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获判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指导意义
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公益诉讼案例分析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公益诉讼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保护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来了解公益诉讼的实际运用和影响。
案例一,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某市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估,导致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环保组织对此提起了公益诉讼,要求政府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政府须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环境修复,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
某知名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但长期以来拒绝承认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法提起了公益诉讼,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受损消费者。
法院最终判决企业须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对受损消费者进行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公益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不仅可以有效地制约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还可以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公益诉讼的重要性,鼓励更多的公益组织和公民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公益诉讼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公益诉讼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投入,对于公益组织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其次,公益诉讼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要求,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为公益组织和公民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总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其重要性,鼓励更多的公益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共同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希望在未来,公益诉讼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完善,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环保组织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保护环境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屡见不鲜,其中一些案例对环境保护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15年,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志愿者就某建筑工地违法排污问题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该案例中,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违规排放大量废水,导致附近水体受到污染,引发了环保志愿者的关注。
志愿者通过收集证据,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工地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罚款。
这一案例表明,环保志愿者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维护环境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
另一个案例发生在江苏省苏州市,当地环保组织就某化工企业违法排放废气问题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
该化工企业长期以来存在违规排放废气的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的空气质量,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
环保组织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最终法院判决化工企业停止违法排放,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这一案例表明,环保组织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推动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除了民间组织和志愿者,一些政府部门也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2018年,湖南省环保厅就某矿山企业违法开采问题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
该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严重破坏了周边的生态环境,导致了严重的土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问题。
环保厅通过诉讼要求企业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并进行生态修复,最终法院判决矿山企业停止违法开采,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这一案例表明,政府部门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生态权益。
综上所述,环境公益诉讼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无论是民间组织、志愿者,还是政府部门,都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有效地维护环境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人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公益诉讼在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手段,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
本文将从几个典型案例出发,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实际运作情况。
案例一:中国"千岛湖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2007年,中国浙江省千岛湖的水质受到了严重的污染,导致了大量的死鱼和水生生物枯萎。
当地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赔偿环境损失和修复受损生态系统。
最终,法院判决污染者赔偿了巨额的经济赔偿,并且要求其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这个案例的成功,一方面彰显了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为后续的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借鉴。
案例二:美国"爱迪生斯奎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在美国,爱迪生斯奎尔是一家曾经盛产化学产品的工厂,它的排放严重污染了周边地区的土壤和水源。
环保组织发起了针对该工厂的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其进行环境治理和赔偿受损居民。
最终,法院裁定工厂赔偿了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并设立了环境基金用于修复受损地区。
这个案例表明,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可以保护自然环境,还可以保护公众健康和权益。
案例三:巴西亚马逊雨林砍伐环境公益诉讼案巴西亚马逊雨林是全球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然而,长期以来,该地区的非法砍伐活动严重破坏了森林生态平衡。
环保组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制止砍伐活动并进行森林恢复。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颁布了临时禁令,制止了非法砍伐行为,并要求相关砍伐者进行生态修复。
