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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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包括普通班、特色班、技能培训班等。

三、学籍注册1. 学生入学时,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2. 学校应按规定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并输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3. 学生学籍信息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取得正式学籍。

四、学籍变更1. 学生因故需变更学籍信息,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2.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五、学籍保留与恢复1.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可申请保留学籍。

2. 学生保留学籍期限最长为两年,期满后,如需继续保留学籍,须重新提出申请。

3. 学生学籍保留期满后,如需恢复学籍,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恢复。

六、学籍取消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1)入学时提供虚假材料,冒名顶替、虚报学籍、弄虚作假的;(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3)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4)患病或其他原因,经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

2. 学校取消学生学籍,应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发出书面通知。

七、学籍档案管理1.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情况、奖惩记录等。

2. 学生学籍档案归档后,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或泄露。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同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希望全体师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教育环境。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凡符合我校招生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录取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五条学生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 录取通知书;2. 身份证或户口簿;3. 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 其他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学校在收到学生注册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注册,并发给学籍卡。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办理学籍变动手续:1. 转专业;2. 调换班级;3. 休学;4. 退学;5. 其他学籍变动情况。

第八条学生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应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1. 学籍变动申请;2. 相关证明材料;3. 学校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变动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学籍保留与恢复第十条学生因故休学,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恢复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各项待遇。

第五章学籍注销第十三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应予以注销学籍:1. 自动放弃学籍;2. 休学期满未复学;3. 被开除学籍;4. 其他应予以注销学籍的情况。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销后,学校收回学籍卡,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的注册、变动、保留、恢复和注销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十七条教师应积极配合学籍管理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向学生宣传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籍管理制度,如实提供学籍变动所需材料。

职业技术学校学员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我校学员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入学与注册1.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招生条件,通过入学考试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录取。

2. 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进行学籍注册。

3.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须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

三、学籍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员学籍档案,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2. 学员学籍分为正式学籍、试读学籍和保留学籍三种。

3. 学员因故退学、休学、转学、开除学籍等,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四、课程学习与考核1. 学员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认真完成课程学习。

2.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员须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3. 学员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五、考勤管理1. 学员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学员因病、因事请假,须提前向班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3. 学校实行考勤制度,对学员考勤情况进行记录,作为评价学员的重要依据。

六、奖惩制度1. 学员表现优秀,可获得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2. 学员违反学校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3. 学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申诉。

七、毕业与就业1. 学员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2. 学校积极为学员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学员顺利就业。

3. 学员毕业前,应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教育学生拥护党领导,深入学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提高职业能力和技能水平,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院依法依规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学生社团、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创新创业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按国家、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考核认定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完全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学生要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遵纪守法,形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把自己培养造就成合格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二节学制和学习年限第三条本院实行普通三年制中职和三年制高职、五年制高职三种学制。

学生考入本院取得学籍后,学习成绩实行学分制百分制两种。

第三节入学与注册第四条经本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时,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处进行电子注册,由学生处统一进行编班编学号。

学号一经确定,不可更改。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出入学申请,七月十五日前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连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1. 引言该文档旨在规范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学历、成绩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并提供清晰的管理流程。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

2. 学籍管理主体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的教务部门负责,包括学籍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支持人员。

他们负责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建立、更新和管理。

3. 学籍档案管理3.1 学籍档案的建立学生入学时,学校将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录取通知书、学籍登记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2 学籍档案的更新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研究成绩、学历认证和奖励记录等。

3.3 学籍档案的保管学校设立专门的档案室,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保管工作。

学籍档案应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损毁或泄露。

4. 学籍信息查询学生和相关教职员工可以通过学校指定的学籍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学生的学籍信息。

系统应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5. 学籍管理流程5.1 入学管理- 学生入学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名和相关材料的提交。

- 学校对学生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录取和办理入学手续。

- 学籍管理人员根据录取结果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5.2 学籍变更管理- 学生如需办理学籍变更(如转专业、休学、退学等),应向教务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 学籍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学籍变更申请,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5.3 毕业管理- 学生完成学业,办理毕业手续时,需要提交相应的毕业申请材料。

- 学校教务部门对学生的毕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发毕业证书。

6. 学籍管理的责任与义务6.1 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学生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及时告知学校有关学籍变动情况。

- 学生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6.2 学校的责任与义务- 学校应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 学校应确保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防止泄露和滥用。

7. 监督与评估学校应定期对学籍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并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有哪些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有哪些1. 前言学籍管理是职业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自律能力。

本文将介绍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包含的主要内容。

2. 学籍管理组织机构学籍管理组织机构是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通常,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组织机构包括学籍管理办公室、教务处、班主任和年级主任等。

•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登记、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处理和学科成绩管理等工作。

•教务处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协调学生选课、排课等教务工作,以及监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班主任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生出勤情况、考勤、请假等。

•年级主任负责学生的整体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业指导、评价等。

3. 学籍管理制度内容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涵盖了许多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入学管理学籍管理制度会规定学生的入学要求和程序。

一般来说,职业学校要求学生具备中等以下学历,并通过入学考试或面试等方式进行选拔。

同时,还需要学生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成绩单以及担保人等相关材料。

3.2 学籍登记与档案管理学籍登记和档案管理是学籍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学籍登记包括学生个人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更新,如姓名、性别、籍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档案管理主要包括学生的个人档案、学业档案和奖惩档案的建立、整理和归档工作。

3.3 课程选择与学业要求学籍管理制度会规定学生的课程选择和学业要求。

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表进行选课,并完成规定学分的学业要求。

同时,学校还会制定学生的学分绩点计算规则,以评价学生的学术成绩。

3.4 学籍变动管理学籍管理制度涵盖了学籍变动的管理,包括转学、休学、退学、复学等。

学生申请学籍变动需要符合一定的申请条件,并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同时,学籍变动还需要进行相应的学籍档案调整和信息更新。

