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机关办案绩效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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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

工作心得: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

工作心得: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构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措施,对推动员额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意义重大。

一、建立员额检察官嫌效考核机制的必要性(一)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

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员额检察官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具体形式,是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法洽秩序的具体载体。

员额检察官的绩效考核是指以宪法、检察官法限定的检察官职能为依据,由法定的考核主体依照考核程序对检察官从事检察业务过程中体现出的态度、能力和业绩进行全方位、公正、客观的计量和评价的过程。

司法责任制度的重要目标和原则是实现权责统一。

而绩效考核的过程可以全面真实地反映员额检察官的履取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

对于办案过程的评价约束可以使检察官在激励检察官办案的同时,更加强化其思想上对监督的认同和实践中对履职的责任。

(二)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是保证员额检察官履职的重要载体。

员额检察官的遴选不仅仅是从已有的检察官队伍中实现优中选优,更重要的是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通过明确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使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通过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能够固化员额检察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细化员额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质量效率标准,通过_定的分值量化,直接反映其办案数量和质量,引导其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司法办案,更好地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

(三)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司法体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是检察权行使的主体,与法官、律师相比,同样是法律职业者。

但通过与之工作相匹配的绩效考核机制,落实其职业保障,从而增强其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有利于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

检察院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方案

检察院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方案

检察院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责任。

然而,检察工作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运行效率不高、工作作风不严谨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并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级检察院开始规范化建设,实行量化考核。

二、考核指标为实现量化考核,需要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

经过多次讨论和调研,制定如下考核指标:1.案件办理效率2.办案质量3.执法作风4.工作效果5.队伍建设详细解析:1. 案件办理效率案件办理效率是衡量检察机关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主要考核项目包括案件受理速度、立案时间、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

具体考核指标:(1)首次受理案件时间比例(2)立案率(3)办理时限超期率(4)审查逮捕及提起公诉率2. 办案质量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保证。

主要考核项目包括案件质量、起诉质量、侦查和审判的指导质量等。

具体考核指标:(1)不良办案率(2)撤案率(3)刑事判决准确率(4)光荣清退率3. 执法作风执法作风是检察机关的形象和信誉的体现。

主要考核项目包括办案诚信、执法规范、服务群众、如实记录等。

具体考核指标:(1)违反执法纪律情况(2)举报处理及回访率(3)案件落地服务率(4)办案记录完整准确率4. 工作效果工作效果是检察机关工作的最终目的。

主要考核项目包括社会反响和影响、破案打击效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

具体考核指标:(1)破获刑事案件比例(2)影响力和知名度提升情况(3)监督效果评价(4)群众信任度提升情况5. 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检察机关持续发展的基础。

主要考核项目包括干部队伍建设、培训培养、岗位设置和适用等。

具体考核指标:(1)干部任用情况(2)岗位定位和人员配备规范情况(3)培训计划和效果评价情况(4)员工满意度和绩效情况三、考核形式为了确保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考核应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包括:1. 考核问卷考核问卷是检察机关工作考核的一种常见手段。

关于完善检察工作绩效考评的思考

关于完善检察工作绩效考评的思考

关于完善检察工作绩效考评的思考[摘要]当前检察工作绩效考评存在目标认识较模糊、指标体系不完善、考评方式较为单一、考评结果运用不充分等问题。

文章从应进一步厘清考评目标定位,把握考评原则,着力构建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在检察管理活动的功能与作用展开论述,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绩效考评;现状分析;对策;建议在推行检察工作绩效考评过程中,与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不相适应问题不断显现,制约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本文在探究绩效考评起源及发展历程的基础上,阐述检察工作绩效考评的要素、特征、作用,分析当前检察工作绩效考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绩效考评的起源、发展和在检察机关的应用(一)绩效考评的起源和发展据有关学者考证,国外的绩效考评最初起源于英国。

1854—1870年,英国改革文官制度,实行按年度、逐人逐项考评工作实绩。

1887年,美国仿效英国建立了考评制度。

此后,其他国家纷纷仿效。

我国的绩效考评从战国时期开始,到唐代初期、清朝末年到新中国成立,一直沿用这一制度。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瑞典的罗尔·沃伦堡法学院合作,在一些检察院开展绩效考评试点工作。

