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典案例:袁贞杰和翁亚豹劳动合同纠纷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市总工会 维护职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及优秀案例

上海市市总工会致力于维护职工权益,通过调解、协调和法律援助等多种方式,为职工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下面将介绍上海市市总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例及优秀案例。
一、拖欠工资案件1. 案情描述:某制造企业拖欠员工数月工资,员工多次向企业反映无果。
2. 维权经过:上海市市总工会介入调解,最终成功促使企业支付欠薪并改善劳动条件。
二、劳动合同纠纷案件1. 案情描述:某外企与员工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员工因合同解除迟迟未能获得赔偿。
2. 维权经过:上海市市总工会律师团队协助员工诉诸法律,最终成功争取到合理的赔偿。
三、职业病认定案件1. 案情描述:某化工企业员工患上职业病,企业未能给予合理赔偿。
2. 维权经过:上海市市总工会协助员工进行职业病鉴定,最终成功争取到相应的赔偿和医疗支持。
四、工伤赔偿案件1. 案情描述:某建筑工人受伤,企业未按规定给予工伤赔偿。
2. 维权经过:上海市市总工会协助工人维权,最终取得了工伤赔偿和医疗补偿。
五、退休金纠纷案件1. 案情描述:某企业退休员工的退休金被拖欠,多次投诉未果。
2. 维权经过:上海市市总工会协调企业做出了合理的退休金支付安排,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性别歧视案件1. 案情描述:某公司存在性别歧视行为,员工遭受不公平待遇。
2. 维权经过:上海市市总工会协助员工提起诉讼,最终公司被判定违法并进行了整改。
七、集体维权案件1. 案情描述:某企业存在较严重的劳动问题,员工联合起来要求改善情况但遭到压制。
2. 维权经过:上海市市总工会组织员工进行集体维权,最终成功促使企业改正错误并改善劳动环境。
八、劳动保护案件1. 案情描述:某企业存在较多劳动保护问题,员工长期在有害环境下工作。
2. 维权经过:上海市市总工会协助员工举报企业,促使企业进行了环境整改和劳动保护措施修复。
九、职业培训权益案件1. 案情描述:某企业未能按规定给员工提供职业培训机会。
2. 维权经过:上海市市总工会协助员工争取到了合理的职业培训机会,并督促企业执行相关政策。
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9•【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五一”劳动节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劳动报酬、年休假、经济补偿等内容,涵盖传统劳动争议、新业态用工纠纷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等。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去年以来,广东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3万件,全省各级法院注重发挥审判职能,积极与人社部门、工会、工商联等组织联系,不断完善“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及多元化解劳动争议机制,共同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及劳动者依法维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目录一、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拒付劳动报酬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马某诉某铝业公司劳动争议案——禁止以承揽协议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三、沈某诉某设备制造公司劳动争议案——年休假天数应按累计工作年限确定四、某电子公司诉符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不得以逼迫离岗等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五、廖某诉某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协议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六、康某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依法制裁“职业碰瓷”行为七、岑某诉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案——快递小哥自带车辆的油耗未约定的由公司负担八、谢某诉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应正确计付疫情期间停工停产的工资及生活费九、朱某诉某创意公司劳动争议案——受疫情影响劳动仲裁时效应从宽把握十、万某诉某市政府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决定案——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须承担相应责任一、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拒付劳动报酬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本案情】被告人郭某于2019年2月分包了某公司部分施工工程,并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
施工期间,公司代郭某向部分民工支付工资,还向郭某支付工程款32万元。
2019年3月起,郭某先后拖欠67名民工工资41万余元。
2012年中央电大劳动法经典案例.doc

劳动法----案例----目录1、谢河与宏达医药公司于2008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谢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2、张某于2006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
……….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
张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3、 2006年6月,张某与某制药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08年6月,………外商投资企业则称其不知张某与制药公司的培训协议,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4、 2007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
………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8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5、谢某于2005年1月到市内某公司做合同工,公司与其在合同中约定………遂以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诉至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刘某是某机械厂的一名工人,2007年被选为厂团委委员………..允许其开会已经很照顾了,刘某五天没有上班,当然不能要求领取这五天的工资。
7、王某于2008年4月2日与某制造厂签订了劳动合同。
其中,劳动合同中关于………王某认为某厂每月扣除的工资过高,对此处罚不服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8、丁某2002年进入上海某设计院工作,2003年7月23日结婚,其妻就职于深圳………2005年4月,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李某于2001年6月在某市化学纤维厂工作。
2004年12月突然病倒………补发2007年至今的工资差额、补报医疗费、保健费等。
10、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赵某于2004年3月进入某企业工作,自工作时起,该企业一直为赵某缴纳了………该企业破产倒闭,赵某因此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
12、张某系某服装加工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单位曾要求所有未婚或已婚未育女职工缴纳一定的费用以当作日后的生育保险费,张某拒绝缴纳。
劳动关系运行中的劳动争议处理10个经典案例(判例评析汇编

劳动关系运⾏中的劳动争议处理10个经典案例(判例评析汇编劳动关系运⾏中的劳动争议处理(判例评析)1、【录⽤】公平就业(歧视)——李⾦仁诉江西⽇报社⼈格尊严权纠纷案1⼀、案情1、2005年12⽉14⽇,被告江西⽇报社在本报刊登招聘编辑、记者启事,其规定报名基本条件中包含“具有国家计划内统招⼤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报考职位要求相符”。
2、原告李⾦仁于同年12⽉18⽇上午携带有关证件前往被告⼤厅报名。
被告以原告学历系成教毕业⽣,⽽不是全⽇制普通⾼校毕业⽣为由拒绝原告报名。
3、原告认为被告的⾏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同时也违背了招聘启事中所提出的要约条件,存在学历歧视现象,严重伤害了成教⽣的感1北⼤法宝./doc/488c380b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c3.html /Case/displaycontent.asp?Gid=117475919&Keyword=歧视.2008年7⽉14⽇访问。
情为由,于2005年12⽉28⽇诉⾄法院。
