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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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22•【文号】劳办发[1997]116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在个人帐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帐户规模、记帐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

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

为此,我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帐户。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略)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指标解释(略)3.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略)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测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测算

84
44 220 52 185 60 139 68
75
45 216 53 180 61 132 69
65
46 212 54 175 62 125 70
56
47 208 55 170 63 117
案例分析
顾阿姨1964年6月出生,从1997年1月开始缴费,到2014年 6月,合计缴费年限为17年6个月,顾阿姨个人账户本息共计 67609.34元,上一年职工在岗平均工资4273元,本人月平均缴 费指数为1.3337,今天退休的她想算算自己每月能拿多少退休金?
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因而并非基本养老保 (3) 险参加者参加统筹之前的年限,也并非人人都有视同缴费年限。
02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
平均缴费指数=(a1/A1+a2/A2+a3/A3.平均工资 N=缴费年限
一封“家书”暨 会算了讲给父母听
父母职业性质占比
对自己养老问题持何 种态度?
通过调查问卷给出答案
1、企业就业的父母对未来养老比较乐观。 2、灵活就业的父母对未来养老比较担心。 3、大多数父母对未来能领取多少养老金没有具体的概念 (原因是通货膨胀因素以及影响养老金的其他因素)
养 老 金 词 云
影基 响本 企养 业老 职金 工的
03 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一.首次参保在1995年12月31日后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1.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 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03 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职工养老保险领取计算方法

职工养老保险领取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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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领取计算方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职工养老保险领取计算方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

最低限为0.6,最高限为3。

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而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

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延迟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自2022年起,我国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灵活退休政策,延长法定退休年龄。

具体实施方案还需根据情况进一步确定。

2.月缴存额标准:2021年1月1日起,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和失
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分别为30856元和26163元,下限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个人账户管理:职工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制度,个人缴费
部分归个人所有。

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调整职工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费率为0.1%。

4.跨省转移就业:2019年6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就业跨省异
地转移接续制度,对应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

职工可通过系统调配,将在原就业地已经缴存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就业地参保并连续作为个人缴费年限计算。

5.公司年金: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国的《企业年金监管
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企业设立年金计划为员工提供附加福利和退休金,有助于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多层次保障体系。

总的来说,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主要是为了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职工收益,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并且逐渐从政府统筹为主的模式,向以个人账户为主的模式转变。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PPT课件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PPT课件
享受条件: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本办法施行之日,已年满45周岁的人员,按年缴纳保险费的。 (三)本办法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 休待遇的城乡老年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 参保缴费。
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 例为20%。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 纳,业主按其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2%为从业 人员缴纳。
三、养老保险实践操作问题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规定:转移个人账户、转移统筹基金(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
待遇领取: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的 企业年金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运行模式: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 资管理人、托管人。
三、养老保险实践操作问题
(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实行双基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计算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8%,用人单位缴费 比例为20%。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二、养老保险类型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覆盖人群: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缴费标准为100元、200 元、300元、400元、500元……1500元共十五个档次,今后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适时调整。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铁路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doc

铁路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doc

铁路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试行)[失效]发文单位:铁道部文号:铁劳[1993]147号发布日期:1993-11-24执行日期:1993-11-24生效日期:2003-6-17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在推进铁路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综合改革中试行。

第二条试行范围凡实行铁路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人员,均试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

第三条缴费时间在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兑现工资的同时,职工个人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缴费基数和标准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时暂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与技能工资之和)的3%缴纳;自1994年7月1日起,改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

缴费金额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计算个人缴费额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

职工工资收入超过全路职工平均工资200%的,按全路职工平均工资的200%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

第五条缴费管理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并纳入铁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在部统一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前,各单位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台帐》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卡片》进行管理,并要及时将每个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如实地记入“缴费台帐”和“缴费卡片”。

3.职工在路内全民所有制单位间调动时,只转移个人缴费凭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卡片),不转移基金;职工调往路外单位或路外职工调入时,应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同其它调转手续同时转给调入单位保险管理机构。

