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和做好幼小双向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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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小学行为规范示范校浮动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小学行为规范示范校浮动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小学行为规范示范校浮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津教委[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小学行为规范示范校浮动工作的通知津教委〔2010〕83号各区县教育局,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局、天铁集团教育处和海滨教育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充分发挥“天津市实施《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示范校”(以下简称行为规范示范校)的示范引领作用,市教委决定2010年对我市现有的行为规范示范校实行浮动,重新进行评选、检查、命名。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全市中小学校。

二、检查内容(一)学校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工作情况;(二)学校对《天津市中小学德育规程》的落实情况和对《天津市中小学生操行指导与评价手册》的使用情况;(三)2008年至2009年行为规范示范校发挥示范作用情况。

三、检查标准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示范校标准和天津市实施《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示范校检查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四、检查评选方式(一)各区县对2008年至2009年行为规范示范校和申报示范校的学校进行自查(含市教委直属学校)。

(二)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市教委分配的名额自行调整浮动,并将确定的学校名单上报市教委德育处,市教委对所申报学校进行抽查,审核后命名2011年至2013年行为规范示范校。

五、评选时间于10月20日前完成行为规范示范校名单上报工作,市教委年底前完成命名工作。

六、工作要求各区县在评选中要坚持原则,依据标准,实事求是,不走过场,把真正能够起到示范作用的学校评选出来,努力推动本区县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整体上水平。

附件:天津市实施《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示范校推荐名额分配表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天津市实施《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天津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津教规范〔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教育局:为适应我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要求,我委经研究,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做出修改。

现予发布。

2019年4月30日附件: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附件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促进本市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适用本标准。

设立民办托幼点、3周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实施幼儿临时看护的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所在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审批机关受理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设立申请后,应进行现场踏勘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家评审。

第五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其法定代表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六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以统一品牌、统一字号、统一标识或统一管理等为特征的连锁经营形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办学出资应全部或主要由总部提供,不得以特许连锁(加盟连锁)形式设立。

幼小双向衔接工作制度

幼小双向衔接工作制度

幼小双向衔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实现幼儿园与小学的科学衔接,促进幼儿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身心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指导意见》(教基20214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幼小双向衔接工作的目标1. 帮助幼儿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的顺利过渡,减少衔接坡度,使幼儿能够适应小学生活。

2. 培养幼儿的身心发展,使他们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3. 建立幼儿园与小学之间的良好互动机制,使双方能够共同参与幼儿的教育过程,形成教育合力。

三、幼小双向衔接工作的主要内容1. 德育衔接:幼儿园和小学都要重视幼儿的品德教育,开展主题活动,培养幼儿良好的道德品质。

2. 智育衔接:幼儿园和小学都要关注幼儿的认知发展,合理安排课程内容,使幼儿能够顺利过渡到小学的学习。

3. 体育衔接:幼儿园和小学都要注重幼儿的体育锻炼,保证幼儿每天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户外活动。

4. 美育衔接:幼儿园和小学都要开展艺术教育,培养幼儿的审美能力和创造力。

5. 劳育衔接:幼儿园和小学都要培养幼儿的劳动意识,让幼儿参与适当的劳动活动。

四、幼小双向衔接工作的实施措施1. 建立联动机制:幼儿园与小学要建立互动合作式的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幼小衔接工作。

2. 制定双向衔接计划:幼儿园和小学要共同制定双向衔接计划,明确衔接的具体内容和目标。

3. 开展联合教研:幼儿园和小学要定期开展联合教研活动,共同研究幼小衔接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4. 课程双向互动:幼儿园和小学要建立课程双向互动机制,使课程内容能够相互衔接,形成教育合力。

5. 教师交流与培训:幼儿园和小学要定期组织教师交流与培训,提高教师对幼小衔接工作的认识和能力。

6. 家长参与:幼儿园和小学要积极邀请家长参与幼小衔接工作,形成家园共育的良好氛围。

五、幼小双向衔接工作的评估与反馈1. 定期对幼小衔接工作进行评估,了解工作进展和成效,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2. 建立反馈机制,让幼儿、家长、教师都能参与到幼小衔接工作的评价中来,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8〕18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8〕18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8〕18号各区教育局: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我委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了重新梳理,现将《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3日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需求,符合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二条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五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及设施应当与培训项目或者内容相适应;其自有或者租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期不少于2年。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津教委[2010]16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0〕168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津政发〔2010〕45号)和《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津政办发〔2010〕12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实行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有序发展,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津政发〔2010〕45号)的精神,参照国家有关幼儿园设置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一类幼儿园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2至6岁以下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

民办一类幼儿园的办学主体可以多元化。

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园。

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

第三条民办一类幼儿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民办一类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津教委〔2018〕24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津教委〔2018〕24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津教委〔2018〕24号各区教育局: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在 "幼有所育、学有所教"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的战略部署,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8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57号)要求,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天津市幼儿园保教质量规范》等,结合实际,现就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幼儿园和小学是两个不同的教育阶段,科学开展幼小衔接是帮助儿童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平稳过渡的重要工作。

