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关于省管企业加强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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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解决中小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型企业账款的建议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解决中小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型企业账款的建议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解决中小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型企业账款的建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5•【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促进解决中小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型企业账款的建议民革山东省委:首先感谢您对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欠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收到您的《关于促进解决中小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型企业账款的建议》提案后,我委十分重视,您的建议对于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合我委职能,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有关问题落实情况(一)清欠工作范围问题。

按照中央关于清欠工作有关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王书坚副省长牵头(现由凌文副省长牵头),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8个省直部门为成员的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协调推进小组。

成立了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参加的山东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设在省工信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 年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19〕4号)要求,省政府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2019〕27号)。

《通知》明确,清欠工作重点为政府部门及所属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

省国资委负责督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工作,省属企业集团对全公司清欠工作负总责,清欠范围为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提案中提到的拖欠民营企业货款的落实情况。

根据中央和省清欠工作要求,清欠范围是政府部门及所属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逾期欠款,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27•【字号】鲁国资党[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国资党〔2007〕43号)各省管企业党委(党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2007年1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为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在推动省管企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省管企业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一)人才问题是保障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问题。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才状况在国力较量和企业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作用,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竞争日趋激烈。

省管企业是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骨干力量,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人才竞争中赢得主动、取得优势,走上又好又快发展的轨道,必须重视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大力开发人才资源,走人才强企之路。

(二)加强人才工作是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省第九次党代会确定了我省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强调在工作指导上要进一步从加快发展转到科学发展上来。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人才是关键。

多年来,省管企业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拓宽成才渠道、创新选用方式、强化激励约束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好的效果。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为规范省属改革改制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对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3年内进行改制的,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结合改制审计,由中介机构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二、改制企业申报核销资产损失,应由中介机构对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进行审核,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的规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对相关资产损失项目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改制企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项目,主要是指企业已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的事实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及实物资产盘亏等。

四、改制企业申报核销资产损失,应当报送以下资料:(一)资产损失核销申请。

主要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的资产状况、资产损失申报项目、金额及损失主要原因等。

(二)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损失核销的决议;(三)中介机构资产损失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四)资产损失证明材料,包括:各项资产损失项目的原始会计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法律意见书)、企业内部核批文件等。

(五)省国资委关于清产核资结果的批复及企业账务调整情况。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鲁国资办字[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资办字[2004]11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为摸清省属企业“家底”,核实省属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做好企业业绩考核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有关工作,我委决定从2004年9月起,有步骤地组织省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现将《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省直有关部门及所出资企业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清产核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所属企业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国资委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摸清省属企业“家底”,为做好省属企业改革改制、业绩考核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工作创造条件,依据《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国资委决定自今年9月起,利用10个月左右时间,开展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一、工作目标(一)摸清省属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二)清查核实省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和省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三)清查核实省属企业所属各级企业户数、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2•【文号】国资发监督〔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21〕19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决策部署,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管理,进一步提升防范重大资金损失风险能力,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资金内控管理体制机制近年来,一些中央企业集中出现资金管理体系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支付管理不规范、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个别基层单位甚至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资金内控管理严重缺失。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资金内控管理工作,以提升资金内控有效性为目标,以强化资金内控监督为抓手,以健全资金内控制度体系为保障,落实内控部门的资金内控监管责任、工作职责与权限,明确监管工作程序、标准和方式方法,构建事前有规范、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评价的工作机制,形成内控部门与业务、财务(资金)、审计等部门运转顺畅、有效监督、相互制衡的工作体系。

二、切实加强资金内控制度建设各中央企业内控部门要在推动完善财务资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和经营规模,抓紧建立资金内控监管制度,明确资金内控监管工作原则和任务、职责权限和控制程序,细化资金内控在资金支出、审批联签、收支结算、银行账户、网银支付、票据管理、不相容岗位设置、上岗资质、定期轮岗、后续教育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触发条件和控制标准、缺陷认定标准,确保内控要求嵌入到资金活动全流程。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鲁国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2022〕3号各省属企业:《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3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资委2022年5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体系和制度建设第三章过程管控第四章信息发布第五章服务平台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阳光采购行为,提高阳光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水平,防范采购廉洁风险和经营风险,持续推进省属企业降本增效,实现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招标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权属企业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阳光采购,是指省属企业通过信息发布、公开评价选取供应商的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省属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等商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含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除前款所称物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险、物流运输、物业服务、审计评估、法律事务、咨询调查、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财务管理的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财务管理的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财务管理的工作意见为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提升企业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加强xx系统资金统筹、监管力度,逐步实现资金财务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xx公司目前资金财务管理的状况,对加强资金财务管理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预算管理实施预算管理是企业加强财务监管的有效手段,是实现经营发展目标的有力保证,为强化预算管理的全面性和预算执行的刚性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强化预算编制的全面性。

