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度能保护中小投资者吗?——来自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证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AnnouncementNo.2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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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AnnouncementNo.29[2018]—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发文日期:2018年09月30日生效日期:2018年0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股东与股东大会 4 第一节股东权利 4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规范 4 第三章董事与董事会 5 第一节董事的选任 5 第二节董事的义务 5 第三节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5 第四节董事会议事规则 6 第五节独立董事 6 第六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7 第四章监事与监事会7 第五章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8 第一节高级管理人员8 第二节绩效与履职评价8 第三节薪酬与激励9 第六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9 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行为规范9 第二节上市公司的独立性9 第三节关联交易10 第七章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10 第八章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11 第九章信息披露与透明度11 第十章附则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30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确定的基本原则,借鉴境内外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改善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章程及与治理相关的文件,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特点,探索和丰富公司治理实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上市公司的运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会计、资产重组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依法行使知情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投资风险意识,不得参与操纵市场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督。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法履行股东权益,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第二章信息披露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幕信息等重要信息。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公司财务报告,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及时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三章财务会计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年度财务报告、中期报告等财务信息,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资产重组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经相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害其利益。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资产重组方案,维护各方利益平衡,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016年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最新名录

2016年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最新名录作为中国金融市场的核心,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名单每年都会有一定的变动。
这些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中国投资者中广泛流通,它们的经营状况也成为了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在2016年,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名录发生了一些变化,我们一起来看看。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历年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量的变化趋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截至2016年底,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数量共计约为3500家。
与2006年相比,整体数量有了显着的增长。