200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明确指出:“以考核干警的能力、绩效为核心,探索建立能级管理机制。

在明确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分类分级明确工作目标,以动态考核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全员能力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

”几年来,检察机关在推行绩效考评工作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产生了非常明显的积极效应。

(二)检察工作绩效考评的内涵及特征检察工作绩效考评应该包括六个方面的要素:考评目标、考评对象、考评主体、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考评方法。

①考评目标指通过考核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人员的绩效,掌握检察业务发展状况及检察人员贡献的大小;考评对象包括所有检察业务和所有检察人员;考评主体即直接从事考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是指对检察工作的哪些方面进行评价和如何衡量、评价绩效优劣;考评方法是指考评采取的方式。

办案补助实施方案

办案补助实施方案

办案补助实施方案办案补助实施方案一、目的和意义办案补助是为了激励和支持警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辛勤付出,提高警察办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社会的平安稳定。

通过实施办案补助方案,既可以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关怀和激励,又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补助对象办案补助适用于所有参与办案工作的警察机关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等。

三、补助标准和方式1. 办案补助标准:(1)纯技术办案:每件案件按照《纯技术办案绩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确定补助金额,补助标准为每件案件的绩效分数乘以20元人民币。

(2)重大案件:每个参与该案件的警察机关人员,按照案件的重要程度确定补助金额,补助标准为每人3000元人民币。

(3)涉及特定人员的案件:如涉黑案件、涉恐案件、涉外案件等,根据案件的特定情况和重要性确定补助金额,补助标准在3000-10000元人民币之间。

2. 补助方式:(1)定期发放:月度、季度或半年度发放办案补助,直接发放到办案人员的银行账户中。

(2)特殊情况补助:对于特殊情况下参与办案的警察机关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发放临时性的办案补助。

四、补助管理1. 补助资金来源:办案补助资金由警察机关的预算中安排,保证办案补助的可持续发展。

2. 补助申请和审批:办案人员在办结案件后,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办案补助申请。

单位根据办案人员的申请情况和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将补助金额上报至上级部门备案。

3. 补助管理和监督:(1)单位和上级部门应建立健全补助管理制度,明确补助的范围、标准、申请和审批程序等。

(2)单位和上级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3)对于违反办案补助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落实措施1. 对办案补助方案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办案人员对办案补助的了解和认同。

2. 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奖励和表彰,提高他们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3. 定期开展办案补助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及建议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条将案件受理工作单列出来,统一了案件的入口,为案件管理工作的运行奠定了基础,也为案管工作带来挑战。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遇到的问题一是案件管理部门职能不明,服务多于监管。

部分领导和同志对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初衷和职能不了解,对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不够重视,在人员配备、设施配置、经费保证等方面保障不足。

这样就造成,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责仅仅局限于案件的受理、分流等事务性工作。

而管理职能因缺编缺人导致形同虚设,无法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

二是案件管理部门定位低,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案件管理部门需要实施具体的监管行为,但目前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置仅仅与业务科室平级,这样就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监督不能的尴尬局面。

再加之一些业务科室承办人对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管存在抵触情绪,不服管理,造成监督不到位。

三是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自动化程度不高。

目前,案件管理工作依托渭南市院《检察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案,但案件管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不高,案件材料的流转多以纸质形式为准,办案工作、接待律师工作还停留在纸质审、阅卷的状态。

再加之该系统存在诸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网上网下两套办案流程,不但没有减轻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反而增加了工作麻烦,造成了办案人员对网上办案的抵触情绪。

二、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建议(一)应进一步明确案管部门的定位,要求其主要对案件流程、时效进行监控,对案件质量定期进行评查,对业务工作开展监督。

(二)应减少事务性工作,突出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作用。

(三)应建立公、检、法办案信息化共享平台。

尽快为案管部门配备电脑、高速扫描仪、复印机、案卷装订机等硬件设施,为卷宗电子化、文书集中打印提供条件和创造便利。

(四)应强化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运用,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奖惩机制。

为了提高检察机关案件办理质量,促进承办人员提高办案能力,应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奖惩办法,与干警绩效考核、岗位目标责任制相挂钩。

检察院工作质量控制措施

检察院工作质量控制措施

检察院工作质量控制措施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控制措施。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1、明确工作标准和流程制定详细、明确的工作标准和流程,涵盖案件受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监督等各个环节。