各级企业预算编制内容要全面,涵盖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筹资、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各个方面;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资源条件、发展规划,科学、客观地反映企业在未来年度的经营活动情况。

各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本级企业预算编制小组的负责人,统筹预算编制的组织领导,以确保预算编制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

为了保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企业的一切资金支付必须按预算执行。

目前各级企业要强化对预算的执行力度,特别是对期间费用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投资预算、经营活动现金流预算等重点预算的执行力度,要求原则上不得突破。

(三)加强预算分析,发挥预算控制作用。

各级企业要坚持按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加强对经营活动现金流和投资活动现金流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及时掌握企业的资金状况和存在问题,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确保预算目标和盈余现金保障倍数考核指标的实现。

(四)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

各级企业要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将各级企业预算执行结果和经营责任制完成情况结合起来,作为经营责任制考核的重要补充内容,对严重违背预算的责任主体,根据xx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管理责任。

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银行账户的集中管理是加强资金财务管理的源头,是规范资金结算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完善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xx系统的银行账户的管理,逐步改善部分企业账户管理混乱的局面,抓住资金监管的源头,xx公司要实施企业银行账户集中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鲁国资考评[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4〕1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四年九月七日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我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它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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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关于省管企业加强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各省管企业:为推动省管企业有效应对形势变化,完善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加强风险控制,提高资金保障能力,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资金管理的必要性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加强资金管理,有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财务及经营风险。

近几年的财务决算审计和日常财务监管中发现企业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着内控制度不健全、负债率偏高、资金使用效率偏低,个别企业还涉及金融案件、票据诈骗以及违规集资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特别是当前企业在面对生产经营增速放缓、经营效益下滑、融资难度加大、融资成本上升、存货和应收款增长过快等问题时,全面加强资金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资金管理原则安全性原则。

企业要保持合理的资金存量,加强现金流和资金链管理,保证资金流动顺畅和安全营运。

效益性原则。

要充分发挥资金集中的效率优势,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和使用效益。

价值导向原则。

要从价值管理入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速资金在价值链增值环节的流动,不断提高盈利能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合理配置原则。

要合理组织和使用资金,各项资产投入与资金来源要保持合理的周期与结构配比,资金配置要保持合理的结构和比例关系,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并从整体上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资金筹措管理,保障企业资金需求(一)密切关注形势变化,高度重视资金保障工作。

企业要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根据市场走势和金融环境政策变化,以保障资金平衡为重点,坚持多措并举,切实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要加强现金流入流出管理,制定资金短缺应急预案,确保资金供求动态平衡,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二)积极探索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利率市场化契机实现低成本融资。

在筹资决策时,要把资金成本作为选择资金来源的重要依据。

要坚持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券等融资方式,丰富资金来源,充分利用各种金融工具,降低融资成本。

(三)优化资本结构,合理配置权益性资本和债务性融资。

结合自身实际及行业特点,优化资本结构,保持权益性资本和债务性融资的合理配比。

要积极推进资本运作,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发行股权信托、成立产业基金等方式扩大股权融资比重;要保持适度的融资规模,合理搭配长短期负债比例,既要降低融资成本,又要规避短期偿付风险和集中到期风险,统筹考虑筹资方式、筹资规模、筹资成本、还款期限等对资产和收入成本的影响,合理规划负债结构和周期。

要把融资成本与企业所能创造的价值进行比较,选择合理和最优的资本结构,提升企业价值。

(四)合理运用财务杠杆,保持适度负债规模。

在筹资管理中,要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理论,研究产业所处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的不同时期,并结合自身特点,合理运用财务杠杆,筹集外部资金,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

在编制财务预算时,要将筹资计划纳入预算管理,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和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筹资,合理规划筹资规模,满足资金周转需求。

在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要处理好既有负债与新增负债、借入资金与自有资金、负债与资产的关系,负债规模要与自身财务能力相匹配,防止过度负债;资产负债率处于重点关注和特别监控区间的企业,董事会和经营层要重点关注和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债务性融资,防止负债率的进一步攀升。

(五)严格执行金融政策,确保筹资途径合规合法。

要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纪律和金融法规,维护国家经济秩序。

要通过合法融资渠道满足资金需求,禁止通过违规集资、地下钱庄等非法渠道融资。

四、加大营运资金和投资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水平(一)优化购销模式,强化保全措施。

企业要根据市场环境和自身特点,采取适当的购销模式并持续优化,在保障供应促进销售的同时,加速资金周转,高度关注潜在的风险,并及时评估风险重要程度,完善资产保全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

(二)加强应收款项管理,降低资金占用。

要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坏账风险等方面,加强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管理,及时清理往来资金占用。

要制定完善的赊销政策,综合评估赊销风险,防止因片面追求收入规模而放宽赊销标准,导致增加应收款项的资金占用规模。

要加强催收管理,层层落实催收责任,确保资金按时回笼,缓解资金压力,加快资金周转。

(三)提高存货管理水平,控制存货资金占用。

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及实际情况,在保障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合理控制资金开支规模,减少库存积压,加快存货周转,降低存货资金占用。