2006年,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量仅约为1000家,可以说,在过去的十年间,中国的股票市场经历了快速的发展和壮大。
今年发生了一些变化,有一些新的公司成功在沪深两市上市。
这些公司涉及多个行业,包括互联网、金融、制造业等等。
其中,互联网行业的上市公司数量迅速增加,反映了中国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
例如,在2016年,中国的共享经济平台公司摩拜单车上市,其股票在沪深两市交易所上市交易。
摩拜单车的上市无疑引发了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因为该公司是共享经济领域的创新企业,代表了未来商业模式的一种可能性。
除了新的上市公司,还有一些老牌企业宣布退市。
这些公司可能因为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或其他原因而选择退市。
2016年,中国两市有至少十家企业宣布退市。
有些退市的企业曾经是行业的巨头,它们经历了时代的变迁,最终无法适应市场的竞争和变革。
它们的退市也反映了中国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和市场整合的过程。
除了数量的变化,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质量也备受关注。
一些公司因为违规行为或虚假信息等问题,被证监会调查和处罚。
这些问题给投资者带来了不小的损失,也对中国的资本市场信誉造成了影响。
因此,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提高市场透明度成为了中国政府近年来的重要任务。
总体来说,2016年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名录变化不仅仅是数量的增减,更是一个经济变革的缩影。
新的上市公司代表了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而退市的企业则意味着市场竞争的残酷和变革的必要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5月14日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资本市场开放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研究——基于“沪港通”效应的实证检验

2021年09期 (3月下旬)资本市场开放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研究——基于“沪港通”效应的实证检验高佳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摘要:我国近年来致力于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沪港通”政策的实施,是我国力求对外开放在制度层面迈出的关键一步。
本文着重研究资本市场开放对上市公司投资效率与市场定价效率的影响。
研究结果发现:“沪港通”制度将会增加企业投资-股价敏感程度。
并主要体现在国际化程度较高、国有企业、两权分离的企业与管理层持股比较高的企业。
关键词:资本市场开放;股票市场开放;PSM-DID模型;企业投资;“沪港通”一、前言纵观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史,对外开放是力求经济发展中的必经之路。
我国资本市场始终保持着较为保守的开放速度,带来了一系列弊端,例如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效率低下。
我国在2014年宣布实施“沪港通”,这将会促进境外与国内资本市场的双向沟通与双向开放,不仅为境内外多方投资者提供更为多样的投资方式。
沪港通政策的落地已超过6年时间,但其实施效果尚不可知。
资本市场开放是否能实现“金融服务实体”的政策要求和预期效果?是否能对代表资源配置效率的上市公司投资水平产生正面影响?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效率?这些均是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话题。
因此,本文将基于上市公司投资效率对“沪港通”政策带来的实际经济后果进行分析。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一)外部投资者影响“用手”或“用脚”投票是外部投资者影响企业行为的两种方式,“用手投票”可能存在“搭便车”等行为,将削弱投资者公司治理动力。
“沪港通”这一重要的资本市场开放机制会削弱境外投资者实现前一种方式,但会带来交易平台的增加和交易方式的便捷,对我国企业的产生积极作用。
(二)“信息优势观”与“信息劣势观”已有研究表明,外资具有较强的优质股识别能力,其投资主要集中于大盘蓝筹股等优质股票,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趋势逐渐由投机转向投资。
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为获取更多投资资金的关注,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越高。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思考--兼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

2002年5月第26卷第3期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Anhui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Jenees)Mav2002Vd.26No.3关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思考——兼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李(安徽大学法学院斌安徽合肥230039)摘要:奉文阐述了上市套司退市的基奉情形和退市制度的利弊,列举了纽约、香港、东京三太证券市扬的有关退市制度的程序、阶段、办法等规定,分析了我国不九前发布的《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玎))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我国退市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套司退市制度;证券市场;优胜劣汰;中小股东保护中圈分类号:I)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019(2002)03—0105—052001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在同年2月23日发布的(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加以修订后.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鲤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退市办法)),上市公司只生不死的旧机制由此宣告终结。
