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全文2016年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全文2016年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全文2016年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2015

发表日期:2015-02-11 | 来源:民商法律网| 点击数: 2974 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

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内建房函[2012]125号 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 为加强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我厅草拟了《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盟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2年3月19日前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房地产开发”或者“置业”字样。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占80%以上;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在建商品住宅项目全部进行全装修,向社会提供成品住宅; 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其中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占90%以上; 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8、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10、项目手册填报及时,数据准确无误,信用等级必须为“优”;

中国地级市面积排名表

中国地级市面积排名表 我国各地级市面积排名表2009-11-0220:03名称面积(单位:平方公里) 呼伦贝尔市263953 酒泉市167996 赤峰市90275 鄂尔多斯市86752 巴彦淖尔市65788 通辽市59535 乌兰察布市54491 黑河市54390 哈尔滨市53796 普洱市45385 榆林市43578 齐齐哈尔市43000 张掖市40874 牡丹江市40435 承德市39519 赣州市39380 伊春市39017 张家口市36829 延安市36712 百色市36252 绥化市35211 河池市33494 武威市33249 拉萨市31662 佳木斯市31528 遵义市30763 曲靖市29855 陇南市27923 桂林市27797 包头市27768 吉林市27722 怀化市27564 汉中市27246 庆阳市27119 南阳市26591 双鸭山市26483 南平市26278

白城市25683吉安市25219忻州市25180临沧市24469十堰市23698安康市23391鸡西市23040昭通市23021三明市22929上饶市22784永州市22255南宁市22189大庆市22161保定市22159昆明市21473丽江市21219白银市21209吕梁市21143宜昌市21081邵阳市20829临汾市20589长春市20565吴忠市20395绵阳市20281松原市20159朝阳市19731保山市19637襄樊市19626定西市19609郴州市19317商洛市19292龙岩市19027清远市19015九江市18823信阳市18819抚州市18817柳州市18677宜春市18669韶关市18380常德市18190宝鸡市18175六安市18141白山市17485黄冈市17453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 重点服务 > 资质认定 > 房地产机构 首页  当前位置: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发布时间: 2011-10-25 11:20:03 字体:[ 大 中 小 ] 苏建房(2001)25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第77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业务。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六条 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亿元以上;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 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七条 申请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设面积竣工8万平方米以 上; (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 (五)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 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简体繁体English 日本语WAP 中国南通个性化定制 政府微博 公务员邮箱首页新闻中心透视南通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大厅公众交流

全国地级市名单

中国城市名称大全(含县级市)全国各地所有城市名单 共661个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并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0个地区(州、盟);661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个;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852个市辖区。总计:省级34个,地级333个,县级2862个。 直辖市 北京市:海淀区、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丰台区、朝阳区、崇文区、大兴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昌平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天津市:和平区、河西区、河北区、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武清区、塘沽区、西青区、汉沽区、大港区、宝坻区、东丽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 上海: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杨浦区、虹口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南汇区、奉贤区、崇明县 重庆: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垫江县、武隆县、丰都县、城口县、梁平

2016年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现状及十三五发展趋势

2016年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现状及十三五发展趋势 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建筑装饰行业完成工程总产值3.4万亿元,比2014年增加了2300亿元,增长幅度为7%,增长速度比2014年回落了2.3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24.7%,与宏观经济增长速度7%基本持平。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第一年,对于建筑装饰行业来说,仍将是情况较为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的一年。 行业总体稳中有进 2016年虽然行业发展的困难较大,但由于我国既有建筑的基数大,装修改造比例很高,市场仍处于整体扩张的态势之中,全年预计仍有所增长。只要抓住机遇,就可能实现稳中求进、稳中求好的发展目标。2015年建筑业新开工项目环比下降了16.7%,是近30年首次出现大幅下降的局面,对建筑装饰行业的影响极大。根据上游行业2015年运行状态分析,预计2016年新建建筑工程的装修装饰工程数量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工程造价也会大幅度压低,将会给以大型建筑装饰工程为主要的经营目标的企业造成强烈的冲击。 2016年,装饰行业内各专业细分市场的结构将发生深刻变化。由于房地产增幅下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放缓,新建大型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会有较大幅度的减少。但受城市建筑高层、超高层发展趋势的拉动,大型建筑的建筑幕墙工程将继续保持一定的增长;受节能工程拉动,建筑节能窗等全年还会有较大的增长;随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构调整,新建住宅成品房精装修工程还将有所增长,特别是在房地产去库存的过程中,成品房精装修可能成为去库存的一种重要手段。2016年既有建筑的节能减排装修改造工程、旧住宅的改造性装修工程、既有公共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改造性装修工程等也会持续增长。根据行业运行整体态势分析,2016年将有可能出现前低后高的运行轨迹。 结构调整与优化将加速 2016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和国家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任务目标的确定,将给建筑装饰行业的运行带来极大的变化。建筑装饰行业将以去产能为目标,推动不同行业的融合,加快企业间的兼并、重组、战略合作等步伐,从观念提升到实际操作都将推动行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没有专业特点、管理与运作不规范的小微建筑装饰工程企业将是被市场清出的重点。由于这类企业人员的主要构成是年龄较大的农民工,所以,将会有一批年龄较大的农民工退出市场,农民工的年龄结构将得到优化。同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国家会降低保险金费率,企业获取优质人力资源成本有所下降。我国高质量新生劳动力相对充足,为行业深度调整人才结构将创造有利环境,2016年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行业的人才结构将得到调整和优化。 为了增加建筑装饰市场的有效供给,建筑装饰行业的去产能将引发新一轮以品牌、资金、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各部门质量职责和权限管理制度

