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法律风险的控制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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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律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摘要]新闻媒体的享有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权利,但在日常的新闻报道中难免与公民的人格权保护发生冲突,形成民事以及刑事法律风险。本文通过对新闻报道法律风险的类型化解读,探求法律风险形成原因,寻找风险控制与防范之法,以期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协调两种价值的保护。

[关键词]媒体法律风险防控

新闻媒体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新闻传播与舆论监督的双重作用,是促进社会发展,满足公众文化需求不可缺少的一环。但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大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有关新闻纠纷的诉讼不断出现。如何处理好新闻媒体合法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履行舆论监督职能,与公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关系,降低新闻报道的法律风险则显得尤为必要。

一、新闻报道法律风险类型

从司法实践来看,新闻报道所涉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对报道对象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等人格权进行侵犯的民事不法行为,以及利用舆论监督进行“权力寻租”、敲诈等犯罪行为。

1、民事侵权法律风险。

在日常的新闻报道中,离不开对新闻事件当事人的描述与评价,由于新闻报道带有广泛知悉性的特征,因而会对新闻当事人的名誉以及社会评价造成正面或者负面的影响,这就涉及新闻报道对于公民或者法人的名誉权是否存在侵权

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公民个人和法人均享有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新闻报道中的严重失实报道以及带侮辱诽谤性质的报道倘如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构成名誉权侵权,新闻媒体需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新闻报道因其广泛知悉性而时常与公民隐私权相冲突。隐私权虽然未为我国宪法和民法明确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

格权,但现有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司法判例已经承认公民享有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并且法律通过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以及维护公序良俗的方式来含括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在新闻报道中,特别是对于具有一定相关知名度人士的新闻报道中,媒体往往会通过攫取新闻当事人的部分隐私以博取新闻的关

注度,这其中便涉及是否存在侵害新闻当事人隐私权的问题。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图文并茂的方式的宣传会使新闻内容更加直观的感染受众者,增添新闻的真实性和感染性,这其中较为常用的方式便是刊登新闻事件当事人的肖像照片。

但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因而,新闻媒体在尚未取得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下,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新闻报道便是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2、刑事法律风险。

新闻报道所涉的民事法律风险是由新闻报道自身的特

性与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冲突的结果,其背后的本质是社会公益价值与公民私权价值的博弈。与此不同的是,刑事法律风险无涉价值衡量和判断,往往是新闻媒体自身滥用舆论监督权利的结果。

就已有的司法案例而言,新闻报道所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部分新闻媒体人员道德失范,利用新闻媒体特有的舆论监督权利对新闻事件当事人进行敲诈

勒索。2014年3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了2013年至2014年3月查处的8起典型新闻敲诈案件,对其中涉事的新闻机构进行了严厉的行政处罚,涉案的新闻媒体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舆论监督权是宪法赋予新闻媒体最重要的社会监督权,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公众“喉舌”和公权力“明镜”的角色。正如不受控制的权力会滋生腐败一样,在我国新闻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今天,仅凭借新闻媒体从业者的行业自律和道德情操去驾驭“无冕之王”的权利,必然会引发少数道德失范者的“权力寻租”欲望,使得社会

监督权沦落为犯罪的工具,从这个角度而言,新闻报道的刑事法律风险也是制度不健全所引发的道德风险。

二、新闻报道法律风险成因

1、法律知识掌握不准确。

新闻媒体从业者往往是社会受教育层次较高的群体,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法律知识。但从实际情形来看,不少新闻媒体人对于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缺乏应有的认知。就新闻侵权纠纷中的侵犯肖像权而言,新闻事件当事人享有自己的肖像权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该项权利中包括肖像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肖像利益维护权等内容,简言之,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新闻媒体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摄录、拍照,否则即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而尚未刊登和使用该肖像不能成为免责抗辩事由。但不少新闻媒体工作者对此项规定的理解仅仅是一知半解,直观地认为对于新闻现场的任何人和事物都可以进行随意地拍照和摄录,在未取得当事人同意前,只要不刊登和使用其肖像照片即可。这种对法律规定不甚了解的态度增加了新闻侵权的法律风险。

2、社会责任感缺失。

新闻媒体作为传播社会文化和引领主流价值观的重要

一环,承载着不可或缺的社会责任。一方面,新闻媒体以其传播的优势引导着社会舆论朝着正确的价值观前进,从而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新闻媒体通

过对社会越轨行为的报道和监督,促使社会各阶层在有序的规范中行为,从而建立起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因而,新闻媒体在选择新闻事件报道时应当将其社会责任感作为制作

和传播新闻的核心理念,不能为了盲目追求关注度、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所拥有的优势话语权地位。但实然与应然总是有着相当的差距,2007年6月原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记者訾某为了谋取栏目报道业绩而一手炮制了“纸馅包子”的虚假新闻,此次新闻事件不仅严重损害了相关行业的商品声誉,同时还引发了社会大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再次恐慌和不满情绪,造成了恶劣影响。此次虚假新闻的产生,与作为新闻媒体人的訾某忽视其肩负的社会责任,一意追求业绩和效益有着莫大的关联。

3、业务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新闻传播作为一项专业性和政治性很强的行业,要求从业的媒体人应当具备相当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这其中不仅要具备较高的观察力和写作水平,同时还要具备辨析和逻辑能力,从而能精准的区分新闻报道中的事实描述和价值评价。然而,在现实的新闻采访和制作过程中,部分媒体人往往为了追求新闻的感染力和关注度,在遣词和用语上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或者文学夸张成分,使得本应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成为了诱导倾向明显的舆论造势行为,不仅侵害了新闻事件当事人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还使自身陷入到法律纠纷的风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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