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育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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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育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平、客观的衡量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增强学生遵章守纪意识,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的行为习惯,引导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的合格人才,使学校教育与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学生指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学生德育考核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德育考核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校级、系级、班级三级德育考核小组。

校级德育考核小组由学生处处长任组长,学生处团委有关人员,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及主要干部为成员;

系级德育考核小组由系书记任组长,系辅导员、班主任、系学生会主要干部为成员;

班级德育考核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团支部及班委会干部为成员。

三级学生德育考核小组,在学院德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校级学生德育考核小组,每次进行加分或者减分的权限为1~5分;系级学生德育考核小组,每次进行加分或者减分的权限为1~3分;班级学生德育考核小组,每次进行加分或者减分的权限为1分。

第五条在德育考核工作过程中,三级学生德育考核小组的组长具有加分或者减分的审批权;学校其它部门具有加分或者减分的建议权。

第三章学生德育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第六条学生德育考核采用量化的方式进行。每位学生的德育考核成绩基础分为70分,在此基础上,由各级考核小组根据学生的日常行为及表现和本办法规定的德育考核内容及加分或者减分标准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学生每学期末最终的累计成绩(超过100分按100分计)为该生的学期德育成绩。

第七条学生德育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分制记载。即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59分及以下)。

第八条学生德育考核以班级为单位,班级应当设立学生德育考核成绩公示栏,每周由考评人员在公示栏中如实填写学生个人德育考核结果,每月汇总一次,并在班会上进行通报。

第九条学生德育考核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开始,截止到第十八周。每学期考核工作结束后,班级考核小组应当及时将德育考核结果填入学生德育考核成绩单内,并且提交系级德育考核小组审核、签署意见,报校级德育考核小组审议、备案。

第十条学生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布之日起两天内向同级或者上一级的学生德育考核小组提出申述,受理申述的学生德育考核小组应在两天内组织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学生公布和重新记录。如学生对校级考核小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可按上述程序向学院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申述。

第十一条一学期内,学生的德育考核成绩减分累计达15分者,学校给予通报批评一次,其该学期的德育考核成绩只能在中等以下(含中等);凡是受到警告处分者,在处分未解除之前,其德育考核成绩只能为及格。凡是受到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未解除之前,其德育考核成绩为不及格;

如果学生在此期间表现良好,经过三级德育考核小组核实、审批,其德育考核成绩可以提升为及格。

第十二条学生德育考核成绩是学生参与评优、申请助学贷款、参加就业推荐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凡是参与各种评奖、评优活动的学生,每学期的德育考核成绩必须是优秀;凡是申请助学贷款者,每学期的德育考核必须在中等以上(含中等);德育考核成绩优秀者,学院优先给予介绍就业单位。

第十三条凡是参与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德育考核成绩必须是全及格;同时,二年制的学生德育考核成绩必须有2次以上(含2次)达到优秀;三年制的学生德育考核成绩必须有3次以上(含3次)达到优秀,五年制必须有5次以上(含5次)达到优秀。

第十四条德育考核成绩与学分制挂钩。每学年德育考核为2学分,其中及格为0.5学分,中等为1学分,良好为1.5学分,优秀为2学分。二年制学生德育考核应当修满1学分;三年制学生德育考核应当修满1.5学分;五年制学生德育考核应当修满2.5学分。未修满德育学分的学生不能按期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十五条在德育考核过程中,给被考核学生加分或者减分应当填写加分或者减分通知单。通知单一式四份,一份交给本人留存,一份班级留存,一份系内留存,一份学生处留存。

第四章学生德育考核加分或者减分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加分内容与标准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习和工作过程中积极上进、表现良好,或做出良好成绩,学生德育考核小组可以视其表现和工作成绩酌情增加其德育考核分。

第十七条积极要求进步,自愿递交入党申请书,并按时写思想汇报者每学期加1分。

第十八条担任院、系、班学生干部满半年,经考核胜任者,按下列标准加分:

院学生会主席加5分;院学生会副主席、系学生会主席加4分;院团委委员、院学生会各部部长、系学生会副主席加3分;院学生会各部部员、系学生会各部部长、班长和团支部书记加2分;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和社团负责人加1分。以上任职兼职者以最高加分为准。

第十九条上课认真听讲,出席率达100%(因公缺课除外)者,加1分/月。

第二十条在平时和周一扫除中从未缺席并且表现突出者加1分/月。

第二十一条遵守宿舍纪律,获得“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成员每人加1分;获得“文明寝室标兵”称号的寝室成员每人加2分。

第二十二条助人为乐,视其情节加0.5~2分/次。

第二十三条见义勇为获得国家、省、市、院级荣誉称号者分别加5、4、3、2分/次。

第二十四条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有突出贡献并受到师生一致好评者,视其情节加0.5~2分/次。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常规活动(如早操、升旗、推普、晚自习等)中,从未缺席并且表现突出者加1分/月。

第二十六条认真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加2分/次。

第二十七条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的学生加0.5分/次。

第二十八条按要求参加文体类活动获得国家、省、市和院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纪念奖者分别加(4、3.5、3、2.5)、(3、2.5、2、1.5)、(2、1.5、1、0.8)、(1、0.8、0.5、0.2)分/次。

第二十九条按要求参加科技文化类(如书法、征文、演讲、辩论等)活动中获得国家、省、市和院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纪念奖者分别加(6、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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