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课件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16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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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1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12、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13、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 情。——弗劳德
14、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爱略特 15、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国际结算案例简析

• 2000年7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银行提出的要求撤销止付 2000年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 1999年11月19日,R银行于支付给渣打银行的款项只是履行了其第 1999年11月19日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 R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 R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银行作 为托收银行的相关利益 • 2001年9月10日,R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5月在香 2001年 10日 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 2004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 R银行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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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凭申请人的信托收据释放单据。受益人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凭申请人的信托收据释放单据。 从其它渠道得知货物已完成通关,但款项迟迟没有收到, 从其它渠道得知货物已完成通关,但款项迟迟没有收到,那 开证行有无义务监督货物检验、通关的事实, 么,开证行有无义务监督货物检验、通关的事实,是否有义 务督促申请人提供清关证明? 务督促申请人提供清关证明? • • 此类信用证条款源于进口国对渔产品的进口限制,进口商只 此类信用证条款源于进口国对渔产品的进口限制, 有货物通过检验办理通关手续后方才同意支付。 有货物通过检验办理通关手续后方才同意支付。请问针对进 口国此种限制,出口商是否应选择信用证结算? 口国此种限制,出口商是否应选择信用证结算?选择何种结 算方式更能保护我国出口商利益? 算方式更能保护我国出口商利益?
《国际结算操作(刘一展)》PPT课件、习题答案(2024)

2024/1/29
38
跨境人民币结算风险防范与控制
01 风险防范措施
02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03
加强对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监管和审计。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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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风险防范与控制
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加强风险培训和宣传。
风险应对:在发生风险事件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降低损失并恢复业务正常运行。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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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结算风险防范与控制
强化风险意识,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加强与交易对手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对方情况。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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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结算案例分析
2024/1/29
01
案例一
某公司向国外客户支付货款,采用电汇方式。由于汇款信 息填写错误,导致资金被汇入错误账户。后经多方沟通和 协调,最终追回款项。
02 03
案例二
某进口商采用信汇方式向国外出口商支付货款。由于信汇 传递时间较长,且存在丢失风险,导致进口商在货物到港 后才收到货款。为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进口商决定采 用更为快捷和安全的电汇方式支付货款。
案例三
某银行在办理一笔票汇业务时,由于疏忽大意,将汇票金 额填写错误。后经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产生 的纠纷和损失。
3
国际结算操作定义及重要性
国际结算操作是指跨国交易中,货币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过程,涉及贸易、 金融、法律等多个领域。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结算操作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2024/1/29
熟练掌握国际结算操作技能对于从事国际贸易、金融等工作的人员来说至 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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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票据案例票据案例一票据案例二案例案例三案例案例四案例1对于支票期限的理解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授权乙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帐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
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
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乙负责。
案例1分析: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
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解除责任。
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
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
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
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启示:支票虽为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但其在票据过期追索权行使方面却与汇票不一样,但即使是这种宽泛的规定也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出票人的正当权益。
案例2汇票金额大小不一致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 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一致。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手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案例2分析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
