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自己合法证书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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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造假犯罪案例法律(3篇)

学历造假犯罪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学历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人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标准。

然而,近年来,学历造假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还可能给他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学历造假犯罪案例的分析,探讨学历造假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某公司招聘一名高级工程师,应聘者王某在简历中虚构了自己的学历,声称毕业于一所知名大学的计算机专业。

面试过程中,王某凭借出色的表现,成功获得了该职位。

然而,在入职后不久,公司发现王某的学历造假,于是将其辞退。

王某不服,认为自己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学历造假并不构成犯罪。

公司遂将王某告上法庭。

三、法律分析1. 学历造假行为的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王某虚构学历,伪造学历证明,其行为符合学历造假的法律特征。

2. 学历造假行为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王某作为学历造假的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客体:王某的学历造假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3)犯罪主观方面: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故意为之,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王某通过虚构学历、伪造学历证明的方式,实施了学历造假行为,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3. 学历造假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学历造假行为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的学历造假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且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学历造假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学历造假行为。

学历造假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还可能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庭做假证的法律责任(3篇)

法庭做假证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庭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证人作证是法庭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

然而,近年来,一些人在法庭上故意做假证,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法庭做假证的行为,探讨其法律责任。

二、法庭做假证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法庭做假证,是指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或者隐瞒、篡改事实,对案件审理产生误导的行为。

2. 类型(1)虚构事实:证人故意编造与案件无关的事实,误导法庭审理。

(2)隐瞒事实:证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使法庭无法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3)篡改事实:证人故意篡改事实,使法庭审理结果与事实不符。

(4)虚假陈述:证人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误导法庭审理。

三、法庭做假证的构成要件1. 主观要件证人有故意做假证的主观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案件审理产生误导,却故意为之。

2. 客观要件证人提供了虚假证言,或者隐瞒、篡改事实,对案件审理产生了误导。

3. 侵害对象法庭做假证侵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庭做假证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伪造证据:证人故意伪造证据,误导法庭审理。

(2)毁灭证据:证人故意毁灭证据,使法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

(3)提供虚假证明: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误导法庭审理。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证人故意作伪证,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 其他责任(1)律师责任:律师指使或者教唆证人做假证的,由律师协会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学历造假法律案例(3篇)

学历造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学历成为了衡量个人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

然而,部分求职者为了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不惜采取学历造假的方式。

近年来,学历造假案件频发,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也给用人单位和相关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学历造假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问题及处理结果。

二、案例概述(一)案情简介某大学毕业生王某,为了获得一家知名企业的招聘机会,在简历中伪造了自己的学历背景。

王某声称自己毕业于某名牌大学,实际学历仅为大专。

在面试过程中,王某凭借虚假学历成功进入该公司。

然而,在入职后不久,王某的真实学历被公司发现,公司遂以欺诈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二)争议焦点1.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2. 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3. 王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一)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王某在求职过程中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学历,虚构学历背景,使公司陷入错误认识,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

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

(二)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中,王某在求职过程中虚构学历背景,属于欺诈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公司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三)王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历造假法律案例分析(3篇)

学历造假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历成为人们求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然而,近年来,学历造假现象日益严重,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涉及某公司员工学历造假事件,通过分析此案例,旨在揭示学历造假的法律风险,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二、案件经过2018年,某公司招聘一名高级工程师,应聘者李某提交了一份伪造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该公司在审查过程中,未对李某的学历进行核实,便将其录用。

一年后,该公司发现李某学历造假,遂将其辞退。

李某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三、案件分析1. 学历造假的法律性质学历造假行为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李某伪造毕业证书,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司的法律责任公司作为招聘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未对李某的学历进行核实,导致其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公司未履行核实学历的义务,存在过失,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李某的法律责任李某伪造学历,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李某伪造学历,触犯了刑法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案件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伪造学历,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公司未履行核实学历的义务,存在过失,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伪造公文罪立案标准

伪造公文罪立案标准

伪造公文罪立案标准伪造公文罪是指以虚假或捏造的手段,制造或篡改相关公文或文件,以达到欺骗、诈骗、逃税、逃避法律责任等目的的违法行为。

伪造公文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属于侵犯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立案标准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和实质标准。

