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冷却塔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防治措施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正文:----------------------------------------------------------------------------------------------------------------------------------------------------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职责分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对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城管执法、住房保障、交通、教育、绿化市容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的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工作,化解相关噪声矛盾。
第四条(居民自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影响居住区的噪声污染实施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在制定临时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时,可以约1定避免产生噪声的相关内容。
管理规定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噪声污染防治的内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本市将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纳入文明小区建设和考核工作的内容。
第五条(源头控制)本市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开发、商业布局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
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在制定建筑设计规范时,应当综合考虑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明确相关建筑物的隔声设计要求。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建筑物是否符合隔声设计要求。
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已有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2012年12月5日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监管部门)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对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教育、体育、绿化市容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噪声源头控制要求)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各类社会生活噪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规划布局。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建筑设计规范时,应当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的隔声设计要求。
噪声敏感建筑物竣工验收时,隔声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应当作为验收内容之一。
第五条(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控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
在住宅楼及其配套商业用房、商住综合楼内以及住宅小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周围,不得开设卡拉OK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歌舞娱乐场所。
第六条(商业经营活动中有关设施的噪声防治)沿街商店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在室内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经济特区法规)(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的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现象。
第三条深圳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特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商品检验部门负责对进口设备实施噪声检验监督管理。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铁道管理部门、港务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对航空器、火车、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依其职责范围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或住宅区物业管理组织应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环境噪声监测与管理第五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环境噪声质量常规监测和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噪声监测数据,是评价环境噪声状况、实施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阻挠、延误现场检查。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类别】污染防治【批准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4.11.27【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11.27【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第三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声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责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各部门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场所固定设备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噪声以及临街商业门点使用音响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之外的社会生活噪声和车辆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政、市容、交通运输、文化、房屋、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2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2日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管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镇,是指本市城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其他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工商行政、文化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规划、环保部门在组织编制环保专业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按照适度从严的原则,拟订城镇范围内各类声环境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各类声环境标准的适用区域,随城市建设、改造状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
《银川市环境噪声条例》
《银川市环境噪声条例》{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x-07-18{生效日期}202x-08-20{效力状况}有效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x年7月18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一章总论项目由来及评价目的山西环科小伙儿伴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位于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中心大街汽贸路0号,是专业从事冷却塔和空气冷却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总部位于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山西环科小伙儿伴生产的专利产品“轻型高效全塑双曲线自然通风冷却塔”,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于一体,广泛应用于电力、石油、化工、冶金等领域,改变了冷却塔由水泥浇注的百年历史。
该产品与传统冷却塔相比,具有投资省、重量轻、工期短、安全可靠、外形美观的特点。
近两年已在山西、河北、山东、河南建成多座冷却塔,山西近期上马的电厂,几乎都采用环科小伙儿伴公司的冷却塔,如山西一一集团、山西美锦集团,山西大土河煤焦公司、临县新民焦化、太原侨友化工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之规定,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受山西环科小伙儿伴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由环科132301班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本着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一致的原则,在对项目建设区域周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投入使用后的主要影响程度和范围,论证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污染控制对策和建议,从环保角度对项目的可行性做出结论,以此为项目的决策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功能区划功能区划·大气环境功能区划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建设位置所在区域属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本项目拟建于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中心大街汽贸路0号,选址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建设位置所在区域属于二类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区。
环境质量标准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表1中的二级标准,标准值见下表:2、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IV 类标准,标准值见下表:单位:mg/L3、环境噪声标准环境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声功能区标准,标准值见下表:污染物排放标准1.废气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标准值见下表:2. 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区域标准,标准值见下表: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评价等级的确定²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声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声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做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保护和改善声环境、防治噪声污染的财政投入,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上海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职责分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对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本市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城管执法、住房保障、交通、教育、绿化市容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的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工作,化解相关噪声矛盾。
第四条(居民自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影响居住区的噪声污染实施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在制定临时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时,可以约定避免产生噪声的相关内容。
管理规定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噪声污染防治的内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本市将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纳入文明小区建设和考核工作的内容。
第五条(源头控制)本市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开发、商业布局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在制定建筑设计规范时,应当综合考虑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明确相关建筑物的隔声设计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建筑物是否符合隔声设计要求。
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已有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停车场、候车站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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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冷却塔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防治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居民健康,必须对冷却塔噪声环境进行评价和污染防治措施。
这篇文章将讨论评估冷却塔噪声环境和防治噪声污染的方法,并提出减少噪声污染的措
施。
首先,进行冷却塔噪声环境评价需要对噪声污染源的声级、频率和作用时间进行调查
和测量。
通过对冷却塔噪声环境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包括噪声源的大小、距离、气
象因素及噪声衰减等因素,得出冷却塔噪声污染区域的范围和严重程度。
可以使用不同的
评估方法来确定不同居民区域内的噪声污染的等级。
这些评估结果可以用于采取相应污染
防治措施。
其次,防治冷却塔噪声污染需要从源头和传播路径两个方面入手,即降低污染源产生
的噪声和减少噪声传播到居民区的距离和强度。
对于污染源本身,可以选择低噪声水泵和低噪声旋风分配器等设备。
此外,可以通过
优化设备位置来减少噪声。
特别是采用地下式冷却系统的冷却塔,可以将冷却塔置于地下,减少表面污染,同时降低噪声污染。
在传播路径方面,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减少噪声传播:建筑物隔音、安装噪声屏障、
改善建筑物外部隔音等。
这些措施可以分别考虑不同的噪声源和传播路径。
例如,对于远
离冷却塔的建筑物,可以建造室外隔音墙和地下隔音设施。
为了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必须严格管理冷却塔的噪声环境。
这需要加强噪声监测,
确保噪声限制在允许范围内。
同时,应制定有效的污染防治计划,对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和
评估。
这些计划应涵盖噪声污染的源头和传播路径,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控制措施。
综上所述,冷却塔噪声环境的评估和污染防治措施是不可或缺的。
只有通过全面的评估、科学的分析和有效的措施,才能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