近年来,我市幼儿园积极开展幼小衔接工作,小学扎实实施一年级新生入学适应教育,均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仍存在着个别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课程、个别小学"零起点"教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违背了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这种现象应予以纠正。

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是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幼儿园和小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是引导家长和社会形成正确教育观的有效途径。

要充分认识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和终身学习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实施幼小衔接工作应遵循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

坚持以儿童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选择符合儿童发展水平和生活经验的教育内容,采用符合儿童学习特点的教育方式。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津政办发〔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3日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教委为规范民办托幼点的幼儿看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重要意义民办托幼点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面向社会招收本市区域内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并对其进行看护的场所。

做好民办托幼点的规范管理工作是确保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迫切需要,对于保障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建立新形势下社会管理新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本着对学龄前儿童安全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做好民办托幼点规范管理工作。

二、完善民办托幼点备案制度(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举办民办托幼点。

举办民办托幼点应当符合我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基本要求。

举办民办托幼点应在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前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

(二)各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民办托幼点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按照举办民办托幼点的基本要求,制定备案工作的流程,明确需要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相关条件,符合要求可以备案的,在备案地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同时将备案信息报送本区教育、卫生、市场监管和公安等部门。

以儿童为中心,做好幼小科学衔接

以儿童为中心,做好幼小科学衔接2016年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指出:“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要求: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按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

由此,学前教育进入全面高速发展的新阶段,幼小衔接也越来越被幼儿园、小学及家长所重视,对幼小衔接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研究也越来越深入。

标签:儿童中心幼小衔接科学2021年3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幼小衔接应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坚持儿童为本”的基本原则,其内涵包括:关注儿童发展的连续性,尊重儿童的原有经验和发展差异;关注儿童发展的整体性,帮助儿童做好身心全面准备;关注儿童发展的可持续性,培养有益于儿童终身发展的习惯和能力。

根据《意见》要求,安徽省教育厅制定了《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2021年秋季学期,全省96所幼儿园、32所小学开始试点推进幼儿园入学准备和小学入学适应教育,铜陵市时光街幼儿园是实试点幼儿园之一。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些认识。

一、幼小科学衔接的必要性幼小衔接,是指全面推进幼儿园和小学实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减缓衔接坡度,帮助儿童顺利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的过渡。

幼儿园时期,幼儿的学习是以直接经验为基础,以游戏和游戏化课程为主要活动,在一日生活中积累经验;而小学教育主要是以正规课业和静态知识的学习。

帮助儿童适应从幼儿园到小学的不同教育方式,是幼小衔接的主要任务。

幼小衔接不当会造成孩子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性方面的种种问题,比如:孩子会容易疲惫,精神状态差,心理上压力大,自卑,厌学,孤僻,不爱与同学沟通,等等,这些问题都会对孩子以后的成长有很大影响。

孩子从幼儿园到进入小学一年级,是人生道路上的第一个转折点。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津教委〔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教育局:为加强我市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等级标准),现将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

本等级标准有效期5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17年2月27日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标准(试行)公办示范幼儿园标准一、办园条件(一)幼儿园建筑2016年11月1日之前已建成或完成土地控规的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执行。

2016年11月1日之后规划新建和改扩建的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执行。

1.用地面积。

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等。

幼儿园用地面积应符合国家要求。

2.园舍建设。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幼儿生活单元(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多功能活动室、卫生保健等服务管理用房以及厨房等,应符合国家规范。

多功能活动室应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办园特色等设置。

3.场地建设。

室外活动场地应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活动场地应多样化,有硬场地、软场地、绿草地等地面,分布合理,适合幼儿开展各项活动。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种植园地及30米跑道,满足幼儿活动与发展需要。

(二)规模控制1.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2.幼儿园规模应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可分为6个班、9个班或12个班,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津教委〔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5〕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16部门制定了《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2015年3月9日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03号),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校舍安全达标,现就建立健全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区县政府落实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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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和做好幼小双向
衔接工作的十项规定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教委[2014]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2.12
【实施日期】2014.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和做好幼小双向衔接工作的十项规定
(津教委〔2014〕5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促进我市学前教育科学健康发展,市教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和做好幼小双向衔接工作的十项规定》(以下简称《十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十项规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
各区县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做好幼儿园
与小学双向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管理责任,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解决干扰幼儿园正常保教工作秩序、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教育行为。

进一步规范小学招生工作和教学工作。

加强对辖区幼儿园、小学及相关机构办学行为的管理和指导。

切实将规范办园行为、做好幼小双向衔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好。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区县教育局要切实加强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将幼儿园、小学及相关机构的办学行为纳入质量评估、表彰奖励、年度考核、年检和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

各区县要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今年秋季新学期起,幼儿园不再统一征订幼儿教材、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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