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责任制规定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省人大第34号公告)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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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对于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现就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主管机关和执法主体。
按照统一执法的原则,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具体履行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权责一致。
二、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具体负责: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按规定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对需暂扣、撤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的案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移交专职执法机构立案查处;对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知检验检测机构对逾期未检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强制检验;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将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的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暂扣或者吊销行政许可证书以及专职执法机构报送的相关内容等情况,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4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是指一套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进行考核评估的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指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领导层和相关岗位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承担的管理责任。
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等。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评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发现问题并予以整改,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考核目标: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目标和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2. 考核内容: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如是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配备足够的专职管理人员、是否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测和维护等。
3. 考核方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要求,采取定期检查、抽查核查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估。
4. 考核标准: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各项考核内容上的合格标准和评分规则。
5. 考核评估结果处理: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评价和整改要求,并对达到考核要求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同时,通过考核评估的结果,对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警示和督促,从而推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度(2)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企业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本企业正常生产,对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责任人考核如下:1、公司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有关部门、车间负责人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并明确安保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2、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平时监督检查占____分,每季度定期检查占____分,平时监督检查实行扣分制,定期检查实行打分制进行(平时监督检查扣分规定和定期检查打分规定另行制定),平时监督检查____分扣完为止。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三年八月八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2篇)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为保证本单位正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单位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的制度,应根据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明确具体内容,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本单位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____同志(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如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级人员的责任制,但必须包括有关法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1、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广东省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广东省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设备使用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登记、检验和维护。
第七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章定期检验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和项目,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制度应当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定制。
在制定任何管理制度时,应咨询法律专家和相关部门,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特种设备责任及追究制度

特种设备责任及追究制度# 特种设备责任及追究制度## 一、总则1. 目的: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责任追究程序。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活动。
## 二、责任主体1. 设计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安全,确保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2. 制造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确保产品符合设计要求和安全标准。
3. 安装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安装质量,确保安装过程安全,设备运行可靠。
4. 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 检验检测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检测,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 三、责任内容1. 安全管理: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 人员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 应急处理: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4. 事故报告: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告相关部门。
## 四、责任追究1. 违规行为: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2. 事故责任:对于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的事故,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监督机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对违规行为和事故责任进行监督和处理。
## 五、附则1. 制度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2.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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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落实特种设备技术把关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XX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结合XX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省内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检验机构应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检验覆盖率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章检验机构责任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做到:
(一)严格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X,认真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在本检验责任区内完成各项法定和质监部门委托的检验任务,重特大危险源设备检验覆盖率达到100%;
(三)在核准X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四)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服务,对涉及被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XX义务;
(五)发现检验检测不合格、超期未检的设备和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报告;
(六)应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实时数据传输、信息共享;
(七)以信函或其他有效方式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期申报设备检验,发现逾期未申报检验的,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八)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九)收到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书面意见时,应在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十)按时完成质监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并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质量分析报告;
(十一)设立办事大厅对外统一办理检验检测业务,向社会公开办事制度、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举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综合检验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条块结合、区域覆盖的原则,确保检验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特种设备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应根据有关规则,制定计划和方案,按时完成检验工作,发现重大问题的,立即报告质监部门;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检应确认施工单位已履行施工前告知手续,根据有关规则,制定计划、方案,按时完成检验工作,发现超许可X围施工的,立即报告质监部门。
第七条型式试验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收到型式试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具备条件的,确定实施方案;不具备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在约定时间完成试验,并在试验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证》。
第八条无损检测机构应与聘用的检验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检验人员应持有质监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证件。
第九条气瓶检验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区域覆盖的原则,与本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检验合同,并在10日内报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备案,未签订合同的,不得检验;
(二)按送检单位出具批次检验报告;
(三)不得改动气瓶使用登记信息、钢印标志、标识和改变气瓶涂敷颜色;
(四)按规定采用压扁或瓶体解剖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核定检验责任X围内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立即告知设备使用登记地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不能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
(二)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检验计划报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第三章检验机构人员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最高管理者是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检验检测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检验检测责任落实到位,资源得到有效分配;
(二)批准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三)组织管理评审,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四)任命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及其代理人,并对履行职责不力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五)确保检验覆盖率符合规定要求;
(六)负责队伍建设、行风建设。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技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检验检测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对技术文件组织评审,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二)组织技术培训;
(三)组织检验人员业务考核,每年考核人数不少于检验人员总数的30%,考核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向最高管理者报告。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质量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检验检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实施,组织内部审核,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二)组织编制、修订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并进行审核;
(三)组织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全员培训;
(四)召开季度质量分析会,研究、解决检验检测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对重复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的授权签字人负责审批授权X围的检验检测报告,对审批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检验责任师对以下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指导检验人员开展现场检验检测工作并进行过程监督;
(二)审核检验检测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检测方案;
(三)审核本项目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完成检验检测任务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领导责任:
(一)合理安排检验检测工作;
(二)组织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议,并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评议结果;
(三)及时处理现场检验检测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严重事故隐患,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
第十七条检验人员对检验检测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X和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做到不漏检;
(二)真实记录原始数据,及时出具、校核检验检测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三)发现过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和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
(四)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检验安全。
第四章责任制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及其最高管理者的责任制考核由其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负责;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及其最高管理者责任制考核由省质监局负责。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考核总得分率达70%以上,且单项考核得分率达不到50%的项目不超过3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考核机构每年3月1日前完成对检验机构及其最高管理者上一年度考核,考核程序如下:
(一)提前15日将考核安排书面通知检验机构;
(二)听取检验机构及其最高管理者的工作汇报,现场了解情况,调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随机抽查机电类、承压类特种设备各一台(套)进行现场检验检测考核;
(三)按考核评分表对检验机构及最高管理者评分
(考核评分表由省质监局另行制定);
(四)考核结果在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30日内告知被考核对象;
(五)被考核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于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报告报考核机构;考核不合格的,于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考核机构,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六)考核机构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视情况安排复查;
(七)考核机构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考核情况汇总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在责任制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由考核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质监局处理。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考核不合格,且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XX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由考核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报省质监局依法暂停其检验检测工作30天;暂停期满,整改合格的,报省质监局恢复其检验检测工作;整改不合格的,报省质监局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格许可证。
综合检验机构和气瓶检验机构暂停资格期间,其核定检验检测任务由省质监局另指派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质监系统内的检验机构考核合格的,其最高管理者年度考核方可评为合格或优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其最高管理者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检验机构其他人员责任制考核由其所在机构负责,具体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由其自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