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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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是指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接受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包专业工程,也可以接受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独立施工所有承接的专业工程,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合法地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是指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接受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作业分包。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根据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指为了保证企业的合法运营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内容:
1. 资质申请和审核:规定了企业申请各类资质的要求和流程,包括提交资料、审核标准、审核程序等。

同时规定了审核结果的公示和通知方式。

2. 资质等级分类: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不同等级,根据企业的业务规模、经验、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定。

不同等级的资质享有不同的权益和限制。

3. 资质认证和年审:规定了企业获得资质后,需要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资质的认证和年审,以确认企业仍然符合资质要求。

同时规定了认证和年审的内容、标准和流程。

4. 资质使用和限制:规定了企业在使用资质时需要遵守的管理要求,包括资质的有效期限、使用范围、使用权益和限制等。

同时规定了企业在资质有变动时需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更新相关资料。

5. 违规处罚和申诉机制:规定了企业在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时可能面临的处罚和纠纷解决机制。

同时规定了企业在不满意处罚结果时可以提出申诉的程序和要求。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应根据相关规
定,合法合规地申请和使用各类资质,以保证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6篇)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6篇)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___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____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___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___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____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篇)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强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化工、市政公用、通信等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施工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划分与标准第五条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二)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三)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一)特级资质:1. 具备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的经历;2. 具备5个以上一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3. 具备5个以上二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4. 具备5个以上三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5. 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6. 年工程结算收入20亿元以上;7. 具有省级及以上优良工程不少于10项;8. 具有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不少于3项。

(二)一级资质:1. 具备3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的经历;2. 具备2个以上二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3. 具备2个以上三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4. 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5. 年工程结算收入10亿元以上;6. 具有省级及以上优良工程不少于5项;7. 具有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不少于1项。

(三)二级资质:1. 具备2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的经历;2. 具备1个以上三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3. 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4. 年工程结算收入5亿元以上;5. 具有省级及以上优良工程不少于3项。

(四)三级资质:1. 具备1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的经历;2. 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3. 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4. 具有省级及以上优良工程不少于1项。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概述企业资质管理是指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过程。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本国境内的企业。

二、资质证书的申领1.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项目和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2.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根据证书类别和相关规定而定,过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未办理换证手续的,相关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资质证书的管理1.企业应妥善保管资质证书,防止证书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现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重新办理。

2.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使用资质证书,不得擅自涂改、转让或伪造证书,如有违规行为,将被依法处理。

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及时更新资质证书,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确保资质证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四、资质证书的挂靠和转让1.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挂靠协议,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2.企业资质证书的转让需遵循相关法规和规定,办理过程中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确认后,方可生效。

五、资质违规行为处理1.企业如发生资质证书被吊销、暂停或注销等违规行为,应及时整改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2.对于恶意违规、涉嫌欺诈等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列入信用不良企业名单,对企业经营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六、处罚与监管1.对于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资质证书、吊销资质证书等。

2.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企业资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企业资质证书的合法有效持有和使用,真实有效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七、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管理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的,以本规定为准。

2.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为加强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提升建筑企业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了《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2024年之后申请或更新建筑企业资质的相关申请人和监管机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提升建筑行业的整体素质,健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依法注册并经核准的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资质、设计资质、咨询资质和监理资质等四个类别。

建筑企业应根据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申请相应的资质,不得擅自从事与其资质不符的业务。

第四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等三个等级。

建筑企业应根据其业务规模、业绩和管理水平选择相应的资质等级,不得超越其申请资质的范围。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核准第五条建筑企业申请资质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法定的组织机构和法人地位;2. 具备相应人员的技术、管理和财务能力;3.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技术要求;4.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相关经历和业绩。

第六条建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企业证书;2.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和专业资格证书等相关人员证书;3. 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文件;4. 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5. 企业曾经参与的建筑工程项目资料和业绩证明。

第七条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应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申请人应填写真实准确的企业和人员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申请。

第八条监管机构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申请进行审查,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要求其进行补正。

补正不到位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九条监管机构应在接到资质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合格的资质申请进行核准,并发放资质证书;对不合格的资质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般性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 基本原则: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管理,依法行使权益。

