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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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教育考试
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3.13
•【字号】浙价费〔2018〕32号
•【施行日期】2018.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生考试,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教育考试收费标
准的通知
浙价费〔2018〕32号
省教育厅,各有关高校:
为保障我省教育考试招生工作顺利实施,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调整部分教育考试收费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招生考试费为每人每科次50元。

二、成人高考报名考试费为每人每科次40元。

三、本专科学历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为每人每课次50元。

四、普通高校自主招生、高职提前招生、“三位一体”招生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为:普通专业每人次140元;艺术专业每人次160元。

五、普通高校自行组织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为:美术、音乐、舞蹈、传媒(含播音主持、编导、摄影、录音)类每人次180元;其他艺术类每人次160元;体育类(含体能测试)每人次160元。

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省外设考点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

六、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除考试费外不得收取报名、录取等其他任何费用。

原相关的考试费收费标准文件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3月13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
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1.03.09
•【字号】浙价费[2001]74号
•【施行日期】200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01]74号2001年3月9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范围和收费标准的函》(浙教计[2001]7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适当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学生每人次30元,教师及其他人员每人次65元。

报名、等级证书、复测等不另收费。

二、调整后的标准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浙政发[1999]22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9.09【实施日期】1999.09.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1999)224号1999年9月9日)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现将我省《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

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每一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附件:一、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二、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三、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附件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8.17•【字号】浙价费[2005]204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05]204号)省级各幼儿园:为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幼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就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标准(一)保育费。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系统内保育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日托每人每月300 元,全托每人每月420 元。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保育费标准可以上述标准为基础上浮30%。

其它幼儿园系统内保育费标准可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相应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20% 的幅度内由幼儿园确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省级幼儿园在满足本系统内职工幼儿入托前提下,可以按自愿原则招收系统外的幼儿,其保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成本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二)代管费。

幼儿园代管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学期100 元。

代管费使用范围包括:必要的幼儿教材、幼儿配套用书、学习用品和班级活动费。

(三)困难班费。

日托幼儿在7 :30之前和17时以后需早送或晚接的,可收取困难班费。

困难班费标准调整为早送每人每月10元、晚接每人每月10元。

(四)膳食费。

幼儿膳食费包括幼儿餐费和必要的点心费,由幼儿园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账目。

二、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一)幼儿园保育费、困难班费、膳食费按月收取,也可根据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预收。

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育费按日计算。

代管费由幼儿园按学期预收,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内河交通规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内河交通规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内河交通规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2.23•【字号】浙价费〔2004〕334号•【施行日期】200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内河交通规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334号省交通厅:根据交通部及浙江省等五省一市政府《关于发布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的公告》(第17号)精神,为加速淘汰挂桨机船,推广使用标准船型,促进我省水路运输事业的顺利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部分内河交通规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船型船舶是指按照交通部《关于公布京杭运河标准船型的公告》(第18号)公布的京杭运河标准船型系列要求建造并按实际载重吨丈量的标准型船舶。

二、标准船型船舶的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统一降低30%。

三、挂桨机船的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标准,可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费率基础上适当提高相应的定额标准。

具体为:自2005年1月起,在现行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0%;自2006年1月起,在现行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自2007年1月起,在现行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加收30%。

四、其它各类船舶的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五、外省船舶,上半月在我省装卸货物一次以上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征收上半月水路规费,下半月在我省装卸货物一次以上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下半月规费。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12•【字号】浙价费[2010]216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0〕216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高校:现将《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除学前教育以外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以下简称学生)可以收取学费(非学历教育为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对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民办高校学历教育以及由省权限部门许可设立的其他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浙价资〔2014〕207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为促进我省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按发电量征收。

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见下表。

注:特种用水指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用水。

二、除水力发电、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三、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相关办法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财政、水利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的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水资源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同时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五、上述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1995.03.06
•【字号】浙人薪〔1995〕79号、〔1995〕财行25号
•【施行日期】1995.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
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浙人薪〔1995〕79号、〔1995〕财行25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行福利费没人每月2.80元的提取标准,是根据1986年工资总额2.5%的比例测定的。

八年多来,经过数次调资和最近的工资制度改革,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鉴于这一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含党派、团体)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统一按没人每月10元标准提取。

省级单位由本单位统一提取并管理使用;各市、地、县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各地自行决定。

各级人事部门要对福利费的管理使用情况作一次检查。

要严格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加强对福利费的使用管理,认真做好职工福利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10.19•【字号】浙价费[2000]439号、浙财综字[2000]15号•【施行日期】200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439号、浙财综字[2000]15号二000年十月十九日)省级各幼儿园: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经研究,现就省级幼儿园收费项目、标准调整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幼儿园收费项目调整为保育费、困难班费、代管费三项。

除此以外,不得设立其他收费项目。

日托幼儿在园时间超过九个半小时,除收取保育费外,可加收困难班费。

代管费使用范围:省定统一教材,幼儿配套用书,必要的手工材料,春(秋)游门票及交通费。

二、调整后省级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其中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招收的系统内全、日托幼儿保育费收费标准按省级幼儿园保育费的80%执行。

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幼儿园可根据各自办园条件、生源情况,在不超过规定标准前提下,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备案后执行。

三、幼儿园应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本园具体收费标准;保育费、困难班费按月收取;代管费按学期收取。

幼儿伙食、点心费由各幼儿园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四、保育费与杂费项目合并后,报销办法统一调整为: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不论入哪一级幼儿园,均可凭幼儿园的收费票据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60%比例报销;第一胎为多胞胎子女的,可比照报销。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子女及没有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子女,不论入哪一级幼儿园,均可凭幼儿园的收费票据,按40%比例报销。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入托一概不得享受报销政策。

浙江省物价局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是负责全省物价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收费标准,监督检查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浙江省物价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收费标准,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市场监管类收费标准。

1.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费,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费用为100元/次。

2.市场主体变更登记费,市场主体变更登记费用为50元/次。

3.市场主体注销登记费,市场主体注销登记费用为30元/次。

4.市场主体年报费,市场主体年报费用为20元/次。

5.市场主体备案费,市场主体备案费用为50元/次。

6.市场主体证照复印费,市场主体证照复印费用为1元/页。

7.市场主体证照查询费,市场主体证照查询费用为5元/次。

二、计量器具类收费标准。

1.计量器具检定费,计量器具检定费用根据不同计量器具的类型和规格而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2.计量器具检定复检费,计量器具检定复检费用为检定费的50%。

3.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费,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费用为1000元/次。

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变更费,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变更费用为500元/次。

5.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复核费,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复核费用为800元/次。

三、价格监督检查类收费标准。

1.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费,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费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而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收费标准》。

2.价格行为咨询费,价格行为咨询费用为200元/次。

3.价格行为检查费,价格行为检查费用为300元/次。

以上为浙江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敬请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关注物价局官方公告。

同时,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在享受服务的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投诉,可拨打12358价格监督举报电话进行咨询和举报。

浙江省物价局将继续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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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
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价费[2013]30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1.29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费〔2013〕30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成本上升以及为提
高参训人员的综合应用能力,一些培训班增加了实践操作课程等新情况,按照“从严控
制、以收抵支、合理补偿”的原则,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浙价费〔2006〕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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