(四)重视预付账款管理,控制支出规模。

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及行业特点,严格控制预付资金支付条件,合理降低现金支付比例,控制支出规模,降低预付账款资金占用。

(五)关注应付款项管理,充分利用商业信用。

在购销活动中要充分关注资金的时间价值,高度重视商业信用的短期融资功能,加强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水平。

(六)做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保证投资与财务能力相匹配。

固定资产投资要以财务承受能力为前提,以确保取得超额收益为衡量标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

防止固定资产投资挤占流动资金,避免短贷长投行为,要综合考虑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财务保障能力。

在编制财务预算时,要根据筹资计划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审慎安排投资资金支出;区分新建、续建项目的轻重缓急,控制资金投出节奏;严控新增投资和非主业投资,大力压缩可控性费用。

(七)审慎开展股权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对外投资要以实现增值、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目的。

投资决策前开展的可行性研究分析,要以高于企业存在的资金机会成本或综合资本成本作为股权投资资金支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要关注资金回收期,充分考虑风险收益及货币的时间价值,并研究相应的应对措施及退出途径。

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不得安排资金从事委托理财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

五、优化资金管控模式,提高资金管控水平(一)强化资金预算管理,提升预算管控力度。

资金预算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

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工作,要以现金流管理为核心,细化资金预算,将现金流管理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高度重视企业的支付风险和偿债风险。

要规范资金预算的编制与审核,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作为资金预算编制依据,制订科学合理的年度资金预算,并经董事会审核批准。

要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建立刚性约束机制,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资金计划筹集、使用资金,按照预算审批流程履行增加或修改预算的审核程序。

要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的跟踪控制,对资金预算执行的重大差异进行检查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制定应对措施,加以改进提高。

(二)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效益。

要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资金运行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企业集团发展的资金管控模式。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探索资金集中管理的有效途径,逐步提高资金集中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存贷双高”加大资金成本问题及风险。

企业可从资金集中管理入手,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账户开户要求、统一筹资安排、统一支付流程、统一信息平台。

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年第5号令)已成立财务公司的企业,应最大限度发挥其功能,根据市场化原则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安全、便捷、高效、专业的金融服务,实现企业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对于不设立集团财务公司的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采用资金池或内部结算中心的模式,实现企业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结合银行对客户的支持系统等模式,实现企业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对于行业跨度大、管理层级多、权属企业外部监督要求高、独立性相对较强的企业,也可采用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模式。

(三)依托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资金监控效率和质量。

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是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和有效监督控制的重要工具。

企业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依托企业集团信息化建设工作同步推进,并成为集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全面涵盖企业资金管理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各环节,实现对资金的全范围、全流程的监督与控制。

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要将资金预算管理与资金实时监控相结合,对权属企业资金实现在线实时监控,对大额资金支出流向及超出预算的资金及时跟踪审核,准确反映预算资金运行状况,实时进行支付预警。

要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和财务核算信息系统的有效结合,把企业的各项收支都纳入到资金集中管理的监控范围。

通过财务信息化建设,实现资金预算、资金收支、资金核算、资金监控的闭环管理。

六、强化资金风险管控,保障资金安全运行(一)加强网上银行管理,防范电子支付风险。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壮大,网上银行所能提供的金融服务越来越便捷,企业在日常财务管理中现金交易、现金结算正在逐步减少,网上支付和结算业务逐步增加,资金运行安全要求越来越高。

要高度重视由于网上银行交易的无纸化、瞬时性特点,产生的网络安全风险、资金转移操作风险、潜在或有事项风险和股东权益保护等问题。

要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将企业密钥管理风险、会计人员操作风险、流程控制风险等全部纳入网上银行风险防控体系,确保网上银行业务安全高效,将业务处理可能引起的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二)应用内审手段,及时发现纠正资金风险。

内部审计是监督企业资金管理的有效手段,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根据企业发展目标和资金预算,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投融资、大额资金流向、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实施全过程的跟踪和监控。

要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揭示潜在风险,促进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保证存量资金安全有序流转。

(三)完善内部控制管理,防范存量资金运营风险。

企业要健全完善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切实明确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严防发生舞弊行为。

企业集团总部应建立银行存款账户开户的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优先选择信誉良好、风险防控措施完善、资本金充足的银行开户,切实杜绝“人情户”和“面子户”。

建立资金调度管理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在有效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效益。

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梳理资金调度内部管理流程,对存在管理漏洞以及高风险的环节,进一步完善制度及操作流程,确保企业资金安全。

(四)强化省外、境外出资企业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企业要加强对省外、境外出资企业的资金监督管理,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完善企业章程、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流程,明确资金支出范围和审批流程,通过委派财务总监等方式,参与大额资金支出决策,特别是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要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企业内部审批流程,防止发生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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