各部门质量职责和权限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公司管理层对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做出规定,并通过内部沟通和宣导使全体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管理绩效承担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和努力,了解自己在质量环节上的重要性,提高质量意识,以确保公司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并促进持续改进和完善。 2.职责 总经理负责确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3. 程序 3.1总经理职责 3.1.1认真学习、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 3.1.2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对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质量承担全责。 3.1.3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批准和发布质量管理手册。 3.1.4创造并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人际关系,倡导积极奋发的企业精神,充分调动员 工的积极性,确保企业内部职责明确,并倡导沟通。 3.1.5任命质量负责人 3.1.6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持续改进。 3.1.7组织召开重大质量会议,做出重大决策。

3.2质量负责人职责 3.2.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企业的质量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负责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各部分,各过程的建立、实施、保持和完善。 3.2.2具体领导品保部门工作。 3.2.3向总经理报告本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所取得的业绩,以及质量管理体系需做的改进。 3.2.4组织内部检查和考核,确保形成自我完善机制,保证体制的有效运行,并进行组织质量职能的协调实施并监督检查。 3.2.5组织质量管理文件、制度的制定和审核。 3.2.6负责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的外部沟通和联络。 3.2.7组织评审重要的不合格(包括不合格工作和不合格品)。 3.3包装部的职责 3.3.1负责各车间工艺操作记录的控制。 3.3.2组织生产和对生产全过程的控制。 3.3.3负责对生产技术的完善、对工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3.4负责工作环境卫生的管理。 3.3.5负责外部包装及原料和成品储存管理。 3.3.6负责本公司生产设备的使用保养及维修工作。 3.3.7负责本公司的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工作。 3.3.8负责本公司各种生产材料验收,入库工作。 3.3.9负责本公司过程及产品监控和测量管理工作 3.4品保部工作

房地产开发商资质等级及标准

房地产开发商资质标准 开发商的开发资质分这么几种: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 开发商的资质往往与开发商的资金实力(注册资金)、开发项目能力有直接的关系,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来执行。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解读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解读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 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 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 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 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质量管理部管理制度最新版

