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质量监督总站检送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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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及注意事项(广州地区)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及注意事项(广州地区)

1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及注意事项------广州地区根据《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通知,见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穗建筑[1999]387号”文的有关规定:就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程序明确如下:1、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定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

(1)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2)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有CMA章,即计量认证,1年审查一次)。

②建筑企业试验室—逐步转为企业内控机构,4年审查1次。

(它不属于第三方试验室)第三方试验室检查:①计量认证书,CMA章。

②查附件,备案证书。

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级为国家级,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一级为省级,实施的效力均完全是一致的。

2、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通过业主授权,并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

3、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1)取样: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人人员:①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②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记;③填写《见证记录》。

(2)送检:取样后将试件从现场移交给试验单位的过程。

(3)收件:(4)试验报告:五点要求:①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②试验报告采用省统一用表;③试验报告签名一定要手签;④试验报告应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⑤注明见证人的姓名。

(5)报告领取:第一种情况: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办理签收登记。

第二种情况: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单位通知见证人上报监督站。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穗建质监字[2007] 142号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参照建质[20061192 号、建建字[2000]211号、穗建筑[19993387号、穗建材[20011200号及穗建质监字[20071118 号文,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现将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使用、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场复验(-)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选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二)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具体项口详见表一)必须按规范的要求进行进场见证取样复验,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按规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

表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二.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一)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圉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1、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2、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讣要求或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

(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岀具报告。

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主要检测项目及要求详见表二。

表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U及要求三.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附件1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省级以下质监部门组织监督抽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对象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抽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发现不合格产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销售者履行首负责任,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完善质量监督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第六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八条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监督抽查应当与风险监控相结合,运用风险管理手段,排查安全隐患,防范产品质量风险。

第十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各市县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省质监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我省产品质量监管重点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并向社会公布。

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省级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年度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通报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并组织实施。

广东省建设工程送检指南最新版

广东省建设工程送检指南最新版

广东省建设工程送检指南最新版
一、前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为建设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提供指导。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广东省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三、送检要求
1.送检时间
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在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及时送检。

2.送检内容
(1)主体结构实体检测:混凝土、砌体、钢筋、预应力等;
(2)建筑幕墙、防水工程、装修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分项工程检测;
(3)建设工程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3.送检资料
(1)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
(3)施工单位质量自检报告;
(4)进场材料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四、检测单位资质要求
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资质,并在检测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五、检测依据
检测应执行国家、行业和省级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六、检测结果运用
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验收和移交使用的重要依据。

七、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检测质量。

八、其他
本指南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如有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广东省质量监督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

广东省质量监督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1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12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检测工作细则说明:1.检测构造物砼回弹强度时,应逐测区检测碳化深度。

当构造物砼回弹强度低于设计强度且大于0.85倍设计强度时,应加测3个测区;当4个测区回弹强度均值低于设计强度,或单个测区回弹强度小于0.85倍设计强度时,应进行钻芯取样检验。

每座桥梁按工程部位、强度等级分别进行回弹强度统计评定,一个合同段的涵洞、小桥、中桥按强度等级分别合并进行统计评定,评定方法执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50-2011)第6.16.6条规定,检测单位须在检测报告中附上评定表。

2.当抽检构造物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或其他任一关键指标(如弯沉、沥青路面SFC值等)统计评定不符合规范要求,或相应分部工程抽查项目评定得分低于75分时,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直至抽检构造物强度混凝土强度和关键指标统计评定符合要求、分部工程评定得分大于75分。

3.抽查项目、频率和相关要求有改变,须跟监督机构商定;机电工程所有抽检项目的测点选择均由监督机构与检测单位共同事先确定。

4.表中所列,凡明确“先随机选点后再到现场检测”的,当相应选点处无法进行检测或需更换测点位置时,须征得检测负责人同意并重新随机选点后方可实施;凡明确“由监督机构确定抽查部位”或“由监督机构与检测单位共同事先确定”的,当相应选点处无法进行检测或需更换检测部位时,须征得监督负责人同意并重新选点后方可实施;凡检测部位数量不足,检测频率无法满足本细则的时候,须提前与监督机构商定检测方案。

省质量监督管理局送检流程

省质量监督管理局送检流程

省质量监督管理局送检流程一、准备阶段1.确认送检对象(1)产品类型①食品②化妆品③工业产品④建材(2)送检标准①国家标准②行业标准③企业标准2.收集所需材料(1)送检申请表①填写基本信息②说明送检目的(2)产品资料①产品说明书②使用说明及标签(3)相关证件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生产许可证(如需)3.了解送检流程(1)咨询质量监督管理局①拨打咨询电话②访问官方网站(2)查阅相关政策文件①了解送检要求②确认费用标准二、提交送检申请1.选择提交方式(1)现场提交①前往省质量监督管理局②提交纸质材料(2)在线提交①登录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②填写在线申请表2.填写申请信息(1)申请人基本信息①姓名②单位名称③联系电话(2)送检产品信息①产品名称②生产批号③生产日期三、审核阶段1.初审(1)材料完整性审核①检查申请表是否完整②确认附加材料齐全(2)送检资格审核①确认申请人身份②验证产品资质2.复审(1)技术审核①专业技术人员审核②核实送检标准(2)审核结果反馈①通过审核通知②未通过审核说明原因四、送检产品准备1.产品准备(1)按要求准备样品①确认样品数量②样品包装要求(2)附加材料准备①生产记录②质检报告(如需)2.运输安排(1)确认运输方式①自行送检②委托物流公司(2)安排运输时间①确保送检及时②记录运输信息五、检测阶段1.收样确认(1)质量监督工作人员收样①核对样品与申请材料②签署收样确认单2.检测过程(1)进行实验室检测①按照标准进行测试②记录检测数据(2)完成检测报告①编制检测结果②确认报告的有效性六、结果反馈1.通知申请人(1)发送检测报告①邮寄检测报告②电子邮件发送(2)反馈检测结果①通过检测的通知②不合格的整改建议2.处理异议(1)申请复检①提交复检申请②准备复检费用(2)反馈处理结果①复检结果通知②处理意见反馈。

