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简述(doc 10页)

合集下载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重点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重点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本章要点本章主要介绍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3)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4)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5)行政法律关系的运动,包括行政法律关系运动的条件和原因,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界说法律是用以调整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必然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不同的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据此形成不同的部门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的社会形式,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进行行政法研究的客观基础。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①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一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便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确认,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可见,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层涵义:第一,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过程中发生的,与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有密切的联系。

第二,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并非全部都是行政法律关系,只有那些受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行政关系才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所以,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关系相结合的表现形式。

第三,行政法律关系是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即包括权利义务的主体与客体和法律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基本要素。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行政关系的结果,两者有密切的联系。

但是,行政关系并不等同于行政法律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区别: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意识范畴,体现国家的意志,而行政关系属于物质社会关系。

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doc

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doc

简答题和论述题1、简述行政法的特点答:(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是由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2、简述行政法的作用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 推动民主政治过程,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简述行政法的法源。

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地方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

4、试着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1)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律预先规定的;(3)具有不对等性;(4)行政主体的权力与义务具有统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发的行政争议,在解决方式与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5、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1)普遍性(2)基础性(3)特殊性6、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答:(1)行政法性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等特点。

其具体要求为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2)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不仅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

其具体要求为: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7、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精编范文】1990年行政诉讼法全文-范文word版 (10页)

【精编范文】1990年行政诉讼法全文-范文word版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1990年行政诉讼法全文中国封建时代,皇帝代表统治阶级依靠封建法律统治和压迫老百姓。

当时的法律,是民、刑、行政不分;实体、程序不分的。

由于长期以来官贵民贱、官尊民卑的意识形态,人们心目中没有民可以告官的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实行社会主义法制,但由于没有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老百姓要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也缺乏法制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打破了几千年传下来的传统观念,建立起了民可以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

因此,人们普遍地把这部法律叫做“民可以告官”的法律。

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1990年行政诉讼法的原文,欢迎大家阅读!行政诉讼法的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会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应知应会法律知识

应知应会法律知识

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宪法: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据,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的重大作用1.宪法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

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组织国家政权。

2.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

宪法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和最大幸福上主要是基于三个基本原则来进行的;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3宪法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

4.宪法在实行法制方面的作用。

宪法是法制存在的基本要素,并且是法治中的核心要素。

一方面,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以宪法为基础而产生的宪政,其运作的过程本身就是法治的体现。

国家政权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国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的政体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的选举制度我国的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

我国的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无记名的秘密投票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

宪法与宪政宪法,是以宪政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行政规章制度(通用14篇)

行政规章制度(通用14篇)

行政规章制度行政规章制度(通用14篇)现如今,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行政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政规章制度篇1一、行政方面:1、协助总经理做好综合、协调各部门工作和处理日常事务;2、协助参与并起草公司发展规划的拟定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及各阶段工作目标分解;3、负责总公司年度综合性资料,组织并起草公司综合性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等文件;4、负责公司通用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和编写工作,协助参与专用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拟定、讨论、修改工作;对文件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跟踪检查和督导,推进公司的管理;5、搜集和了解各部门的工作动态,掌握全公司主要活动情况,编写公司年度大事记;6、负责召集公司办公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撰写会议纪要,并跟踪、检查、督促会议的贯彻实施;7、监督执行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处理员工奖惩事宜。

