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颁布的第21号部长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二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六月底前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应在每学期开学注册时一次缴清,未按学院规

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或申请分期付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

第六条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基准修业年限高中段起点为三年,初中段起点为五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超过三年。提前完成学业者经学院批准可提前到单位顶岗实习。

第七条各门课程 ( 含各单独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 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均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经考核取得总评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学分,考核不及格则不计学分。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记等级,分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档,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条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40-50%,期末成绩占50-60%。

第十一条综合实训课按一门课程单独记成绩。

一门课程分几学期完成教学的,一个学期记一个成绩。计算退学课程门数时,该课程可按一门课程计,平均成绩及格视同合格,平均成绩不及格则计一门课程不及格。

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患有某些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上体育课有困难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指定医院证明,经学院医务室和体育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改修保健体育课。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毕业班提前顶岗实习者除外),不得参加本课程 ( 含独立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且该课程总评成绩作零分计:

1.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一门课有三分之一作业未交者;

3.实验(单项实训)成绩不合格者(实验完成次数未达要求,实验态度不端正,操作技能不合格等)。

第十五条学生一般不得申请缓考,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

1.因考试安排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

2.因病经学院医务室或指定医院证明 ( 同时需学院医务室审核 ) 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

3.因特殊原因(如直系亲属亡故等),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

第十六条申请缓考,必须事先向分院提出,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分院审核同意后,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指定医院和学院医务室证明) 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第十七条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在下学期开学前进行。

第十八条学院允许学习成绩优秀 (以前所修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的学生通过自学免听某些课程。申请免听者,经学生所在分院和课程所在分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学分,不合格,则不计学分。免听者,仍需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及实训等。

第十九条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不准免听。

第二十条学院规定学期课程不及格者(除达到退学规定者外)要进行重修,参加重修的同学必须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和规定的作业(含实践作业)后,方能申请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考试一般与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同课程考试一起进行,以实际重修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如有下列情况者,不准参加正常重修。

1. 考试旷考者不准参加正常重修,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登录成绩表时须

注明“旷考”字样。经本人申请,所在分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其参加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旷考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2. 考试作弊者不准参加正常重修,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登录成绩表时须注明“作弊”字样,并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纪律处分;经本人申请,所在分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其参加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作弊者不予以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指定的学习任务,并通过第二专业规定核心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学院辅修第二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以下二种情况之一者,除实验、实训课程外,可向分院申请该课程免修,免修课程成绩按85分计。

1.学生在校期间或之前参加国家承认的高一等级学历学习获得与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相同课程的合格成绩的。

2.学生入校前已经学过该课程,经分院统一组织测试其成绩确已达到规定要求的(测试成绩85分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集中实训等,按每天六学时计算。

四、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院内转系、转专业的申请:1.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3.学习成绩在同一年级同专业学生中前5%的可申请跨系转专业;学习成绩在同一年级同专业学生中前10%的可申请系内转专业;

4.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系、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七条学生系内转专业的,由各分院办理后报教务处备案。跨系转专业应由本人向所在分院申请,经分院院长同意,并经拟转入分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转专业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第二十九条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系、转专业。

1.三年制高职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五年制高职三年级以上学生;

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3.已达到学院退学规定的学生。

4.艺术、体育专业学生不得跨类别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三年制高职二年级、五年制高职三年级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转专业的,或转专业跨度较大的,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学生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五、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

及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每次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户口不迁出学院。

2.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书面申请。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学生复学原则上编入同一专业低一级 ( 或低二级 ) 班级进行学习。若原专业调整,则进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院,否则,取消其学籍。

六、退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在一学年中五门或累计不及格课程八门及以上者。

3.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4.因病申请第二次复学时经学院复查不合格者。

5.经学院劝告,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累计缺课超过该学年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9.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凡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生对学院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如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并获得学院规定的相应专业技能证书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并通过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B级及以上考试。

第四十六条在规定的学制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尚未达到退学规定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七条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及格,连同其它课程考核,未达到退学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半年后两年内向学院申请补考(补作)二次,考核及格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结业论处,不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八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第二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第二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于2005 年9月1日起试行。学院其他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细则解释权属学院教务处。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

