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细则 - 温州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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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管理细则(试行)

(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以下称“工作者”)管理,切实提高工作积极性,根据《浙江省聘用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温州市职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管理细则如下:

第一章定岗定责

第一条工作者必须在乡镇(街道)工会(以下称镇级工会)任职。因工作需要,可以到上级工会挂职,挂职期不得超过2年。下派到基层工会任职,可以不受2年期的限制。

第二条工作者专职专用,不从事与工会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也逐步专职化,在编制内使用。

第三条工作者配备,按照省总工会提出的每5000名会员配备1名的要求落实,超配部分的经费由县(市、区)总工会(以下称县级工会)、镇级工会自行承担。

第四条鼓励县、乡两级工会,通过统筹协调工作者跨区域服务、积极利用社会资源等方式,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

第二章工资福利

第五条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其他部分构成。其他部分最多含有以下项目:

带薪年休假和健康体检、疗休养等福利。工会会员活动经费补贴、车贴等标准,由县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除本条外,不得另设发放项目。

第六条工作者的基本工资全市统一,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的标准确定,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参照2016年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未实行新标准的地方,按照旧标准)。新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最低档确定。入职后,按照工会工作年限,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每1年晋1级薪级工资;每满5年,提高一个岗位级别。

第七条基本工资的岗位工资套改办法。从事工会工作5年以上(周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含本数,下同)的,套入九级岗位;从事工会工作每满5年,提高一个岗位级别。获得省级以上工会或者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因工会工作表彰奖励的,由县级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可以提高一个岗位级别。

第八条基本工资的薪级工资套改办法。工作者年限薪级按照聘任到工会工作者岗位后的工作年限,每年折算为一个薪级来确定。

第九条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由月生活补贴、节日福利费、岗位津贴、工龄补贴组成,按月发放。

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市总工会下发的有关补贴、补助,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考核奖)。市总工会以县级、镇级工会对工作者的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进行核算,一次性发放。县级工会要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工作者进行考核定

档。年终考核奖可根据不同档次适当拉开差距。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按照第四章考核考绩的要求制定。

第十条工作者的最低工资不得少于以下标准: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洞头区灵昆街道)201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1800元/月;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1660元/月。

第十一条县级工会每年1月向市总工会组织人事部门提交工作者在岗名册、工资结构表、考核结果,经市总工会审定后发放。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照地方政策执行。

第三章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工作者实行等级评定制度。设置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工作者共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十级、九级、八级、七级、六级职员。工作者的等级评定和晋升制度,由各县级工会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报市总工会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未制定等级评定和晋升制度的地区,岗位津贴按照见习期岗位等级执行。

第十四条县级工会根据工会会员数、工作者配备数,制定工作者岗位设置方案,与等级评定和晋升制度一并上报。原则上一至三级工作者岗位及岗位数控制在35%以内。

第十五条每高一级岗位,必须在低一级岗位工作满3年,才能予以晋升。

第十六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视其严重程度,低聘或解聘现有岗位等级,且2-4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岗位的聘用。

第十七条鼓励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可以聘任相应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并担任工作者满3年可聘为四级工作者岗位,社会工作师并担任工作者满3年可聘为三级工作者岗位,满5年可聘为二级工作者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并担任工作者满5年,可聘为一级工作者岗位。

第四章考核考绩

第十八条建立工作者县、乡两级考核,半年、年度两次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工作者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85-94分)、不合格(84分以下),其中95分以上才具有评比优秀的资格,优秀比例不超过20%。

第二十条工作者的考核得分由五个方面组成,满分为100分:

1.镇级工会工作目标考核得分的35%计入工作者个人得分;

2.县级工会各科室对工作者个人履职综合评价,满分为20分;

3.所在辖区基层工会对工作者个人履职情况综合评价,满分为30分;

4.工作者年度培训学分考核得分,满分为15分;

5.工作者年度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突出贡献、创新工作的加

分。

第二十一条工作者的个人加分由三个方面组成。

1.表彰加分:受到县总、市总、省总、全总表彰(以奖状、奖牌、证书为准),分别按1分、1.5分、2分、

2.5分加分,同项工作按最高级别加分1次。

2.突出贡献加分:结合乡镇(街道)实际、围绕县级工会中心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在推动镇级工会整体工作水平作出突出贡献加3分。

3.创新工作加分:在新时代工会工作中能结合工作实际,在工会组织体制、工作方法、作用发挥上有新的举措,在全县(市、区)工会工作中,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并受到市总、县级工会肯定和推广的分别按3分、2分加分,同项工作按最高级别加分1次。

第二十二条减分

1.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一起扣10分。

2.在工作中因个人因素造成重大失误或恶劣影响的扣10分。

3.对不服从上级工会的工作安排,交办的工作无故推诿、拖延或拒办的扣10分。

第二十三条奖惩

1.县级工会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称职以上的一次性计发年终考核奖。优秀的,可同时享受外出学习考核、疗休养等待遇。

2.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经县、乡两级工会同意,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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