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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综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综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综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3.15•【字号】浙价检[2001]82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综合工作的通知(浙价检[2001]82号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近几年来,由于各级物价部门领导的重视,价格监督检查综合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综合工作,确保价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畅通和案件审理工作顺利开展,促进价格监督检查软件建设,提高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综合工作的总体要求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综合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适应形势变化,转变思想观念;注重着眼全局,增强服务意识;运用现代手段,提高整体水平。

围绕总体要求,价格监督检查综合部门要注意在下列四个方面发挥作用,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一要发挥“智囊”作用。

在处理好大量日常事务的同时,要从烦琐的具体事务中摆脱出来,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超前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形势分析、预测判断,出主意、提建议,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二要发挥“耳目”作用。

撰写各类工作总结、综合材料,收集、整理工作动态、统计数据、价格违法行为的变动趋势、价格工作的热点问题等政务信息,及时指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全面了解情况、作出正确决策提供参考。

三要发挥“喉舌”作用。

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动员群众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积极参与价格监督;广泛宣传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成果,争取社会各界对价格行政执法的理解、认同和支持。

四要发挥“纽带”作用。

综合部门应当成为沟通上下、协调左右的“纽带”,以形成系统合力,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办事效率。

通过催办督办,疏通环节,消除梗阻,保证下级机关的呼声和要求能够迅速得以上报,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的决策能够有效得以实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浙价费[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9〕161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完善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和“择校费必须一次性收取”的规定。

从2009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对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高于3万元的,一律降低到3万元以内;低于3万元的不得提高。

各地公办学校不得变相通过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到公办学校就读,也不得以挂读等名义招收计划以外的学生,并收取挂读费等费用。

二、严禁中小学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

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本校或其他学校教育、教学场地等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培训、补课)等。

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三、加强对学生办理各类证、卡收费管理。

学生首次办理学生证、图书证、校徽、毕业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必须使用或应该取得的各类证、卡,各级各类学校和后勤保障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补办证、卡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四、规范高校教材代购服务收费。

高校为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全日制本专科生和成教学生)提供代购教材按实际进价和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仓储费及合理损耗计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浙价法[2010]23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浙价法[2010]23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0〕2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新修订后的《浙江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颁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局原下发的《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五日浙江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备注1重要商品食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食盐两碱外工业用盐供应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两碱以外工业用盐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及配送服务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省属经营企业除外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出版销售的、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非处方药、地方医保用药零售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

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执行医院制剂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省属医疗机构除外2部分资源产品电力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上网电量和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道燃气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高、中压输气管网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居民用气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非居民用气其他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气水利工程供水供水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管网供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太湖流域城市公共管网的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污水处理省定价除外33重要公用事业重要公用事业地方铁路客货运输、铁路专用线共用运价率、票价率、客货运杂费标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的旅客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货物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车、船通行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人民政府省内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船舶过闸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内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省内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公路运输、客运站服务运价、票价、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客运代理服务市人民政府市内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跨县道路班车客运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客货运输;补票、退票、旅客站务服务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跨县农村道路客运;除省定价外的客运站场服务项目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农村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车票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船渡)和客运出租车港口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以外港口的内贸服务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占道停车、住宅小区停车、自然垄断和公共(益)性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电信服务资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通信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省级部门定价的电信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固体废物处置服务、放射性废物送贮服务;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44重要公益性服务重要公益性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省人力社保主管部门省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省内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市人民政府市内除省属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教育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省内公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体育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服务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服务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普通服务项目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的经省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服务项目公墓及相关服务销售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墓、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的使用及相关服务游览参观点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门票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国内外知名度较高、游览人数较多的部分高等级游览参观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省定价除外5重要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外的认证、检测、咨询、电子口岸、交易、招投标、机动车驾驶培训、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市内除中央和省定价外的水文服务,集装箱查验相关服务,企业登记、报检、签证、人力资源事务、土地事务等服务;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用事业营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省内城市住宅小区供电的预埋或改造市人民政府市内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市内城市住宅小区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预埋或改造铁路、民航、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民航、邮政主营业务相关的部分延伸服务6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建设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除省建设外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省定价除外公有住房房改房出售价格、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向特定居民出租的住房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4.26•【字号】浙价费〔2001〕137号•【施行日期】200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1〕13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进一步做好防病治病用药的供应工作。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1]139号)以及麻醉药品专项管理政策,现就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麻醉药品实行接货制,医药商业分环节作价,实行差率控制。