对每个环节的工作内容、要求、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确保工作人员有章可循。

2、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定期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从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评查结果要与绩效考核挂钩,对质量优秀的案件承办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要进行通报和整改。

3、设立质量监督小组成立专门的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对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小组要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加强人员素质培养1、专业知识培训定期组织业务培训,邀请专家学者、资深检察官进行授课,及时更新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培训内容要紧密结合实际工作,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

2、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工作人员的公正廉洁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引导工作人员严守职业操守。

3、实践锻炼为工作人员提供更多的实践锻炼机会,通过参与重大案件办理、交流挂职等方式,积累经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三、强化证据审查工作1、严格证据标准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审查案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要及时补充侦查,坚决杜绝“带病”起诉。

2、加强证据分析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排除矛盾和疑点。

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提高证据收集能力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作,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同时,检察院自身也要在办案过程中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四、规范法律适用1、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于常见的法律问题,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和指导意见,避免因理解和适用不同导致的执法差异。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2.26•【文号】高检发释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2月26日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1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

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异地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征求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

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同意见,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坚持认为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四条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检察建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再审检察建议;(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五)其他检察建议。

人民法院法官 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云龙县人民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根据《全省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评价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绩效考核评价坚持以下原则:(一)提高工作质量和注重工作实效的原则;(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绩效考核的对象主要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以及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已经进行公务员登记的审判执行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聘用人员按其所在岗位类别参照执行。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内容,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设定评价要素,突出德、绩和作风的考核。

考核分为平时按月考核和年终考核。

月考核项目包括共性项目、业务项目、综合评价;年终考核项目包括月考核项目中的共性项目、业务项目外,还包括月考核平均分占比,其中业务项目根据法官、审判执行辅助人员、其他工作人员的不同岗位确定。

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方法,共性项目30分,业务项目60分,综合评价10分(月考核)或月考核平均分占比10%,即10分(年终考核)。

第二章共性项目考核第五条共性考核项目包括思想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遵守规章制度、参加各类会议活动、落实保密制度等情况。

1、思想作风(6分)。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委和最高法院关于改进司法作风有关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的,得6分。

作风不扎实或学习制度落实不到位、学习笔记记录简单敷衍的,扣1-6分;干部教育培训网络课程学习不合格的,扣2分。

2、廉洁自律(6分)。

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确保司法廉洁的,得6分。

违反廉政纪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的,扣1-6分。

3、遵守规章制度(6分)。

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及本院各项制度的,得6分。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根据xx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我院对XX年度所办案件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一、办案质量检查的主要做法强化领导,责任机制到位。

院党组将办案质量检查作为接受人大监督、提升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其与“学习贯彻十八大、争创发展新业绩”、“两转两抓”等活动结合起来,召开检察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制定了《XX 年办案质量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重点、方法和步骤。

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张继生为组长的办案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院上下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案件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各部门积极配合、全院干警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人人有职责、科室有目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严格措施,工作步骤到位。

采取部门全面自查、案件管理办公室组织评查、领导小组集体评议的方式,按步骤分阶段有序推进检查工作,做到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查案件与查制度相结合。

召开院办案质量检查工作动员大会,引导干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工作态度,形成工作合力。

院侦监、公诉、反渎、反贪、民行等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对本部门XX年所办案件进行了全面自查,做到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并提出自查意见。

在此基础上,案管办、办公室和监察科对各部门自查情况进行集中评查,形成自查报告向领导小组专题汇报。

突出重点,问题查摆到位。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把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群众满意作为工作底线和检查标尺。

重点检查了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决定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和公诉环节退查案件等四类案件。

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对被确定为重点检查的案件进行逐案排查,共检查不批捕案件118件194人,不起诉案件17件18人,渎职侵权案件2件2人,贪污贿赂案件8件14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20件,公诉环节退查案件5件。

检察队伍管理实施细则

检察队伍管理实施细则检察队伍是指检察机关内从事法律监督和检察职务的人员集合体。

检察队伍的管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升检察机关的工作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检察队伍的管理,明确队伍的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制定检察队伍管理实施细则,是提高检察机关工作水平、加强权力运行监督的必要举措。

一、检察队伍管理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1.依法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检察队伍进行管理,保障队伍的合法权益。