对这个‘退市办法),社会各方反应不一,有人对此击节叫好,认为垃圾股就应当被舄出证券市场;也有人对此忧,tL,忡忡,认为这样将会加大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打击投赍者的投资热情。
笔者以为,对退市制度不能简单的以好或不好加以评判,而应当作全面的分析。
一、对退市制度的认识通过法定程序将已经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退出市场,这是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基本要义。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各国证券市场的普遍做法,世界上主要的证券市场如纽约、纳斯达克、东京、香港等,都有关于上市公司捕牌(De—listing)的规定。
(一)退市的基本情形从理论上说,当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时,其股票应终止交易:(1)股票失去价值。
炒股票和赌博基本的区别在于前者本身有价值,而后者本身无价值,是一种“零和游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2013-01-08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第一条为引导和推动上市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分红机制,促进资本市场理性投资、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实现长期资金入市与现金分红之间的良性互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合理制定现金分红政策和决策程序,完善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及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回报预期和长期投资理念。
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上市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上市公司在拟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征集意见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
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还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每年度均实施现金分红,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第六条上市公司一般可以选择以下4种股利政策之一,作为现金分红政策:(一)固定金额政策:确定在未来一段期间内每年发放的现金红利为固定金额。
(二)固定比率政策:按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固定比例发放现金红利。
(三)超额股利政策:在按固定金额政策或固定比率政策支付股利的基础上,如同时满足利润增长和可支配现金增加等条件时,向股东附加发放额外现金红利。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工作规则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持股行权工作,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规范经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持股行权是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以股东身份自行或联合其他股东,行使查阅、建议、质询、表决、短线交易归入请求、提名、提案、提起诉讼、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召集及主持股东大会等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下列持股行权行为适用本规则:(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自行行使股东权利;(二)联合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利;(三)其他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
第四条持股行权坚持问题导向,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投资者保护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为重点,并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行权原则。
行权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要求,符合公司治理规范。
(二)股东定位原则。
运用市场化手段,以股东身份按程序行使法定的各项权利,不行使监管自律职责,不代表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立场。
(三)规范透明原则。
建立健全行权决策和实施机制,实现行权工作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四)示范引导原则。
选择具有普遍、典型意义,对中小投资者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事项行权。
(五)公益行权原则。
