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文献综述
危险驾驶案卷书

危险驾驶案卷书一、案情概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某某在XX年XX月XX日驾驶车牌号为XXX的机动车,在XX路段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事故后果严重。
经查,被告人某某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因此,某某应当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经过在XX年XX月XX日,被告人某某驾驶车牌号为XXX的机动车行驶在XX路段。
当时,该路段道路状况良好,视线通畅,无交通拥堵等因素。
被告人某某驾驶的车辆在高速行驶过程中,突然变道并超速行驶,与前方行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摩托车后座上的三名乘客受伤并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被告人某某驾驶的车辆超速行驶,且未保持安全距离,主要负有事故责任。
三、证据材料1. 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确认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和车辆状况。
2. 车辆行驶记录仪的数据记录,证实被告人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
3. 被告人某某的驾驶证和行驶证,确认被告人的驾驶资格和车辆合法性。
4. 证人证言,包括其他路人和事故现场的目击者,证实被告人某某的危险驾驶行为。
四、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并变道与前方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后果严重。
被告人某某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辩护意见被告人某某辩称他在驾驶过程中并未超速行驶,事故是由于对方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规则而引起的。
并且,被告人某某提出自己并非专业驾驶员,对车辆操作不熟悉,属于一时疏忽。
因此,他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六、审判结果综合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并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危险驾驶罪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当驾驶人因饮酒、吸毒、过度疲劳或者其他原因令其行驶机动车时,因危害安全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多,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危险驾驶而导致的。
因此,如何更好地利用司法大数据来打击危险驾驶行为,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成为了当前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一、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内容包括:(1)酒后驾驶。
驾驶人饮酒后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2)吸毒后驾驶。
驾驶人吸食毒品后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3)疲劳驾驶。
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过长、疲劳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和管理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十分显著。
首先,危险驾驶会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其次,危险驾驶会导致其他人的恐惧和不安,破坏社会和谐和安定。
最后,危险驾驶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和社会成本。
为了应对危险驾驶罪的挑战,司法部门需要采用各种手段加强管理。
首先,加大道路巡逻力度,及时发现危险驾驶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其次,应当利用科技手段,比如利用智能监控摄像头和全息扫描仪来进行监控,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判断。
同时,司法部门应当持续加强对道路参与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共意识,让公众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自己应尽的道德责任。
三、司法大数据在危险驾驶罪中的应用司法大数据在危险驾驶罪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体现:(1)司法大数据可以为司法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及对策探究5篇范文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及对策探究5篇范文第一篇: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及对策探究随着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的机动车数量得到了爆发式的增长。
据官方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0亿辆。
这样一个巨大的数字背后,不仅仅是发达的交通和生活的便利,同样带来的是高频率的交通事故。
在这其中醉酒驾车、超员载客等是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
在这样的环境的影响下,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法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处罚。
”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本地近三年所查处的危险驾驶案件,简单分析一下危险驾驶罪在办案过程中的司法适用。
一、**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一)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
据统计,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全院公诉部门共受理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104件。
从案发情况看(含不起诉案件):其中2015年受理1件,2016年受理19件,2017年受理47件,2018年截至8月份已经受理37件。
除6件案件不起诉之外,其余案件均已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部分案件已经判决生效。
(二)危险驾驶案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从案发的情况看,第一种是由交警部门在**市城区主要路口设卡检查,部分驾驶员在饮酒后,心存侥幸,在路过检查关卡时被现场查获,导致案发。
但因交警部门并非每日都在设卡检查,故该类情况所占的比例较小。
从2015年1月份以来,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38件案件来看,通过设卡查获的案件只有6件,占15.7%;第二种是城乡客运班车在营运过程中,因利益驱动,不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严重超员载客。
后因乘客举报或交警部门在日常巡逻检查过程中发现,从而导致案发。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提要自2011年5月1日以来,《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已施行一个多月,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带来哪些影响,司法实践中又碰到哪些问题,以及我们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的相关规定,都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
