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赔偿的范围
结合所学理论_自拟题目

结合所学理论_自拟题目写一篇1500字的论文论行政赔偿的范围摘要完善国家行政赔偿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我国自实施《国家赔偿法》以来由于立法滞后与社会发展的矛盾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过窄导致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合法权益不能完整保护的缺陷日益突出有待于在理论上深化认识和实践上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两个部份的内容一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即对哪些行为应予赔偿哪些行为可不予赔偿二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即对哪类损害予以赔偿哪类损害不予赔偿以及对间接损害、精神损害是否给予赔偿等1。
国家对行政侵权赔偿范围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也是国家民主与法治的标尺。
因为法治国家的关键就在于必须做到“依法行政” 而国家行政侵权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国家通过对其违法职权行为的赔偿有利于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侵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以实现最大的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益。
世界通例国家机关中人数最多、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关系最为广泛密切的都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影响国家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的发展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和提高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完成上述复杂艰巨的任务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许多强有力的执行权和应付多变情况的自由裁量权毫无疑问行政权运用得好利国利民运用不当或稍有不慎就会产生各种不利的后果就可能损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2。
因此必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错误职权行为有所约束和惩戒赔偿即是其中之一。
一、我国行政赔偿立法理论与实践的缺陷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和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完善密切相关。
论述行政赔偿的范围,你认为现行赔偿范围是否合理

论述行政赔偿的范围,你认为现行赔偿范围是否合理论文提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尤其是行政管理职能的范围得以拓宽,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都可能给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比较狭窄,仅包括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直接损害赔偿,而对于日益突出的公有公共设施损害、精神损害、抽象行为损害和间接损害等行政赔偿问题并未涉及,这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
本文试就行政赔偿范围的上述问题加以探讨。
行政赔偿的损害范围物质损害,又称财产损害,是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iv]如物的损害,身体健康权损害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都会造成物质损害。
物质损害又可以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
直接损害是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现存财产上权利和利益的数量减少和品质降低。
间接损害是指侵权行为阻却了财产上的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到来的利益,例如利息、租金、利润、劳动报酬等。
我国行政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害为主,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v]如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
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
前者如侵犯人格尊严或侵犯身体健康权引起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后者如行政机关非法拆除相对人的建筑,致使受害人气愤、痛苦。
遗憾的是,《国家赔偿法》没有全面肯定精神损害赔偿,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缺乏精神损害赔偿的传统,精神损害赔偿不发达所致;另一方面是过多的考虑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的结果。
现行赔偿范围是否合理综观现行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不难看出其受我国《行政诉讼法》影响的程度。
无论从条文的设置还是具体的表述上看,《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都受到了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规定的影响。
2024最新行政赔偿法全文2024

引言概述:正文内容:一、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1.对于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的损失,例如违法强制拆迁、非法征用土地等。
二、行政赔偿的主体与程序1.行政赔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侵权行为实施单位。
2.行政赔偿的申请程序分为自愿协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个阶段。
3.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进行行政赔偿申请。
4.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相应的处理决定。
三、行政赔偿的计算与支付1.行政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以具体损失为依据,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2.行政赔偿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赔偿、分期支付等多种方式,具体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行政赔偿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逾期未支付的,还应当按照法定利率支付滞纳金。
四、行政赔偿的救济措施1.对于行政赔偿争议,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行政复议应当在行政复议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复议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3.行政诉讼应当依法在法院提起,法院应当按照行政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审理。
五、行政赔偿的监督与评估1.行政赔偿的监督主要由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赔偿。
2.行政赔偿的评估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确保行政赔偿数额的公正、合理性。
总结:本文介绍了2024年最新行政赔偿法全文,从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主体与程序、计算与支付、救济措施以及监督与评估等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阐述。
行政赔偿法的修订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希望本文能为读者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用的参考,进一步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保护自身权益。
简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简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行政补偿是指政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失而予以赔偿。