二OO五年六月三日

学籍管理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2014年3月修订)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生工作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档案,政治、思想品德,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院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附属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附属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颁布的第21号部长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二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六月底前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应在每学期开学注册时一次缴清,未按学院规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三年制中职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按此规定执行,转段后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录取为本院的三年制中职和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

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报到当天持有效证件以班为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延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学费、住宿费等。学生前一学期有损坏教学设备、损坏、丢失图书或体育器材等情况,需要交纳赔偿费用者,必须在注册前全部交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五年制高职教育实施“3+2”分阶段学籍学历管理。学生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 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 形式向教务处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 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 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 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 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 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 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正常学制三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四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七条学生必须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成绩要求在合格 (含)以上,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章考勤 第八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学生请假需办理《****本专科学生请假审批表》。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并备案;三天以上的须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凡请假期间涉及考试的,须报教学办公室备案,否则按旷考处理。一学期内因各种事由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应报学校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须说明详细事假原因,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本科学生在4-6年内、专科学生在3-5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毕业学分,可以毕业,但毕业学制一律以标准学制计。学习年限超过标准学制规定时间仍未修满学分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住宿,水电费,课程学习费等)。超过修读年限仍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者,作结业处理; (二)学生修读年限不含休学或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 第六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前或推迟毕业。 (一)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申请提前毕业前一学期期末提交申请,并在申请提前毕业时间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取得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二)提前毕业的学生,按标准学制年限缴纳学费,毕业证书按标准学制印制和发放; (三)申请推迟毕业的学生,应于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提交申请,推迟毕业修读年限为一年; (四)准予推迟毕业的学生,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 第四章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须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并经学校批准,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不宜在学校学习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申请,填写《学院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已申请但未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而离校的,不保留入学资格; (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因尚未报到学习,故没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下一学年开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本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中高职贯通培养采取“3+2”分段培养模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基本工作条件,切实做好各项学籍管理和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国家、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分级管理,xx教育委员会具有统筹管理职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凡完成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报读本校。学校可从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渠道中录取新生。 第六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将取消入学资格,并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xx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在一个月内将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入学前基本信息、招生入学成绩和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2、体检表、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应招收初中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凡不符合规定者,取消培训资格。 第三条开学时,学员应按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3日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条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制度。学员学籍档案内容应包括报名登记表、学员登记表、成绩登记表和结业登记表等。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五条成绩考核包括理论和实操两个方面。理论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员的学习成绩;实操方面,通

过按实际操作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员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三级分制(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百分制与三级分制的换算关系如下:优秀(90分—100分);合格(60分—8 9分);不合格(59分以下)。考试、考核结果是学员是否结业的依据。 第七条成绩记载一般按期进行。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及结业实习均须考核,其成绩应单独记载。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八条凡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因请假而缺考的学员,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经补考后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载;因请假而缺考的学员,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学员同一专业课程补考仅限一次,在下期结业时与当期学员一并考试。 2 重给予处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另行安排一次补考。 第十条学校应指导和帮助学员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沪教委职[2020]37号文件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管理职责,细化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切实做好各项学籍管理和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和免学费工作的管理,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职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健全学籍管理部门,由市场开发处、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校务办公室协同负责,落实管理责任。 由市场开发处负责招生、新生报到与收费、新生名册上报、学生顶岗实习期管理与学生顶岗实习鉴定、学生毕业操行鉴定,学生就业与就学信息上报工作。 由教务处负责新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与学生信息变更上报并输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电子注册手续,学生信息表及学籍卡的填写,学生每学期的学生证注册,学校在籍人数的统计汇总,学生在校期间学籍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及移交,在校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学习期的学业成绩考核,学生毕业数码照片的拍摄、毕业信息的申报与毕业证书的发放。 由学生处负责学生体检表,在校学习期每学期学生报到、收费与注

