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聘任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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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聘任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发挥学院的办学自主权,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岗位管理和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教师岗位设置与聘任制度,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坚持“两级管理、按需设岗、分类评价、评聘分离、能上能下”的指导思想,在科学设置岗位的基础上,结合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岗位和竞争意识,突出业绩导向,加强聘任考核,完善教师评价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人才队伍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岗位类别与等级

第三条学院依据承担的职责和学校下达的任务,结合单位情况和发展需要,按照分类分级的思路设置岗位类别与等级。

第四条岗位类别

依据岗位职责不同,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科研为主岗、教学为主岗三类。

(一)教学科研岗指同时承担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任务的岗位。

(二)科研为主岗指主要承担科学研究工作的岗位,一般是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高水平科研项目的岗位。

(三)教学为主岗指主要承担教学工作的岗位,一般是长期承担全校性的公共课(含本科通识教育课、本科学科教育课)或量大面广的专业基础课岗位。

第五条岗位等级

在岗位分类的基础上,学院依据承担职责任务的不同,将每类岗位分为A、B、C三个层级,每个层级分设若干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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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总数不少于六级。

A1岗为学院设置的最高级别岗位。

第六条岗位数额

学院设置的教师岗位总数由学校核定,首次设置岗位数额不超过学院现有在岗教师总数。A级岗数额由学校核定。

教学为主的学院教学科研岗和科研为主岗数额之和不低于总数的20%。其他学院教学为主岗数额不超过总数的20%。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七条岗位职责是教师聘期内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是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岗位职责基本要求

教学科研岗:

承担课堂教学等人才培养工作及科学研究工作,并取得较好成果,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科研为主岗:

研究方向明确,承担国家、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科研经费充足,有标志性成果产出。

教学为主岗:

承担学校公共课及量大面广的专业课,并积极从事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质量高。

第九条学院应在学校制定的各类各级岗位基本职责基础上,结合单位情况明确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第四章聘任条件

第十条岗位聘任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现工作在教学、科研岗位并具有教师或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满足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或师资补充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院应在学校制定的岗位聘任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单位情况,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岗位聘任条件。

第五章岗位聘任

第十二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聘任方案,并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方案应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数额、岗位类别、岗位等级、聘岗津贴标准、岗位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任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组织学院岗位聘任工作,聘任结果由党政联席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备案。

第十五条学院须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包括岗位名称、岗位类别、岗位等级、聘任期限、岗位职责和任务、聘岗津贴标准等。聘期一般为3年。

第六章聘任考核

第十六条教师岗聘任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包括教师发展性评价和个人综合表现考核等方面。发展性评价是指对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和聘期任务发展状况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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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聘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的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津贴发放的依据。

聘期考核基本合格的降低岗位等级聘任;聘期考核不合格的降低岗位等级聘任,直至解除聘任。

第十八条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在下一聘期岗位聘任中降低岗位等级、层级聘任的比例不低于5%。

第十九条学院党政联席会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学校审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学校成立“岗位聘任与绩效津贴分配工作组”,组长为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成员由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教师岗位设置、聘任与考核工作,审核学院岗位设置和聘任及考核方案等。根据需要可成立“岗位聘任与绩效津贴分配工作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申诉等事宜,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申诉等事宜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距离退休年龄不满一个聘期的教师,原则上聘期截止到教师退休年龄,聘期任务可适当减少,岗位等级可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其上一聘期等级两级;聘任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再签订聘任合同,其聘任等级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新进教师实行首聘期制度。首聘期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考核按学校首聘期相关规定执行。首聘期人员的聘任岗位等级和聘岗津贴标准由学院确定。

学院不得为首聘期内副高及以下职务教师安排课堂教

学任务(个别因教学工作需要师资补充人员除外),可适当安排助教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卓越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选聘计划的校内入选人员,工作任务和考核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培养期内须聘任在学院A级岗位。

第二十四条执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的聘用人员,聘用岗位和相关待遇等按合同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学校认定的“双肩挑”人员,按照管理岗位进行聘任和考核,享受管理岗位绩效津贴,可参与学院教师奖励性津贴分配。“双肩挑”人员承担课堂教学任务不超过本学院同类人员工作任务的40%。

第二十六条学校认定实施“人才特区”政策的单位,按照相应的“人才特区”管理办法开展教师岗位设置、聘任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为完善教师聘任和发展体系,学校建立教师首聘、准聘、长聘制度,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学院以外的二级教学科研机构参照对学院的指导意见执行。学校非教学科研单位中经学校核定的教师岗位的聘任由所在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本指导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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