行政补偿一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政府及有关机构的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失,或者是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损失的情况,补偿价值包括物质损失和不可抗拒的精神损失。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是由于行政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案件。
这种情况一般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官员的不当行为,包括政府或有关机构的实施行政活动,行政官员在职责任范围之外,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法定程序承担行政职责,违反政府规章制度所致损失,而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行政补偿。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的损害案件。
这主要是指政府有关机构或行政官员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政府规章制度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是政府有关机构或行政官员因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政府规章制度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精神损失,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可以由以上两类情况总结:一是由于政府行政行为或行政官员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案件;二是由于政府有关机构或行政官员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政府规章制度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是造成不可抗拒的精神损失的案件。
以上所述只是行政补偿的主要适用范围。
换句话说,行政补偿也可以适用于政府行政行为或行政官员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和经济损害,也可以适用于政府与行政官员违反法律规定、法定程序所致的损害和不可抗拒的精神损失,还可以适用于政府违反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而引起的损失,或者是违反政府政策和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损失。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依据法律框架,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具体的详细内容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被诉讼方需要清楚地认识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以便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享受行政补偿。
总之,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政府行政行为或行政官员不当行为以及政府与行政官员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政府规章制度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是违反政府政策和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损失所划定的。
行政赔偿法2023年全文解释

行政赔偿法2023年全文解释一、引言行政赔偿法2023年全文解释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行政赔偿法进行全面解释,以期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法律内容。
二、行政赔偿法的基本概念在全文解释行政赔偿法之前,首先要了解行政赔偿的基本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政府因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或者实施公共服务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法的出台,旨在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三、行政赔偿法的主要内容1.行政赔偿的条件和程序- 行政赔偿的条件包括行政机关的过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存在因果关系等。
行政赔偿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调解、决定等环节。
2.赔偿范围和方式- 行政赔偿的范围涵盖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赔偿方式包括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多种形式。
3.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 行政赔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和惩处制度,同时设立了赔偿评估机构,加强对行政赔偿的监督。
四、对行政赔偿法的个人观点和理解行政赔偿法的全文解释,为公民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促进社会公正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行政赔偿法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推进,确保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使公民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五、结语行政赔偿法2023年全文解释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为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各级行政机关能够严格执行行政赔偿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赔偿法的基本概念部分,可以进一步解释行政赔偿的对象和范围。
行政赔偿的对象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些主体在与政府机关进行交互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政府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因此行政赔偿法需要对这些情况进行规范和赔偿。
浅论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法》 已颁 布实 施 十年 有 余 , 期 间社 会 迅 速 发 展 , 这 虽
然 法律 要求 其 固有 的 稳 定 性 , 是 新 情 况 的 出 现使 但
件 的行 为 。《 家赔 偿 法》的行 政 赔 偿 范 围 采用 的 国
是 一 种 举 例 式 的 规 定 ,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行 政 只
赔 偿 标 准 不 够 完 善 等 一 系列 问题 。 究其 原 因 主要 是 : 统 官 本 位 思 想 的制 约 以及 当今 执 政 理 念 的 宣传 教 传
化 ; 家财 政 负担 问题 ; 关法 学理 论 的 不 成 熟 ; 家 行 政 机 关 的 强 势 地 位 等 。 结合 行 政 赔 偿 范 围的 缺 陷 国 相 国
浅 论 我 国 行 政 赔 偿 的 范 围
吴 本 亮
( 京 大 学 , 苏 南 京 2 09 ) 南 江 1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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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行 政行 为是 相对 于具 体行 政行 为 而言 的 。我 国行
政 法 理 论 一 般 认 为 , 象 行 政 行 为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针 抽 对 不 特 定 多 数 人 制 定 的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行 为 规 则 。 它 包 括 行 政 立 法 行 为 和 制 定 其 他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一、总体原则
1、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应当根据给予补偿的内容和形式、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因素,确定补偿范围、补偿数额及补偿期限等,使行政补偿具有法律约束力。
2、被补偿者对补偿数额应表示书面同意,才可以得到补偿。
3、补偿,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补偿的具体范围
1、物质损害补偿:指由于政府、国家行政机关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各种损害而给予的补偿,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政府、国家行政机关的责任。