⼆、判旨1、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公民的⼈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平等就业权是指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化、宗教信仰、经济能⼒等⽽受到限制;在应聘某⼀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的参与竞争,任何⼈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予以歧视。
3、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岗位条件的⼈,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特殊岗位根据岗位需要有特殊的要求,企业享有⾃主经营权,被告在招聘编辑、记者过程中,为了择优录取,要求报考⼈员必须是全⽇制普通⾼校毕业⽣,⽽不招收成⼈教育毕业⽣这⼀条件限制,是为了择优录取第⼀关。
4、被告招聘编辑、记者启事系要约邀请,不属要约,不存在违约⾏为,故被告没有构成对原告平等就业权(⼈格尊严权)的侵犯。
人社部与最高院第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人社部与最高院第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以此推进司法解释的统一和规范,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该批典型案例涵盖了拖欠工资、合同解除、岗位争议等多方面的问题。
下面将就此作进一步介绍。
1. 拖欠工资案例北京一农业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自2018年开始,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致使员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庭认定,该公司未能给予员工应得的工资报酬,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应当支付拖欠工资等款项。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员工的诉求。
2. 合同解除案例陕西一化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双方最多可以解除合同两次。
但该公司已经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并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员工要求解除合同。
公司拒绝,员工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公司无法提供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上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岗位争议案例湖南某企业的一名员工转岗后,工资水平发生变化。
员工认为,企业未经充分协商就擅自调整岗位和工资,应当按照原来的工资水平支付工资。
企业认为,该员工转岗后职责有变化,应当按照新岗位的工资水平支付工资。
仲裁庭判决,企业应当按照员工的原来工资水平支付工资,因为企业未经充分协商,不应该一方单方面决定调整工资水平。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在保护职工基本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状况下,判决出的合理结果。
这些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将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开展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此外,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今后还将继续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推进劳动保障工作机制的完善和劳动法治建设。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一:加班费问题在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提出加班费问题,公司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二支付加班费。
所以,张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解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应当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二:工资拖欠问题在某建筑公司,员工王先生发现公司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王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三:违法解雇问题某公司突然解雇了员工李女士,但没有提前通知和支付解雇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或者解雇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李女士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雇补偿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辞退或解雇员工时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解雇补偿金。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定要求执行,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解雇补偿金。
案例四:工伤赔偿问题某公司员工张先生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但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人的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张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
劳动仲裁经典案例
劳动仲裁经典案例劳动仲裁经典案例:1. 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李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公司改变工作内容,李某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
经过劳动仲裁,最终裁决公司支付一定经济赔偿并解除劳动合同。
2. 张某因工伤索赔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严重的工伤后遗症。
公司在处理工伤赔偿问题上存在争议,张某选择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纠纷。
最终仲裁结果确认张某因工伤获得一定赔偿,并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
3. 王某被公司非法辞退王某在公司工作多年,突然被公司非法辞退。
王某认为公司没有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过劳动仲裁请求恢复工作岗位并获得经济赔偿。
最终仲裁结果支持王某的主张,公司被要求恢复王某的工作并支付赔偿。
4. 赵某与公司薪酬纠纷赵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发现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应有的薪酬,赵某多次向公司提出申诉未果,最终选择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经过仲裁,公司被要求支付赵某拖欠的薪酬并加以赔偿。
5. 陈某因加班纠纷起诉公司陈某在公司加班很多次,但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陈某认为公司存在违法行为,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最终仲裁结果支持陈某的主张,公司被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6. 刘某与公司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起纠纷刘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模糊条款,导致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发生纠纷。
刘某通过劳动仲裁申请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经过仲裁,公司被要求支付一定经济赔偿并解除劳动合同。
7. 杨某与公司签订违法劳动合同杨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违法条款,公司要求杨某违法违约。
杨某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纠纷,最终仲裁结果确认合同无效,公司被要求支付一定经济赔偿。
8. 吴某被公司性别歧视吴某在公司工作期间遭受性别歧视,公司存在歧视行为导致吴某受到伤害。
吴某通过劳动仲裁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
最终仲裁结果支持吴某的主张,公司被要求支付赔偿并整改歧视行为。
劳动法案例分析报告(共24个案例)
案例1:张某等6人系某县中学教师,自1981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与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转入正式编制。