” “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国际结算是指跨国贸易中的货款结算和资金清算。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货币、汇率、支付方式等因素,国际结算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的国际结算案例,对国际结算过程中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参考。
案例背景。
某公司从中国进口了一批原材料,货款总额为10万美元。
双方约定采用跟单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
进口公司向其银行申请开立跟单信用证,出口公司委托其银行作为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装船单据。
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后90天内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后100天。
问题分析。
1. 信用证的使用。
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付款方式,其优点是可以保证出口商的付款,同时也能保证进口商在付款后才能获得货物的单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往往对信用证的要求和条款不够清晰,导致后期出现纠纷。
在本案例中,双方对信用证的期限和单据要求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存在歧义,都是需要仔细审查和分析的问题。
2. 汇率风险。
由于货款是以美元计价,而进口公司的本币是人民币,因此存在汇率风险。
在货款支付的过程中,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对双方的利益产生影响。
如何有效地管理汇率风险,是国际结算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3. 付款期限。
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后100天付款,这意味着进口公司需要在这段时间内妥善安排资金,以便按时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国际贸易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如货物运输时间、海关清关时间、单据审核时间等,都可能对付款期限产生影响。
因此,如何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付款时间,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解决建议。
1. 明确信用证条款。
双方在签订合同和开立信用证时,应当尽量明确信用证的条款和要求,避免出现歧义和纠纷。
尤其是对于付款期限、单据要求等关键条款,应当进行详细的讨论和确认,以确保双方对信用证的理解一致。
2. 灵活运用汇率工具。
进口公司可以考虑使用远期汇率协议或外汇期权等工具,锁定未来的汇率,以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4 案例分析4.1 案例一4.1.1 案例介绍某年初,国内某出口商B公司委托当地出口保理商叙做一笔出口保理业务。
在获得进口保理商批准的10万美元信用额度后,出口保理商即与出口商签订了《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及《保理融资扣款授权书》。
同年4月和5月,出口商先后向出口保理商提交了两张发票,金额总计10万美元。
出口保理商随即将这两张发票先后转让给了进口保理商,并根据出口商的申请,向其提供了8万美元的出口保理融资。
8月5日,出口保理商收到进口保理商发来的争议通知,告知出口保理商,该年初出口商以托收方式发给进口商的货物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海关扣留,致使进口商不能提取该批托收项下已付货款的货物,进口商A公司因此拒付该出口商保理项下两笔应收账款。
进口保理商同时随附了一份进口海关的证明书。
出口保理商立即将有关争议情况通知了出口商,出口商承认托收项下货物确有问题,并正在与进口商交涉。
为了资金安全,出口保理商根据与出口商签署的《保理融资扣款授权书》及《出口保理业务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于8月11日将保理融资款项极其利息费用从出口商账上冲回,出口商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
然而,在这之后直至次年7月进口商倒闭,买卖双方始终未能协商解决保理项下这起因反索引起的贸易纠纷。
其后第3年3月5日,出口商以“出口保理商冲回保理融资侵犯了出口商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口保理商赔偿人民币100多万元,后又认为起诉理由不当而主动撤诉,并另以“保理业务项下贸易合同未出现任何质量争议,出口保理商却以质量争议为由扣划保理融资款项是严重侵犯出口商权益”起诉出口保理商。
4.1.2 案例分析1.应解决反索是否构成贸易纠纷的问题。
反索,是指进口商因与出口商另外一笔交易的结果导致进口商向出口商提出索赔而引起的争议。
在本案中,由于出口商最初发给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从而导致进口商拒付出口商保理项下两笔应收账款,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反索。
本案中的反索已对出口商能否按照保理协议如期得到保理公司的融资构成了威胁,甚至导致了融资的失败,因此,反索已构成贸易纠纷。
国际结算(全套166页PPT课件)
– 由金属货币到银行货币
• 由银行货币到转账货币
– 由转账货币到电子货币
2021/8/26
国际结算的历史变革
• 现金结算变为票据结算 • 货物买卖变为单据买卖 • 直接结算变为银行结算 • 人工结算变为电子结算
银行信用的显著特点
• 集中性 • 无方向性 • 来源广泛(融资性好) • 创造信用(扩大信用的范围和规模)
2021/8/26
• “全球电子商务论坛”(GBDe)由60多个世界知 名大公司首席执行官组成,分别来自美国、 欧盟、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南非、委内 瑞拉等国家和组织。GBDe的使命是与企业、 政府、非政府组织、私人基金会、消费者组 织和国际组织协作,为保护和发展互联网创 造更有利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 会潜力。
2021/8/26
电子支票类
电子支票涉及买卖双方和金融机构。买方需要向卖 方付款时,可从金融机构那里获得一个唯一的付 款证明(相当于一张支票),将这个付款证明交给卖 方,再由卖方转交给金融机构。整个事务的处理 过程就像传统的支票付款和查证过程,当它作为 电子支付时,付款证明是一个由金融机构出示证 明的电子流。因此电子支票方式的支付可以脱离 现金和纸张进行,而不需要寄张支票或直接在柜 台前付款球已有近百个国家的25000多个电脑网络在 Internet互联,Internet开始了商业化利用。1998年, 美 国 商 务 部 发 布 了 题 为 《 新 兴 的 数 字 经 济 (The Emerging Digital Economy)》的长篇报告。报告指 出,电子商务未来将在全球经济中扮演越来越重 要的角色,相应的步骤现已在美国和全球开始实 施。报告还指出,数字经济将从Internet扩张、企 业间的电子商务、货物和服务的数字化交付、商 品的零售这四个方面推动21世纪世界经济的增长。
国际结算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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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一
现有一张出票日为2000年7月1日的汇票,汇票上记载A 为出票人,票载金额为100万美金,B为收款人,票载 付款人为F,且F已为承兑,同时该汇票注明为见票后 10日付款。从该汇票的背书来看,B将汇票背书给C,C 又将汇票背书给D。E在汇票上签章承认自己是保证人。
(1) 从付款期限来看,该票据属于何种类型的票据? (2) 本案中谁是票据债权人?谁是票据的债务人? (3) 如果E在票据上没有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应该 推定何人为被保证人?
(1) 假定上述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书,E公司要求B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2) B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D厂时,在背书时必须记载 哪些事项?