2、精神损害补偿:指对患者因感到精神不适,可以补偿其精神损失,包括财产损失,身体受损,职业发展受阻,家庭生活受挫、家庭关系受累等。
3、赔偿损失:指因行政机关、政府的过失、疏忽而给予损失补偿等。
4、补偿医疗费用:指由于政府、国家行政机关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医疗费用损失,而政府、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承担的补偿。
三、补偿流程
1、受损方提出补偿申请,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2、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审查申请,并调查损失情况。
3、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适用的法律确定补偿内容和补偿金额。
4、行政主管部门将补偿金额通知受损方,受损方接受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支付补偿金。
5、受损方收到补偿金,行政补偿程序完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下(第五版)第六编行政赔偿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 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 由的;
•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 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造成公 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 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其他违法行为。
•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张亲 属怀疑被佘杀害。 • 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 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 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佘 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行 政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 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原条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请注意细节的变化。实际上归责原则有了转变,由单纯 “违法归责”转变为“结果归责”。)
国家赔偿的类 型
行政赔偿
侵权主体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刑事赔偿 民事、行政诉讼 中司法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 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民事、行政审判职权的法院
2、两者发生基础不同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司法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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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赔偿的范围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尤其是行政管理职能得以拓宽,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都可能给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然而我国法律对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从而间接的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主要从我国行政赔偿范围概述、行政赔偿范围的界定、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的范围的调整比较以及对行政赔偿范围存在的不足等部分,对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加以探讨。
关键词:行政赔偿范围行政相对人行政赔偿范围的界定目录前言4一、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5(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 5(二)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方式 5(三)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的因素 5(四)界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原则 6二、我国现行行政赔偿的范围 6(一)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6(二)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7三、我国现行行政赔偿的范围的不足 7(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单一 7(二)《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较窄 8四、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完善 8(一)确立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8(二)扩大行政赔偿侵权行为的范围 9五、结束语 10六、参考文献 10论行政赔偿的范围前言行政赔偿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
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和发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和完善密切相关。
在人类历史上,行政赔偿制度从无到有,行政赔偿的范围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在封建专制体制以及“君权神授”、“国王不会为非”、1“主权豁免”2等观念的制约下,国王或国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尤其是19世纪以来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行政对社会的干预越来越多,主权豁免日益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
最早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是法国,20世纪以来,法国行政法院通过判例不断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
今天法国行政法已从物质损害发展到精神损害,其赔偿范围在西方国家中最为广泛。
德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建立于19世纪末。
1919年《魏玛宪法》在世界上首次通过根本法确立了国家赔偿责任,1981年德国正式颁布国家赔偿法。
德国的行政赔偿的损害范围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失。
3英美两国长期奉行国家豁免原则,直到二战后才放弃主权豁免,确立国家行政赔偿制度,但行政赔偿的范围仍有很大局限。
英美国家的行政赔偿主要适用民事赔偿的原则。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颁布十余年, 目前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是在借鉴外国优秀的赔偿制度和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尚处于初创时期,无论是理论与实践经验还是财政能力因素都没有具备条件扩大赔偿范围,在法律适用中采取保守的态度是一种务实的做法。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这种做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下形势的需要。
综观所有问题,关键是所界定行1威廉.韦德,徐柄:《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皮纯协,冯军:《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
3皮纯协,冯军:《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
政赔偿范围过窄,我国的行政赔偿范围只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并且要求必须是直接损失,国家才承担责任,其他的合法权益及间接损失无法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从而导致公民其他的许多权利乃至宪法性权利都可能被架空,一旦受到行政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的随意剥夺而无法寻求救济途径,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我国于2010年4月29日颁布新的《国家赔偿法》,完善了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进一步推动中国法制化的进程。