这个案例的成功,为保护世界上重要的自然资源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这些案例展示了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追究环境破坏者的责任,保护和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这对环保组织和公众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上海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选(下)

上海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选(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6.07•【分类】其他正文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选(下)案例十三(崇明-行政)季节性违法作业持续多年可认定为持续性违法——某公司诉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2021年2月5日,区生态环境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烘干炉上方设有排气收集管道,未安装除尘设施,燃烧废气直排外环境,屋外烟囱上方有熏黑痕迹,屋外地面有粉尘洒落。
同年2月9日,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委托的代理人朱某进行约谈、询问,确认该公司自2005年成立后每年11月至12月在崇明区某村进行稻谷烘干作业,年烘干稻谷约1100吨,设备24小时运行;烘干炉使用的燃料是废板材,燃烧废气未配备治理设施。
故区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申辩。
2021年4月9日,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该公司处以罚款86,600元。
2021年8月,该公司以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影响小并已整改,且承担一定的国家粮食储备社会职能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过重,请求依法撤销。
裁判结果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虽属于季节性作业,但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数年实施使用废板材作为燃料进行烘干作业的违法行为,故可认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继续的状态。
该公司虽在被调查后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改,但该整改行为属于其履行法定义务,不能成为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
该公司作为承担一定国家粮食储备社会职能的农业企业,更应该遵守环保义务,注意保护环境,不能以此为由减轻自身的环保义务。
综上,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以及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作出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无明显不当。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机制的完善

[ 关键词] 环境 ; 公 益诉讼 ; 案例指导机制
(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 码]A ( 文章编号 ]1 6 7 2—1 5 0 0 ( 2 0 1 4 ) O 1— 0 0 3 8— 0 2
多年来 , 在我 国环境公益诉讼领域 , 由于缺乏法律依 据 ,
一
或多或少地存在着 , 这 影 响了司 法的权威 性 , 破坏 了国家 的 法制统一 。同案不 同判产 生 的原 因在 于法 官对 法律 的解释 不 同。固然 , 法 官有 法律 解释权 , 但是 法官解释权 不得恣 意 , 因此 , 限制法官的解释权成为必然 。要使法 官依据法 制统一・
楷 民法院的
2 .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 机制 , 有 利于实 现环境公
益诉讼 的同案同判 。司法 公正 的基本 要求是 对相 似案 件作
大体 ・ 致的判决 。 目前环境 公益诉 讼 同案不 同判 的情况
[ 摘
要]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机制 , 有利于 实现环境公益诉讼 的同案 同判 。文章研 究了完善 环境公
益诉讼案例指 导机 制的必要性 , 分析 了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 导机制 的可行性 , 探 讨 了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
导机 制 的路 径 方 式 , 认 为 完善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案 例 指 导 机 制 , 对 于 完 善 环 境 立 法 和 司法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Mar ., 2 01 4
第2 7卷
第 1 期
Vo 1 . 2 7 No .1
【 本期关注 】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机制的完善
杨 玉泉 , 刘妙 华
( 1 . 北京政法职业学 院 , 北京 1 0 0 0 2 4 ; 2 . 江苏省无锡 市杨 湾武警部队 , 江苏 无锡 2 1 4 1 6 4 )
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法律分析

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法律分析作者:祝昌霖,魏雪婵来源:《海峡法学》 2017年第1期摘要:2015年1月1日,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槊与谢某锦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在新《环保法》施行的第一天正式起诉并立案受理,作为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几个实践难题都在该案得到了妥善处理,对今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本案中得到了积极有效的应用,今后应当通过立法途径构建和完善专家辅助人的主体资格、诉讼地位、权利义务、出庭程序、意见效力、选任监督、运行保障等相关制度,从而保证具有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能够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理,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4-8557(2017)01-0092-10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福建绿家园”)与被告谢某锦、倪某香、郑某姜、李某槊,第三人福建省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延平区林业局”)、支持起诉人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又称“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5年度全国法院民事行政十大案例之一。
2016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向全国人大代表作工作报告时,专门肯定了本案的审判效果。
一、案情概况2008年7月29日,被告李某槊与被告谢某锦等人未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转让采矿权,且擅自扩大采矿范围,将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造成28.33亩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环境资源和生态平衡,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在近年来逐渐增多,其中一些案例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以下将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首先,2015年,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志愿者就某工厂排放超标、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
在该案中,法院最终判决工厂需停止生产整顿,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罚款。
这个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环保志愿者们维护环境权益的典范。
其次,2018年,一位环保组织就某地区河流遭受非法排放废水的事件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停止非法排放,并赔偿了受影响的居民。
这个案例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受害者的权益,也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另外,2019年,一位环保爱好者就某城市垃圾分类管理不善的问题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相关部门需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整改。
这个案例的胜诉为城市环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引发了公众对垃圾分类的广泛讨论。
最后,2020年,一家环保NGO就某工业园区存在严重污染问题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工业园区需立即停产整顿,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这个案例的胜诉不仅保护了周边居民的健康权益,也对工业企业的环境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这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环保组织通过法律途径保护环境权益的决心和努力。