二、商业各环节作价(1)国家指定的全国统一收购单位(以下简称一级经营)的调拨价,在规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只加进货时的运输保险费,再加17%(包括运杂费)制订。

(2)二级经营单位在一级经营单位调拨价基础上加3%的运杂费和实际运输保险费后,再加综合差率10%制定调拨价,直接销售给用户的加综合差率14%制订当地批发价。

(3)三级经营单位的批发价在二级调拨价基础上,加1%的运杂费和实际运输保险费后再加综合差率9%制订。

(4)同城设立二、三级麻醉药品经营机构,各级只能加一道综合差率,同一城市、同一品种麻醉药品,要统一销售价格。

三、零售价格一律在批发价基础上顺加15%制订。

四、麻醉药品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管理,出厂价格调整后,麻醉药品销售价格,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以上作价办法制定,并及时报省物价局备案。

出厂价格未作调整的,销售价格不得调整。

五、一类精神药品的厂销价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品种目录见附件。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特殊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落到实处。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12.30
•【字号】浙价成〔2015〕269号
•【施行日期】2016.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制度》
的通知
浙价成〔2015〕26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健全农产品成本调查分析系统,为政府制定农产品价格、农业补贴政策提供重要支撑,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797号)、《关于实施新农产品成本调查核算指标体系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07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30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驾驶员、招生、婚前健康体检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驾驶员、招生、婚前健康体检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驾驶员、招生、婚前健康体检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1999.05.10•【字号】浙价费〔1999〕173号浙财综〔1999〕47号•【施行日期】199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驾驶员、招生、婚前健康体检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9〕173号浙财综〔1999〕47号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为了加强对体检收费的管理,现就规范驾驶员、招生和婚前健康体检收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包括身高、视力、听力、色盲以及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的检查。

体检收费标准为:初学驾驶人员为每人次30元;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或持有外国或台、港、澳地区或国际驾驶证的申请驾驶证时体检,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体检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需进行体检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5元。

二、全日制研究生、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招生体检:包括身高、体重、视力、色觉、听嗅觉、内科、外科常规检查和胸透检查、SGPT等化验检查。

体检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0元(含建站、审核和管理等有关费用)。

已经废止,调整到每人次40元(浙价费〔2006〕74号)三、婚前健康体检:包括内科、外科、妇科常规检查、胸透以及有关遗传病、传染病、精神病的筛查。

体检收费标准为男方每人次40元,女方每人次45元。

常规检查后,发现特需情况,征得受检者同意后作其他检查的,按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执行。

各地可在不超过省定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

四、各体检机构必须严格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另外加收其他费用。

五、所收体检费用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浙价检[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12〕4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范我省金融服务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决定对我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实行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营业网点,下同)提供服务并收费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之前,向金融消费者明确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

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服务,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商业银行在营业场所应当采取标价牌或公示栏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同时,应当在其网站及时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和适用对象。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所标示的价格应当相互吻合,真实一致。

四、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根据其业务范围,在开展下列服务项目时,应当在其相应的营业场所以标价牌或公示栏的方式至少标明服务项目、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文件依据(含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样式见附件1):(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服务项目: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本票、支票等;(二)其他主要服务项目:常用的人民币非基本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业务、外汇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浙价费〔2014〕99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4〕99号各高等院校,有关科研机构,省委党校: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

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有关意见,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浙江省内的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8000元、10000元收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0元、12000元收取。

上述收费标准学校可以下浮。

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由学校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以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生学费收取标准将实行动态调整政策。

二、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高等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根据教育培养确定的学制年限,按学年收取。

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经批准转学等提前结束学业的,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浙价服[2013]253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3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海洋与渔业局: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按照《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及相关中介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浙监明电〔2013〕1号)要求,现就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要求和工作量由委托双方在下浮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海域使用论证机构,海域使用论证机构接受委托,应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以上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浙江省海域论证使用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2013年9月26日附件浙江省海域论证使用收费标准计费说明:具体收费根据项目涉及海域的复杂和敏感程度由委托双方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计费说明:项目投资额指用海项目总投资概算额,具体收费在投资额区间内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注:如一个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涉及几项用海类型,调整系数就高值。

对于仅需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编写费用按不高于0.7万元收取。

三、海洋勘测收费海洋勘测收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是负责全省物价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收费标准,监督检查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浙江省物价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收费标准,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市场监管类收费标准。

1.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费,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费用为100元/次。