2.公平公正:根据能力、素质和表现,对检察人员进行选拔、任用和管理,做到公平公正。

3.专业化管理: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特点,采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能。

4.激励引领:通过激励机制,激发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引领队伍发展。

5.严格监督:建立健全的检察队伍监督机制,加强对队伍行为的监督和纪律的约束。

二、检察队伍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1.组织架构管理1.1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检察队伍的组织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和权限。

1.2制定检察队伍的组织架构,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

1.3确定队伍的编制和岗位设置,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1.4制定选拔、任用和晋升制度,根据能力和绩效选拔和提拔优秀人才。

2.岗位责任和工作任务管理2.1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确保队伍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2制定岗位考核制度,定期对检察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惩罚。

2.3加强对高风险岗位的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监督,防止工作失误或行为不端。

3.人员培训和能力提升管理3.1制定培训计划,对新进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提升其岗位胜任能力。

3.2定期举办专业培训班,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

3.3鼓励检察人员参与学术研究和业务交流,开展专业素质提升活动。

4.激励和奖惩管理4.1建立激励机制,根据工作表现给予奖励,激发检察人员的积极性。

4.2设立奖励制度,对优秀人员进行嘉奖和表彰,树立先进典型。

4.3加强纪律约束,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队伍纪律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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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办案绩效考核细则江苏检察机关办案绩效考核细则出炉。

大家知道江苏检察机关办案绩效考核细则的具体实施内容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江苏检察机关办案绩效考核细则,欢迎阅读!江苏检察机关办案绩效考核细则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根据《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考评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是以对检察官司法办案考核为主,同时对与司法办案相关的检察业务工作进行评价的检察业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员额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检察员。

第四条各级院应制定检察官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不同岗位检察官的办案数量、质量、工作要求和职业标准等,作为办案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检察官办案绩效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入额院领导司法办案情况由上一级院考核,其他检察官由本院考核。

第六条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坚持客观评价、简便易行、科学有效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合理设置权重比例。

第七条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应当实行量化评分,具体实施由各级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一)一般规定第八条对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以评价司法办案为主,兼顾评价司法作风、司法技能和职业操守,分别占70%、10%、10%、10%。

(一)司法办案评价是对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规范等情况进行评价;(二)司法作风评价是对工作态度、团队协作、敬业精神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三)司法技能评价是对参加素能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研修,开展法律适用研究、课题研究以及撰写调研信息简报等情况进行评价。

(四)职业操守评价是对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九条司法办案依照《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清单(试行)》认定案件范围,分为实体性办案、程序性办案和指导性办案。

第十条检察官每年应当完成一定办案数量。

基层院、设区市院担任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每年办案量应达到本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

基层院检察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30—40%;设区市院检察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20—30%。

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以实体性办案为计算基准,入额院领导办案量依照第十一条认定。

第十一条入额院领导应当根据各自分管的检察业务,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办案量参照其分管的检察业务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确定。

省院入额院领导每年直接办案不少于2件。

第十二条检察官办案量的考核,基层院考核实体性办案、程序性办案,省、市院还应当考核指导性办案。

预防、研究室、案管部门以工作项目量的形式考核。

(二)司法办案评价(70%)第十三条检察官司法办案评价,采用案件量化评价方式进行。

对不适合采用案件量化的检察业务工作,可以采用监督事项或工作项目量化的方式予以评价。

量化时具体监督事项数或工作项目数的统计方法和范围,由案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检察官办案量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数据为依据。

与司法办案紧密相关的检察业务,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没有设定的,由各级院科学合理认定,可以纳入司法办案评价的内容,并报上一级案管部门审核确认。

检察官在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的,以检察官办案组协同办理的案件确定个人办理的数量。

第十五条案件量化评价,应当明确基本的办案任务并设置相应的基础分,同时设置反映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规范等情况的加减分项目。