(3) 如果B公司在背书转让该汇票时,记载了“不得
转让”字样,那么B公司应否对E公司承担责任?理由
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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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五
A银行接受B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
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
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
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 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 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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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案例
问:卖方的观点是否正确. ?并说明理由。 10
贸易术语案例
卖方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
(1)贸易术语FOB对买卖双方货物损失的风险划分点是在 装运港船舷,也就是说卖方并未完成其交货义务。
(2)卖方没有完成其交货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可以 免除违约之责,并不能同时取代卖方履约,因此卖方应 归还卖方乙负的货款及其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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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2005 年12 月11 日,甲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5 万元的微波炉销售合同。
由于乙商贸公司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为付货款,便向吴某借款,并从A 银行申请到一张以吴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持该汇票到付款人B银行处要求付款,但B银行拒绝付款并出示了乙商贸公司的电报。
原来,乙商贸公司在销售时发现微波炉有质量问题,还发现所汇款项是挪用公款,于是,电告A银行,A银行立即通知B银行拒绝付款给甲公司,并宣布汇票作废,退回A 银行。
B银行依此拒付款项。
甲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事隔两个月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 银行无条件支付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相关费用。
请问:法院是否会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分析:本案例看起来有点复杂,既有买卖关系,又有代理关系和票据关系等,但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汇票的出票效力,包括出票人A银行所出汇票对出票人自己、对付款人B银行以及对收款人甲公司的效力问题。
甲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的微波炉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现金汇票的签发也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是一张有效的票据,甲公司合法取得该汇票,是正当持票人,依法享有要求银行解付的权利。
银行对于有效的汇票,应无条件付款,不能以原经济合同产生纠纷为由拒付票款。
因此,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持票人将汇票背书给W&C O,并将汇票和一封寄给W&C O的信一起密封好投进邮箱,却被持票人的雇员H偷走。
H伪造了W&C O的背书,将汇票背书给自己,并在汇票到期后将汇票提示给付款行要求付款。
请问:付款行是否可对汇票拒付?分析:持票人在背书后并没有完成交付,因此背书是无效的,汇票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持票人。
如果付款行得知汇票被雇员H偷窃的事实,则可拒付该汇票。
案例分析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于2010年5月5日开出一张50万元的商业汇票。
B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
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据。
C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所欠工程款。
D公司用此汇票向E公司购买一批钢丝,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E公司于2010年7月5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人在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行为是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
随即付款人便做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
请问:(l)付款人能否以C公司的欺诈为由拒绝向E 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3)D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效力?(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期限如何?(5) E公司在行使其追索权时要求得到以下补偿:50万元的汇票金额,自2010 年7月5日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50万元的利息2000元,被拒绝付款后E 公司造成了1万元的经营损失,E公司从付款人处取得拒绝证明以及发出通知书的500元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E公司能够得到的补偿额是多少?分析:(l)由于票据的付款具有无因性,因此,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的欺诈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因此,背书是有效的,但背书中所附带的条件是无效的。
(4) E 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其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包括A 、B 、C 、D 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 E公司能够得到的补偿额包括50万元的汇票金额、自2010 年7月5日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50万元的利息2000 元,及从付款人处取得拒绝证明以及发出通知书的500元支出,共计502 500 元。
案例导入国内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获取提单后70天内电汇付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将货物装上船,取得提单并交给B公司。