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观点。
关键词危险驾驶入罪影响认罪标准行为范围一、三个“明显”——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影响(一)交通秩序:醉酒、酒后驾车下降明显豍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
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下降37.8%和11.1%。
相对于醉酒驾车,酒后驾车数量的下降更为明显。
从各地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浙江、上海等地的酒后驾车行为下降尤其明显,其中北京酒后驾车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下降了77.2%。
可见,醉驾入罪在某程度上从法律规制层面起到了很好的威慑效果,从源头上减少了危险驾驶行为,大大改善了交通秩序。
(二)司法审判:有法可依,但疑问明显2009年,杭州、南京等地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判处结果差距较大,公众对严惩酒后驾车的呼声一浪盖过一浪。
如今,修正案八的出台为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弥补了法律的这一空白。
但是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新的讨论也随之而来:醉驾是否一律定罪、如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对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如何确定、危险驾驶行为定罪标准如何细化、如何区别于其它罪名……可以说,这些争论能否及时解答对危险驾驶罪今后的量刑适用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影响:犯罪烙印明显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之所以引起公众如此高度的关注,究其原因是该规定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刑法毕竟不同于一般规定,一旦触及便会戴上一生的犯罪烙印,对犯罪行为人的人生自由以及今后的工作、生活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酒驾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还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例如,对于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处罚力度、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
2. 执法难度大由于酒驾行为的隐蔽性和即时性,执法机关在查处酒驾行为时面临较大难度。
此外,部分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3. 社会影响恶劣酒驾行为不仅会导致交通事故,还会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
酒驾行为往往伴随着逃逸、抵赖等不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
三、完善路径1. 完善法律法规(1)明确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
应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醉酒驾驶界定标准,以便于执法机关查处酒驾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
应对醉酒驾驶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员产生敬畏心理,减少酒驾行为。
(3)明确法律责任。
应明确醉酒驾驶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便于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2. 加强执法力度(1)加大宣传力度。
应加强酒驾危害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酒驾危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酒驾的氛围。
(2)严格执法。
执法机关应严格依法查处酒驾行为,对查处的酒驾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形成威慑力。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应建立公安、交通、医疗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酒驾行为的信息,提高执法效率。
3. 完善社会共治机制(1)加强行业自律。
相关行业应加强自律,推广“禁酒驾车”等倡议,从源头上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
(2)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酒后驾车这一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不仅危及到驾驶人自身的安全,也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定义及构成要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酒精作用导致其驾驶能力降低,从而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1. 行为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 酒精作用导致其驾驶能力降低;3. 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此外,各国在法律规定上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和刑罚都有所不同。
三、国内外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及问题分析(一)国内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我国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被处以拘役、罚金等刑罚。
然而,在具体量刑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量刑标准和细则,往往导致量刑结果的不一致。
(二)国外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与国内相比,国外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更为严格。
例如,某些国家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包括长期吊销驾驶证、高额罚金以及监禁等。
此外,一些国家还采用技术手段对酒后驾车进行预防和打击,如安装酒精检测设备等。
(三)问题及分析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量刑标准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2. 刑罚种类和幅度不够明确,难以适应不同情节的案件;3. 预防和打击酒后驾车的措施不够完善。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增加了酒后驾车的发生概率。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解决路径(一)完善法律法规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和细则。
危险驾驶罪社会实践报告(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其中危险驾驶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危险驾驶行为,我们组织了一次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实践活动。
以下是对此次实践活动的总结报告。
二、实践活动背景1. 危险驾驶罪的定义: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威胁到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给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严重伤害,甚至导致死亡。