不以营利和获取其他经济利益为目的,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服务。
(六)公平行权原则。
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行权事项筛选机制,公平、公正选择行权事项。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投服中心开展持股行权工作,除监管部门要求外,原则上不参与下列事项:(一)干预或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二)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重要人事变更事项;(三)涉及公司控制权争夺等利益纠纷的事项。
第六条投服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被行权的上市公司中任职、兼职;(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亲属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投服中心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全文)_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全文)_规章制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全文)发布时间:2020-04-06还在找上市公司的治理准则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导言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
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
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章股东与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权利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
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规范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资金往来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五条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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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 然 ,股 东 甲推 荐 的 3 名候 选 人 以仅 高 出其 它 候 选 人 2 的优 票 势 全 部 当选 , 而股 东 乙 希 望 进 入 董 事 会 的3 候 选 人 全 部 落 选 , 名 甲完 胜 。 因此 ,表 面 看 似 平 等 的 资 本 多数 决 原 则 会 带 来股 东之 间 权 益 的 实 质不 平 等 ,在 该 制 度 下 , 即使 持 股 比例 差 别 很 小 ,处 于 相 对 弱 势 的 一 方也 无 法 在 董 事 会 中 获得 一 席 之 地 。我 国 资本 市 场 控 股股 东贷款担 保等 。 由于历 史、制度 以及法 律等原 因,我 国大部 分 的发 展 历 程 中 , 出现 了多 起 控 股 股 东通 过 该 原 则 掌 控 董事 会 ,导 上 市公 司的突 出特 点是 股权集 中、重投 资轻 回报 ,中小投资 者在市场 致 公 司 治理 结构 的严 重 失衡 , “ 利 股份 ( 0 4 7 S )控 制权 之 胜 0 00 . Z 上 处于相 对弱势 的地位 ,有关 公司大股 东利用 资金 占用、关 联交易 、 争 ”便 是 其 中的 典型 案例 。 违 规担保 等手段 侵害 中小股东 利益 的违 法违规 案件 时有发生 。因此 , 2 采 用 累积 投票 制 度 的选 举 结果 . 如 何保护 中小股 东利益 免受大 股东剥 削近年来 成为 了我国公 司治理研 上述 案例 如 采 用 累 积 投 票 制 , 结果 将 大 为 不 同。 此 时股 东 甲 究领 域 的热点 。 拥 有 的总 表 决权 为 1 0 ×3 3 0 票 ,股 东 乙拥 有 的总 表 决权 为 9 9 0 1 =03 9 实 践 中 ,为 保 护 中 小投 资者 免 受 大 股 东 的 侵 害 , 促进 资本 市 ×3 2 9 票 。股 东 甲在这 种 情 况 下 已无 法 掌控 董 事 会 所有 人 选 , =9 7 场 的 良性 健 康 发 展 ,我 国证 券 监 管 部 门持 续 开 展 上 市 公 司专 项 治 双 方 博弈 的结 果是 甲把表 决 票 仅仅 投 向其 中的 两位 候 选 人 , 比如A 理 活 动 ,并 在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结构 中 弓 入 董 事 、 监 事选 举 的 累积 投 I 和B, 以保证 其 在 董事 会 中 的相 对 优势 ,而 股东 乙为 了确 保 自己能 票 制 度 , 以期 对 控 股 股 东 的权 利 进 行 有 效 的 制 衡 , 达 到保 护 中小 有 一 名候 选 人 当选 ,也会 把 所 有 的选 票集 中投 向候 选 人D。投票 结 投 资者 利 益 的 目的 。但 这种 公 司控 制 权 配 置 的 设 计机 制 是否 对 我 果 如表 2 示 。 所 国上 市 公 司发 生 效 力 ? 对 中 小投 资者 保 护 究 竟 能 起 多 大 的作 用 ? 裹 2 按 照 累积 投 慕制 度 选 举 董 事 的投 票 结 果 目前 学 术 界 对 这 一 问题 的研 究还 相 对 不 足 ,特 别 是 缺 乏对 累积 投 票 制 实施 效 果 的实 证研 究 。 本文 拟 对 我 国上 市 公 司采 用 累积 投 票 甲 l 10 51 10 52 制 度 后 是 否 对 公 司 控 制 权 的 分配 产 生 预 期 的 影 响 , 累 积投 票 制 度 乙 l 29 97 在 我 国特 定 的市 场 环 境 中 能 否保 护 中小 投 资 者 的 利 益进 行 理 论 和 合计 l 10 51 10 52 29 97 实证 分析 ,并给 出相应 的对 策 建 议 。 由表 2 见 , 在 累 积 投 票 制 下 ,股 东 甲 只 能 使 两 位 候 选 人 进 可 二 、 累积 投 票制 度 的设计 机 理 进 传 统 的公 司治 理制 度 以一股 一 权和 资本 多 数 决原 则为 基础 。一 入 董 事会 ,而股 东 乙成功 地 使候 选 人 D 入 了董 事 会 。 