1999年2月县政府为减少财政压力,发布《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某中学根据这一通知,将张某等6人辞退。
张某等6人认为已任教多年,被辞退时某中学应按劳动法规定向6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认为多年来6人以民办教师身份任教,某中学给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即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该中学支付6人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多年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问题: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答案要点: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不应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因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张某等6人所在中学属《劳动法》规定的事业组织,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其工资等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案例2: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1999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
11月12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
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
2000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
问题: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答案要点:龙某与钟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钟某并非龙某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平时不接受龙某的管理,双方约定的报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与工资报酬关系的持续性支付不同。
钟某在为龙某提供劳务时死亡,应依《民法通则》处理,即按民事纠纷处理。
河南高院与河南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十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与河南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十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2.04.29•【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与河南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十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一外卖骑手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双方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基本案情某家政服务公司从事外卖配送业务,郝某通过到公司现场应聘的方式于2018年7月入职从事外卖员工作,工作服装和箱子由某家政服务公司统一提供,交通工具等由郝某自备。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劳务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三个月的劳务合同。
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对合同期限、郝某承担的劳务内容、工资及福利待遇、奖罚措施、基本职责等进行了约定。
2018年11月30日,郝某在工作送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某家政服务公司垫付50000元。
某家政服务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郝某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019年12月,郝某不服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郝某与某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的劳动是在某家政服务公司的要求和安排下进行的,其接单和工作时间虽具有自主性,但某家政服务公司对郝某承担的劳务内容、工资及福利待遇、奖罚措施、基本职责等均进行了限定,且某家政服务公司为郝某出具的工资表中注明有岗位补贴、基本工资等事项,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依附性。
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故双方之间在合同期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郝某与某家政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的兴起,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用工模式蓬勃发展,依托网络平台就业的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数量大增。
就外卖骑手而言,实践中,鉴于平台企业、外包企业、骑手之间的合作模式和法律关系的多样化,骑手的用工主体、用工模式也不一致。
农民工法律维权十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拖欠工资案【案情简介】李某是一名来自农村的建筑工人,在某建筑工地上从事体力劳动。
由于工地管理混乱,李某在工地工作期间,工资被拖欠长达半年。
李某多次向工地负责人讨要工资,但均未得到解决。
【维权过程】李某在无奈之下,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在接到投诉后,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核实,工地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在劳动监察大队的调解下,工地负责人同意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
【案例启示】农民工在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工伤赔偿案【案情简介】张某在某建筑工地上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骨折。
由于工地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张某的治疗费用和生活费都成了问题。
【维权过程】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地支付其工伤赔偿。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工地存在违法行为,判决工地支付张某工伤赔偿。
【案例启示】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应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工地支付相应的赔偿。
三、案例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案情简介】王某在某服装厂工作多年,由于工厂经营不善,老板以“优化结构”为由,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厂支付其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工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工厂支付王某经济补偿。
【案例启示】农民工在遇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依法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四:加班费纠纷案【案情简介】赵某在某电子厂工作,由于工厂生产任务繁重,赵某经常加班加点。
然而,工厂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维权过程】赵某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工厂支付加班费。
劳动监察大队在调查核实后,责令工厂支付赵某加班费。
【案例启示】农民工在遇到加班费纠纷时,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被用人单位的“潜规则”所蒙蔽。
五、案例五:拖欠工伤医疗费案【案情简介】孙某在某化工厂工作,不慎中毒,导致身体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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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贞杰和翁亚豹劳动合同纠纷法律援助案
案件性质:民事诉讼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受 援 人:袁贞杰
援助机构: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林旭佣律师[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法律援助申请人袁贞杰,于2011年7月2日到福建省东风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的兴安名城工地从事模板工,工资每天人民币220元。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为袁贞杰办理工伤保险。不幸
