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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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推进我省采用国际标准工作,规范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程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及受委托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和受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本规定所称采标标志系指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见附件1)。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坚持企业自愿,政府推动的原则,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进行认可;鼓励企业在产品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或其宣传资料上广泛使用采标标志。

第五条采用国际标准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不包括非等效采用。

第六条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实行认可审查制度。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制度。

第七条产品质量达到已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采标单位),可以向省质监局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并可同时申请使用采标标志。

第八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受理工作由省质监局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组织开展。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程序:(一)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采标单位向当地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申请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2、地级以上市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当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达标情况);3、采标单位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符合采标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稳定情况);4、对执行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的产品,采标单位还应提供所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文本及企业标准文本。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工作规程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工作规程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工作规程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30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总页数】6页(P51-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J], ;
2.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实施细则 [J],
3.广东省农业厅上线"民声热线"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 [J], 湘君
4.广东省农业厅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组织21个工作组赴基层督查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推上新台阶 [J], 唐卫平
5.认清形势统一认识加快我省农机化事业的发展--广东省农业厅谢悦新副厅长在广东省农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摘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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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2019年版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2019年版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2019年版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含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下同)活动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下称《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健康证明》分电子版和实体版(纸质),电子版和实体版具有同等效力,有效期内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第三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定并公布《健康证明》样式。

鼓励使用电子版《健康证明》。

食品从业人员需要实体版《健康证明》的,应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四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移动端管理服务系统,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协助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投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负责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督促以下工作的落实:(一)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二)建立本单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目录和人员名录;(三)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每班次前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检查的档案记录;(四)组织需要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五)落实每班次前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检查制度并执行因病离岗调岗制度;(六)制定并组织从业人员卫生常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七条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粤食药监规〔2017〕2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粤食药监规〔2017〕2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19日以粤食药监规〔2017〕2号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含保健食品,下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健康证明》有效期内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全省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表和《健康证明》样式进行统一规定。

第四条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

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所属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自愿纳入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书面申请,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各地上报名单,及时公布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第五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1.31•【文号】•【施行日期】1992.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国家注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5年3月18日实施日期:1995年3月18日)废止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管理办法(1992年1月3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承担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的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以下简称检查员、评审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员和评审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检查员和评审员由认证委员会推荐,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册,颁发聘书。

第四条检查员和评审员聘任期为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检查员不得从生产企业的人员中推荐;评审员不得从检验机构的人员中推荐。

检查员和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正确执行有关认证的方针、政策,熟悉相应的质量管理或者检验机构评审的国内外有关规定;(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任职资格;(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价能力,能够解决认证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四)从事三年以上认证、质量监督、质量管理或者产品检验管理工作,并有质量体系检查或者检验机构评审的工作实践;(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国家注册的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审核表”,经认证委员会推荐,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册,颁发聘书。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粤药监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的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职责及要求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Z〗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质量受权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质量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独立履行药品出厂放行或药品上市放行职责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质量受权人工作管理,组织各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进行日常监督。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配备质量受权人,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并持续符合规定。

企业应当为质量受权人履职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其独立履行药品放行职责。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的标准、条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21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广东省计量实施办法

⼴东省计量实施办法 ⼴东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属于地⽅⾏政法规下⽂是⼴东省计量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东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在本省⾏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和实施计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信⽤、守法经营的原则。

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计量⾏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作,市、县(市、区)计量⾏政主管部门对本⾏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职责做好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作。

第五条各级⼈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计量管理⽅法,引导企事业单位建⽴健全计量保证体系和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第⼆章计量单位与计量器具 第六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七条从事下列活动,需要使⽤计量单位的,应当使⽤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制发公⽂、公报、统计报表; (⼆)编播⼴播、电视节⽬,发布、传输信息; (三)出版、发⾏出版物; (四)制作、发布⼴告; (五)⽣产、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标注产品标识,编制产品使⽤说明书; (六)印制票据、票证、帐册; (七)出具证书、报告等技术⽂件; (⼋)制作公共服务性标牌、标志; (九)制定标准、技术规范; (⼗)国家规定应当使⽤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进出⼝商品,出版古籍、⽂学书籍以及其他需要使⽤⾮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第131号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

第三条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

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第八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评价、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六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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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为质检机构)的管理,提高质检机构设置布局的合理性,确保质检机构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为实施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提供技术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质检机构,是指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中心、检验站(以下分别简称为质检所、质检中心、抽检站)。

第三条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协调全省质检机构的建设;负责全省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考核(验收或认可)和发证;监督检查质检机构的工作;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省质检机构。

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为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市、县抽检机构的设置;受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县质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和考核,报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对市、县质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质检机构的建设。

县(含县级市、以上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质检机构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质检机构的建设应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本地区产业结构,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各有侧重,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五条鼓励质检机构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先进检验技术和设备,建立高水平的检验项目,争取达到国内外认证实验室和国家级检验中心的水平。

