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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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企三年混改实施方案

山东国企三年混改实施方案

山东国企三年混改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山东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不断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成为国企改革的重要方向。

为了推动国企改革向纵深发展,山东省制定了三年混改实施方案,旨在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国企改革的良性循环。

二、实施目标1. 提高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

通过引入民营资本和战略投资者,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效益的提升。

2. 加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

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引入市场化的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3. 提升国有企业综合实力。

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提升国有企业的综合实力,推动企业向高质量发展。

三、实施重点1. 深化股权多元化。

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发行股份、引入社会资本、开展股权激励等方式,实现股权多元化,促进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

2. 引入战略投资者。

鼓励国有企业引入具有行业经验和资源优势的战略投资者,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 加强企业内部治理。

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4. 推动科技创新合作。

鼓励国有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引入先进技术,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四、实施措施1. 完善混改激励政策。

制定并完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激励政策,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混改,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

2. 强化政策支持。

加大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3. 健全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混改过程中各项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4. 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五、实施效果经过三年混改实施,山东国企将实现股权多元化、治理结构优化、市场竞争力提升等目标,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将得到显著提升,为山东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有企业混改的流程及风险提示

国有企业混改的流程及风险提示

国有企业混改的流程及风险提示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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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动国企混改、做大做强做精我省国有企业板块的建议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动国企混改、做大做强做精我省国有企业板块的建议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动国企混改、做大做强做精我省国有企业板块的建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大力推动国企混改、做大做强做精我省国有企业板块的建议王德勇代表:首先感谢您对山东国企国资改革发展的重视和支持!您提交的《关于大力推动国企混改、做大做强做精我省国有企业板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办理情况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处室对建议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您的建议符合实际。

为更好的落实相关建议,我们结合目前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主要做法,提出了下步工作措施。

二、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做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国资委按照国企国资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省属企业实际,通过资产证券化、非公经济参与国企改革、国有资本入股非公资本等多种形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注重政策引领,强化顶层设计在省委、省政府总体改革体系之下,省国资委搭建了切实可行的混改制度框架体系,为混合所有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2016年,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该意见为省属企业混改提供了有章可依、有据可循的政策依据。

为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有效发挥非公资本等中小股东的制衡作用,2017年1月,省国资委印发《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中小股东作用的指导意见》。

为推进“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2017年6月出台了《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省属企业资产证券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未来几年资本证券化的目标和实施途径。

为进一步提升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水平和力度,2018年2月,省国资委研究出台了《关于支持推进省属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意见》。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流程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流程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流程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中之重。

通过混改提升国资运营效率,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推动产业链、价值链关键业务重组整合,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国有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操作流程:可行性研究、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开展审计评估、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推进企业运营机制改革。

1可行性研究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要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公有资本参股;根据不同业务特点,有序推进具备条件的公益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作用,积极推进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社会稳定风险作出评估。

2,制定混改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混合所有制改革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改革基本原则和思路,改革后企业股权结构设置,转变运营机制的主要举措,引进非公有资本的条件要求、方式、定价办法,员工激励计划,债权债务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改革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违反相关规定的追责措施,改革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

制定方案过程中,注重保障企业职工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科学设计改革路径,用好用足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改革成本。

3.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促进我省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1.指导思想。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围绕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围绕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以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构建国有资本分层分类全覆盖监管体系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2.主要目标。

到2020年,形成更加符合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则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省属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形成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运作机制;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全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基本形成,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完善;现代财务管理制度普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更加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更加健全;省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有效解决,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基本形成。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统一监管,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基本建立,国有资本分层分类全覆盖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出资企业”管理架构基本建立。

——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基本完成,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逐步建成若干在国内外具有较强投融资、资本运作、产业整合能力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培育发展一批主业突出、治理规范、经营高效、竞争力强的国有出资企业。

二、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3.确立股本对公司的基础性决定作用。

山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

山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

山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2019年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19年度,山东省将开始实施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三年工作计划,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发展,山东省国企混改工作有望取得进一步突破。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侧重于探讨山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主要文件依据为《山东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鲁国资收益〔2018〕6号)。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般流程(点击可看大图)二、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审批程序国企混改过程中,主要涉及混改方案的审批、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备案、员工持股方案的备案(如有)等,下文将逐一进行详述:(一)混改方案的审批山东省省属企业的混改方案,依混改主体不同,审批层级亦有所区别:1、省属一级企业混改后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的,混改方案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省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的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全局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混改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混改方案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3、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其他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混改方案由省属一级企业审批。

拟混改企业需提交审核的申报材料包括:集团公司请示文件、有关决策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混改方案、营业执照、产权登记表证;法律意见书;财务总监意见等。