一、行政赔偿范围概述(一)行政赔偿范围的涵义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在学术界有不同理解。
我国着名行政法学者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
4而着名行政法学者马怀德教授认为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国家对行政活动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受到的哪些损害。
5本文中采用第二种观点。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方式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各有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概括式。
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中不列能够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或者事项,而是统一规定凡符合某一个概括性原则的行为或者事项都引起行政赔偿,例如日本国6;二是列举式。
有一部分国家对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是通过行政法院判例荟萃而成的,而在成文法中却未对能够引起行政侵权赔偿的行为或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比如法国7;三是综合式,即概括式和列举式并用的立法模式。
8美国的《联邦侵权求偿法》就是采用综合式来规范赔偿范围的典型。
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8页。
5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
6曹竞辉:《国家赔偿法之理论与实务》,新丰文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52-53页。
7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采用的就是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主要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优秀成果确立的,这种立法模式对行政赔偿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确保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的因素我国学术界对行政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提出了许多种标准,如有些学者认为构成要件有以下三种:侵权行政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有些学者认为责任构成要件为以下四种:侵权行为主体;损害事实;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从对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影响因素来看,主要有四个基本要素:1、侵权行为主体。
侵权行为主体作为行政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他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对那些组织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侵权行为都是由一定的主体所实施,在行政损害中,将赔偿范围限定在特殊的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的范围之内。
2、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侵权行为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对行政主体那些致害行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般认为,行政侵权行为主要是违法侵权的职务行为,同时包括在实施职务行为时发生的其他侵权行为。
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各国的理论研究和法律都不尽相同,这也是使得国家承担责任的范围大小不一。
3、损害事实。
现实生活中“损害”形态十分复杂,既有直接损害,又有间接损害;既有特定性损害,又有普通性损害。
对于这繁多的损害,国家并非都一概负责赔偿。
任何国家的赔偿法都只规定对一定性质和范围内的损害进行赔偿。
事实上,国家通过对损害事实构成要件的取舍,可实现限定国家赔偿范围的目的。
4、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应当是客观的,符合理性的,而不是机械的、随意的。
在行政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比较复杂,实质损害事实与行政侵权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体现了国家对因公权力的行使损害的人进行救济和补救的程度。
为此,对于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社会责任的公平分担及社会正义的充分体现。
因果关系的认定宽严与否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救济范围。
近年来,一些国家在实务中放松了因果关系的严格要求,而倾向于采取直接因果关系。
(四)界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原则行政赔偿范围的宽窄对相对人的权益有着重要影响,决定着相对人的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为此,在界定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因遵循8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三是同国家财政实力相适应;四是行政效率与全力保障一致原则;五是兼顾国家法制环境和立法趋势。
二、我国现行行政赔偿的范围(一)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9(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根据新《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10(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的情形。
根据新《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1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1、物质损害。
物质损害,又称财产损害,是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如物的损害,身体健康权损害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都会造成物质损害。
物质损害又可以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积极损9参见新《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
10参见新《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
11参见新《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
害和消极损害)。
直接损害是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现存财产上权利和利益的数量减少和品质降低。
间接损害是指侵权行为阻却了财产上的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到来的利益,例如利息、租金、利润、劳动报酬等。
我国行政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害为主,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
2、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
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
前者如侵犯人格尊严或侵犯身体健康权引起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后者如行政机关非法拆除相对人的建筑,致使受害人气愤、痛苦。
三、我国现行行政赔偿的范围的不足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在赔偿的范围上做出了很大的修改。
既扩大了赔偿的范围,又简化了求偿程序,有利于赔偿请求人顺利实现自己的主张。
但是,在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上海比较单一、《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还比较窄并未做出进一步的明确。
(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比较单一《国家赔偿法?》把“违法”作为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此处所指的“违法”,实际上多是按照相关所规定的违法标准来理解和适用的,?在某种程度上缩小了“违法”所应具有的丰富含义,不能完全包含引起损害和应当赔偿损害的全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