质量管理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提升部门整体形象,规范部门内部员工工作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达到质量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质量管理部所有在岗人员。 3. 内部管理制度 3.1请假制度 3.1.1部门员工请假均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员工请假/休假申请单》,病假需提供有关 医院证明。其它情况按公司制度进行。 3.1.2经部门领导批准后的请假申请单作为考勤依据,把此上交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员处 备案,凡请假条在休假前没有上交的,一律视为无效请假。 3.1.3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的,必须在上班前半小时内电话、短信和微信告知科室负责 人,并说明情况。然后,在上班的一天内办理补假手续,补假手续应按照请假程序执行,填写《员工请假/休假申请单》,未告知的请假现象按旷工处理。事后未办理请假手续或逾期办理者,按旷工处理。 3.1.4凡请假条未经批准、事前不请假、假期满后未续假的、续假未批准者、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 理。旷工扣除三倍工作日工资,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者,上报人力资源部处理。 3.1.5凡请假超过3天(含3天)以上者,均须提前3天写请假申请。确因亲人病危、家庭发生重大 变故等特殊情况可以当面、电话、短信、微信请假。来单位后立即填写《员工请假/休假申请单》。 3.2晨会制度 3.2.1违反部门制度时考核当事人50元/次,科室主管同时考核50元/次,重复出现翻倍对当 事人和科室主管进行考核,科室主管自行拟考核单,若部门起草翻倍考核,第三次调出质量管理部。 3.2.2参加晨会的人员每天早上8:15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不允许迟到早退,未请假者 按迟到处理.考核按3.2.1处理。 3.2.3所有参加晨会人员手机设置静音、不允许有交头接耳、窃窃私语、吃早点或者嬉戏打闹的现象, 对不按要求的责任人和科室主管同 3.2.1处理。 3.2.4所有参会人员着装工作服和佩戴工作证,晨会中应保持正确站姿、精神饱满,不允许东倒西歪和 东张西望,对不按要求的责任人和科室主管同 3.2.1处理。 3.2.5特殊情况需要离开者,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情况,允许后方可离开。对不按要求的责任人和科室 主管同 3.2.1处理。 3.3培训制度 3.3.1全员性:科室成员必须全员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需及时向主持人说明情况, 获允后方可离开,对不按要求的责任人和科室主管同 3.2.1处理。 3.3.2针对性:对近期工作中出现的质量波动异常现象,展开有预防性,有目的性的培训,确定措施, 并对类似质量问题举一反三,杜绝质量隐患。 3.3.3计划性:各科室负责人应在月初制定好本月的培训计划,并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培训。对部门临时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来自于:姜昭楠发布时间:2016-04-05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品质部管理制度

品质部管理制度 一、目的 明确品质部人员职责、权限,规范产品品质控制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1.1适用范围 适用于品质部的管理、公司产品的品质控制。 1.2主要职责 1.2.1品质部负责人负责编制本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 1.2.2各岗位人员依据本人的岗位职责、权限在工作中建立联系,履行相应职责。 1.3品质部架构

二、品质部职责 1)建立品质控制体系,制定品质管理制度; 2)制定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 3)编制公司各类产品和物料的质量标准; 4)来料、制造、成品品质检验规范的制订与执行; 5)来料、制造过程品质的巡回检验和出货检验; 6)不合格品处置及预防措施的订立与执行; 7)品质成本的分析与品质控制事项的制定; 8)评定产品质量水平,报告存在的质量缺陷; 9)计量具、量表、检测仪器、设备、工装治具的校验与控制; 10)对供应商的评定,品质能力的辅导、控制,保证物料的质量; 11)受理客户产品质量抱怨和投诉,原因分析及制定改善措施; 12)品质培训计划的制定及执行; 13)对质量管理类文件进行维护和控制。 2.1品质部经理岗位职责 2.1.1岗位名称:品质部经理 2.1.2直接上级:总经理 2.1.3直接下级:品质保证工程师、品质控制工程师、文员 2.1.4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公司品质管理控制体系;制定本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工作标 准和考核办法;管理品质部的正常运作;对品质系统的正常运作负责;对公司内部的品质事故负责。 2)品质管理体系的设计,程序的拟定。 3)成品、物料检验计划的制订,品质成本的控制并监督完成。 4)按照生产出货要求制订检验计划,生产急件优先检验安排。 5)物料、制造过程、出货品质的质量控制,检查现场检验状态标识和追溯。 6)让步接收批准与否决;不合格处置及评价;成品品质鉴定与判定意见的签署;处理 存在或是潜在的质量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预防措施。 7)控制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现象不再重复发生,进行质量问题的分析、改进、跟踪。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7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016年中国建筑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2016年中国建筑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独家发布机构:千讯(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报告简介 主要内容:建筑行业的国内外发展概况、行业的发展环境、市场分析(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市场特点等)、生产分析(生产总量、供需平衡等)、竞争分析(行业集中度、竞争格局、竞争组群、竞争因素等)、产品价格分析、用户分析、替代品和互补品分析、行业主导驱动因素、行业渠道分析、行业赢利能力、行业成长性、行业偿债能力、行业营运能力、建筑行业重点企业分析、子行业分析、区域市场分析、行业风险分析、行业发展前景预测及相关的经营、投资建议等。 本报告为专业版(十六章),研究框架全面、严谨,分析内容客观、公正、系统,真实准确地反映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是企业进行市场研究工作时不可或缺的重要参考资料,同时也可作为金融机构进行信贷分析、证券分析、投资分析等研究工作时的参考依据。以下是报告的详细目录: 中国建筑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2016版(专业版) 研究背景 研究方法 建筑行业界定和分类 1.行业定义、基本概念 2.行业基本特点 3.行业分类 第一章建筑行业国内外发展概述 一、全球建筑行业发展概况 1.全球建筑行业发展现状 2.主要国家和地区发展状况