对各岗位及其场所的劳动、卫生、安全情况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查;8、负责做好公司来宾的接待安排,组织、协调公司年会、员工活动,开展年度总评比和表彰活动;9、负责公司内外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递、归档工作;10、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的管理;11、负责公司员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12、负责公司档案管理工作;13、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为促进相互之间的团结做好工作;二、人事方面:1、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工作的规划,建立、执行招聘、培训、考勤、劳动纪律等人事程序或规章制度;2、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岗位编制,协调公司各部门有效的开发和利用人力,满足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3、根据现有的编织及业务发展需求,协调、统计各部门的招聘需求,编制年度/月度人员招聘计划,经批准后实施;4、做好各岗位的职位说明书,并根据公司职位调整组要进行相应的变更,保证职位说明书与实际相符;5、负责办理入职手续,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保管、用工合同的签订;6、建立并及时更新员工档案,做好年度/月度人员异动统计(包括离职、入职、晋升、调动、降职等)7、制定公司及各个部门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经批准后实施;8、对试用期员工进行培训及考核,并根据培训考核结果建议部门录用;9、负责拟定部门薪酬制度和方案,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10、制定绩效评价政策,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并对各部门绩效评价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及时解决其中出现的问题,使绩效评价体系能够落到实处,并不断完善绩效管理体系;11、负责审核并按职责报批员工定级、升职、加薪、奖励及纪律处分及内部调配、调入、调出、辞退等手续;12、做好员工考勤统计工作,负责加班的审核和报批工作13、负责公司员工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年检的办理;14、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员工思想工作,受理并及时解决员工投诉和劳动争议事宜;15、定期主持召开本部门工作例会,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并组织本部门员工的业务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能及时完成;16、其他突发事件处理和领导交办的工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第一编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形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和。

2、特征:?内容上具有明显公益性,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形式上具有广泛性,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式上具有多元性,行政法规出于不同性质、层次国家机关之手,来源多元形式上具有变动性,行政直接面对社会生活二、成文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选择题)1、宪法和条约--行政法最高法律渊源2、指定法--行政法基本法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3、法律解释宪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1、法律优先,法律高于行政,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2、法律保留,法律对某些事项在一定范围内有所保留。

法律沉默时,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做出决断。

在法律保留范围内,拒绝禁止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不在范围之内,允许行使权力。

法律保留范围包括侵害保留、全面保留、重要保留(二)行政合理性原则1、平等对待: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要平等对待老百姓,适用于侵害、受益领域要求:?行政机关同时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也要相同对待行政机关无论同时面对还是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本质不同时应有所区别。

2、比例原则: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适用于侵害行政领域要求:?妥当性:行政机关所采取手段和利益必须能够实现公共利益最小侵害要求:当行政机关拥有多个手段可以实现既定目标,应当选择对个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原则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诚实性原则),最早起源于德国,适用于受益行政领域要求:?具备信赖的基础,行政相对人所信赖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既有可能是合法的,又有可能信任的是违法的行为要存在信赖表现信赖必须是合理的。

精选必修一政治试题及答案解析

精选必修一政治试题及答案解析

精选必修一政治试题及答案解析一、选择题(每题3分,共60分)1. 我国的国体是()A. 人民民主专政B.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 社会主义制度D. 多民族国家。

答案:A。

解析: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这是我国的国家性质,它明确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

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以下人群中,哪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A. 16岁的高中生小李B.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张某C. 在中国居住满5年的外国公民大卫D. 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小王。

答案:D。

解析:我国公民要年满18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6岁的小李未达年龄标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张某不能享有,外国公民大卫不具备我国公民身份,都不符合条件。

3. 民主的本质是()A. 人民当家作主B. 少数服从多数C. 公平公正D. 自由平等。

答案:A。

解析: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等体现了这一本质。

4.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是()A. 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B. 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C. 人民当家作主D. 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

答案:B。

解析: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这体现了民主与专政的统一。

5.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是()A. 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B. 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C. 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D. 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案:A。

解析: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这是公民政治生活的基础。

6. 以下属于公民政治义务的是()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 监督权C.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D. 政治自由。