这些案例不仅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进步。
希望未来会有更多的人关注环境问题,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生态公益林案子的典型意义
生态公益林案子的典型意义一、保护生态环境生态公益林案子的典型意义首先体现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上。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不仅有助于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土地沙漠化、改善土壤质量,还能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
通过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我们能够有效地减少环境破坏,保护地球家园。
二、保障生态安全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对于保障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公益林作为重要的生态屏障,能够有效地抵御自然灾害,如山洪、滑坡等,降低这些灾害对人类生命财产的威胁。
同时,生态公益林的建设还能促进生态系统的稳定,保障生态安全。
三、提供生态服务生态公益林在提供生态服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它们能够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改善空气质量,同时还能调节气候、净化水源等。
这些生态服务功能的发挥,对于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四、促进可持续发展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我们能够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同时,生态公益林的建设还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生态旅游、绿色食品等,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五、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生态公益林案子的典型意义还体现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方面。
通过宣传和教育,我们能够让更多的人认识到生态公益林的重要价值,了解保护生态环境的意义。
这有助于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培养生态文明素质,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综上所述,生态公益林案子的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等方面。
通过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我们能够为地球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上海法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审判案例)
上海法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审判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法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审判案例)目录1.多元共治形成合力,落实环境替代修复——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2.支持长江行政执法,依法严惩非法采砂——陶某诉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3.跨省磋商+司法确认,探索生态环境共保联治——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与胡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案4.严格实施长江禁渔,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李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5.准确认定碰撞事故损失,保障长江隧道安全运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诉沧州渤海新区嘉良海运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6.准确理解适用国际公约,服务保障长三角国际航空枢纽建设——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诉俄罗斯空桥货运航空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7.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法治营商环境——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积极防范保理风险,保护供应链金融安全——霍尔果斯新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9.顺应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蒋某等人诉上海福耀客车玻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10.发挥长三角府院联动,助力高新能源企业重生——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案例一多元共治形成合力,落实环境替代修复——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要旨】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贯彻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磋商程序,在明确环境修复赔偿费用的基础上,通过责令被告落实整改、环境监管部门履职监督、地区财政部门专项列支和法院依职权审查诉请实现程度相结合的多元共治,确保环境损害赔偿与污染源头治理形成双效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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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获判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指导意义
作者:黄潇筱
来源:《检察风云》2018年第22期
由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获法院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企业赔偿环境损害数额人民币36.54余万元,鉴定评估费2.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系2018年公安部、环保部、最高检联合挂牌督办的长江流域污染案件,也是上海环境公益诉讼领域首次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环境损害数额的案件。
通过该案的办理,厘清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为上海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办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案情:企业擅自开工还偷排有害废水
上海凯莉玛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下简称凯莉玛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门窗的生产,该公司自2012年投产至今,未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批,在未配套相应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擅自生产。
该公司生产车间西北侧有五个处理铝合金废水的处理单元,每个处理单元均有设立阀门的管道与一根总管相通,废水最终会被排放至雨水沟渠,再通至公司东外侧雨水窨井。
凯莉玛公司明知通过上述暗管直接排放废水的行为可能会污染外环境,仍然长期从事或放任员工将废水直接排放至雨水沟渠,最终进入外环境地表水体,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7年12月13日,上海市松江区环境保护局对凯莉玛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测,五个处理单元池内、总管排口处雨水沟渠内、东外侧雨水窨井内均检出锌、铬、锰等重金属。
另查明,无锡普立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普立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向凯莉玛公司提供货品清洗剂和钝化剂过程中发错货,出货产品应当为6030无铬钝化剂,实际发货为6020含铬钝化剂。
凯莉玛公司因管理上疏忽大意,并未发现钝化剂发错货,也未重视普立公司的发函情况,直到环保部门来检查发现重金属超标,才与普立公司联系询问情况,存在管理过失。
经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排放的废水中检出的特征污染物与处理池中废水的特征污染物具有高度关联性,违法排污行为对外环境地表水体造成了环境损害。
根据虚拟成本治理法计算,本案的环境损害数额为=(设备折旧费用73683元+运行成本48142元)×3倍
=365475元。
另,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的鉴定评估费用为人民币2.5万元。
要旨:不仅涉罪,还应民事赔偿