3.5 学生考勤和请假管理学籍管理制度还包括了学生的考勤和请假管理。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事项和操作步骤。

2. 学生信息录入2.1 学生基本信息录入•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资料,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录入。

•校验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并确保学生信息的完整性。

2.2 学籍信息录入•学籍信息包括学号、入学日期、班级等。

•学校根据录取通知书、考试成绩等相关材料,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录入。

•校验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并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完整性。

3. 学生信息查询与修改3.1 学生信息查询•学校提供学生信息查询系统,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信息的查询功能。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姓名、学号等信息,在系统中查询个人信息。

3.2 学生信息修改•学生如果发现个人信息有误,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进行修改。

•学校进行验证后,对学生信息进行修改,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学生信息存档与保护4.1 学生信息存档•学生信息存档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学校使用数据存储系统对学生信息进行备份,并做好定期归档工作。

•纸质档案按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放,以便日后查询和使用。

4.2 学生信息保护•学校严格遵守有关学生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学生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学校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操作规程,防止学生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学校将加强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性,采取相应的网络安全措施,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丢失。

5. 学生信息统计与分析5.1 学生信息统计•学校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学生人数、男女比例、不同年级和专业的分布等。

•学校根据统计结果,调整招生计划、开设新专业等。

5.2 学生信息分析•学校根据学生信息的分析结果,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优化和改进。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信息了解到学生的学习情况、特长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和辅导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报到。

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与科研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明注册日期并加盖注册章。

第二学期开课前一天,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转系(专业)与转学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其它系(专业)学习者;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6月修订)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2017年2月4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部长令)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有以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六月底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入伍新生应在退役后两年内的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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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颁布的第21号部长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二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六月底前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应在每学期开学注册时一次缴清,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或申请分期付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第六条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基准修业年限高中段起点为三年,初中段起点为五年。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提前完成学业者经学院批准可提前到单位顶岗实习。

第七条各门课程 ( 含各单独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 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均规定了相应的学分。

学生学习某门课程,经考核取得总评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学分,考核不及格则不计学分。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查一般记等级,分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档,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条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40-50%,期末成绩占50-60%。

第十一条综合实训课按一门课程单独记成绩。

一门课程分几学期完成教学的,一个学期记一个成绩。

计算退学课程门数时,该课程可按一门课程计,平均成绩及格视同合格,平均成绩不及格则计一门课程不及格。

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患有某些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上体育课有困难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指定医院证明,经学院医务室和体育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改修保健体育课。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毕业班提前顶岗实习者除外),不得参加本课程 ( 含独立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且该课程总评成绩作零分计:1.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2.一门课有三分之一作业未交者;3.实验(单项实训)成绩不合格者(实验完成次数未达要求,实验态度不端正,操作技能不合格等)。

第十五条学生一般不得申请缓考,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1.因考试安排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2.因病经学院医务室或指定医院证明 ( 同时需学院医务室审核 ) 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3.因特殊原因(如直系亲属亡故等),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第十六条申请缓考,必须事先向分院提出,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分院审核同意后,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指定医院和学院医务室证明) 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第十七条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在下学期开学前进行。

第十八条学院允许学习成绩优秀 (以前所修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的学生通过自学免听某些课程。

申请免听者,经学生所在分院和课程所在分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学分,不合格,则不计学分。

免听者,仍需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及实训等。

第十九条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不准免听。

第二十条学院规定学期课程不及格者(除达到退学规定者外)要进行重修,参加重修的同学必须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和规定的作业(含实践作业)后,方能申请参加重修考试。

重修考试一般与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同课程考试一起进行,以实际重修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如有下列情况者,不准参加正常重修。

1. 考试旷考者不准参加正常重修,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登录成绩表时须注明“旷考”字样。

经本人申请,所在分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其参加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旷考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2. 考试作弊者不准参加正常重修,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登录成绩表时须注明“作弊”字样,并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纪律处分;经本人申请,所在分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其参加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作弊者不予以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指定的学习任务,并通过第二专业规定核心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学院辅修第二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以下二种情况之一者,除实验、实训课程外,可向分院申请该课程免修,免修课程成绩按85分计。

1.学生在校期间或之前参加国家承认的高一等级学历学习获得与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相同课程的合格成绩的。

2.学生入校前已经学过该课程,经分院统一组织测试其成绩确已达到规定要求的(测试成绩85分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集中实训等,按每天六学时计算。

四、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六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院内转系、转专业的申请:1.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3.学习成绩在同一年级同专业学生中前5%的可申请跨系转专业;学习成绩在同一年级同专业学生中前10%的可申请系内转专业;4.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系、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七条学生系内转专业的,由各分院办理后报教务处备案。

跨系转专业应由本人向所在分院申请,经分院院长同意,并经拟转入分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转专业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第二十九条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系、转专业。

1.三年制高职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五年制高职三年级以上学生;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3.已达到学院退学规定的学生。

4.艺术、体育专业学生不得跨类别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三年制高职二年级、五年制高职三年级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转专业的,或转专业跨度较大的,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学生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五、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每次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户口不迁出学院。

2.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书面申请。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学生复学原则上编入同一专业低一级 ( 或低二级 ) 班级进行学习。

若原专业调整,则进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院,否则,取消其学籍。

六、退学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1.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在一学年中五门或累计不及格课程八门及以上者。

3.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4.因病申请第二次复学时经学院复查不合格者。

5.经学院劝告,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累计缺课超过该学年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9.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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