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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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在深入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过程中,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制度如何完善和实施,已成为担保业最关注的话题之一。担保机构的会计核算与管理工作,同担保机构控制防风险实现持续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对担保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对正确评价担保公司的经营业绩与风险控制都至关重要。

一、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发展历史

担保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由于起步较晚,2006年以前,我国没有建立国家统一的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之前的企业会计制度也没有充分体现担保业务的特点,更没有把担保业务作为会计的主要核算对象,仅就重要的担保合同对企业财务产生了重大影响予以表外披露。各地担保机构使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差别较大,同行业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不能准确反映担保行业的整体状况,不利于政府监管、银行合作、担保行业的风险控制和持续发展。

为规担保行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会〔2005〕17号),于2006年1月1日起在担保企业施行。《办法》对相关会计核算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担保企业低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强调了稳健性和风险防原则,从会计核算的

角度,为降低担保企业风险、合理反映其收益情况提供了保障。业界普遍认为,《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对于规和统一担保机构的会计核算行为,强化担保机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促进担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及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2月15日,国家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解释》(财会【2010】15号文件),其中第八条明确指出: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随着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会日渐广泛,财会[2010]15号文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明确,对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监控和化解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公司自2006年以来,一直按《办法》的要求对公司

的担保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经过几年的不断实践和修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已趋于完备,特别是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后,经过规整顿,公司财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在实际会计核算过程中,我们发现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提转方法和原则有待明确

担保业务属于远期交易,收入实现在即期,风险成本在远期,风险是逐步释放或显现的,因此按配比原则,担保费收入应配比远期风险。同时遵循谨慎性原则,担保机构按当期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主要功能就是税前列支延缓收入分配,平衡收入与支出配比的时间差,防止利润的虚增和过头分配。但前提是担保机构享有税前列支政策,否则可能失去计提的积极性。实行差额提转方法,不弥补风险损失。但目前尚未明确差额转提原则和具体的计提方法,在实务操作中出现许多模糊认识和不同做法。

(二)担保赔偿准备提取制度不够科学

担保机构按不低于当年年末在保余额的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的,实行差额提取,用于对冲担保风险预期损失。这对多数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水平要求过高,对当年盈利目标实现压力太大;在担保放大10倍条件下,意味着风险准备金水平最终要与资本金水平相当,超出风险准备金的“附属资本”的意义。虽说“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的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但这必须要在能够长期享受抵税

政策的前提下。担保赔偿准备的提取对象不能真正体现与风险挂钩,未按业务品种、信用等级、担保时间、反担保强度、还款方式不同,对担保责任实行分类管理,不能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三)一般风险准备金制度容应进一步明确

担保机构按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对冲不确定性的非预期风险损失。但没有明确计提比例,也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如果代偿损失依次冲减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不足部分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则担保机构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没有任何积极性,况且也没有明确要求。

(四)担保机构风险收益偏低,不能有效配比风险成本担保业务的风险成本难以定价,但出于对担保机构非盈利的习惯定位,目前全国的担保机构担保费收入都是按低于同期银行利率的50%收取,在没有政府补贴条件下,是比较低的,风险收益没有贴近风险特点。

(五)担保机构部控制体系急需规

担保行业具有高风险特征,这就要求担保机构必须具备较高的部控制水平,才能有效地防控风险,确保自身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但目前担保机构的部控制体系不够完备,很难做到覆盖经营管理全过程,随着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0〕101号)文件的出台,担保机构如何建立全面规部控制体系已迫在眉睫。

(六)担保机构执行保险公司会计标准的规定有待完善

根据2010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保险业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会计报表的格式也参照保险业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由于此项规定较为笼统,并且保险公司与担保机构财务核算存在很大差异,在财政部针对此规定出台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之前,担保机构难以执行此项规定。

(七)各级财政对担保企业风险补偿政策不够稳定各级财政的风险补偿政策不稳定,担保机构很难评估各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因而只能把财政风险补助当作一种可争取的意外收获,没有形成担保机构对政策的预期效果。获得补助资金如何处理不明确,作为收益处理可能会被税务机关重复征收所得税,还有可能被要求几年后未出现风险损失再返还财政。

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应用问题的处理对策

针对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在具体应用中遇到的以上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业规性文件,结合多年的业务实践经验,现提出几点解决建议:

(一)完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制度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未来风险成本和工作成本的时间分布规律计提,如年平均法、季平均法、月平均法、日平均法。年平均法适合行业和信息化的发展初级阶段,日平均法适合高级阶段。实际工作中,由于业务量和笔数巨大,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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