【收藏】执法人员必备!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收藏】执法人员必备!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收藏】执法人员必备!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提醒小编注:为便于各位读者交流,小编创建了“综合执法之家交流群”,一群已满,应广大同仁要求,现开通二群,此群主要讨论交流各种涉及综合执法的相关法律问题,满满的都是干货,感兴趣的同行可以加微信:ws668230,申请时请告知单位加姓名,感谢大家对城管执法之家公众号感谢大家对综合(城管)执法工作的无限热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及其制定的依据】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对象】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法定定义:对违反行政管理的对象,予以其增加义务(比如恢复合法状态)和减损权益(限制从业)的惩戒行为,是一种惩罚行为的行政活动】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适用范围】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和可以的区别在于后者有要考虑裁量的因素,有选择余地】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涉及到的相关实体法实施】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处罚程序依照本法规定或者相关部门规定,比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其为特别规定】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适用原则,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具体要求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处罚法对公正原则的一个具体规定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过罚相当的原则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对一个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同样,也不能对一个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处罚,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又规定,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表达出来的,因此,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并依据法律。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的根据,也是人们对这种活动进行评判和监督的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行政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看,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展开的。

依法行政,首先要为行政执法提供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授权明确,制度民主、刚正,便于操作,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其次是要政府依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严格执法。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规范,又称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还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二是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两者都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规定行政法律制度的,统称为行政法。

从性质上说,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运作和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所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指行政法是由众多法律规范组成的。

这与民法、刑法一般都有法典不同。

因此,行政法就有一个调整范围的问题。

行政法大致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法律。

大致由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组成。

第二部分,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

这部分法律数量最多,内容最为庞杂,称为行政行为法。

行政权的运作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行政管理事项划分的行政权具体运作的法律。

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有多少种类,这部分法律就可分为多少种类。

其中有些部门还可自成体系,诸如公安、环保、税务等等。

这种法律为数众多,范围极广,一般称为部门行政法。

另一种情况是与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有关的法律和规则,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必须遵照。

如行政立法的规则;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程序等法律。

这里介绍的主要是和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都有关的全国统一的一些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进行监督的法律,统称为行政监督法。

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

以上三个部分,就是行政法的范围。

下面根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分别介绍上述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关于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组织、编制的法律。

按照宪法,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因此,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是权力机关通过法律授予的。

行政机关自己不能给自己授予权力,必须由法律授予。

正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遵照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不能行使法律没有授予的权限。

这部分内容在行政组织法中以性质、地位、职权、职能等形式表现出来。

权力的载体是行政组织。

行政组织法还要对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相互关系;行政机关的层次与幅度、编制与职数、活动方式;行政机关的成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等作出规定。

这些都由行政组织法加以规范,以避免主观随意性。

这就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提出的行政机构的组织、职能和编制必须法定化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已经有两部重要的行政组织法,即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地方政府部分。

这两部法律对规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职权和组织,起了重要作用。

但多年来的实践也证明,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机关职权不清、相互交叉冲突的情况比较突出,有些部门甚至行使了一些自己不能或不该行使的权力;政府职能转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编制不断扩充、膨胀的问题始终难以解决,等等。

说明已有的行政组织法没有完全起到应有的规范和控制作用,以至不得不多次求助于发动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来解决。

此次机构改革以后,成果是否能稳固并继续得到发展,是民众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

要解决这个问题,唯一的办法是党的十五大指出的方向,即把机构的组织、职能、编制法定化。

为此,加速制定、修改和完善行政组织法应该是当前立法的重要课题之一,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实践所证明了的。

首先是要完善已有的行政组织法,其中国务院组织法需要修改和充实,尤其是组织、编制部分;地方政府组织法线条过粗,缺乏可操作性,可以考虑仿照建国初期的办法,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以及派出机关等各级组织法。