同时,危险驾驶行为还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3. 活动目的:通过此次实践活动,提高人们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危险驾驶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三、实践活动内容1. 宣传教育(1)制作宣传海报:设计了一幅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海报,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向公众传达危险驾驶的危害。
(2)开展讲座:邀请交通安全专家为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员工等群体开展交通安全讲座,普及危险驾驶罪的相关知识。
(3)发放宣传资料:在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发放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宣传资料,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2. 调查研究(1)问卷调查:设计了一份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问卷调查,对社区居民、驾驶员、学生等群体进行抽样调查,了解他们对危险驾驶罪的认知程度和态度。
(2)案例分析:收集近年来发生的危险驾驶案例,分析其成因、危害及处理结果,为宣传活动提供依据。
3. 行动实践(1)志愿者巡逻:组织志愿者在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进行巡逻,提醒过往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杜绝危险驾驶行为。
(2)文明交通劝导:在交通高峰时段,志愿者在路口协助交警进行文明交通劝导,引导驾驶员遵守交通信号,安全驾驶。
四、实践活动成果1. 提高了人们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通过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增强了交通安全意识。
论危险驾驶入罪的必要性和立法完善论文正文-

一、概述(一)危险驾驶行为的概念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边驾驶边打手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驾驶行为○1。
广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一切不安全、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一般性不谨慎驾驶”和“高危型不安全驾驶”两种模式。
“一般性不谨慎驾驶”是指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对危险情况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遇到危险情况时,本应该能采取措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而未能采取措施或者错误采取措施致使事故发生。
严格意义上的危险驾驶应当是狭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仅指“高危性不安全驾驶”[1]。
这种危险驾驶是指驾驶人员的驾驶状态和驾驶行为极为危险,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这种危险驾驶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驾驶状态的高度危险,如饮酒、服用毒品、麻醉剂、疲劳驾驶等情形;另一种情况是驾驶行为的高度危险,包括严重超速行驶、无证驾驶或明知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仍然驾驶等。
(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1、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2。
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
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
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足以产生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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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rd文档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讨论 摘要: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由交通肇事所导致的伤亡人数逐年增加。其中,追逐竞技和醉酒驾驶造成的危害性更为大,受害人数更多,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更大。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民意,将危险驾驶纳入刑法的处罚围。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随着对醉驾案件查处的深入,公检法机关对醉驾入刑问题开始出现分歧。高晓松醉驾事件更是让人们的目光聚集于此,引发各方人的关注。
关键词:危险驾驶 追逐竞技 醉酒驾驶 2 目录 一、危险驾驶的概念 ........................................................ 3 二、危险驾驶的基本特征 ................................................. 4 三、危险驾驶的分类 ........................................................ 4 四、危险驾驶罪的构成 ..................................................... 5 (一)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 6 (二)客观方面 ........................................................... 7 1.追逐竞技的客观方面分析 ...................................... 7 2.醉酒驾驶的客观方面分析 ..................................... 9 (三)主体 ................................................................. 11 (四)主观方面 .......................................................... 13 1.追逐竞驶行为的意志状态 ..................................... 14 2.醉酒驾驶行为的意志状态 .................................... 14 五、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 19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 19 (二)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 20 3
(三)本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 22 六、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 24 七、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 28 附:参考文献 .................................................................. 31