第二章质检机构的建立和审批第六条质检机构以国家标准(GB/T15481)"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于ISO/IEC导则25)作为基本条件。

第七条建立省、市、县级质检机构的原则;一、省、市、县级质检机构的建立必须在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下进行,做到布局合理,有效地为质量监督工作服务;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产业结构的状况,依法设置质检机构。

并集中有限资源,发展体现地方经济优势的检验项目。

城市市区不设区级质检机构;三、县级质检机构的建立或开展新的项目,应根据该县的经济发展水平,针对县的重点产品并考虑和市级质检机构的分工协作,经所在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后确定。

第八条授权省质检站的原则:一、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以及得大面广产品,授权设置省质检站;二、为确保质检机构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省质检站应设在人员素质好、专业技术水平高、设备先进、符合要求的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质检机构或行业技术机构、大专院校,不设在企业。

被授权建立省质检站的市级质检机构,其所在市该项产品的产值在全省应占有较大比例或者是该产品的主要市场。

同类产品的省质检站一般设一或两个,最多不超过三个;三、省质检站必须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检验仪器和设备、检验专场和工作环境及质量体系,能公正、及时、准确地提供检验数据;四、通过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和考核;五、当需要监督检验的产品无相应的质检机构时,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

考核按质检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验收细则》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认可细则》(以下统称为《细则》)要求进行,计量认证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1021)进行。

第九条质检机构的考核和计量认证由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县质检机构的考核和计量认证可由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和计量认证结果报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者,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资格证书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条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承担国家、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和产品质量统一检验、定期监督检验;二、承担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的新产品投产鉴定、采标验收、优质产品评选、以及其它委托检验;三、承担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四、参与产品质量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检验以及标准的宣贯工作;五、研究新的检验技术和方法,培训检验人员。

第十一条市、县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受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新产品高产鉴定、采标验收、优质产品评选、以及其它委托检验;二、受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市场商品进行抽查;三、参与产品质量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宣贯工作;四、承担本地区内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特殊产品除外)和各种委托检验;五、有条件的质检机构,受有关部门委托可承担新产品投产鉴定检验和优质产品评选检验、采标验收及质量认证检验等;六、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制度,统一检验方法。

第十二条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监督检验抽样本须有两人以上,使用统一印制的抽样单,向被检方出示身份及检验任务来源证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取样品。

检验后除损耗品外,按规定返回被检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质量机构应当按时完成上级管理部门安排的各项检验任务,检验工作应当认真负责、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判定结论应当明确、合理,并对检验结果负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质检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应严格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批准不得公开,不得泄露和侵吞被检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各级质检机构不得越权检验,严禁虚假检验、出具假检验报告、提供空白检验报告书。

第十六条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不得接收单位任何形式的馈赠。

第十七条各级质检机构不得进行产品监制、监检、监销活动,不得组织产品评比活动,不得向社会推荐产品,不得以检验单位的名义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从事被检产品的研制、开发工作。

第十八条质检机构应及时向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反映被检产品和被检企业的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质量的建议措施,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省、市、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质检机构受同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在检验业务上受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指导。

被授权的省质检站,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业务上受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第二十条质检机构必须通过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和考核后,方可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十一条质检机构的组织机构、主要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省、市级质检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报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质检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报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为了防止重复检验,上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已安排统检、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技术监督部门在检验周期内不得再对该产品抽检。

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应按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有效文件或委托书规定的期限上报检验结果,年终应向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并按受监督检验。

第二十三条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质检机构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年度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质检机构的人员素质、检测能力和工作环境是否符合管理手册的要求,能否适应经济发展和技术监督工作的需要;二、是否按时完成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能否提供符合要求的质量分析报告;三、是否按考核以及计量认证所规定的检验范围开展检验业务;四、是否公正廉洁、有无违法违纪;五、进行检验数据比对。

第五章奖惩第二十四条对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检验任务,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坚持科学性、公正性,成绩突出的质量机构,给予表彰。

对在检验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于管理混乱,不执行规章制度,纪律涣散、工作质量差的质检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缩小其业务范围,直到吊销验收或授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对不按考核和计量认证的规定检验项目或不按规定检验周期进行监督检验的质检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监督检验业务直到吊销验收或授权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提供空白检验报告书的质检机构,暂停其检验业务,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标准验收或授权证书。

第二十八条对年度审查不合格的质检机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安排监督检验任务;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缩小其业务范围或吊销验收或授权证书。

第二十九条质检机构不按时完成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不按要求写出质量分析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吊销验收或授权证书。

第三十条在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不按要求写出质量分析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吊销验收或授权证书。

第三十一条质检机构因出具的检验报告失准,导致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验收或授权证书。

第三十二条对质检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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