一、主观标准伪造公文罪主观方面的标准是指,犯罪人的故意犯罪程度。

伪造公文罪是一种故意犯罪,犯罪人必须具有犯罪主观意图,即有意识地想要伪造或篡改公文文件,并加以使用。

因此主观标准是判断罪犯是否有故意犯罪的重要参考。

伪造公文罪客观方面的标准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和结果。

伪造公文罪的客观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伪造公文犯罪人以伪造、篡改的方式制造与事实不符的公文文件,包括各种证明、证书、凭证等,通过公文文件的形式混淆事实,逃避法律责任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犯罪人将伪造的公文文件用于其他场合,行骗、逃避法律责任或获得不正当利益。

只有将伪造的公文文件用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才能构成本犯罪。

(三)社会危害性伪造公文罪是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涉及面广,危害性大。

具体表现在,伪造的公文文件可能会导致经济损失,伪造的证明文件可能会导致损害他人的权益,伪造的凭证可能会导致逃税逃款等社会问题。

因此社会危害性是判断本罪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三、实质标准伪造公文罪的实质标准是指,伪造的公文文件是否具有伪造性质和使用伪造文件是否达到了本罪犯罪的目的。

如果伪造的公文文件达不到欺骗、诈骗、逃税、逃避法律责任等目的,那么就不能构成本罪。

综合来看,伪造公文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多方面综合考虑的问题,需要综合判断犯罪人的故意程度、犯罪行为和结果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才能做出准确的界定。

不同情况下,立案标准的重点也不尽相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学历造假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学历造假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被告:李四,男,35岁,某知名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

案情:张三在应聘某知名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职位时,向李四提交了一份虚假的学历证明。

在经过初步审核后,李四未发现学历证明存在问题,遂将张三录用为人力资源部经理。

然而,在试用期结束后,张三的真实学历被公司发现,公司认为张三存在学历造假行为,违反了公司规定,故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

张三不服,遂将公司及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三学历造假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 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3. 李四在学历造假事件中是否承担责任?三、案例分析1. 张三学历造假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张三在应聘过程中提交虚假学历证明,属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其学历造假行为构成违约。

2. 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律师帮助做伪证法律后果(3篇)

律师帮助做伪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一些律师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或维护特定关系,可能会帮助当事人做伪证。

本文将从律师帮助做伪证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规定及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一、律师帮助做伪证的法律定义律师帮助做伪证,是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故意隐瞒真实证据,以误导法官,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这种行为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二、律师帮助做伪证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伪造、毁灭证据,帮助当事人做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帮助当事人做伪证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律师帮助当事人做伪证,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事人可以要求律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律师执业资格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一)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故意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三)提供虚假证据,帮助当事人做伪证的。

律师帮助当事人做伪证,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书,丧失律师职业资格。

4.律师行业评价降低律师帮助当事人做伪证,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律师行业评价降低,影响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5.影响司法公正律师帮助当事人做伪证,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影响了司法公正。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不公,损害司法权威。

三、案例分析某律师在办理一起离婚案件中,明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虚假,却故意隐瞒真实证据,帮助当事人做伪证。

做伪证承担法律责任案例(3篇)

做伪证承担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伪证,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在我国,做伪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做伪证承担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伪证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预防措施。

二、案例背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而被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张某被法院传唤出庭作证。

张某在法庭上陈述,案发当晚,他亲眼目睹了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致其重伤。

然而,在庭审结束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张某在案发当晚并未在场,其所作证言与事实不符。

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张某确实在案发当晚不在现场,其证言属于做伪证。

三、案例处理1.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被告人王某,其行为已构成做伪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张某犯做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2. 申诉与再审被告人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定驳回王某的申诉。

3. 执行刑罚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张某被依法执行拘役六个月的刑罚。

四、案例分析1. 伪证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做伪证罪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做伪证罪属于妨碍司法罪,其法律责任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罚金等。