对本规则第九条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类型设置难度系数,平衡案件量化时的差异。

个案的量化评价逐步实现由省院开发的绩效考核软件评定。

(三)司法作风评价(10%)第十六条检察官司法作风评价,由分管院领导评价、部门负责人评价、本部门其他检察官评价和所配备的检察辅助人员评价四部分组成。

检察官兼任部门负责人的,由分管院领导评价、本部门所有检察官评价和所配备的检察辅助人员评价三部分组成。

司法作风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每个等次对应相应分值。

最终评价汇总取平均分。

第十七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评价应当设一定比例的权重。

(四)司法技能、职业操守评价(各10%)第十八条检察官司法技能评价,可以设定基础分,实行加分制,无相应情形的不加分。

各级院可以根据本规则设定司法技能评价的加分项目,最终按权重折算。

第十九条检察官职业操守评价,可以设定基础分,实行加减分。

各级院可以根据本规则设定职业操守评价的加减分项目,最终按权重折算。

对违反规章制度、纪律规定等被检务督察通报的,违反规定发生负面涉检舆情的,以及职业操守方面被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减分。

无违反情形的,不减分。

第三章办案绩效考核等次第二十条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办案绩效考核每个等次的量化分值可以由各级院根据实际划定,并综合平衡业务条线之间得分高低的差异性,保持均衡、保证公平。

第二十一条检察官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当是办案量高于同等岗位平均数一定比例,办案绩效考核得分高,完成工作质量和效率高、效果好,职业操守评价无扣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办案量低于同等岗位平均数一定比例,或基本完成岗位职责的;(二)司法办案质量、效率不高,效果不好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办案量低于同等岗位平均量60%的;(二)存在司法办案不规范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三)办案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确定办案绩效考核等次或不参加考核评价:(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办案绩效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定等次;(二)除工伤、产假外,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考核评价;(三)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检察官在考核年度根据组织安排,脱岗参加培训、上挂下派锻炼或抽调到上级检察院及其他单位工作的,其办案绩效考核等次由检察官所在院综合其考核年度总体表现和本院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整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章办案绩效考核程序第二十六条每年年初,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应当制定办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组织检察官填写岗位职责说明书,制定、修订量化指标。

第二十七条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平时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由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对检察官司法办案、司法技能情况,在本院范围内予以通报。

司法作风、职业操守可以年度一次性评价。

第二十八条检察官的办案绩效年度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检察官对个人司法办案、司法技能情况进行自评;(二)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的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分管院领导对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的自评情况进行复核;(三)案件量化评价,由各业务部门初评,案管部门审核;(四)政工部门组织开展司法作风、司法技能评价;(五)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官职业操守情况进行评价;(六)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等次建议;(七)考评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九条考评委员会应当将办案绩效考核得分及评审的等次意见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检察官对办案绩效考核等次如果有异议,可以按《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考评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

第三十条公示期满后,考评委员会应当将评审结果提请本院党组审议,由本院党组研究决定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最终等次。

第五章办案绩效考核结果运用第三十一条办案绩效考核等次作为检察官职务等级晋升、绩效考核奖金发放、奖励等事项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办案绩效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下列处理:(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等级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二)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等级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等级时优先考虑;(三)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第三十三条办案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下列处理:(一)对其提醒谈话,限期改进;(二)本考核年度不计入职务等级晋升年限;(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第三十四条办案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下列处理:(一)本考核年度不计入职务等级晋升年限;(二)不发放绩效考核奖金。

第三十五条对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参加考核的检察官,可以根据其在考核年度工作实际情况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考核奖金。

解读江苏检察机关办案绩效考核细则司法改革又有大动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6日公布《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量化规则(试行)》,在全国首创性地提出检察机关案件清单,并打破了惯用的考核模式——今后我省检察官的工资收入将不再按照行政级别,而是与绩效考核和检察官等级直接挂钩。

以往,检察官的工资收入与行政级别、工作年限挂钩,这样的行政管理机制与司法规律明显不符。

新出炉的《规则》将办案绩效考核结果与检察官等级晋升及工资奖金直接挂钩。

在考核内容上,以评价司法办案为主,兼顾评价司法作风、司法技能和职业操守。

其中,司法办案的考核权重为70%。

绩效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如累计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等级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连续3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等级时优先考虑。

《规则》的另一大亮点是率先提出了检察机关案件清单。

《规则》明确了实体性办案、程序性办案、指导性办案3种案件类型,涵盖了侦监、公诉等检察机关全部的10个业务条线138种案件。

以案件清单为标准,认定、统计以及开展案件量化评价,从而实现对员额检察官办案业绩更加全面、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

此外,为督促院领导带头办案,《规则》专门规定了入额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办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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