的意外事故发生在2011年8月9日上午8:30分左右,袁贞杰在该工
地3号楼二层钉模板时,电锯被卡住没有抓住掉下来,砸伤右腿。后
袁贞杰被工友送到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急救,共住院治疗了34天。事
故造成袁贞杰右腿功能几近丧失,右腿无法弯曲,肌肉萎缩。2012
年2月23日,袁贞杰向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
定申请书。
2012年3月20日,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莆人
社工认[2012]2029号认定书,认定袁贞杰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2年5月16日经莆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依法鉴定袁贞
杰的劳动功能障碍为六级。2012年5月25日,袁贞杰向莆田市城厢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赔偿申请人袁贞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
疾就业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损失共计人民
市372390元。但是,在袁贞杰提出该仲裁申请后,东风建筑工程公
司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出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同时,第三人翁
亚豹(袁贞杰所在班组的木工组组长)也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要求确定其与袁贞杰存在雇佣关系。仲裁庭鉴于仲裁结果,与袁贞杰
的受伤到底是不是工伤,两者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因果关系,在仲裁之
前,首先必须对工伤一事进行最终的确认。因此,仲裁庭依照法定程
序中止了仲裁审理。
诉讼进行到这个时候,袁贞杰已经筋疲力尽。作为一个农民工,
实在没有经济实力向用人单位继续进行诉讼维权。袁贞杰遂于2012
年8月31日,向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莆田市法
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正式批准给予法律援助,并指
派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林旭佣律师具体承办。
承办经过:
本律师在接受法律指派后,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调取了案件的相关
材料。经审查该案件,本案原告翁亚豹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
与被告袁贞杰的劳动关系是雇佣民事法律关系。2、确认原告与被告
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向被告袁贞杰调查后得知,该“兴安名城”建筑工程系福建省
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自然人翁亚豹根本没有任何资质,他也
不可能有资质雇佣袁贞杰。袁贞杰的劳动关系实际上系与东风建筑存
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确定上述情况后,本律师经征询当事人意见,代
表被告方作如下答辩:一、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明文规定,以及城厢区人民法院和莆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作出的《莆人社工认[2012]2029号认定
工伤决定书》、《(2012)城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都认定了袁
贞杰的用工主体为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受伤系工伤。因
此,本案即已依法认定袁贞杰的伤为工伤,其与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不能违法再作出被告袁贞杰与翁亚豹
个人存在什么雇佣关系的认定。原告诉讼的目的,本身就是在于滥用
诉权,拖延工伤的赔付时间,增加农民工维权难度,让农民工知难而
退。二、原告对他的主张也未举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其诉求应予
驳回。原告是案外人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带班组长,其欲
对在公司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大包大揽”,意图使其公司规避法
律责任。但是,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却并没有举出充足证据证实其诉
讼主张,因此,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同时,根据原告翁亚豹的第二个诉讼请求,为确实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我们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反诉
人与被反诉人之间在2011年9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
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2011年9月28日签订该协议
的当时,袁贞杰的受伤未经司法鉴定。袁贞杰是农民工,法律意识相
对谈泊,认知有限,六级的伤残只赔偿13000元,对于受害人袁贞杰
来讲,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所以上述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
是依法可以予以撤销的。
审理结果:
本案经过多方努力,最终于2012年10月24日,城厢区人民法
院依法作出(2012)城民初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驳
回原告翁亚豹的诉讼请求;二、撤销袁贞杰与翁亚豹、福建省东风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
后续追踪:
本案终结后,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得以
继续进行,恢复审理工作。2012年11月12日,莆田市城厢区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莆城劳仲案[2102]32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
人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
袁贞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
助、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经济补偿
金共计人民币214768.32元。
律师点评:
当前房地产及建筑行业,很多企业私自违法将总承包项目中的某
个工程任务分包给无资质的第三人去承建。但是在出现安全事故后,
作为项目承包人的建筑公司却拒绝承担法定义务,随便推出一个自然
人或承包商来承担本应有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故意逃避和规避法律
上的赔偿责任。如果,每一个开发商、每一个建筑商,在工地上出了
人身安全事故,都可以随便推了一个“黑包头”出来顶责,那我们这
个社会还会有秩序可言!实际上,我国法律对这方面是有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
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
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
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
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
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同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对这方面也是有明确规定的。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
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
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
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无论何种情况,本
案的农民工袁贞杰与翁亚豹都不在雇佣关系,其与福建省东风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直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受伤应视为工伤。
虽然,受援助人历经了工伤认定、一审、二审,第三人确认存在
雇佣关系之诉、仲裁等多起诉讼,但在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和相关部
门及社会其它人员大力支持和关心下,最终历经艰难,最终实现了农
民工维权。受援助人袁贞杰对诉讼的最终结果比较满意,该事件以终
结,农民工的权利也得到了保障。这样,不仅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也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