册,学籍变动情况的核准,学生的操行评定,学生奖励与处分,学生教育资助和免学费工作,团员档案。 由总务处负责学费的确定与收取,学生代办费结算,学生教育资助的发放,退费的核准与发放。 由校务办公室负责毕业学生学籍卡的存档,配合教务处查档,与外省市联合办学的协议存档,学生依法服兵役政审工作。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实行校长、分管校长和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分级管理,教务处、学生处和市场开发处的相关学籍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各级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为招生对象。市场开发处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录取新生,并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本原件及复印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经查验后交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本复印件,填写新生登记表。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市场开发处提出延期报到的书面申请并须得到批准。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学生处组织健康检查。如新生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并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休学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完全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学生要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遵纪守法,形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把自己培养造就成合格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二节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三条本院实行普通三年制中职和三年制高职、五年制高职三种学制。 学生考入本院取得学籍后,学习成绩实行学分制百分制两种。 第三节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经本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 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时,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处进 行电子注册,由学生处统一进行编班编学号。学号一经确定,不可更改。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工作院系二级管理制度(试行)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工作院系二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院系学生教育管理的行为,促进学生工作院系二级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行,强化学校对学生工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现行学校德育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学生工作坚持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维护学校稳定和保障学生安全为前提,以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努力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以各二级学院、系为主体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学生处对学生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在学生德育教育、素质教育、日常管理等方面履行指导、协调、督促、服务和考评等职责。各二级学院、系是学生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根据学校学生工作的总体安排,全面负责本学院系的学生工作。 第二章学生处职责 第四条根据学校德育工作要求,组织制定学生德育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配合院系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学生德育教育进课堂、进宿舍、进社团、进网络等工作,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

第五条制定学校学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校院系两级管理体系,完善学生管理工作制度,规划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组织各院系辅导员及班主任的岗前培训,组织开展对各院系学生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考核。负责每年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辅导员、班主任培训班,研究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管理的措施、办法。 第六条制定、完善学校学生工作的有关制度,并督促和检查各院系执行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学生工作总结;深入各院系部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负责指导各院系对学生的评优和违纪处分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负责协调学生工作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协调院系间有关学生管理的关系,为各院系学生管理干部和全院同学做好服务工作。 第八条开拓创新教育活动内容与形式,结合学校学生特点,组织全校性的学生活动,如升旗仪式,全校学生大会,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大型学生学习竞赛,校级大型文艺体育活动,第二课堂活动等,提高教育活动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第九条负责组织和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新生报到接待、注册,入学教育和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第十条制定国防教育实施方案,负责学生军训的计划、检查、考核,指导军训期间的学生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负责选拔、培养校级学生干部,指导学校学生会开展工作,每年五月份召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增补会议,选举产生学院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注册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注册管理规定 学籍注册和学期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也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非常严肃的学籍登记手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就学生学籍注册和学期注册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新生入学注册 (一)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在二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数据的登记。 (二)学生工作处根据学院招生处提供的新生录取信息数据(内容包括:考生号(高职)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到年、月、日)专业、身份证号(中职生用户口上的身份证号码)生源地、层次学制(高职、预科、五年、三年、一年)对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三)对上报到学生处的基本信息要有学生本人、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部书记的签署“已核”意见。 (四)系(部)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系部学生的基本信息要有电子文档、文书资料存档。 (五)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如出现问题其责任由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承担。

(六)学生发生异动情况(留级、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死亡)及时登记备案,并上报系(部)学生工作处。每月(寒暑假除外)班主任、系部要对在籍在校学生统计一次,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处。 第二条在籍在校学生的学期注册 (一)学生在每学期开学的规定时间,由本人携带《学生证》、交费单到班主任处报到,由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汇总交系部审核。 (二)系部负责对照班级学生名册,审验交费单等凭证,对符合注册手续的在《学生证》本学期注册栏内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并将已注册学生名单汇总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在开学前写信(或电话)向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申请暂缓办理注册手续,到校后持有关凭证补办注册手续。 (四)实习学生在实习前进行下一学年预约注册,未经注册学生不安排生产实习,自行联系者,学校不予承认。 (五)《学生证》遗失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同意,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再加盖注册专用章。 (六)因学籍异动,《学生证》未予更换者,暂缓注册。 第三条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在期满前的学期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守纪律、会应用、善操作、能创新”的高素质技能人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职各专业基本学制3年;初中起点的高级技工学制5年(执行3+2分段制);中技或高中起点的高级技工学制为3年;高中起点的预备技师学制为4年;以高级技工为起点的预备技师学制为2年。学生实行学年制,今后逐步实行学分制,各层次学生修业年限在基本学制规定的年限上增加1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体全日制注册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凡本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要求的相关证件,按指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附原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根据招生条件要求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符合录取条件者予以报批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的新生,经学院医务科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 由本人申请, 学院批准, 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并于批准之日起, 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治疗期间医疗费自行负责。一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校资格。保留入校资格的学生, 必须在下一年五月初向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 并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经学院复查合格, 教学部门批准后,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实行学制技工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第三条各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制与入学、注册 第四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学制年限原则上按以下规定: (一)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 (二)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中专、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五年; (三)技师学制教育招收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中专、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六年;

