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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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恶臭

恶臭污染物是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本项目恶臭主要来源于兔舍及堆粪池。根据本项目特点,恶臭源在场区分布面较广,以低矮面源形式排放,属无组织排放。根据对同规模养殖场场界恶臭浓度的监测,本项目养殖场恶臭中臭气场界浓度小于70,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中NH3、H2S的场界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新扩改建排放标准要求。

依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 -91)中的规定,对无组织排放源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为:

式中:C m:标准浓度限值,mg/m3;

L: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确定,v=2.1m/s,L≤ 1000m,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型为Ⅲ类,取值A=350,B=0.021,C=1.85,D=0.84。

Q c:工业企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本项目恶臭污染源的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参数见表14。

表 14 本项目恶臭污染源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参数一览表

排放源污染因子占地面积

(m3)

无组织

排放速率

(kg/h)

排放标准

(mg/m3)

计算距离

(m)

卫生防护

距离(m)

兔舍及堆粪池恶臭NH3

2200

0.072 1.5 1.3 50 H2S 0.004 0.06 2.0 50

经计算,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并呈面源无组织排放恶臭中NH3和H2S的卫生防护距离均为50m,同时考虑《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的相关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的要求,因此确定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0m。另据调查,

养殖场恶臭影响范围在200-500m间。根据现场调查,项目区周界500m范围内没有村庄、居住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因此,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恶臭对周边大气环境及人群产生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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