质量监督检测站取样送检要求

质量监督检测站取样送检要求

珠海市质量监督检测站取样送检要求编号样品名称依据标准检验参数取样频率样品规格及数量备注001 混凝土外加剂 GB8076-1997 GB/T8077-2000 匀质性:固体含量、密度、细度、pH值、水泥净浆流动度、水泥砂浆工作性能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减水率、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含气量、泌水率比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掺量大于1%(含1%)同品种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100t,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50t,不足100t或50t的也按一个批量计。

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002 混凝土膨胀剂 JC476-2001 细度、凝结时间、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含水率日产量超过200t时,以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不足200t时,应以不超过日产量为一编号。

不少于10kg 样品应注意密封003 混凝土泵送剂 JC473-2001 匀质性:含固量、密度、细度、含水量、水泥净浆流动度受检混凝土的性能:坍落度增加值、含气量、坍落度保留值、抗压强度比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年产不少于500t,每一批号为50t;年产500t以下,每一批号30t,每批不足50t或30t的也按一个批量计。

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防水剂量004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C474-1999 匀质性:含固量、密度、细度、含水量、水泥净浆流动度受检混凝土的性能: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泌水率比、净浆安定性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将产品分批,年产500t以上的,第50t为一批;年产500t以下的,每30t为一批。

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005 砂 JGJ52-2006 筛分析、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紧密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有机物含量、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氯离子含量、碱活性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

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计。

药品监督抽查检验送检须知

药品监督抽查检验送检须知

药品监督抽查检验送检须知凡依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由药监部门组织抽样,并向我所提出检验申请的,属药品监督抽查检验(简称抽验)。

办理抽验检验送检手续的人员,需详知送检目的,熟悉样品特性,了解资料内容及药品质量监督有关规定,能对需要填加或修订的内容负责。

一、监督抽查检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药品抽样纪录及凭证原件份,其中一份签字返回抽验单位;. 首次办理送验人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必要时提供被抽取样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和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验单位公章和骑缝章;二、对“药品抽样纪录及凭证”的要求. 抽验单位、被抽验单位应加盖公章且公章应清晰可辨。

. 抽验样品名称应写药品正名(通用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习惯俗名,应以药典或检验标准正名为准;. 抽验单位、被抽验单位、药品生产单位、经营单位等应写全称,不得缩写;. 药品批号、效期、药品规格等信息应与样品外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一致;. 抽验信息应尽可能齐全(如:药材来源或产地等信息)。

. 要求做部分检验的应具体写明检验项目的名称;. 有关特殊情况或需要提示药品检验部门的信息应写在备注中,并由抽样人签字。

. 特殊贮存要求的抽验样品应在抽验凭证上注明。

特殊样品未按照要求储运,我所将不予受理;. 药品抽样纪录及凭证不得擅自涂改,如有涂改涂改处应有改写人签名;.应填写抽验单位、被抽验单位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等项内容,能保证及时取得联系。

三、对抽样样品的要求. 抽样样品应包装、封签完整无损,签名或盖章清晰可辨;封签不得遮盖有关信息(药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批号、批准文号等),封签所标数量应与所封样品数量相符;. 送检样品应为已批准上市的药品,按法定质量标准检验。

应具有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的要求;. 抽验封存的同一样品不得有混批问题;. 药品送样数量为一次检验量的三倍,并按要求分别封,数量不够的,一般不予收检;涉案等特殊情况委托单位可提交书面申请(放弃申请复验的声明),酌情减量,但不得少于一次检验用量,且委托方需在“抽验凭证”中注明“不申请复验或不留样”;. 特殊管理药品(毒麻、贵稀药材等)须经双方共同核对品名、批号、数量并签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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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混凝土、砂浆试块
3.墙体材料
4.铝合金型材及板材
5.碳纤维布及浸渍胶
6.给排水、防水材料胶粘剂
7.建筑装饰材料
8.建筑涂料
9.石材、大理石
10防水涂料
11防水卷材
12 建筑密封胶
13 给排水管
15线管槽
16.金属元素化验
17.粉煤灰、矿渣粉、建筑石灰
18.凝土预制构件
19.配合比设计
20.混凝土用骨料
21.水泥
22.建筑材料有害物质含量
23.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24.隔热材料
25.砼和砂浆外加剂
26.干混砂浆
27.建筑保温系统及材料
28.沥青材料
一、沥青配合比设计
二、沥青原材检验项目
三、沥青混合料检验项目
四、沥青混合料用集料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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