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中国财务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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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㊂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㊁以母子公司为主体㊁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㊁子公司㊁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㊂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㊁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㊁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㊂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㊂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㊂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㊂第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㊂第五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㊂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㊂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 财务有限公司”或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㊂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 财务公司”字样㊂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㊂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㊁(二)㊁(五)㊁(六)㊁(七)㊁(八)㊁(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㊂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㊂第九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㊁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五)在法人治理㊁内部控制㊁业务操作㊁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㊂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㊂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㊂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㊂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㊁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㊂第十二条 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㊂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㊂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㊁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㊁基金公司㊁投资银行㊁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㊂第十四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㊂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㊁资料:(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㊁所在地㊁注册资本㊁股东㊁股权结构㊁业务范围等㊂(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1.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的生产经营状况㊁现金流量分析㊁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㊁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㊁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㊂(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㊂(四)‘企业集团登记证“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㊂(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㊂(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㊂(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㊁资料㊂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㊁出资比例;(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五)拟任职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㊁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㊁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㊁详细履历;(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㊁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㊁资料㊂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㊂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㊂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㊂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㊂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㊂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㊁客户服务㊁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㊁反馈等相关工作㊂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二)财务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㊁违规经营记录㊂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㊁内部控制㊁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㊂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㊂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㊁资料:(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㊁所在地㊁营运资金㊁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所在地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㊁资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四)财务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以及对拟设分公司业务范围授权的决议草案;(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㊁资料㊂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㊂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㊂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㊁变造㊁转让㊁出租㊁出借‘金融许可证“㊂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㊁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㊁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㊂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变更名称;(二)调整业务范围;(三)变更注册资本金;(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五)修改章程;(六)更换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营业场所;(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㊂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㊁营运资金㊁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㊂第三章摇业务范围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㊁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㊁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㊁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㊂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四)有价证券投资;(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㊁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㊂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㊁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㊁风险控制制度㊁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㊂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㊂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㊁贸易等非金融业务㊂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㊂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㊂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㊁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㊂第四章摇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㊂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㊁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㊂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㊁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㊂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㊁健全本公司的财务㊁会计制度㊂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㊂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㊁损益表㊁现金流量表㊁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㊂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㊂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㊂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㊂第四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㊂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㊁到期债务不能支付㊁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㊁电脑系统严重故障㊁被抢劫或诈骗㊁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㊁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㊁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㊂第四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㊂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㊁复制财务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㊁资料,对可能被转移㊁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㊁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㊂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㊂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㊂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㊂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㊂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㊂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㊂第五十条 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㊁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㊂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㊂第五章摇整顿、接管及终止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㊁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㊂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㊂第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㊂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一)已恢复支付能力;(二)亏损得到弥补;(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㊂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㊂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㊂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㊂第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㊁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㊁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㊂第五十八条 财务公司被接管㊁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㊂第五十九条 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㊂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㊂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㊂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㊂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㊂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㊁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㊂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㊂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㊂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㊂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同时废止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合规管理办法1. 总则 ...............................................................................董事会的合规职责2. (3)3. 监事会的合规职责 .....................................................................4. 高级管理层的合规职责 ...............................................................5. 公司的其他负责人 ....................................................................6. 各有关部门的责任 ....................................................................7. 人事部门的职责 ......................................................................8. 稽核部门的职责 ......................................................................9. 公司董事长的职责 ....................................................................10. 责任追究 ............................................................................11. 附则 .................................................................................页脚内容11. 总则1.1 为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框架,建立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金融机构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巴塞尔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合规与金融机构内部合规部门》高级文件、《上海金融机构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章程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章程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简称“中国财协”,英文名称为“”,缩写为“”。

第二条中国财协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中国财协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仔细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责,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推动财务公司行业规范、稳健发展。

第四条中国财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财协住所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六条中国财协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细则,制定自律管理办法,建立自律公约和自律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披露制度。

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三)协助推进财务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监督;(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促进财务公司加强从业人员自律;(五)对于违反中国财协章程、自律公约、自律管理办法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六)对会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或有关司法机关。

必要时协助中国银监会或有关司法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中国财协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一)参与中国银监会等部门组织的有关财务公司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财务公司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二)向企业集团和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反映影响财务公司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财务公司发展的外部环境;(三)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鲁国资财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国资财监〔2010〕15号)各省管企业:为促进省管企业科学发展,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体系,优化财务资源配置,提高财务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以下简称财务管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控的重要性随着省管企业集团化经营的迅速发展,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含省国资委委托管理的企业,下同)的数量不断增加、级次普遍较多,如何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省管企业需要加强的一项重要工作。

