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防护产品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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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措费管理办法

安措费管理办法

(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同时原《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大建安发[2006]238 号)文件废止。

2010 年 1 月1 日起,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开设本单位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措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本年度执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计取安措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41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41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1 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 2005 年 8 月 23 日经第 7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 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 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 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北京筑业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3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3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1 目的与适用范围1.1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及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大连市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安全管理规定》(大安管局发[2004]31号)《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热力和机械》(GB 26164.1—2010)《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2008)《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管理标准》(Q/RDJ·NKG·15·05——2011)3 定义与解释3.1 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2 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3.3 可能坠落范围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

3.4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

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

3.5 基础高度(hb)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一个垂直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

3.6 高处作业高度(hw)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

3.7 高处作业分级3.7.1 作业高度分级:3.7.1.1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7.1.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7.1.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7.1.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2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4月26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10月31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管理第四章道路设施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排水和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城建局(供热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供热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城建局(供热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房产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环境卫生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市政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市政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园林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建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城市管理法规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燃气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建筑业管理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建筑业管理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全运会期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全运会期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全运会期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全运会期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第十二届全运会召开在即,为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营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环境,按照“8·13”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现就做好全运会期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全运会期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更要正确认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不能有丝毫松劲厌战情绪,要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抓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采取措施,落实责任,提早制定保障全运会期间建筑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密监控重大危险源,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二、进一步深化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

全省建设系统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已经进巩固提高阶段,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巩固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深化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重点开展“五查五看”:一查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看有关工作要求是否落实到位;二查隐患整改与问题解决情况,看大检查是否收到实效;三查停工整改等指令的执行情况,看监管措施手段是否存在漏洞;四查重大隐患治理计划的落实,看企业和现场是否真抓实干;五查近期发生的各类事故和未遂事故及群众举报情况,看大检查是否存在盲点和死角。

其中,省厅督查组、巡查组将继续采取暗查、夜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存在突出问题尚未解决、存在重大隐患尚未治理和安全管理工作薄弱的地区、企业及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5•【字号】大政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4〕2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5日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加强与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及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消防、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边坡、电视、邮政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特殊工程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整。

规划、消防、环保、供水、供电、供热、燃气、市政、电视、邮政、教育、民政、物业等有关单位和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情况,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正文:---------------------------------------------------------------------------------------------------------------------------------------------------- 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2002年8月1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军分区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人民武装部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理委员会与大连军分区派出的人民武装机构领导所辖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和同级军事机关组成的人民防空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市及县(市)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民防空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城市街道和重要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指定工作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干部,负责承办与本单位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和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参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设备,缴纳人民防空费用,接受人民防空教育,参加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并接受训练,执行人民防空勤务,开展相互救助等义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4年冬期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年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4年冬期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建安发[2004]218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1.05
【实施日期】200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4年冬期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
核的通知
(大建安发[2004]218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11月3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和5日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冬期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市建委决定立即开展冬期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工作也将同时开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市冬期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孙吉春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王忠国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成员:市安监站及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电话:82496053 82496035
二、冬期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目前部分建设工程已进入收尾和装饰装修阶段,忽视安全管理容易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结合。

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审办法

大建安发[2006]5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精神,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市建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建筑工地评审办法通知抄报:省建设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共印600份)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3月31日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不断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序开展,高标准地实现标准化管理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建设部和辽宁省建设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以下简称“标准化示范工地”),是对施工现场管理达到规定要求的建筑工地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也是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最高奖.第三条大连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和实施,并成立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审验收专家组。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人,委员若干人.评审验收专家组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20人。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评审工作坚持“严格审查、动态检查、全程监控、透明公开、确保质量”的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市“标准化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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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防护产
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发布日期】2004.04.23
【实施日期】2004.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防护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加强建筑安全防护产品管理的要求,去年以来,我市加大了建
筑工程安全防护产品的管理力度,市建委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安全产品监督管理
的通知》(大建安发[2003]17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实行了建筑安全产品备案制度,
目前全市已有6家密目式安全立网、15家建筑工地用低压成套设备、3家安全帽的生产
(销售)单位进行了产品备案(名单详见附件一)。通过市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对建筑市场安全产品的专项整治,有效地遏制了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等违法经营活
动,维护了建筑安全防护产品市场的秩序,确保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产品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防护产品的备案管理,未取得备案证书和标志的安全产品,任何部门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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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销售、使用。目前已通过备案但未取得产品强制性认证的企业,必须在8月1日前完
成产品强制性认证。
二、取得建筑安全防护产品备案证书的生产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标准和建筑行业安全
技术要求,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产品维护管理和定期回访制度,不断改进生产工
艺,提高安全产品质量,满足用户需求。
三、对全市建筑安全防护产品销售人员进行规范管理,销售人员必须到大连市建筑安
全监督管理站备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已备案销售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二)。生产(销售)
单位的销售人员应业务精、能力强、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安全防护产品备案管理的规
定,不得销售超出本人《销售人员备案证》产品目录以外的产品,安全防护产品生产(销
售)单位应对本单位销售人员售出的安全产品质量负责。
四、施工单位项目部应设专人负责工程安全防护产品购置和登记,详细记录安全产品
的生产企业、产品规格、购置数量和产品销售人员备案证号,以备安全检查。
五、开展建筑安全防护产品专项整治活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将会同有关部门对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产品的质量进行抽查,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检查结果,一次不合
格的给予生产(销售)单位“黄牌”警告处罚,吊销其销售人员的《销售人员备案证》,
两次不合格的生产(销售)单位吊销《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证》,清除出建筑市场。
对使用不合格安全产品的建筑施工现场将予以查封处理,并全市通报。
各级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加强
安全防护产品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查处安全产品市场的违规行为。各施工单位
要切实做好安全防护产品的购置管理,按照规定要求严把产品质量关,保障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
附件一:大连市建筑安全产品备案一览表
附件二:大连市备案建筑安全防护产品生产(销售)单位销售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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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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