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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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促进财务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财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分为监控指标和监测指标。监控指标设有标准值,是对财务公司的最低要求,银监会可根据财务公司的风险程度提出更高要求。

第四条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检查监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章监管指标

监控指标

第五条资本充足率为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加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之比。

资本净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资本扣减项。

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第六条不良资产率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与信用风险资产之比。

信用风险资产是指承担信用风险的各项资产,包括各项贷款、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存放同业、银行账户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是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信用风险资产。

财务公司不良资产率不应高于4%。

第七条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各项贷款之比。

各项贷款是指财务公司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票据融

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证券、各项垫款等(下同)。

不良贷款是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的各项贷款之和。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

第八条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之比。

信用风险资产损失准备是指财务公司针对各项信用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所提取的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计算中暂不考虑一般准备和特种准备充足情况。

财务公司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

第九条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贷款应提准备之比。

贷款损失准备是指财务公司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仅反映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情况。

财务公司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

第十条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

财务公司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第十一条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为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之比。

自有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

资本总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下同)。

财务公司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

第十二条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为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

短期证券投资是指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在“短期投资”科目核算的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及票据、金融债、企业债、股票、基金等证券投资,在“短期投资”科目核算的其他短期投资也纳入该指标考核。

财务公司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十三条长期投资比例为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

长期投资是指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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