财务管控是集团公司依法通过财权配置、制度安排等方式,对其所出资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和控制,以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的重要管理活动。

近年来,省管企业对集团公司财务管控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

但由于受体制、制度等因素的制约,财务管控的基础仍比较薄弱,如集团公司与所出资企业相互之间的财务权责不清晰,财务管控制度建设滞后,资金管理分散、使用效率不高,财务预算管理缺乏刚性约束,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所出资企业的财务信息等,使企业集团财务风险不断积聚。

因此,加强财务管控,提高集团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财务控制力,尤其是资金的集中控制力,对防范企业集团财务风险,促进企业集团持续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加强财务管控,能够发挥集团公司与所出资企业的财务协同效应,充分利用企业集团的整体经济实力、综合社会影响,借助集团较高的信誉和信用等级,多渠道、多方式筹资,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合理集中和调配资金,满足重大投资的资金需求,提高投资效益和核心竞争力;便于及时掌握所出资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以及集团财务制度的执行效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实现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行为的有效监督控制,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企业集团的财务战略作出针对性地调整,提高集团资本运营效益,促进集团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正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配套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配套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配套指引篇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word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目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 (4)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内部环境................................................................................................. .. (5)第三章风险评估................................................................................................. .. (6)第四章控制活 (7)第五章信息与沟通................................................................................................. .. 8第六章内部监督................................................................................................. .. (8)第七章附则................................................................................................. (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 (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9)第一章总则................................................................................................. .. (9)第二章组织架构的设计 (9)第三章组织架构的运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11)第一章总则................................................................................................. (11)第二章发展战略的制定 (11)第三章发展战略的实施 (1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 (13)第一章总则................................................................................................. (13)第二章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 (13)第三章人力资源的使用与退出 (1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 (15)第一章总 (15)第二章安全生产................................................................................................. .. (15)第三章产品质量................................................................................................. (15)第四章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16)第五章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1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企业文化的培育 (17)第三章企业文化的评估 (17)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19)第一章总则................................................................................................. . (19)第二章筹资................................................................................................. . (19)第三章投资................................................................................................. . (20)第四章营运................................................................................................. . (2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 (22)第一章总则................................................................................................. . (22)第二章购买................................................................................................. . (22)第三章付 (2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 (24)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总则................................................................................................. .......... 24 存货管理................................................................................................. ... 24 固定资产管理.............................................................................................25 无形资产管理.............................................................................................2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27)第一章总则................................................................................................. . (27)第二章销 (27)第三章收款................................................................................................. (27)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 (29)第一章总则................................................................................................. . (29)第二章立项与研究.................................................................................................29第三章开发与保护.................................................................................................30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 (31)第一章总则................................................................................................. . (31)第二章工程立 (31)第三章工程招标................................................................................................. (32)第四章工程造价................................................................................................. (32)第五章工程建设................................................................................................. (33)第六章工程验收................................................................................................. (3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35)第一章总则................................................................................................. . (35)第二章调查评估与审批 (35)第三章执行与监3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 (37)第一章总则................................................................................................. . (37)第二章承包方选择.................................................................................................37第三章外包业务实施.............................................................................................38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 (39)第一章总则................................................................................................. . (39)第二章财务报告的编制 (39)第三章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40)第四章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40)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 (42)第一章总则................................................................................................. . (42)第二章预算编制................................................................................................. (42)第三章预算执行................................................................................................. (42)第四章预算考核................................................................................................. (4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44)第一章总则................................................................................................. . (44)第二章合同的订立.................................................................................................44第三章合同的履行.................................................................................................4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 (46)第一章总则................................................................................................. . (46)第二章内部报告的形成 (46)第三章内部报告的使用 (4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 (48)第一章总则................................................................................................. . (48)第二章信息系统的开发 (48)第三章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49)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50)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51)第四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51)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2)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52)第一章总则................................................................................................... . (52)第二章计划审计工作...............................................................................................53第三章实施审计工作...............................................................................................53第四章评价控制缺陷...............................................................................................54第五章完成审计工作...............................................................................................54第六章出具审计报告...............................................................................................55第七章记录审计工作...............................................................................................56附录: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57)1.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57)2.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57)3.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58)4.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58)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论企业集团内部财务控制