(四)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不脱产学制技工教育,须注册为非全日制,其修业年限可在上述层次技工学制教育规定年限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一至三年; (五)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经学校批准,三年及以上学制的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依法服兵役,休学期限与服役期限相当,其它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五条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31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对于实施中级工、高级工、技师一贯制教学的,应实施分段注册,并按照培养阶段实施分段教学。实行联合办学的,若学生当年就读学校为我省技工院校,则应由就读学校进行学籍注册,若学生当年就读学校非我省技工院校,则应由招生学校进行虚拟学籍注册。学生就读学校变更后,应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入当前就读的招生学校。同一学生不得跨地、跨校重复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对于开学两周内未到校注册,也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非全日制新生注册采取开班注册制,注册截止时间为开班后30日内,逾期未注册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对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学校必须在截止日期前进行电子注册,并报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动中档职业教育连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江西省中档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本校学生学籍管理,责任部门为教务处,并指定专门学籍管理员,建立健全贯彻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各项学籍管理和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校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分管校长负责抓好学籍管理工作,统筹学籍管理职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结业)、普通高中毕业(或结业)、历届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均可报读中国四冶技校。并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六条新生须持录取告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本校规定和规定日期到本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并得到校方批准。填写《增补学生学籍申请表》提交学生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能补注册。如无合法理由逾期超过两周未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二个月内,由学校总务科组织学生健康检查,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别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存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县级及以上医院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教务处严格审核入学资格及其他相关材料,一旦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立即上报校委会,相关部门再进行复核,确认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分制学籍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章程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就业创业能力和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技术技能型高级人才。学校通过绩点学分制、主辅修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分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指导实施和具体事项的终端审核、备案等工作;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事项的受理、认定、审核、报批(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制与学期 第五条学制: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层次的标准修业年限为3年,我校实行弹性学制为2-8年。学分制允许提前1年或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

学分;在校生创业累计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年。 第六条需提前毕业者须在毕业前1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需延长修业年限者须在标准修业年限结束前1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学期:一般每学年为两个学期。在保证完成教学学时的前提下,每学期教学周一般为18-21周。 第八条为鼓励创新教育教学改,各二级学院(部)可探索试行多学期、分段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但教学总时间不应低于规定的范围,且需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注册分入学注册和学年注册两种。 (一)入学注册 1.入学注册是指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向专业所在学院(部)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二级学院(部)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由学校注册学籍。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级应用型专业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入学须知要求如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可以提交信函并附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且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学校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文化、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学生患有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可望在短期治疗康复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在此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第二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病愈符合体检要求后,持体检表向学校申请,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持本人学生证按时到所在院(系)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取得该学年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可以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到学校报到及注册并缴纳学费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学习纪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教育学生拥护党领导,深入学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提高职业能力和技能水平,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院依法依规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生社团、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创新创业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国家、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考核认定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带表格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开展中职课程改革,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现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不含人力社保部门主管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包括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属地管理,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全省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订学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更审核、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监督

检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审核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具体负责学生学籍管理,主要负责细化学籍管理办法,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学校四级管理网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六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当地入学有关要求的,均可报读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延期报到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其中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新生录取名册须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编号:______________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用户指南: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加强和规范人员自身的建设,实行工作管理和维护工作秩序,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明文上的条款,经过一定的程序严格制定并公式,最终成为管理的依据和准则。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程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文化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环

节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附属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附属医院签署意见,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学生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自理,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核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并经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注册,凭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料。 1、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教务处请假,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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