3.全球建筑行业发展趋势 二、中国建筑行业发展概况 1.中国建筑行业发展历程与现状 2.中国建筑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2015-2016年中国建筑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一、宏观经济环境 二、国际贸易环境 三、宏观政策环境 四、建筑行业政策环境 五、建筑行业技术环境 第三章建筑行业市场分析 一、市场规模 1.2011-2015年建筑行业市场规模及增速 2.建筑行业市场饱和度 3.影响建筑行业市场规模的因素 4.2016-2020年建筑行业市场规模及增速预测 二、市场结构 三、市场特点 1.建筑行业所处生命周期 2.技术变革与行业革新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3.差异化分析 第四章区域市场分析 一、区域市场分布状况 二、重点区域市场需求分析(需求规模、需求特征等) 三、区域市场需求变化趋势

2016年-2017年中国建筑行业分析报告(完整版)

中国建筑行业分析报告(完整版)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目录 第一章建筑业基本情况 (1) 第一节建筑业的定义及分类 (1) 第二节行业主要产品分析 (2) 一、产品结构 (2) 二、主要产品及应用领域 (2) 第三节行业地位及重要性 (2) 第二章 2011年建筑业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4) 第一节 2011年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4) 一、国内宏观经济形势 (4) 二、国内经济趋势判断 (10) 第二节 2011年建筑业政策环境分析 (11) 一、主要政策汇总 (11) 二、重点政策及重大事件分析:稳中求进的政策基调,绿色化和信息化的发展 方向 (12) 三、产业政策发展趋势:优化结构,加强信息化,推进绿色化,实现安全化15 第三节 2011年建筑行业社会环境分析 (15) 第四节 2011年建筑行业技术水平及工艺流程 (16) 一、行业主要技术术语及简要解释 (16) 二、行业生产工艺技术 (17)

三、2011年行业劳动生产率:平稳提高 (18) 四、行业技术发展方向:注重科技创新,实现绿色节能 (20) 五、行业最新技术动态:多项成果填补我国建筑业技术空白 (21) 第三章 2011年建筑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21) 第一节供给分析及预测 (21) 一、供给总量分析 (21) 二、供给结构分析 (22) 三、供给预测 (25) 第二节需求分析及预测 (25) 一、需求总量分析 (25) 二、需求结构分析 (26) 三、需求预测 (28) 第三节市场分析及预测 (29) 一、建筑业供求平衡分析及预测 (29) 二、建筑业产值效率分析 (31) 第四节 2011年全球市场及我国进出口情况分析 (32) 一、全球市场情况分析 (32) 二、我国建筑业海外市场分析 (34) 第五节投融资分析及预测 (35) 一、固定资产投资分析 (35) 二、兼并重组情况分析 (37) 第六节经营情况分析及预测 (38)

质量部管理制度

质量部管理制度 为加强质量部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司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质量部管理制度: 一、质量部组织结构主要包括:质量部经理;质量专干;检验员;试验员; 二、从事质量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公司统一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 书和检验印章,并获得公司的授权。 三、从事质量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在进行检测、判 断、处置时应不受研制、生产进度、成本等因素的约束。一般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干预质检部门的结论。特殊情况下,公司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否决或改变质检部门对质量问题的判断和处置结论时,必须签署书面意见。 四、检验/试验人员必须给予产品明确的确认和处置,对批次产品应做出合格、 拒收或复检等处置。对合格产品应准予放行,对不合格产品应按程序进行反馈。 五、质量管理人员应对违反程序文件、管理文件要求、“人、机、料、法、环、 测”不符合规定、违反工艺规定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制止,有权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限其改正。 六、检验/试难人员应保证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将质量信息按规定归档或上报, 以便进行质量追溯。 七、当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批次性不合格、或产品质量明显下降时,质量部有权 停止有关工序生产,立即报告总经理,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查明质量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八、日常工作中,检验/试验人员应做到: 1、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技术文件、检验文件、标准和规范; 2、熟练掌握质量检验/试验方法、能正确使用与工作相适应的检测的和试验的 仪器、设备和量检具; 3、作好各工作的检验记录和试验记录,及时对主管领导提供质量信息及质量信 息反馈资料; 4、参与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会,积极配合本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质量分析; 5、积极参与培训,努力提高个人业务水平,及时提出质量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回应了媒体的提问。  四大行业税率确定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 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介绍,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