目前在实践中问题最多的是各部门的组织简则。

50年代中期曾制定过十几个部、委、局的组织简则,此后即付阙如。

80年代后用三定方案代替组织法,作为过渡,也是一种办法,但不能代替组织简则,要通过制定各部门组织简则的办法来解决职权交叉冲突和机构设置的随意性等问题。

根据我国在编制方面长期存在的问题,是否可以考虑单独制定行政机关编制法,主要规范两项内容:一是行政机关人员的总定员。

以改革后的编制为基础,每年由总理向全国人大报告总编制数后由全国人大决定发布,原则是总数逐年减少或持平,不能增加,由全国人大控制总数。

至于行政机关内部,由行政机关自行调节,可以全国定总数,也可分中央与地方,或地方再分省定数,但总数不能超过上一年。

与此同时,属于国立的事业单位,也同样要控制总数。

事业单位仍然会有发展,但所需编制要在总定员中调节,在若干年内不能增编。

否则,只控制公务员总数就会失去意义。

二是对编制的管理,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在内部调整人数时,关于编制的提出、审查、论证和批准的程序。

关键是论证程序。

通过程序控制编制,并规定随意扩大编制的法律责任。

从广义上说,公务员也属于行政组织的范畴。

各国对公务员的管理都是通过法律进行的。

1993年国务院已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我国公务员制度已试行数年,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实践也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

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上升为公务员法的条件应该说已经成熟。

(二)关于行政行为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管理大众事务,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统称为行政行为。

与所有行政机关都有关的配合性的行政行为,大致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两大部分。

1、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部委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

规章是否可称为法,尚有争论。

此外,有规章制定权以外的政府和部门,还要制定很多行政规范,统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行政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三。

一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它们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权限的区别和关系;二是行政立法的程序;三是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其解决,也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目前我们正在制定立法法,上述行政立法中的三个主要问题,都是立法法中需要解决的。

首先,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

行政立法中有两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即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或称法律优位原则,是指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都必须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

这在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中有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宪法规定的“根据”原则,至少应该是要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必须与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

据此,行政处罚法也规定,在法律已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可以再作具体化的规定,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范围以内。

对规章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总之,下一位阶的规范要与上一位阶的规范保持一致。

这是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法律保留原则,也就是立法法中所规定的“国家专属立法权”。

即有些事项的立法权只属于法律。

立法法草案对此作了明确的列举,其中,最为重要的应该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言论、集会、结社、出版、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受教育权等权利的保障。

如果要对公民的上述基本权利作出限制或不利的设定,只能由法律进行,即该项立法权只能属于法律。

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可以将其中某些本应由其设定的权力授权给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行使。

如198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又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法律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将除人身自由处罚以外的处罚设定权授权于行政法规,这属于相对保留的情况。

授予多少,其他法律规范就可以设定多少。

没有授予的,就不能设定。

例如不能将处罚、收费的设定权授予其他规范性文件。

还有一些立法设定权,如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执行权等则只能由法律设定,不能授权其他国家机关。

这属于绝对保留的情况。

这是依法行政又一最基本的原则。

其次,关于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使行政立法充分体现民意的重要保障,为此,必须完善行政立法程序,其中的关键在于设置听证程序。

一切与公民权利、利益有关的立法,都必须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

立法要听取和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

再次,关于行政立法的监督。

广义的监督包括法律解释、纠正行政立法与法律不一致,以及解决行政立法特别是规章之间的冲突等问题。

目前,行政立法与上位阶法律规范不一致,以及规章之间的冲突,都比较严重。

立法解释跟不上实际需要,这就需要有监督和解决冲突的原则和机构。

宪法对立法监督机构是有规定的,但实践中难于启动。

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就难于启动。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一是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解释法律和解决冲突的机构,二是如何启动监督的程序问题。

2、行政执法行为,又称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范围更广,法律制度也更多。

但从公民的角度说,无非就是权利性和义务性两大类。

权利性行政行为,包括赋予公民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如许可;或为某种行为的资格,如律师资格;也可能是在公民违法的情况下依法剥夺其某种权利,如吊销执照。

义务性行政行为主要是依法使公民承担某项义务,如纳税;或依法免除某种义务,如免税。

据此,下面介绍几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常适用的法律制度。

(1)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书面证照和其他方式允许其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