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粤质监〔2013〕32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介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4.02.12•【字号】粤质监[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质监[2004]14号)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审批程序,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切实做好此项许可管理工作。
委托地级以上市局负责许可管理的气瓶充装单位,其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材料等由所在地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建档,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请各地级以上市局在充分理解《办法》要求的基础上,提出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名单,并于3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局。
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锅炉处。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附件: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液化石油气、永久气体、溶解乙炔气体和其它液化气体等气瓶充装许可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气瓶充装许可的统一管理。
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申请,受理并组织对气体储存能力<3000立方米的气瓶充装单位的鉴定评审及签署审查意见等工作。
第二章充装许可程序第四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办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批准。
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广州市气瓶平安监视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平安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广州市气瓶平安监视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气瓶平安事故,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平安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及其平安监视管理,适用本规定。
气瓶的设计、制造和车用气瓶的安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平安技术标准执行。
本规定所称气瓶,是指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兆帕,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兆帕·升)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摄氏度)液体的气瓶,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工业气体气瓶、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等,但灭火用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除外。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按照本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平安施行监视管理,并组织施行本规定。
区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按照本规定对本辖区范围内气瓶平安进展监视和执法。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车用和用作工业消费原料外的瓶装燃气的管理工作。
公安等其他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瓶平安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气瓶平安技术委员会。
气瓶平安技术委员会可以对本市气瓶的平安管理状况、平安隐患、事故原因进展分析,提出整改或者预防措施以及完善现有平安技术标准和标准的建议。
负有气瓶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气瓶平安技术委员会的建议施行详细的监管措施。
第五条特种设备、燃气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施行行规行约,开展有关气瓶平安管理培训、平安评估和评价等行业效劳。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地方人大法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鼓励有能力的单位以合同管理等方式提供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专业服务。
1.11粤质监〔2013〕32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对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称充装单位)的监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等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在《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统称《许可规则》)适用范围内,并有气体经营行为的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及其监督。
第三条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下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充装活动。
第四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下称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许可和监督。
第二章许可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许可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六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七条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下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规则》的相应规定,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应当采用统一格式的《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附件二);非法人分支机构单独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单位授权书。
第八条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发出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办理;形式审查通过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3.04
•【字号】粤市监规字〔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粤市监规字〔202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机构改革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408号)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意见》(粤司规审〔2021〕18号),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废止《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粤质监特〔2007〕35号)。
特此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4日。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引-广东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与《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一起简称《许可规则》)、粤质监[2013]32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鉴定评审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内的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充装许可分类按表1:表1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分类表注:1. 介质名称以《瓶装气体分类》(GB/T 16163-2012)中的标准气体名称为准,并可在名称后加注此气体的别名(以括号包围)。
2.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直接注明设备品种(如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等),且不需加注移动式压力容器字样。
第二章鉴定评审工作的准备第三条鉴定评审工作的准备主要包括: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签定鉴定评审技术服务协议,编制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准备评审文件及资料,印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第四条获得受理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首次申请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申请核准的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内完成鉴定评审及许可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获得受理的要求换证的申请单位,还必须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失效日有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未换证的,原核许可证自动失效。
申请单位应及时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单位书面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气瓶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已受理,与网上申请填报的内容一致);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四、质量保证手册(一份);五、原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换证申请要求)第五条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约请后,双方签定订鉴定评审协议,并付诸实施。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行气瓶托管固定充装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行气瓶托管固定充装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2.09.25•【字号】穗质监[2002]229号•【施行日期】200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行气瓶托管固定充装管理的通告(穗质监[2002]229号)为规范我市气瓶充装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气瓶充装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广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与计量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气瓶固定充装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广州市范围内使用的,属个人及单位的自有气瓶必须选定有资质的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手续。
二、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或托管气瓶,不得充装其它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气瓶种类包括液化石油气瓶、各种永久性气体气瓶(如氧气、氮气)、溶解乙炔气瓶、液化气瓶(如液氯、液氨、液氧)等。
各气瓶充装单位应抓紧落实并做好气瓶的托管工作,建立完整的气瓶专用档案,并在气瓶上标明本充装站的标识和气瓶编号。
没有充装站标识的气瓶,不得充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用气瓶,必须经有资格的气瓶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并喷上充装站专用标志后方可继续使用:超过检验周期;气瓶上无铭牌或钢印标记不清楚;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
经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以及严重锈蚀、变形、损伤或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的气瓶,严禁充装、使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质监[2004]14号)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审批程序,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切实做好此项许可管理工作。
委托地级以上市局负责许可管理的气瓶充装单位,其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材料等由所在地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建档,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请各地级以上市局在充分理解《办法》要求的基础上,提出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名单,并于3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局。
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锅炉处。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附件: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液化石油气、永久气体、溶解乙炔气体和其它液化气体等气瓶充装许可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气瓶充装许可的统一管理。
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申请,受理并组织对气体储存能力<3000立方米的气瓶充装单位的鉴定评审及签署审查意见等工作。
第二章充装许可程序第四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办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批准。
第五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市质监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一)广东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附件一);(二)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二);(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若申请单位为法人授权的组织)原件;(四)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建档气瓶电子档案(符合附件三的规定);(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记录(内容见附件四),必要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资料目录(内容见附件五);(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证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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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对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称充装单位)的监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等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在《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统称《许可规则》)适用范围内,并有气体经营行为的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及其监督。