2.市场主体变更登记费,市场主体变更登记费用为50元/次。

3.市场主体注销登记费,市场主体注销登记费用为30元/次。

4.市场主体年报费,市场主体年报费用为20元/次。

5.市场主体备案费,市场主体备案费用为50元/次。

6.市场主体证照复印费,市场主体证照复印费用为1元/页。

7.市场主体证照查询费,市场主体证照查询费用为5元/次。

二、计量器具类收费标准。

1.计量器具检定费,计量器具检定费用根据不同计量器具的类型和规格而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2.计量器具检定复检费,计量器具检定复检费用为检定费的50%。

3.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费,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费用为1000元/次。

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变更费,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变更费用为500元/次。

5.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复核费,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复核费用为800元/次。

三、价格监督检查类收费标准。

1.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费,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费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而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收费标准》。

2.价格行为咨询费,价格行为咨询费用为200元/次。

3.价格行为检查费,价格行为检查费用为300元/次。

以上为浙江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敬请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关注物价局官方公告。

同时,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在享受服务的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投诉,可拨打12358价格监督举报电话进行咨询和举报。

浙江省物价局将继续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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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0001601 43000001602 43000001603 43000001604 43000001605 43000001700 43000001800 43000001900 43000002000 43000002100 43000002200 43000002201 43000002202 43000002300 43000002301 43000002800 43000002801 44 44000000100 44000000101 44000000102 44000000103 44000000104 44000000200 44000000201 44000000202 44000000203 44000000300 44000000301 44000000400 44000000401 44000000402 44000000403
电针(电热针灸)(≤20个 穴位) 电针(电冷针)(≤20个穴 位) 电针(普通电针)(>20 个穴位) 电针(电热针灸)(>20 个穴位) 电针(电冷针)(>20个 穴位) 浮针 微波针(2穴位) 激光针(2穴位) 磁热疗法(2穴位) 放血疗法 穴位注射 穴位封闭 自血疗法 穴位贴敷治疗 内脏平滑肌痉挛性疼痛 止痛敷贴 杵针 圆针 (四)灸法 灸法(艾柱灸) 灸法(艾条灸) 灸法(艾箱灸) 灸法(天灸) 灸法(其他灸) 隔物灸法(隔姜灸) 隔物灸法(药饼灸) 隔物灸法(隔盐灸) 隔物灸法(其它灸) 灯火灸 药线点灸 拔罐疗法(火罐)(3罐/ 次) 拔罐疗法(电火罐)(3罐 /次) 拔罐疗法(闪罐)(3罐/ 次) 拔罐疗法(着罐)(3罐/ 次) 含药物、调配及纳 米穴位敷贴
次 次 次 次 单罐 单罐 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46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46000000100 46000000101 46000000200 46000000300 46000000400 46000000500 46000000600 46000000601 46000000700 46000000900 46000001000 46000001100 46000001300 46000001700 46000001800 46000002100 46000002200 47 47000000100 47000000101 47000000200 47000000201 47000000300 47000000301 47000000400 47000000401 47000000500 47000000501 47000000502