2. 伪证案例中的法律问题(1)伪证行为与证人责任的区别证人责任是指证人应当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伪证行为与证人责任的区别在于,证人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伪证行为是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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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自己合法证书是否构成犯罪
郑昕(一审审判长):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伪造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本案行为人为就业需要和贪图便利,伪造自己此前已经合法获得的证书,符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构成要件。

但因伪造的证书尚未使用,更未用于非法用途,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

案号一审:(2010)天法刑初字第961 号
【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军华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胡果、余燕燕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果、余燕燕(曾用名余燕平)原系湖南省平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2010 年5 月份,被告人胡果因本人毕业证书丢失,便向被告人余燕燕提议找人一起伪造其两人的毕业证书,余燕燕表示同意。

后被告人胡果通过路边小广告与制售假证的被告人刘军华联系,向刘军华提供一本姓名为“余燕平”的毕业证书样本及其与余燕燕的个人信息、照片等,要求刘军华制作两份姓名为“胡果”、“余燕燕”的湖南省平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约定交易时间、价格。

2010年5 月20 日12 时许,被告人刘军华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东莞庄路某饭店门前人行道处,准备向一名男子出
售姓名为“叶聪强”的居民身份证1 张(经鉴定属假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姓名分别为“胡果”、“余燕燕”的平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2 本(经鉴定,均属伪造学历证书)以及作案工具诺基亚6030型手机1 台。

同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刘军华提供的线索,抓获被告人胡果,随后经被告人胡果主动电话联系,被告人余燕燕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果、余燕燕共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但其行为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应宣告无罪。

在一审宣判前,公诉机关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胡果、余燕燕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予以撤回起诉。

被告人刘军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被告人刘军华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被告人刘军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军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军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缴获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及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第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军华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缴获伪造的姓名为“叶聪强”的居民身份证1 张,姓名分别为“胡果”、“余燕燕”的毕业证书2本以及作案工具诺基亚6030 型手机1 台,依法予以没收。

【评析】
公民伪造自己合法获得的证件、证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如何评价该种行为?
1. 伪造毕业证书的行为符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犯罪构成。

本案中,被告人胡果、余燕燕提供原始素材、个人资料照片,通过街边小广告找被告人刘军华制作假毕业证,两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犯罪构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两名被告人伪造的是其已合法获得的毕业证书,被告人胡果、余燕燕均拥有真实的毕业证书,但由于被告人胡果将毕业证借给他人后,误以为丢失,而其案发前几天由于就业需要提供个人毕业证书,其知晓更换补办毕业证的手续繁琐,遂萌发找人制作假毕业证应付的想法;而余燕燕并不急需使用毕业证书,系由于胡果向其借用毕业证做样本,其亦觉得自己的毕业证书上的姓名为其曾用名余燕平,与其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故亦想通过制作假证予以修正。

两名被告人正是由于贪图一时便利的心理,从而实施了找人帮忙制作假
毕业证的行为。

2. 伪造自己合法获得的证书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此,应作如下理解:首先,某种行为本身已触犯刑法,符合犯罪构成;然而,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具体说来,任何行为只有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危害性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刑法则不规定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与不构成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属刑法调整范围,而后者则不具备犯罪构成后果要件,属一般违法行为,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调整。

因此,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界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案中,两被告人为贪图便利,提供本人的真实照片、真实姓名和真实学籍资料(专业)伪造本人合法获得的毕业证书,该毕业证书上记载的姓名、就读时间、学习经历、就读专业等个人身份信息均为真实,不存在使用该毕业证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无法追究的可能,并且两被告人在未实际使用假证的时候案发,也未造成严重的犯
罪后果,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

当然,两名被告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作假毕业证)的行为显然不当,属于违法行为,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但是,行为人伪造自己已经合法获得的证书,用于其他违法用途,构成其他犯罪的,应该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3. 伪造他人合法取得的证件也应按刑法规定作为犯罪处理。

本案被告人刘军华不具有制作、出具毕业证书的资质,其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为他人伪造毕业证件的行为,其主观目的显然与被告人胡果、余燕燕不同。

本案案发时,从被告人刘军华身上缴获了准备出售的伪造身份证,证实刘军华是以伪造证件为业的,其行为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处理。

由于被告人刘军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刘军华的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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