第三条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下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充装活动。
第四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下称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许可和监督。
第二章许可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许可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六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七条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下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规则》的相应规定,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应当采用统一格式的《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附件二);非法人分支机构单独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单位授权书。
第八条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发出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办理;形式审查通过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及时约请有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含必要的整改情况确认)工作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年内完成,申请换证、增项的,还应当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完成。
逾期未完成的,本次受理终止。
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等的规定开展鉴定评审工作。
自接受约请之日起10日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作出具体的日程安排,确定现场鉴定评审日期,并向申请单位提供鉴定评审指南,说明鉴定评审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应自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迟延除外)一次性完成。
实施现场鉴定评审7日前,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在核查申请单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时,应依据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社会保险凭证、身份证及资质证明原件等资料核实其是否具备相应任职条件;若有证据表明其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的,应认定其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
在核查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应依据购物凭证或者相关审计报告等逐一核实申请单位对其的合法使用权,属租赁的还应追溯至出租方。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含必要的整改情况确认)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规则》的规定作出鉴定评审结论,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附件三),并及时将鉴定评审情况录入监管系统。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至少一份鉴定评审报告及时交申请单位存档。
第十四条许可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利用监管系统在30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在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送达《充装许可证》(附件四)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十五条《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期满后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许可规则》的规定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的,许可实施机关可不予受理其换证申请。
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申请延长原许可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告知许可实施机关,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六条换证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及本章的有关规定开展。
充装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和落实整改措施的持续改进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并在鉴定评审报告中作出专项意见:(一)因违反特种设备相关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的;(二)所充装、销售的气体质量被检出不合格的;(三)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对于有证据表明其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转的,换证评审结论应当确定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七条充装单位的单位名称、充装地址或者充装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申请办理许可变更。
其中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充装地址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变更或者增加充装地址、充装许可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章关于申请充装许可的规定办理,且在获准变更前,不得超出原许可证批准的充装地址和充装许可范围从事充装活动。
许可变更后,原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许可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充装单位的充装活动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充装单位应当确保所充装、销售的气体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充装单位对其所充装、销售的气体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质监部门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实行气体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抽查的液化石油气样品由被抽查充装单位无偿提供。
被抽查充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第二十一条质监部门对充装单位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充装单位至少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按照《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指引》(附件五)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监督检查结论直接判定为不合格:(一)一个年度监督检查周期内因违规充装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二)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充装、销售的气体在一个年度监督检查周期内被检出气体质量不合格2次及以上的。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不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的,由许可实施机关责令整改,充装单位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充装活动。
第二十二条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
对隶属于同一法人(或者出资人相同)、执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且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连锁经营的充装单位,其技术负责人可由1人担任,可只配备1套气体质量检测设备;在报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后,其气瓶可在连锁经营的充装单位范围内互相充装。
第二十三条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质监局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充装许可工作情况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质监局报告上一年度的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情况,同时抄送所在地许可实施机关。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充装许可证》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原《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粤质监〔2004〕1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分别具备《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基本条件(同时申请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其基本条件可以共用),其中部分条件的具体要求如下:一、关于气瓶充装单位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除车用气瓶加气站(包括撬装式加气站)外,其他新建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至少具备下列相应的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1.介质储存能力要求(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存能力≥300m3。
(2)永久气体(含低温液化永久气体)充装单位:储存能力≥50m3。
(3)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存能力≥50 m3。
(4)其他介质充装单位的介质储存能力要求,各许可实施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另行确定。
2.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少于15000只。
(2)永久气体(不含低温液化永久气体)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
(3)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
(4)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少于200只。
(5)其他介质充装单位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各许可实施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另行确定。
3.各许可实施机关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新建的气瓶充装单位另行确定高于上述要求的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标准。
二、关于介质分析检测仪器和气体分析操作规程充装单位配备的介质分析检测仪器的型号和精度,以及相应制定的分析操作规程,应当能够保证充装单位充装的气体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还应当配备检测二甲醚的仪器设备。
三、关于政府规划、消防的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新建充装单位应当经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原有已建充装单位应当有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建站的相关证明文件。
新建充装单位应当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原有已建充装单位应当有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认定消防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关于气瓶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要求气瓶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应当符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原有已建气瓶充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若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则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相关行业八年以上,且取得含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相应气瓶充装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具有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行业五年以上,且取得含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相应气瓶充装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附件二: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设备类别(或品种):介质类别:申请类别:申请日期: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所在市所在区(县)注册地址充装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所属行业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成立日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消防验收意见书编号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互联网网址固定资产(万元)注册资金(万元)负责人(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总人数/ 充装站人数所属法人单位名称申请代理机构机构名称机构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代理负责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注:应附相关证照复印件(原件交验)申请充装许可范围[换证申请的,在原有许可栏内打√;首次申请(包括未及时换证按首次申请)的,在新申请许可栏内打√]序号设备类别或品种介质类别介质名称原有许可新申请许可备注申请单位声明在此,我代表本单位郑重声明:本单位的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没有对办理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具有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