4.由尚未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单位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计发工资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职工从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2•【文号】劳社部发[2001]20号•【施行日期】2001.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含义概念: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部分组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的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和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四)基本养老保险缴纳1.单位缴费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已经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2.个人缴费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注意:(1)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3)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4)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5)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河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关
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实施意 见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08〕20号 ):
文件对养老保险稽核内容、稽核程 序、使用文的可能性 【以更大力度、更惠政策、更优服务助力民营企业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将落实好国家降低社保费率的政策,确保优惠政策不棚架,确保企业社保 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有获得感。同时,一如既往坚持服务好,费率 下降,服务质量不降。
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与征管相关的政策提示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 政策简介
Xxxxxxxxxx xxx 2019年3月
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养老保险的概念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 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 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缴费基数【单位部分】
• 《社保法》第12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 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征缴计划实际情况:按月制发,基 数可能增减】 【单位统筹部分基数不实问题】
社养老〔2006〕42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中 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中的问题及对策

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中的问题及对策发布时间:2021-06-28T06:34:16.077Z 来源:《防护工程》2021年6期作者:王群[导读] :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深入,国家越来越重视事业单位职工退休的审批。

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化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计模式,顺利提高事业单位退休审计工作效率和水平,对于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分析了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王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洛阳 450000摘要: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深入,国家越来越重视事业单位职工退休的审批。

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化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计模式,顺利提高事业单位退休审计工作效率和水平,对于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分析了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关键词: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退休审核引言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职工退休审计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一项覆盖面广、政策性强、流程相对复杂的职能,它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甚至影响到养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1、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现状概述目前,国家要求各级人民社会管理部门和各级事业单位充分认识并依法做好职工退休审核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退休政策,禁止随意放宽条件,切实维护退休相关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目前,为切实增强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严肃性,事业单位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退休审批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事业单位一般在审批员工退休时,会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即单位公布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然后提交主管部门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再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绝大多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可以严格控制审计人员的缴费、工龄和年龄,也可以在审核特殊工种退休或病退人员时严格按照档案记录审批,有效维护了退休政策的严肃性和员工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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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虽然已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全体国民,但职业性养老保险,即与劳动关系相关联的职工养老保险,仍然是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主体内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因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主要包括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两个方面。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比较规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要求,而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通常都是不规范和不稳定的,所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选择性的安排。

一、制度模式与基金筹集《社会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 因此,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模式被称为“统账结合”模式,即分别设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根据现行政策,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方式采取征费制,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费与劳动者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全部计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所谓“统筹基金”,就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统一筹划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每个统筹区各自负责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的平衡,结余主要归本统筹区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级政府和本级财政填补。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是指由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的养老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来自于四个部分:一是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二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一部分;三是政府公共财政补贴;四是结余资金产生的利息或运营收益。

(一)单位缴费《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按照我国现行政策,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需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企业缴费全部计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一部分。

《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按照我国现行政策,我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社会统筹账户。

(三)政府公共财政补贴《社会保险法》第13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因此,我国政府公共财政对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视同缴费年限是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一个专业术语,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这一术语适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的政府补贴。

二、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既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其缴费情况的记录凭证,也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都拥有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编号、建户人、建户时间、工作单位变更情况、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情况;二是个人缴费记录信息,包括首次缴费时间、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个人账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该单位应按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保职工的基础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要求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由工资发放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情况将数据输入计算机管理,同时相应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台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相应核定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应从招工之月起,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试用期也应缴纳),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直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应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的记账《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由此可见,个人账户的记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的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1.记账比例。

在1998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统一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1997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2.记账基数。

记账基数即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同)。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3.记账利率。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用于计算个人账储存额利息的利率称为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根据国务院1995年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个人账户利率的确定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二是参考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三是按照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实际收益确定。

《社会保险法》第14条明确规定,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4.年度记账。

年度记账包括年度累计额记账和年度余额记账两种。

(1)年度累计额记账。

即每个缴费年度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记账,其记账方法有两种,分别是“年度计算法”和“月积数计算法”。

年度计算法是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时适用此方法)。

其计算公式是: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2)月积数计算法是至本年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时适用此方法)。

其计算公式是: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本年记账额本金+本年记账额利息其中,本年记账额利息=本年记账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本年记账月积数=∑[n月份记账额×(12-n+1)](n为本年各记账月份,且1≤n≤12)(2)年度余额记账。

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账户在按月支付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

个人账户年终记账余额应为支付退休金后所剩余额与本年利息之和。

年利息的计算方法也由年度计算法和月积数计算法两种。

年度计算法就是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结束后按年度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相同时适用此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083×1/2个人账户年终余额=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月积数计算法就是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不同时适用此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本年支付月积数=∑【n月份支付额×(12-n+1)】(n为本年各支付月份,且1≤n≤12)个人账户年终余额=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三)个人账户的支取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向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所以《社会保险法》第14条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6条进一步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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