种5年以上,就能够合法拥有该土地。
据统计,实施《宅地法》期间,美国有近200万农户无偿获得宅地,土地面积共达1886.67万hm2。
这部法律使大批长久以来没有土地的小农无偿获得了土地,成为自耕农,奠定了美国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坚实基础,成为美国农业资本主义化道路上最重要的一步。
也正是从这部法令开始,美国开启了长达几十年以无偿分配西部国有土地为主的土地流转时代。
此后,美国国会又相继通过1873年的《植树法》、1877年的《荒芜土地法》和1878年的《石材法》等农业法令,将国有土地流转扩大到更广阔的领域。
除了无偿分配以外,19世纪中后期美国还将部分土地赠与军人和铁路公司。
另外,资助教育事业是美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一项长期法律规定,据统计,联邦政府的教育拨地共计达0.587亿hm2。
(三)保护完善时期:20世纪30年代至今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的土地制度已基本形成并进入成熟稳定的发展阶段,但是大量的开垦土地使美国的土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之后的几十年,美国的土地法律制度重点转移到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上来。
1981年美国出台了《农地保护法》,并出台了一些新措施,对美国农用土地的保护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同时控制农用地向非农用地流转。
1996年美国通过《联邦农业发展与改革法》,其中制定的一项“备用地保护计划”规定,“农场主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将部分符合耕作条件的土地作为保护地而获得备用地保护计划的补贴”。
2000年美国进一步通过《农业风险保护法》来限制农用土地非农化使用。
美国关于农用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最终形成了通过市场调节和法律规制管理的土地流转方式。
三、美国土地流转特点目前美国土地的所有权形式有3种:联邦政府所有、州政府所有和私人所有。
虽然在某些区域政府仍保留了部分对土地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但美国非常注重保障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土地的收益、分配、处分权利,及土地的转让、抵押、租赁和继承等权益。
同时土地租用者也依法享有因租佃而来的土地权益,主要通过转租、转让、继承等方式使土地流转。
正因为土地所有者具备了明晰的土地产权边界,在美国私有土地的侵权及土地合同纠纷等很少见。
(一)租佃制为主要流转方式美国的土地分私人所有、联邦政府所有和州政府所有3种,分别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58%、34%和6%,另有2%为印第安人的保留地。
美国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是租佃制,出租的形式主要有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两种。
美国土地流转过程中,通常都是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有偿转让,一般不涉及土地的所有权。
美国通过信贷支持、政策引导、利息调节、价格补贴等经济手段以及各种优惠政策来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规模适度扩大。
(二)市场发达,政府职能服务化美国的土地市场十分发达,制度健全,所有土地都实行有偿使用。
美国流转市场的交易主体是私人,交易形式为官方、民间与半官方3种。
在政策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土地无论公私可以自由买卖、出租、抵押和继承。
私有土地之间买卖手续十分简单,在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之后,只需向政府缴足规定的税金,进行登记即可。
政府可以向民间征购土地,但须经规划许可且出于公众利益,必须进行地价评估,通过购买、交换或捐赠来获得各种地上权益。
总体来看,在美国的土地流转中的政府、土地需求者和土地供给者的“三方博弈”里,美国政府相对中立,除了对土地买卖投机这些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之外,更多的是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
(二)土地私有化须在法律规定规范内但是在美国,私有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是绝对的私有,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遵守法律程序规定的义务。
因此,美国法律赋予了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终决权,包括占有、控制、管理、优先购买权等。
美国对土地私有权的限制和管理主要表现为:(1)对土地拥有权的限制,包括土地的取得与征收,拥有土地的种类、数量、位置等;(2)对土地使用的限制,包括土地用途、建筑高度、容积率、覆盖率、规划布局、禁止闲置土地等;(3)对土地交易的限制,包括变更登记、租赁期限和对土地投机的控制等;(4)对公共用地的管理,包括对某些行业提供廉价的土地,为中低产收入者提供优惠住房用地等。
另外,美国的《联邦土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都对城市土地的功能和利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业主在土地交易中不得违反规定。
因此,美国土地交易并不是绝对自由的,而是一种准完全市场行为。
(三)旨在扩大生产、保护生态从建国初到20世纪30年代,这140余年间的长期土地开发,美国意识到土地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因此,在之后的美国土地流转中最主要的目的,一个是扩大农业生产面积,实行集约化和规模化运行,提高其农业生产效率与竞争力。
再一个就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权益。
综上所述,美国已经建立了稳固健全的土地流转制度,尤其是农用土地的流转。
对农场主的经营权、所有权以及土地流转程序,都建立了完善的保障体系,既能实现有序合理的土地流转,保障了农用土地的所有权,减少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侵权及纠纷问题,也能为买卖双方和相关市场主体提供适当的自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