一、危险驾驶的概念 《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英剑认为危险驾驶应当这样理解:“危险驾驶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进行,是明知而为之,应该将其定义为危险驾驶的行为,明知存在不能正常驾驶的状态却继续驾驶给,可能他人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带来危险的行为。” 玉玺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只要存在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存在醉酒驾驶的行为,客观上就会产生危害社会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就可以入罪了。户延敏认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一旦实施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就可构成危险驾驶罪,无须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也无须判定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发生。海梅认为:危险驾驶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险驾驶是指一切以不安全、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狭义上的危险驾驶仅指高危险的不安全驾驶,具体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当中产生了现实的危险性,可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由此可 4
总结出,大多数学者对危险驾驶罪的态度是:首先是行为人主观故意,其次驾驶行为会为他人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带来危险。
二、危险驾驶的基本特征 海梅认为危险驾驶罪有以下特征:公共危险性,性,社会危害性。英剑则强调“危险驾驶行为主观认识认为,即行为人明知已经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却继续驾驶的行为。因此危险驾驶行为的特征可具体表述为:第一,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可能给他人生命、财产甚至公共安全造成损害的危险状态。“公共安全”也指能够危及到多数不特定人的安全。犯罪场所应该是相对开放的;第二,危险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醉酒、吸食毒品、麻醉药品驾驶、飙车及其他高危超速驾驶等无视交通法规和秩序的情况下,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情节恶劣的行为。” 由此我认为危险驾驶罪主要有危险性和故意性两个特征。
三、危险驾驶的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界定了刑法上的几种危险驾驶行为,包括,(1)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2)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的;(4)严重超载驾驶的;(5)明知是无牌照或是已经报废的车辆而驾驶的’。 5
海梅参照国外关于危险驾驶的规定以及我国的相关规定,对危险驾驶行为做了以下分类: 首先,从引发危险驾驶的原因上看,包括以下几种(1)饮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抑制神经的精神药品或过度疲劳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时而驾驶的;(2)无证驾驶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滞留期间仍然驾驶车辆的,将机动车交给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吊销、被暂扣的人驾驶的;(3)有强行超车、严重超速行驶、严重超载行为的;(4)在高速公路车行道上倒车、掉头或者逆行的;(5)在高速公路车行道上停车的;(6)明知车辆为无牌证、报废车或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车辆而驾驶的;(7)其他足以使公共交通安全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的情节。 其次,以危险驾驶造成的严重后果为依据分类,包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和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
玉玺在他的《危险驾驶罪的实证研究》中则提出法律应与负面评价的危险驾驶行为可分为:追逐驾驶、醉酒驾驶、吸食毒品或者服用镇定类药物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载驾驶、驾驶报废车辆。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分为两类,即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俗称飘车),下面对两种危险驾驶行为重点进行阐述。
四、危险驾驶罪的构成 6
(一)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以及行人人身、车辆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该罪即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对公共安全的侵害,而交通运输安全便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容之一。
在慧的《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研究》中这样解释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交通运输安全,具体而言,则是与交通运输有关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交通安全意味着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这种可能性超过了可接受的水平,即为不安全。道路交通系统作为动态的开放系统,其安全既受系统部因素的制约,又受系统外部环境的干扰,并与人、车辆及道路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系统任何因素的不可靠、不平衡、不稳定,都可能导致冲突与矛盾,产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状态。”
在英剑《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法分析》中则认为“立法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主要是考虑该罪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影响,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可能伤及行人的人身健康、甚至会造成生命危险,可以想象醉酒驾驶冲撞人群的行为会给社会公众造成多大的恐惧和人身威胁,对公共交通安全产生的恐惧和不信任感由此而生。刑法要尊重、保障人权,如果一国的刑法连行人的路权都无法保障的话,那么该刑法一定是有缺陷、不完善的刑法规。所以,危险驾驶罪所需要保护的法益客体首要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还有行路权,其次才是公共交通安全秩序、 7
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周舟在他的《危险驾驶罪司法使用与立法完善》中表明“如果可以证明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没有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要的特定危险状态或者说侵犯了危险驾驶罪的客体,从而也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例如,行为人醉酒后在空无一人的处于修缮状态的道路上短时间驾驶机动车的,根本不可能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因而不宜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对客体的争议存在于更侧重于是人身安全还是公共安全。我认为本罪的客体更侧重于公共安全,理由如下:公共安全包含了个人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围更广,危害更大。即使行为人以危险的方式在空无一人的马路上行驶可能不会对人身安全造成直接影响,但是不能排除不会对公私财产造成影响,不能保证不会间接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且具有极大的偶然性。
(二)客观方面: 危险驾驶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实施追逐竞技的行为,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1.追逐竞技的客观方面分析:
慧认为:“在追逐竞驶的情况下,若要构成危险驾驶罪,则要求行为人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驶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程度。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