由前 提条 件 的成 功 当选 有利 于 保 护股 东 乙 的利 益 。可 见 , 累积 投 股 一权指股 东在参 与公 司法律 事务时享 有平等 的权利 ,实现 了风险 负 知 ,候 选 人 D 担 与 出资额 之 间的 比例性 平等 ,符合 公司资合性 的本质 要求 。资本 多 票 制 是对 资本 多数 决 制 度 的 完 善和 补 充 ,能 有 效 避 免 大股 东 独 占 数 决 以股 东所持股 份 的数 量来 决定表 决权 ,通 过表决权 的多 少来影 响 董 事会 席位 的情况 出现 ,使 公司 的控 制权 达 到更 合 理配 置 。 三 、我 国上 市公 司 推行 累积 投 票制 度 实施 效 果 的实证 分析 公 司的 决议 。该 原则合 理地分 配了风 险,有助 于平衡股 东 间的利益冲 累 积 投 票 制 度 在 我 国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明确 下 来 是 2 0 年 颁 布 05 突 ,也有利 于提 高公司 的决策 效率 。然而 在现 实中 ,控 股股 东往往凭 公 02 借 其在 股 权上 的优 势 地位 ,通过 资本 多 数 决制度 做 出有 利 于 自身 的 的 新 《 司法 》 ,但 早 在 2 0 年 , 由证 监 会 和 国家 经 贸委 联 合 颁 上 股 决策 。我们 知道 ,董事会 的选举 若依 资本 多数 决原则进 行选举 , 中小 布 的 《 市 公 司治 理 准 则 》 第 三十 一条 就 规 定 : “ 东大 会 在 董 0 股 东 由于所 持股份 过少 ,很难选 出能够代 表 自身利益 的董事 ,也就无 事 选 举 中应 积 极 推 行 累 积 投 票制 ,控 股 股 东控 股 比例 在 3 %以上 的 公 司应 当采 取 累 积 投 票 制 。 ”2 0 年 国务 院办 公 室 公布 的 《 04 关 法有 效保护 日常经 营 中的权益 。为弥补 该制度 的缺 陷,我 国从2 0 年 02 在 开 始 , 逐 步 引 入 了 累 积 投 票 制 度 。 累 积 投 票 制 度 起 源 于 英 国 ,但 最 早 于 加 强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权 益 保 护 的若 干 规 定 》 又提 到 : “ 股 东 被美 国 以立 法形式 确定下 来 。该制 度 的设计原理 是股 东大会在选 举董 大 会 选举 董事 、监 事 的 过 程 中 应积 极 推 行 累 积 投 票制 。 ” 即将 出 台 的 《 市公 司监 管 条 例 》在 其征 求 意 见 稿 中 也 明确 规 定 : “ 上 上 事 、监事 时,如所 选人数 在两名 以上 ,每 一股 东有权获 得的投票 数 , 为其 持有股 份与应 选 出董 事人数之 乘积 ,股东可 以将其 所有投票 权集 市 公 司股 东大 会 在 选 举 或 者 更 换董 事 或 者 监 事 时 , 实行 累 积 投 票 中投 向一人 ,也可 分散投 向数人 。该制度 可 以改变传统 选举 中由控股 制 。 ” 从 上 述 一 系 列 的对 于 上 市 公 司 实 行 累 积 投 票 制 的 要 求 来 股东 包揽全 部董事 人选 的局面 ,对 控股股 东通过 操纵董 事会滥用 权力 看 , 管理 层 对 该 制 度 在 保 护 中 小股 东权 益 方 面 寄 予厚 望 。然 而 , 形成 一定 的制约 ,在一定 程度上平 衡小股 东和控 股股 东之间 的利 益关 累 积 投票 制 度 是 否 真 的 能 够 像 人们 所 期 望 的 那 样 ,有 效 保 护 中小 股 东 的利 益 呢 ?我们 抽 取 了沪 深 两 市 1 0 0 家上 市 公 司为 研 究样 本 , 系 ( 智慧 ,2 1)。 宋 01 为 比较 两 种选 举 制 度 ,我 们 虚拟 N T 司董 事选 举 的 案例 加 以 对 累积 投票 制度 的实施 效 果进 行 实证 分析 。 E公 1 沪 市5 家 上市 公 司董 事换 届选 举 情况 统 计 ( . 0 见表 3 ) 分 析 。案 例 概 况 :N T 司准 备 选 举 3 董事 ,公 司 共 发 行 了2 0 E公 名 00 为便 于 操 作 , 我 们 以 股票 代 码 代 替 上 市 公 司进 行 抽 样 。首 先 股 股 份 。假 设 公 司 有 2 名股 东 甲和 乙 ,分 别持 有 l 0 股 ¥ 9 9 。 01 D9股 确 定股 票 代 码 为 6 0 0 ~ 6 l 0 的 一 千家 公 司 为 总体 ,然 后 采 用 00 1 O0 1 共有六名董事候选人A B C 、 、 、D、E、F,股 东 甲希 望 候 选 人 A 、 0,剔 除 S 公 司 ,依 次 抽 取 了5 家 T 0 B 能进 入 董事 会 ,股 东 乙希 望候 选 人D 、F 入 董 事会 ,尤 其 系统 抽 样 的方 法 , 设 定 间距 为 2 、c 、E 进 上市 公司 作 为 样 本 。 由 于 董事 会 每 三 年 换 届选 举 一次 ,我 们 统 一 希望 D 能够进 入 ,以 维护 自身 的权 益 。 查找 最 近 三 年 ( p 0 8 1 1  ̄ 2 0 年 月 日至 2 1 年 1 月 3 日)上 市 公 司 关 00 2 1 1 ��
时 代经பைடு நூலகம் 2 1 0 1年 9 月 忌第2 7 1期
累积 投 票 制 度 能 保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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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自沪 深 两 市 上 市 公 司 的 证 据
张尧路 易博 杰
20 9 ) 10 6
( 南 大学 经 济管 理 学 院金 融系 ,江苏 南京 东
【 摘 要 】我国证券市场上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侵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问题时有发 生,为 了加强对 中小投资者的保 护,证券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中逐渐 引入 了董 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度 。这种公 司控制权配置的机制能否真正发挥作用?本文分析 了 0 8 0 0 沪深两VlO 2 0 - 1年 2 O  ̄上市公司董事换届选举的情况 ,结果表 明,大部分声 明采用 了 该制度的公司,形式或实质上并束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在 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 关键词 】累积投票制度 ;控制权;中小投资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