依据相关法律及规定,企业、机构或其成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未通过环评及未设置任何污水处置设备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将产生的含重金属清洗废水通过暗管向外环境排放,严重
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8年4月9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上海凯莉玛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立案。
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往往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必须破解案件查办中存在的侦查取证难、检验认定难、案件定性难等短板。
为此,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的诉前调查,调查收集了一系列证据:对凯莉玛公司铝材表面处理池进行现场勘验,制作勘验笔录;分别制作对犯罪嫌疑人向国兵(从事车间内洗涤工作)、龚小华(凯莉玛公司厂长)、贺述见(喷涂车间生产班长)的询问笔录;赴松江区水务局调查取证,调取关于凯莉玛申请排水许可证的情况;调取关于废水处理流程和处理成本的情况说明一份;向松江区环境保护局调取凯莉玛公司所在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划说明一份;向普立公司调取型号6020铝皮膜剂的理化指标一份,制作对该公司法人代表童超询问笔录一份;向普立公司调取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一份;向普立公司调取钝化剂产品说明函一份;因上海凯莉玛公司整体搬迁至浙江嘉善县,2018年5月14日,为查证凯莉玛公司的具体违法事实,赴该公司调取了相关材料,包括八份关于清洗剂和钝化剂的摄影件、凯莉玛公司2017年铝材订单情况及订货发票等;对凯莉玛公司铝材表面处理池补充测量水池高度,制作测量图摄影件。
2018年6月7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7月1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焦点:如何认定损害赔偿金额
庭审中,起诉人宣读起诉书并当庭出示相关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凯莉玛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暗管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对外环境地表水体造成环境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单位赔偿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36.54余万元及评估费用2.5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辩论的焦点集中在如何确定凯利玛公司排废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如何认定损害数额方面。
凯莉玛公司诉讼代理人辩称:一,凯莉玛公司排放的废水中,铬以外重金属含量虽有检出,但并未超标,重金属铬确实超标,但系第三方原因导致,且排放周期短,如果公司使用的是无铬钝化剂,那么污染程度就会大大降低,结合公司污染时间短、危害小、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该大大降低;二,从窨井检测出的铬的含量并不高,所以恢复生态并不难,环境损害数额应该降低;三,法院判处的罚金应当折抵损害费用。
针对以上辩词,公诉人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第一,凯莉玛公司的生产工艺,即使使用无铬钝化剂,其排放的污水中仍然会产生重金属,需要经污染处理设备处理才能排放。
凯莉玛公司自2012年投产开始,在未通过环评、未配备任何污染处理设施情形下,长达五年之久直接将含重金属的废水向外排放,排污时间长、性质恶劣;第二,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所做的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基于凯莉玛公司进行正规化排污所需的设备投入及处置成本计算,而不仅仅是针对重金属铬短期超标的评估计算;第三,对于普立公司向凯莉玛公司错发钝化剂的情况,凯莉玛公司存在管理疏忽,对造成总管排口处雨水沟渠内总铬、六价铬超标的污染结果具有过错;第四,诉讼代理人根据从窨井检测出的铬的含量并不高,推断恢复生态并不难,没有事实依據;第五,市环科院所作的环境损害评估,已经从有利于被告单位的角度出发,比如以最晚进凯莉玛公司的向国兵入职时间开始计算排污周期,排放频率也是以龚小华、贺述见、向国兵三人中所述最低频率为准,并根据外环境河道的IV类水体性质,结合考虑凯莉玛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以最低系数3倍予以计算,故对方提出降低环境损害数额的理由不应支持。
法庭经审理,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对凯莉玛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鉴定评估认定的环境损害赔偿数额过高的意见和理由,不予采纳。
2018年7月1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犯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8-9个月不等,同时判处上海凯莉玛门窗系统有限公司赔偿环境损害数額人民币36.54余万元,鉴定评估费2.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指导意义
本案系上海检察机关污染环境领域公益诉讼的首例判决,也是上海环境公益诉讼领域首次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环境损害数额的案件。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首先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沟通咨询,就本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采用虚拟成本治理法达成共识。
依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本)》,“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于环境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回复工程完全恢复、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或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情形”。
本案中,因凯莉玛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清洗废水至外环境河道,因河道流动性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无法调查,故本案适用虚拟成本治理法。
这也是上海检察机关针对污染主体向河道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如何固定环境损害数额进行的探索尝试。
其次,因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刑事证据与民事公益诉讼证据要求存在较大差异性,检察机关围绕污染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证据要求,从污染排放量、污染治理成本、外环境水体类型、侵权人赔偿能力等方面做了全面诉前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大量证据资料,作为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的基础性材料,并与市环科院围绕评估范围、评估依据、环境污染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环境损害的具体数额等进行多次咨询、反复论证,确保诉讼请求有理有据。
通过该起污染类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能够明确此类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取证标准,包括涉及侵权主体的范围、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外环境污染结果确定、环境损害数额的评估固定等,规范取证工作;该案的办理还厘清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
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中,无过错责任、第三人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的依据等问题,为上海今后同类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提供一定的参考性。
本案系2018年公安部、环保部、最高检联合挂牌督办的长江流域污染案件。
凯莉玛公司将清洗废水排入雨水沟渠,该雨水沟渠直通盐铁塘沙,盐铁塘沙汇入黄浦江,会对长江流域造成一定的污染。
这也是当下长江水域污染的典型行为,污染主体大多都是小微企业或无证作坊,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以暗管方式偷排或直接排放废水至河道,违法成本低,社会影响恶劣,仅仅通过传统的刑事处罚不足以达到惩罚与教育并重的法律效果,更不利于解决环境损害后果由地方政府买单的现状。
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代表,依法履行公益监督职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污染主体提出民事损害赔偿,并将赔偿款用以修复生态环境,不仅是公益诉讼的落脚点和根本目的,也是对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背景下生态司法理念的积极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