论企业集团内部财务控制

论企业集团的内部财务控制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市场发展的需要,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不断拓宽业务面以求更好的生存,企业内部成立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原来单一的企业发展为多层次经济联合组织形式,如何加强内部财务控制确保企业集团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在实现规模效应的同时真正提升企业集团的价值,意义重大。

本文分析了企业集团财务模式,内控的盲点,对内部财务控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设想。

关键词:企业集团;内部财务控制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企业集团财务内部控制是指企业集团为实现财务目标,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防止舞弊,控制财务风险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程序。

内部控制系统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要素。

一、国有集团公司内部财务控制的现状(一)内部财务制度建设:在财务管理的主体上,企业集团呈现为一元中心下的多层级复合结构特征。

母公司是集团内部控制的主体,子公司为集团内部控制的客体。

集团内部建立财务制度,要求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二)内部财务管理的架构:集团内部设财务部,主要负责集团各职能管理部门及分公司日常的现金报销,非销售业务的往来账管理,资金的筹措以及除销售业务外的日常业务的会计核对、处理工作,审核并合并各子分公司的会计报表,按税务、财政及企业集团的要求编制并报送相应的财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

分公司配备财务人员,仅核算与销售相关的业务,无现金支配权。

控股及全资子公司独立核算并按集团的要求报送各项报表。

二、企业集团中财务内控存在的问题(一)财务管理制度落后:因为业务及业态的拓展,集团内部成立多个子公司相对过去单一的经营模式,集团内财务制度老旧,对新增经营单位缺乏足够的管理经验,加之人浮一事,一味追求规模效应,忽视财务制度建设,集团公司对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内部控制所需要的企业文化氛围尚未形成,在集团内部的运行受到很多阻碍。

集团企业财务集中控制的分析与建议

集团企业财务集中控制的分析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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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第 3 06 期 ( 总第 2 6期 ) 7
【 文章编号】 10 — 0 3 (0 6 - 0 9 0 0 9 6 4 2 0 )3 0 5 — 2
商 业 经 济
S HANGYE JNG I I J
No 3, 2 0 . 06
进行 。
3 控制程序 。控制程序是融合应用 于控制环境 . 或 会计 系统 的特 定组成部分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是
管理当局的责任。 ( 二)企业 内部控制应实现 的 目标 实行企业 内部控制 ,主要 是保证业务活动按 照 适 当的授权进行 ;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 的金额 在恰 当的会计 期间及时记 录于适 当的账户 ,使会计 报表 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 的相关要求 ;保证对 资产和记
交叉、标准不一 、分散管理、缺乏横向信息沟通 , 未能形成有效 的监督合力 。 6 计算机内控制度不完善。会计实行计算机操 . 作后 ,许 多企 业 在会 计 系统 的 岗位分 工 、系 统操 作、会计档案管理和数据保密等方面缺乏相应的制 度和措施 ,给犯罪分 子窃取 企业经济情报 ,篡 改破 坏磁盘数据等 留下了可乘之机的集中控制 ,以较低的成本迅速获 得所需分支机构及子公 司的信息 ,及 时做 出有关决
策。
( 一)集 团企 业财务集 中控制 的途径 1 统一银行开户管理 。货币资金是流动性最强 .
的资本 , 是内部控制的最关键环节。强化币化资金 的事前控制 ,要撤销集团 内部各单位在社 会金融机 构 的账 户 ,将 其主 要结算 账 户 集 中至 集 团结算 中 心 ,以发挥其 集 中管理的功能 ,并 以货 币资金结算 代替 内部银行 结算 ,对货 币资金实施集 中管理和监 控。同时, 建立集团货币资金的内部报告制度 , 确 保及时掌握集团的现金流量,强化货币资金的过程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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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第三章主要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四章会计的内部控制第五章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第六章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公司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财务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财务公司协会根据《中国财务公司行业自律办法》,借鉴《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结合财务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是财务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所从事的各种业务活动的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一种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一)确保财务公司各项业务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规范业务活动,提高财务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三)保证财务公司各项业务的稳健运行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四)确保财务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五)确保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

第四条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必须贯穿各项业务过程,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

财务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各级人员都必须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三)审慎性原则。

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任何业务的开展都要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四)制衡性原则。

