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溶气气浮设计认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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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RJ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HCRJ 008—1999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Pressure dissolved air floatation equipment

1999-10-26发布 2000-03-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278

HCRJ 008 - 1999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引用标准 (1)

3 定义 (1)

4 分类与命名 (1)

5 要求 (2)

6 试验方法 (3)

7 检验规则 (3)

8 标志、标牌、使用说明 (3)

9 包装、运输和贮存 (3)

附录A(技术条件的附录)溶气水溶释气效率测定 (4)

II

279 HCRJ 008 - 1999

前言

本技术条件为实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而制定,也作为环境保护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技术条件是对HCRJ 008-1996《加压溶气气浮装置》的修订,修订时保留了HCRJ 008-1996中仍然适用的内容,增加了对射流溶气气浮装置的内容,并根据发展情况作适当修改。

本技术条件的附录A是技术条件的附录。

本技术条件自颁布之日起代替HCRJ 008-1996。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技术条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并由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工业废水治理技术委员会具体承担。

本技术条件起草单位:江苏亚太泵业集团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浙江台州市椒江环保设备厂。

本技术条件主要起草人:丁九光顾亚林张鑫珩许家婷龚德明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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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HCRJ 008—1999

Pressure dissolved air floatation equipment

1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储运等内容。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加压溶气气浮和射流溶气气浮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条文,通过在本技术条件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技术条件的条文,与本技术条件同效。

GB 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00-88 碳素结构钢

GB/T 1220-92 不锈钢棒

GB/T 4720-84 电控设备

GB/T 5657-1995 第一部分:低压电器电控设备离心泵技术条件(Ⅲ类)

GB/T 6388-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8163-87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 10894-89 分离机械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工程法

GB/T 11901-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3306-91 标牌

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JB 2536-80 压力容器油漆、包装、运输

JB 2932-86 水处理设备制造技术条件

ZB J 98003-87 水处理设备油漆、包装技术条件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义

本技术条件采用下列定义。

3.1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指采用加压的方法将空气溶解于水,再在减压的条件下释放出微小气泡粘附于悬浮物上,使其整体比重比水小而上浮于水面,通过机械装置刮除,实现固液分离的装置。

3.2 溶释气效率

指溶气罐内气体与液体接触时,在一定压力条件下气体溶解在液体中,当微气泡全部释放分离后,实际溶气量与理论溶气量的比值。

4分类与命名

4.1 分类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型号按供气源的方式和每小时处理水量分类:

a) 以压缩空气为气源的称为加压溶气气浮装置,代号为:QFJ。

b) 以射流形式吸入空气为气源的称为射流溶气气浮装置,代号为:QFS。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10-26批准 2000-03-01实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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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RJ 008 — 1999

c) 按处理水量(m3/h)分为:5、10、20、30、40、50、75、100、125、150、200、300、400等规格。

4.2 命名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命名和型号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处理水量,m3/h

特征代号:加压气浮:J,射流气浮:S

气浮装置

示例1:QFJ—200

指处理水量为200m3/h的加压溶气气浮装置。

示例2:QFS-50

指处理水量为50m3/h的射流溶气气浮装置。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装置应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 基础组成:

a) 加压溶气气浮装置:水泵、空气压缩机、压力溶气罐、溶气水释放控制阀、释放器、刮渣机、电气控制箱、流量计和气浮池等;

b) 射流溶气气浮装置:水泵、射流器、压力溶气罐、溶气水释放控制阀、释放器、刮渣机、电气控制箱、流量计和气浮池等。

5.1.3 装置的制造应符合JB 2932的规定。

5.1.4 溶气罐的制造应符合GB 150的规定。

5.1.5 压力溶气罐的工作压力一般为0.25MPa~0.4MPa。

5.1.6 采用的水泵应符合GB/T 5657的规定。

5.1.7 加压溶气气浮装置使用的材料应符合GB/T 700、GB/T 1220、GB/T 8163的规定。

5.1.8 装置表面油漆应符合JB 2536、ZB J 98003的规定。

5.1.9 装置配套的电气控制箱应符合GB 4720的有关规定。

5.1.10 电气控制装置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并有明显标志;装置中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5.1.11 压力溶气罐应设置排水口和溶气水取样口。

5.1.12 刮渣机的运行速度应稳定,刮板平整。

5.2 性能要求

5.2.1 溶气释放器在工作压力0.25MPa~0.4MPa范围内释放的气泡应细密、均匀,气泡在1000ml量筒中的消失时间应大于4min。

5.2.2 溶气罐的溶释气效率不应小于80%。

5.2.3 当进水的SS在100mg/l~500mg/l时,装置的SS去除率应大于80%;当SS在501mg/l~2500mg/l 时,装置的SS去除率应大于90%。

5.2.4 装置运行噪声声压级应小于76dB(A)。

注:当装置用于处理含油废水时,经处理后的排放水的含油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同时报告装置对油份的去除率。

5.2.5 当溶气水回流比为处理水量(Q)的30%时,装置能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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