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受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 2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做出妥善安排。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

如何制定质量管理规定

如何制定质量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质量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的推行,并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逐步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二质量管理的权责 (一)总经理室为本厂质量管理的领导部门。工艺部门为全厂质量管理的技术部门。 (二)本厂实行“部门内部控制,相关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原则。 (三)各项质量标准与检验规范由工艺部门制订,由总经理室发布。 (四)部门内部质量控制措施由各部门制订、发布。报总经理室备案。 (五)总经理室制订对各部门的质量管理考核措施并组织落实。 (六)质量异议的最终裁决由总经理负责。 三工艺部门应制订下列质量文件: (一)原材料及外协加工配件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二)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四)工序操作标准; 四质量文件的修订 (一)各项质量文件若因①机械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流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订。 (二)工艺部门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质量管理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各项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进行修订。 五产品质量确认 下列情况要求质量确认:

(一)批量生产前的质量确认。 (二)客户要求质量确认。 (三)客户来图来样。 六质量管理作业实施要点 A 进料检验作业实施要点 (一)需用部门依照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将进料厂商、品名、规格、数量等,填入检验记录表内。 (二)判定合格,即将进料加以标示"合格",办理入库手续。 (三)判定不合格,即将进料加以标示"不合格",填妥检验记录表及验收单内检验情况。并即将检验情况通知采购部门,由其依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特采。 1.不需特采,即将进料加以标示"退货",并于检验记录表、验收单内注明退货,由仓储人员及采购单位办理退货手续。 2.需要特采,由综合部经理批准,将进料加以标示"特采",并于检验记录表、验收单内注明特采处理情况,办理入库或扣款等有关手续。 (四)检验时,如无法判定合格与否,则请工专业人员会同验收,会同验收者需在检验记录表内签章。 (五)检验时,抽样应随机化,并不得以个人或私人感情认为合用为由,予以判定合格与否。 (六)回馈进料检验情况,将供应商交货质量情况及检验处理情况登记于该供应商交货质量记录卡内,每月汇总制作供应商质量月报表报总经理室。 B 制程质量管理作业实施要点

2017年中国建筑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前景预测

2017年中国建筑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前景预测 从固定投资来看,投资完成额增速目前仍旧在下滑,截至2016年10月,全社会固定投资约40万亿,同比增速约8%。和建筑业最相关的房地产固定投资累计同比增速目前仍旧在低位徘徊,截至2016年10月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累计同比增速约7%左右,基建投资增速较快,累计同比增速近几个月一直维持在20%左右的水平,在PPP加速,地产投资增速有可能进一步下滑的情况下,预计2017年基建投资增速中枢将向上提升。 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增速下滑 房建基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增速下滑

和固定投资完成额不一样的是,建筑业产值和新签合同额近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反弹。建筑业总产值累计同比增速在经过2015年10月之后出现了连续几个月的向上提升,且目前仍旧在向上通道之中,截至2016年9月,建筑业整体产值累计同比增速约7%左右。从建筑业新签合同额来及增速来看,新签合同额累计增速也处于向上提升通道,截至2016年8月,建筑业新签合同额累计同比增速提升至10%左右。原因可能是基建投资加码,PPP落地加速所致。合同是产值的先行指标,新签合同的提升将会反映到2017年建筑业产值的继续提升上。 建筑业总产值累计同比增速近期出现下滑 建筑业新签订合同额累计增速仍在提升之中

Q3建筑板块预收创历史新高,预示Q4建筑板块营收大幅提升预收款和预付款的分析是营收增长的先行指标。从预收款来看,建筑板块2016年前三季度预收账款平稳增长,增速约10%。但从Q3单季度预收账款来看,2016年建筑板块Q3预收账款达到历史新高,且同比增速高达90%,同样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2016年1-9月建筑板块预收账款同比稳增约10% 2016年Q3单季度预收账款大增90%达历史新高 从单季度预收账款环比来看,当季预收账款和下一个季度营业收入呈现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例如:1)2015年建筑板块Q2单季度预收账款92亿元,较2015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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