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代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及奖惩条例

企业职代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及奖惩条例企业职代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及奖惩条例第二条实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司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调动和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重要途径;是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
坚持、完善和发展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是公司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的责任。
第九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的权利。
三、能够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愿望,在维护公司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原则上按职工总数的20%确定。
代表中科技人员不少于40%,35岁以下青年代表(含35岁)不少于全体代表的30%,女职工不少于20%,领导干部占30%左右。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按大会要求组成代表组,参加职代会和开展活动。
代表组推选组长1 人,副组长1 人。
各代表组的活动,在职代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领导,闭会期间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4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实行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身份合一制度。
职工代表对选举本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撤换与罢免必须经过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并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在届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代表资格。
在提请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后,予以补选。
一、退休、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者,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企业职代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及奖惩条例。
四、向职代会提交提案并对职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劳动法律法规、重要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无正当理由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的,应事先争求公司工会意见。
员工奖惩条例

员工奖惩条例为保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证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鼓励职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嘉奖类别嘉奖分为:嘉奖、小功、大功三种和年终评奖。
惩戒分为:警告、小过、大过、除名四种。
二、惩罚事件在小功以下者,由部门经理经理签发《职工奖罚审批表》生效。
奖罚事件在大功或大过以上者,由总经理在调查核实后,签批《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
三、《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后,须转发登记在《职工奖惩记录表》中,以备存查,大功或大过以上者在规定的张贴处张贴告示。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1. 积极保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建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 认真勤奋、承办、实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 工作勤奋,逾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 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公道化建议,被采取者。
2. 积极研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本钱确有成效者。
3. 检举揭发违背规定或侵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 对可能产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
5. 策划、承办、实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6. 其它应给于记小功事迹者。
1. 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获得显著经济效应。
2. 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保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3. 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奉献,应记大功之事迹者。
七、职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1. 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
2. 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 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本钱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 其他可参选优秀工作评奖者。
八、职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 因过失导致工作产生毛病但情节轻微者。
2. 防碍工作秩序或违背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3. 初次不听主管公道指挥者。
4. 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配戴胸卡者。
5. 不遵照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
企业职工奖惩管理条例

(二) 8种情况下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 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 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 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 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 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 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 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10日内,向 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 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四)企业对违纪违规员工 是否仍可沿用开除/辞退/
罚款等处罚方式 (互动讨论)
附:开除、除名、违纪辞退 三者之间联系与区别?
主要联系:
✓开除、除名、违纪辞退都是劳动关系被解除 ✓三者都是因劳动者主观过错而解除劳动关系
主要区别包括: 适用对象不同:
✓开除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 ✓除名适用于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 工超过30天的职工 ✓违纪辞退适用于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职工
劳动定额概念
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下,生产 单位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应该消耗的 劳动量标准或在单位时间内生产产品或 完成工作量的标准。劳动定额是衡量劳 动(工作)效率的标准
劳动定额
工时定额的作用和意义
劳动定额的作用
衡量职工贡献大小、实现按劳分配的必要尺度 企业内部进行成本控制,评价经济效益的重要依据 编制企业内各项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的基础 改进生产技术,挖掘劳动潜力的重要手段
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一章奖励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条奖励政策
1.1 公司将设立奖励机制,以奖励那些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
奖励种类包
括但不限于:奖金、奖品、荣誉证书等。
1.2 奖励的标准由公司根据员工工作表现而定,可以包括工作业绩、团队合作、创新能力、个人成长等方面。
1.3 公司将定期举办员工表彰大会,对获得奖励的员工进行公开表彰,以激励
全体员工的积极工作态度。
第二条惩罚政策
2.1 公司将建立严格的惩罚制度,对违反公司规定或工作失职的员工给予惩罚。
2.2 惩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扣减奖金、警告、停职、开除等措施,具体惩罚
方式由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并经过审批确定。
2.3 公司将严格执行惩罚政策,确保员工的言行符合公司规定,维护公司正常
的工作秩序。
第三条奖惩程序
3.1 员工的奖惩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流程:公司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评估
结果确定是否给予奖励或惩罚。
3.2 在确定奖惩措施时,公司应当进行合理论证,确保奖惩结果公正合理。
3.3 公司对于员工奖惩的处理应当及时、公开、透明,确保员工了解奖惩政策
和程序。
结语
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将依照此条例执行奖惩政策,希望员工能够遵守公司规定,共同创造公司发展的美好未来。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如何做到处理违法、违纪职工时合法、合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如何做到处理违法、违纪职工时合法、合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在职工违法、违纪后依照内部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时,经常会发生劳资争议和纠纷,严重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甚至发生人身伤害的恶性事件。
企业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能否对违纪、违规职工进行处理,并保证处理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就显得极为重要。
为此,笔者对纠纷发生的原因、《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产生、废止的原因、企业是否有权处理违法、违纪职工、如何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探索,获得了一些浅显的认识,希望能给大家的实践工作中提供帮助。
[关键词]企业;处理;违法一、纠纷屡发的主要原因首先,企业和职工对新法律、法规理解不够,造成在适用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实施近26年后,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条例中处理违纪、违规的职工方面的法律依据已不适用,现行有效法律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职工的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
企业未对新法律进行认真学习和研究,存在着怎么处理违法、违纪职工时企业说了算,随意扣发工资、辞退等现象。
其次,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法律的制定存在时间上的差距。
私企、外资企业近十几年不断发展壮大招收了大量的劳动力,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法律制度处于逐步健全之中,有些方面还处在空白状态。
现实社会中,企业规避法律减少用工成本、用工管理制度不规范,职工与企业势力的不均衡性等各种复杂原因导致纠纷不断。
再次企业对违法、违纪职工的处理结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与职工的生活、事业息息相关,企业做出某项处理决定,就会影响职工的福利、社保待遇以及就业,引起职工对处理决定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从而产生劳资纠纷。
二、原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产生、废止的原因《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产生是以公有制经济为背景,在当时涵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3664df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a8.png)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53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浙劳仲<1992>77号《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你厅要求对第三个问题函复如下:
关于职工旷工受到行政处分后,又继续旷工,企业可否将该职工旷工天数累计,对其除名处理问题,我们认为,企业对职工旷工行为已作出行政警告处分,如果该职工仍继续旷工,则属于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企业可以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予以辞退,而不能将职工受处分前和受处分后的旷工天数累计。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结束——。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概要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员工奖惩遵循“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单位”)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国网办公厅、安质部、国际部、法律部、人事部、人资部、政工部、监察局(纪检组)、工会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决定员工奖惩重大事项等。
公司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设在国网人资部,归口管理公司系统员工奖惩工作,负责拟订公司奖惩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奖惩决定等。
第六条公司职能部门按照专业分工和专业管理需要,负责制定本专业奖惩制度,提出本专业相关奖惩建议。
第七条公司各级单位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执行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制定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开展本单位员工奖惩管理.第三章奖励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奖励:(一)在企业安全生产、电网建设、优质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管理、技术、生产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技能竞赛、劳动竞赛、知识竞赛中成绩优异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或者事故、灾害抢险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六)制止、预防违规违纪行为,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突出贡献的;(七)见义勇为、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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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
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
产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
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
序的;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
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
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
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项和第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降,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
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
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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