穴位 人次 穴位 人次 穴位 人次 穴位 人次 穴位 人次 穴位 人次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000000113 43000000200 43000000201 43000000300 43000000301 43000000400 43000000500 43000000501 43000000502 43000000503 43000000504 43000000505 43000000506 43000000507 43000000508 43000000509 43000000600 43000000700 43000000800 43000000801 43000000900 43000000901 43000001000 43000001001 43000001002 43000001003 43000001100 43000001101 43000001102 43000001200 43000001201 43000001202 43000001203 43000001204 43000001205 43000001300 43000001400 43000001600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本类说明: 、中医骨伤、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特殊疗法、中医综合类。 同的诊疗项目,需在相应的西医诊疗项目中查找,不在此重复列项。 财务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分类 41 (一)中医外治 含药物调配、材料 药物 E 41000000100 贴敷疗法 每创面 E 41000000200 中药化腐清创术 每创面 中药涂擦治疗(10%体表 E 41000000300 次 面积) 中药涂擦治疗(>10%体 E 41000000301 次 表面积) E 41000000400 中药热奄包治疗 每部位 E 41000000500 中药封包治疗 每部位 E 41000000600 中药熏洗治疗 局部 E 41000000601 中药熏洗治疗(半身) 次 E 41000000602 中药熏洗治疗(全身) 次 E 41000000700 中药蒸汽浴治疗(30分 次 钟) 中药蒸汽浴治疗(>30分 E 41000000701 人次 钟) 中药塌渍治疗(10%体表 E 41000000800 次 面积) 中药塌渍治疗(>10%体 E 41000000801 次 表面积) E 41000000900 中药熏药治疗 次 赘生物中药腐蚀治疗 E 41000001000 次 (每赘生物) E 41000001100 挑治 人次 E 41000001200 割治 人次 不含X光透视、麻 42 (二)中医骨伤 醉。部分项目参见 肌肉骨骼系统手术 E 42000000200 骨折橇拨复位术 次 E 42000000300 骨折经皮钳夹复位术 次 骨折闭合复位经皮穿刺 E 42000000400 含手法复位 次 (钉)内固定术 骨折闭合复位经皮穿刺 E 42000000401 (钉)内固定术四肢长 含手法复位 次 骨干、近关节加收 E 42000000500 关节脱位手法整复术 次 陈旧性脱位关节脱位手 E 42000000501 次 法整复术 E 42000000502 髋关节脱位手法整复术 次 E 42000000503 下颌关节脱位手法整复 次 术
次 次 次 含整复固定 含整复固定 含 X光透视、麻醉 导管 指使用激光微孔、 电致孔、超声空化 等技术手段进行的 超声电导靶位透药 治疗 含加压包扎 含折骨过程,重新 整复及固定过程 指在三维牵引床下 完成的复位术 次 次 次 次 次
E
42000001300
中医定向透药疗法
人次
E E E
42000001500 42000001600 42000001700 43
穴位 人次 穴位 人次 穴位 人次 每部位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穴位 人次 穴位 人次 每穴位 每穴位 每穴位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每穴位 次 穴位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44000000404 44000000405 44000000406 44000000407 44000000500 44000000501 44000000600 44000000700 44000000701 44000000800 44000000801 45 45000000100 45000000200 45000000201 45000000300 45000000400 45000000500 45000000600 45000000601 45000000700 45000000800 45000000801 45000000802 45000000803 45000000804 45000000805 45000000806 45000000807 45000000900 45000001000 45000001100 45000001200 45000001300 45000001400
其它普通针刺(≤20个穴 位) 其它普通针刺(>20个穴 位) 温针(≤20个穴位) 温针(>20个穴位) 手指点穴(≤20个穴位) 手指点穴(>20个穴位) 馋针 微针针刺(舌针) 微针针刺(鼻针) 微针针刺(腹针) 微针针刺(腕踝针) 微针针刺(手针) 微针针刺(面针) 微针针刺(口针) 微针针刺(项针) 微针针刺(夹髓针) 微针针刺(粗针) 锋钩针 头皮针 眼针(单眼) 眼针(双眼) 梅花针 七星针 火针(≤20个穴位) 火针(>20个穴位) 电火针(≤20个穴位) 电火针(>20个穴位) 埋针治疗(穴位埋线) 埋针治疗(穴位包埋) 埋针治疗(穴位结扎) 耳针(耳穴压豆)(单耳) 耳针(耳穴压豆)(双耳) 耳针(耳穴埋针)(单 耳) 耳针(耳穴埋针)(双 耳) 耳针(磁珠压耳穴)(单 耳) 耳针(磁珠压耳穴)(双 耳) 芒针 针刺运动疗法 含针刺、辅助运动 电针(普通电针)(≤20个 穴位)
E E E E E E E E
42000000504 42000000600 42000000601 42000000700 42000000701 42000000800 42000000900 42000001100
指(趾)间关节脱位手法 整复术 骨折外固定架固定术 骨折外固定架固定术复 查调整 骨折夹板外固定 骨折夹板外固定复查调 整 关节错缝术 麻醉下腰椎间盘突出症 大手法治疗 关节粘连传统松解术 指非穿针外固定 术,含整复固定
腱鞘囊肿挤压术 骨折畸形愈合手法折骨 整复固定术 腰间盘三维牵引复位术 (三)针刺 普通针刺(体针)(≤20 个穴位) 普通针刺(体针)(>20 个穴位) 普通针刺(快速针)(≤20 个穴位) 普通针刺(快速针)(>20 个穴位) 普通针刺(磁针)(≤20个 穴位) 普通针刺(磁针)(>20个 穴位) 普通针刺(金针)(≤20个 穴位) 普通针刺(金针)(>20个 穴位) 普通针刺(姜针)(≤20个 穴位) 普通针刺(姜针)(>20个 穴位) 普通针刺(药针)(≤20个 穴位) 普通针刺(药针)(>20个 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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