但货物到港后,B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A公司因此遭受巨大损失。
请问:是什么原因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汇付风险案例。
70天后付款其实是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单方面融资,且出口还须承担进口商拒付的风险。
本案中,A公司在对B 公司资信不了解的情况下贸然采取电汇付款方式,导致A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
案例分析国内某出口商A与国外某进口商B签订一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B通过银行开出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A付款。
但过了合同约定的开证日期后仍未见到B开来信用证。
于是A 向B 催问,B 称:“证已开出,请速备货。
”然而,临近约定装货期的前一周,A 还未收到信用证。
A 再次查询,B才告知“因开证行与A 所在地银行并无业务代理关系,故此证已开往有代理关系的某地银行转交”。
此时船期已到,因合同规定货物需直接运抵加拿大,而此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错过这班船,A 将遭受重大损失。
这时B提出使用电汇的方式支付货款,鉴于以上情况,A 只好同意,但要求B 提供汇款凭证传真件,确认后马上发货。
第二天,B传真来银行的汇款凭证,A持汇款凭证到银行核对无误后,认为款项已汇出,便安排装船。
但装船数天后,A 发现货款根本没有到账。
原来B的资信极差,瞄准A急于销货的心理,先购买一张小额汇票,涂改后再传真过来,冒充电汇凭证使A遭受重大损失。
请问:是什么原因导致A 遭受损失?分析:国际结算中经常因为种种原因,出口商不得不采用电汇方式取代原有的结算方式。
在本案中就是取代原有的信用证结算改用电汇。
由于两种结算方式所依存的信用基础不同,因此风险也就不同。
在信用证结算中,由于是银行信用,因此出口商收款较有保障;但在电汇中,由于是商业信用,因此出口商的风险较大,极有可能出现钱货两空的后果。
在本案中,出口商之所以受骗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不知进口商资信的前提下,就贸然采用电汇支付方式;其次,出口商没有仔细甄别进口商传来的汇款凭证。
所谓“汇款凭证”其实只是一些加盖银行假印章的进账单,或者经过涂改、变造的汇票和汇款委托书的传真件。
出口商应仔细鉴别,除到银行核对外,还应该自己掌握一些真假汇款凭证的鉴别方法,最好能够先收款后发货。
当然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取代原有的结算方式,以便防患于未然。
案例分析国内A 公司与国外B 公司签订了一笔进出口合同,结算条款为:B 公司收到装船提单电传件后,立即用T/T 支付。
A 公司发货后即将提单电传件传至B 公司,而B 公司收到电传件后提出提单号码模糊,无法辨认,请A 公司确认。
当天下午,A 公司把确认后的号码传给B 公司。
B 公司收到确认号码后答应次日办理汇款。
次日,A公司便接到了B公司发来的电传,称已对到港的货物进行了检验,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希望A 公司提出一个处理意见,但在此之前,B公司暂时无法考虑付款。
双方僵持约一个星期后,A 公司正式致电B 公司,强调这笔交易因为是有中间人斡旋,才以非常低的价格成交,同时接受了对方提出的T/ T 付款条件,这笔交易A 公司根本无利可言,实在没有降价的余地,请B 公司予以谅解。
如B 坚持索赔或降价,则必须提交正式检验报告,证明货物确实与合同要求严重不符。
同时,A 公司也请中间人做了B 公司的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B公司未再坚持以前的意见,将款项汇到A 公司指定账户。
请问:结合本案例,在实务中采用T/ T结算方式出口商可能面临的风险有哪些?分析:本案例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对外贸易中选用T/T 结算方式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采用T/ T方式结算时,拼口商往往坚持要求出口商先发货,而出口商则坚持要求进口商先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为了能够达成一致,往往合同中采取折中的办法,即发货和付款同时进行。
本案中的做法就是这种比较典型的做法,双方平均地承担了风险,进口商接到提单电传件后再付款,等于是确认对方发货后再付款,而进口商拿到的是电传件,凭它是提不走货物的,因此出口商不必担心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即使发货后进口商不付款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货物采取保全措施。
但在实务中,这种方式的效果还要取决于运输距离的远近。
运输距离越近,越容易形成货物先到而付款尚未完成的情况。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进口商采取特殊方式先行验货,这在形式上就会等同于卖方先发货、买方后付款。
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商常常会由于各种原因在交货质量上出现或多或少的细微差异,但出现一些细微差别是很正常的,并不会给进口商带来损害,尤其是在进口商已经付款后,往往会对这样的差异予以默认。
但如果款项尚未付清,进口商则很可能利用这些问题拖延付款,并以此向出口商施加压力,要求出口商在价格上做出减让。
在本案例中,尽管规定进口商接到提单电传件后即行付款,但由于提单号码不清等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对方稍一拖延,货物就已先行到达目的港。
在该情况下,对方完全有可能利用关系先行验货,而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因此,事实上也就形成了到货检验后再行付款的局面。
本案例中A公司对初次交易的客户,在不了解其资信的情况下,接受T/ T 方式结算是欠考虑的。
案例分析吴某与李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一次由于吴某的疏忽将印鉴留在了李某的手中,李某利用了该印鉴并模仿吴某的签字,假借吴某的名义伪造了他的付款授权信,将吴某的款项汇到自己的账户中,事后虽然李某的诈骗行为被发现并且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李某已经将所汇款项挥霍殆尽,吴某仍然遭受到了很大的损失。
请问:本案中汇款人和汇款行分别得到什么教训?分析:上面的案例就是一种典型的信汇欺诈案例。
依照银行的业务惯例,顾客可致信他的开户行要求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汇交收款人。
开户行视此信为书面授权,核对客户印鉴相符后,凭以借记客户账户并将款项汇出。
欺诈者利用这种做法,模仿客户签字,伪造授权信,骗取银行的汇出款项。
因此汇款人应妥善保管印鉴,注意保密;银行办理业务时要仔细核对印鉴,尤其对大额汇出款和转账更要倍加注意。
案例分析国内某出口商A 公司对国外某进口商B 公司出口货物,一直以来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交易两年有余。
后来,B公司提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要求采用部分预付货款,部分货到付款的方式结算。
具体的方式为先付30%的货款,余款等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支付。
B公司声称货到后,它即能从国内经销商处获得货款并保证而向A公司支付。
A公司考虑到B公司是其老客户,一向顺利履约,遂同意对方请求。
收到B 公司30 %货款后,即行发货,但数月后一直未收到B 公司的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