财务公司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应当做到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财务公司应围绕防范和降低风险、提高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建立以资产安全为核心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划分相关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在部门和岗位之间建立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七条财务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业务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在实施内部控制中应明确各自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制定财务公司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确定财务公司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三)监事会负责对财务公司董事、管理层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依法实施财务检查;(四)业务稽核部门应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应当有权获得财务公司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检查和反馈。

(五)风险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应当制定和实施识别、计量、监测涵盖各项业务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财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并针对各类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九条财务公司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环境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

授权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财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预报系统,包括风险的评估监测制度、考核指标体系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第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监测报告体系,严密监测资产质量的变化,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第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资产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资产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禁掩盖不良资产的真实情况,确保资产质量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防止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开办新业务,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和评估,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不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

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应符合有关金融监管要求。

第三章主要业务的内部控制第一节贷款及融资租赁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信贷管理体制,做到审贷分离。

第二十条财务公司应根据贷款规模、种类、期限、担保条件确定审查程序和审批权限,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查、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贷款利率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执行。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当设立审贷委员会,作为信贷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三条财务公司审贷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集团发展战略确定财务公司的信贷政策和信贷计划;(二) 审批对成员单位的贷款和融资租赁;(三)审批对集团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四)审批对成员单位的担保;(五)处理不良贷款。

第二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和健全信贷部门和信贷岗位工作责任制。

信贷部门的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信贷部门负责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清收。

在贷前调查阶段,财务公司应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其还款能力。

重点考察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金状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等内容,并审核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

调查人员应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调查掌握的情况,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并提交审贷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六条财务公司审贷委员会应在贷前审查阶段,结合集团发展战略,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严格审查、评估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预测借款人的现金流量。

担保贷款还应对保证人的合法性、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审贷委员会应将集团发展战略和防范风险相结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贷款申请进行表决,并应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

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发放贷款时,应与借款人签定规范的贷款合同。

担保贷款还应与担保人签定规范的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

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交付的,应依法交付。

第二十九条财务公司信贷部门在贷款发放后,应当跟踪借款人对借款合同执行的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掌握影响借款人经营的不利因素,向审贷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十条财务公司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办理贷款展期,应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第三十一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并对不良贷款适时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贷款分类制度,对贷款进行分类、认定、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三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对不良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并按照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贷款台账及档案,及时完整地反映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财务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办理融资租赁及开展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赁业务等的内部控制,参照信贷业务的内部控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对应产品售价总额的70%。

第二节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投资业务。

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司开展投资业务应实行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财务公司应明确界定投资决策权限。

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依据,有科学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第四十条财务公司应根据投资的实际情况按规定提取投资跌价准备和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财务公司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开展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四十二条财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投资策略;(二)选择投资方案;(三)批准投资建议;(四)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书面授权投资部门的投资权限。

第四十三条财务公司投资部门应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具体承担投资的管理工作,负责投资的实施、追踪、调整。

第四十四条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要采取审慎性原则,并保持合理的期限、品种结构。

第四十五条财务公司开展有价证券投资业务,必须做到投资决策、交易执行、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相对分离。

第四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制订完善的有价证券投资交易操作规程及投资账户、资金、操作人员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投资部门的交易记录应与证券公司的交割单及会计部门账务核对,确保交易记录与财务数据的准确一致。

第四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对有价证券投资的持仓情况、盈亏状况、风险状况和交易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监控,使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各项风险指标符合监管指标的要求并控制在公司承受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财务公司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充分考虑风险的情况下,报公司董事会讨论,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条财务公司应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投资回报、发展前景等进行及时跟踪和定期评价,并适时对投资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司应根据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和控制程度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或日常管理。

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司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三节票据贴现、承兑业务的内部控制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司贴现、承兑的票据应是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签发的商业汇票。

第五十四条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与贴现时应核实取得的汇票的合法性,以及汇票项下各项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单据等的有效性、真实性。

第五十五条财务公司应仔细核对汇票记载的事项及印章是否正确、齐全。

对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的汇票,还应审查背书的连续性和被背书人名称以及背书人签章的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财务公司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时,应对申请贴现的企业和承兑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检查汇票的真伪,取得承兑人的查复确认书,对符合财务公司要求的商业汇票方可办理贴现。

第五十七条财务公司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时,对符合其要求的企业开立的商业汇票方可办理承兑。

第五十八条财务公司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应符合当时国家的有关利率规定,同时考虑市场利率的变化,以防范利率风险。

第四节存款及外汇借款业务的内部控制第五十九条财务公司存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浮动利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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