(二)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企业实施混改方案时,应履行清产核资程序,审批主体及层级具体如下:1、省属一级企业混改涉及的清产核资结果,应由省属一级企业董事会审核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2、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混改涉及的清产核资结果,须由混改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进行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属一级企业进行审批。

另外,如混改企业为省国资委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清产核资审核结果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财务总监审核并发表意见。

混改企业申报清产核资结果报送材料包括: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审核确认请示文件、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企业根据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的清产核资结果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决议)、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出具的审核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2•【字号】鲁政发[2002]62号•【施行日期】2002.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2]6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省属企业改革,搞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现就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国有产(股)权管理的原则(一)适应经济管理国际化要求,理顺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本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促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与发展民营经济相结合,突出外经贸、高新技术、民营经济“三个亮点”,发展壮大支柱产业、优势企业、名牌产品,提高省属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和外商参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对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充分进入,参与竞争,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发展。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优化结构为主要目的,把国有资本集中到有利于提高我省综合竞争力的相关领域。

通过减持或退出国有产(股)权,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国有股可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实行国有民营,使国有经济进而有为,退而有序,以实现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政策(一)国有企业改制时,由职工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可采取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的方式。

(二)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可在国有企业间进行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也可有偿转让给外商、民营企业或自然人。

国有企业改制步骤流程图

国有企业改制步骤流程图

国有企业改制步骤流程图国有企业改制步骤流程图:1.审查与准备阶段1.1 成立改制工作组1.1.1 确定改制工作组成员1.1.2 制定改制工作计划1.1.3 落实改制工作经费1.2 进行企业内部审核1.2.1 审查企业财务状况1.2.2 收集与整理相关资料1.2.3 制定改制方案1.3 开展外部评估1.3.1 邀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3.2 审查评估报告1.3.3 根据评估结果修改改制方案2.设立改制实施机构2.1 成立改制委员会2.1.1 确定改制委员会成员2.1.2 制定改制委员会职责与权限2.2 完善改制实施方案2.2.1 制定改制实施进度计划2.2.2 分工明确,确定责任人2.2.3 制定改制过程监督与风险控制措施3.资产评估与剥离3.1 进行资产清查与评估3.1.1 组织资产清查3.1.2 邀请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3.1.3 修订资产负债表3.2 制定资产剥离方案3.2.1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资产剥离的内容与方式 3.2.2 拟定资产剥离协议3.2.3 完成资产剥离程序4.债务清理与资本重组4.1 进行债务审核与清理4.1.1 统计与审核企业债务4.1.2 与债权人协商债务清理方案4.1.3 完成债务清理手续4.2 进行资本重组4.2.1 制定资本重组方案4.2.2 进行资本重组程序,包括股权转让、增资减资等4.2.3 完成资本重组手续5.完善法律与制度5.1 修订企业章程与组织法规5.1.1 进行企业章程修订5.1.2 完善组织法规与制度5.1.3 完成法律与制度的备案手续5.2 修改企业名称与注册资本5.2.1 提交企业名称修改申请5.2.2 修改企业注册资本5.2.3 完成企业名称与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6.完成注销与备案手续6.1 进行注销准备工作6.1.1 完成财务结算6.1.2 准备相关注销文件 6.1.3 办理注销审批手续 6.2 进行备案手续6.2.1 提交改制备案申请 6.2.2 完成备案手续附件:1.改制方案2.评估报告3.资产剥离协议4.债务清理方案5.资本重组方案6.企业章程与组织法规7.法律法规备案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改制:指国有企业从全资或部分国有化的经济实体转变为具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司制经济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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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2019年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19年度,山东省将开始实施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三年工作计划,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发展,山东省国企混改工作有望取得进一步突破。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侧重于探讨山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主要文件依据为《山东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鲁国资收益〔2018〕6号)。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般流程(点击可看大图)二、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审批程序国企混改过程中,主要涉及混改方案的审批、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备案、员工持股方案的备案(如有)等,下文将逐一进行详述:(一)混改方案的审批山东省省属企业的混改方案,依混改主体不同,审批层级亦有所区别:1、省属一级企业混改后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的,混改方案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省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的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全局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混改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混改方案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3、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其他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混改方案由省属一级企业审批。

拟混改企业需提交审核的申报材料包括:集团公司请示文件、有关决策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混改方案、营业执照、产权登记表证;法律意见书;财务总监意见等。

(二)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企业实施混改方案时,应履行清产核资程序,审批主体及层级具体如下:1、省属一级企业混改涉及的清产核资结果,应由省属一级企业董事会审核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2、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混改涉及的清产核资结果,须由混改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进行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属一级企业进行审批。

