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研究 2017年中国大宗商品贸易行业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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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2017年中国大宗商品贸易行业研究报告

一、行业概况大宗商品主要指具有商品属性、同质化、并能够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主要包括金属产品(钢铁、金、银、铜、铝、铅、锌、镍、钯、铂等)、能源产品(煤炭、石油等)、基础原料(丙烷、橡胶等化工原料产品)和农副产品(玉米、大豆、小麦等)等。大宗商品贸易主要由贸易商作为中间商,依托信息不对称、时间及空间差异、客户供应商资源和销售渠道,赚取购销差价。大宗商品贸易受商品经济规律影响及制约,与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具有需求周期性或季节性、价格波动较大、商品同质化程度高,市场竞争激烈、交易量巨大等特征,且可设计为期货、期权作为金融工具,实现价格发现功能以及作为套期保值工具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大宗商品贸易通常涉及采购、运输、仓储、保险、结算和销售等多个环节,业务交易环节复杂、交易工具种类繁多,易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以及行业供需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价格波动较大。随着全球贸易合作不断深化及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传统贸易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盈利空间逐步收缩,越来越多的大宗商品贸易商开始整合产业链,向上游和下游延伸,在获得对上下游资源的同时,逐步渗透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拓展盈利空间,创造增值机会,逐渐开始

扮演产业链管理者的角色。

1大宗商品贸易模式大宗商品贸易按照是否直接承担贸易活动中的风险与收益分为代理和自营两类,其中自营贸易根据贸易活动区域又可分为国内贸易和进出口贸易。(1)代理贸易代理模式主要由贸易商与委托人签署书面代理协议,代为采购或销售某种货物。通常贸易商与客户签订代理合同后,收取15%~20%的保证金,之后向上游供应商采购货物,下游客户根据自身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贸易商支付余款提货;代理贸易模式是以销定购,锁定上下游,签订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时确定价款,销售结算价格基本上在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加上相关费用(一般为千分之五左右)从而锁定利润,库存周转较快,贸易商作为受托方不承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商品质量风险和供应商信誉风险;该模式下贸易商承担的风险较小,毛利率很低。(2)自营贸易自营模式指贸易商从上游供应商采购货品后销售给下游客户,贸易商分别与供应商及客户签订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并分别将采购成本及销售金额确认营业成本及营业收入,该模式对贸易商价格风险控制、库存周转效率、货权风险控制等能力要求较高。自营模式下,贸易商主要赚取购销差价,此外也可能包含附加收益,如上游供应商提供的返点优惠以及贸易商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物流、资金等服务收益。国内贸易国内自营贸易采购方面,

贸易商在了解供应商资质、信誉等情况后与之签订采购合同,通常贸易商与大型供应商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与其签订年度长期采购协议,大致锁定全年采购量并支付年度保证金后,根据实际情况分批采购,同时根据行情确定采购价格。结算方面,一般大型供应商地位强势,贸易商通常提前支付一定比例或全部货款,付款方式主要包括电汇、国内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较直接电汇方式而言,国内延期付款信用证及银行承兑汇票均可通过支付给银行一定比例保证金后产生一定付款账期,达到减少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的目的;国内延期付款信用证对贸易商信用资质要求较高,通常要求贸易商提供货权质押担保,另外,部分强势的供应商通常会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费用叠加在货品价格上由贸易商承担。销售方面,下游以终端消费为主的贸易商,客户相对分散,通常以现款现货的方式结算;以销定采业务通常由客户预付一定比例保证金,贸易商在货权交割前向客户收取剩余货款后发货;对于行业地位强势的下游客户如大型国企背景单位,会根据客户资信或行业惯例适当给予赊销,形成一定应收账款,账期因客户资质以及营销策略而不同。定价方面,依据贸易品种及行情差异,通常以“一口价”和“二次定价”模式为主。其中,“一口价”指贸易商根据商业谈判确定上下游采销价格,在合同履行完毕

前,即使期间价格上涨或下跌均不再变更。但在行情下跌情况下,下游易发生弃货拒收的现象,因此在大宗商品贸易中,预付保证金起到跌价缓冲作用。只要价格波动幅度小于保证金比例,则下游弃货止损动力不足,在保证金比例过低或保证金制度未有效执行的情况下,贸易商遭弃货以及价格波动带来损失的风险明显增大。当价格波动幅度大于保证金比例时,贸易商通常会及时追加客户保证金,若追加保证金不成,则尽快处理在手存货以防止货物进一步跌价。“二次定价”是指采购协议签订后,供应商按预定价格将货物发出,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或抵达目的地一段时间后),贸易商与供应商根据当时市场价格按一定规则确定最终结算价格,以规避运输期间价格波动风险,下游客户定价则依据采购价加成确定。进出口贸易进出口贸易由于属于跨境交易,较国内贸易而言,进出口贸易交收货周期长、交易环节复杂、易受汇率波动影响、贸易合作国家反倾销政策及外汇管制政策影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主要为信用证(L/C)、托收及付汇。信用证为较为安全且普遍的结算方式,包括即期信用证及远期信用证,为银行信用,风险较低。托收和付汇均为商业信用,风险相对高于信用证。托收指出口商货物装运后,开具汇票并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收取货款,包括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其中付款交单指进口商付清汇票上的

票款后,才能够取得相关的单据;承兑交单指汇票经进口商承兑后获得单据,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前付清货款。付汇指出口商将货物发运后,货运单据由出口商自行寄送给进口商,进口商通过银行将货款电汇给出口商,为最简单的结算模式,包括前T/T和后T/T。定价方面,传统定价模式为:采购价格依据供应商所在地区平均加工成本而定,销售定价基本参照商品采购成本加成5%~10%的毛利计算,具体比例因市场情况及营销策略而不同;由于国际贸易交收货周期较长,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频繁,该模式下贸易商下游销售价格风险敞口较大。部分大宗商品进口如化工产品、有色金属、农产品等上游定价模式以期货定价方式为主;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确定具体成交价格,而是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实物交收,并规定以交货之前某一时间期货市场的该标的物期货价格为基准,加上双方事先约定的基差(现货和期货差)确定货物价格进行货款结算(贸易商采购价格=在约定时间内点选的商品期货价格+事前约定好的基差价格),期货定价实质为将绝对价格的波动风险转化为现期货相对价格的变化,但需要配合恰当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相对上游供应商而言,通常贸易商为“点价”方,点价结束后,在期货市场进行与现货市场相反操作,进行套期保值;下游销售以销售当期市场价格为基准,同时,在期货市场进行平仓;贸易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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