2. 企业分类:建筑企业通常根据企业规模、业绩、技术实力等因素进行分类,以便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不同的资质管理。

3. 资质等级:建筑企业通常分为多个等级,如一级、二级等,不同等级的企业具有不同的业务范围和能力。

4. 资质取得:建筑企业若要取得资质,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技术力量、设备等。

5. 资质审核:建筑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需要通过审核,审核主要涉及企业的资质条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技术实力等方面。

6. 资质管理:建筑企业在取得资质后应按照规定进行资质管理,如及时更新注册信息、履行报告义务、按时缴纳费用等。

7. 资质监管:建筑企业资质管理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企业依法运营。

总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旨在保障建筑行业的发展,提高建筑企业的规范化程度和竞争力,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具体的资质管理规定会因国家的具体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
文件而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规定。

建筑企业应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的资质管理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企业资质认定管理制度规定

企业资质认定管理制度规定

企业资质认定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为规范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提高企业资质认定效率和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资质认定的申请、审核、认定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三、资质认定申请1. 企业取得资质认定资格后,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资质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相关资质证书、财务状况、生产能力等必要资料。

2. 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

如有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企业资质认定资格。

3. 资质认定申请应按规定办理,逾期未报或未出具批准文书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资质认定审核1. 资质认定审核工作由相关部门进行。

审核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办理。

2. 审核应严格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地进行。

对于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应予以认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符合条件的具体理由。

3. 审核人员应保守审查申请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严守审核程序的保密要求。

五、资质认定认定1. 通过审核的企业,应按相关程序进行资质认定认定。

发给认定证书,并在相应媒介上公布。

2. 对于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重新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六、资质认定监管1. 已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严格按照认定范围和业务范围开展相关工作。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对于违反资质认定规定的企业,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七、资质认定权责1.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办理资质认定相关工作。

2. 相关部门在资质认定过程中拥有权利和责任,包括审核、认定、监管等权利和责任。

3. 对于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取消或暂停资质认定资格、对企业进行警告、罚款等。

八、资质认定的终止1. 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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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员工每月享受带薪休假4天,每天工作8小时(不含用餐和休息时间)。

特定部门除外。

2.根据营运需要,公司按《劳动法》规定可以要求员工超时工作,以等同时间补钟。

3.门店实行全员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拒不参加打卡,以旷工论处。

4.每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下罚款现金10元,10分钟以上按1分钟1元计,15分钟以上4小时以内扣罚75元,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 次,另行扣罚75元。

5.员工漏打卡每月不得超过2次,同时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方为有效。

当月漏打卡第3次扣款30元,以后每漏打卡1次扣罚10元6.旷工:基层员工旷工1天扣罚150元;其他人员旷工1天扣罚300元,连续旷工3 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7.员工连休、病假、事假5天(含)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执行,5天以上由门店总经理审批。

8.病假:员工请假须有医院或相关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单及收费单,员工所获得的病假天数与扣薪金天数相等。

9.事假:扣除所请事假天数的工资,且事假不享受当月请假期内公司特定福利和其他奖励补贴,事假全年累计10天和病假全年累计达15天以上,不享受年假。

10.年假:凡在本公司任职满一年的员工,享受有薪年假5天,,工作期间提出辞职的不享受年假年假不许跨年度累计,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分或重大违规违纪处罚的,当年年假取消。

11.请假必须要填《员工请假卡》,需要提前24小时申请,经批准后,假期生效,不接受电话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无故缺席或擅自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12.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部门按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休假计划,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按公司规定给予补休处理13.婚假、产假、丧假参照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成长的主要场所之一,其特点是学生比较集中,集体生活时间长,搞好学生宿舍纪律与安全的管理工作,对稳定学校的学习生活秩序,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财物、人身安全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根据我校学生住校的实际情况和纪律、安全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进出宿舍区大门的规定1.宿舍区开门、关门的时间(1)周一至周四:早6:40(开门)——7:25(关门);晚21:20(开门)——21:35(关门)(2)周五:早6:40(开门)——7:25(关门);晚17:00(开门)——17:30(关门)(3)周日返校:请于19:20——19:30期间到宿舍,同时到住宿管理老师处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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