另外,如混改企业为省国资委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清产核资审核结果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财务总监审核并发表意见。

混改企业申报清产核资结果报送材料包括: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审核确认请示文件、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企业根据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的清产核资结果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决议)、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前,企业应当逐级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需要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省国资委派驻省属企业财务总监应出具独立审核意见,审核完毕后,混改企业应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申请材料上报核准或备案主体:1、省属一级企业及需报省政府批准的企业,其混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核准。

2、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其他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混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一级企业负责备案。

(四)员工持股方案的备案(如有)如企业被纳入员工持股试点企业范围,且在实施混改的过程中涉及员工入股,根据《山东省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鲁国资〔2016〕4号),员工持股可与引入战略投资者同步实施,员工持股方案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的意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我们理解,省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常为省国资委,省属二级及以下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常为省属一级企业,具体备案机关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产权交易程序(一)国企混改的主要形式国企混改的主要形式为产权转让或企业增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以进场交易为原则,以非公开协议交易为例外,在满足特定情形的前提下,国有产权交易可采取非公开协议形式:1、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产权转让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以下情形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3)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4)企业债权转为股权;(5)企业原股东增资。

鉴于混改引入的投资者主要为民间资本且为外部资本,因此,国企混改模式通常不符合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或增资的条件,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混改的空间较小,通常情况下,国企混改需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履行进场交易程序,本文也主要侧重于汇总混改涉及的进场交易程序。

(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主要程序国企混改在进场交易之前,需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职工安置方案制订、审议、审核等工作,进场后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产权交易所的产权交易规则履行相关进场交易程序:1、清产核资混改清产核资工作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鲁国资财监字〔2014〕67号)等文件规定进行。

企业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经批准的混改方案确定的混改基准日,工作范围应包括混改企业及其全部权属企业(含境内外全资、控股、相对控股没有实质控制权、参股企业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单位)。

受托中介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和《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等相关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监盘企业的资产清查,核对、询证、查实企业的债权、债务;审核企业损失及挂账,在认真核实各项清产核资材料的基础上,以法人为单位出具单户审计报告,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产权关系相应出具合并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出具清产核资报告后,应按照本文第二部分“混改涉及的审批程序”之“(二)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履行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程序。

经审批后的清产核资结果,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实施混改可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2、财务审计混改财务审计工作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山东省省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规则》(鲁国资财监〔2012〕4号)等文件规定进行。

企业应聘请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工作,审计基准日为经批准的混改方案确定的混改基准日,审计对象为经批准的混改方案确定的混改企业及其全部权属企业。

内容为混改企业三年又一期(指审计基准日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截至审计基准日)经济活动所反映的财务报表,其中,混改后仍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审计内容可为二年又一期。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审计内容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财务报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财务报表。

审计机构在对混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除应关注《山东省省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规则》(鲁国资财监〔2012〕4号)中的审计重点外,还要重点关注涉及混改资产边界界定的审计事项,如合并报表的范围、账外资产、不良资产、无形资产、无须偿还的债务、承诺及或有事项等,以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及对净资产的影响等。

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后,应形成适当的审计结论,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并出具混改企业标准财务审计报告。

省属一级企业应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出具详式的书面意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其中,省国资委派驻财务总监的省属企业,应由财务总监对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如混改主体为省管一级企业及需报省政府批准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应由省属一级企业审核后自审计基准日起6个月内报国资监管机构。

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其他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的混改财务审计工作由省属一级企业进行审核即可。

企业混改财务审计报告作为企业混改资产评估的依据。

财务审计结果与资产评估结果一并进行公示。

混改完成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对混改财务审计基准日至企业混改后进行工商登记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期间损益由国有股东享有。

3、资产评估混改资产评估工作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8〕1号)等文件规定进行。

混改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工作,评估基准日为经批准的混改方案确定的混改基准日,评估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重要事项:评估方案:评估机构进场后,委托方应及时向核准或备案单位提供评估方案。

评估方案应明确评估目的、范围、评估方法等重要事项。

土地使用权评估事项:企业混改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有关要求,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长期投资评估事项:控股、参股子公司均应进行股权价值评估。

参股子公司如评估程序受到限制,可以对企业采取调查、管理层访谈等了解企业财务及经营情况,依靠股东提供资料、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分析评估。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出具后,混改企业应按照本文第二部分“混改涉及的审批程序”之“(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履行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批程序。

对涉及国有股东权益变动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国资监管机构或省属企业在核准或备案前应当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地点原则上为评估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

4、职工安置企业混改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人社厅、山东省国资委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鲁人社规〔2018〕8号)等文件精神,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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