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蒋晓波同志免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蒋晓波同志免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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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党[2006]3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2.06 【实施日期】2006.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行[2014]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财行〔2014〕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8日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外金字[2009]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9.06.01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9〕2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农险办(宁波不发): 为做好我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工作,加强保险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 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省公益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抗击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公益林稳定发展和林农增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指符合《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县(市、区),且自愿实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制度的,应执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政策条款,即费率0.1%,保险金额200-800元/亩。保费由省、县(市、区)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按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教字…2008?21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有关省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我们修订了《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2003年印发的《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办法》(浙财教字…2003?4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1 —

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改善我省高等教育办学条件,规范和提高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获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对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或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个项目追踪三年。 二、评价原则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评价组织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评价工作,确定并公布待评价实验室名单; (二)专家组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原则上每个专家组人数—2 —

不少于5人; (三)绩效评价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评价指标与标准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评价指标分为业务指标、财务指标两大类,每大类指标的分值均为100分,权重分别为65%和35%。根据实验室建设类型的不同,分为基础实验室评价指标和专业实验室评价指标。 (一)对基础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的配臵与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1)。 (二)对专业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和科研水平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配臵和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2)。 五、评价程序 (一)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后,各省属高校实验室应根据绩效评价的要求进行自评,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见附2);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文本一式6份,电子文档1份,报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3 —

省政府各部门英文译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Development and Planning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教育厅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of Zhejiang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公安厅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武警总队Headquarters of Armed Police For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家安全厅Department of State Securit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民政厅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of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司法厅Department of Just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财政厅Department of Finan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事厅Department of Personnel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Depart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建设厅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交通厅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农业厅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水利厅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文化厅Department of cultur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卫生厅Department of Health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审计厅Department of Audit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税局Bureau of State Tax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Bureau of Local Tax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体育局Sport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Press and Publicatio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Industry and Commerce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乡镇企业局Rural and Township Enterprise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海洋渔业局Oceanic and Fishery Depart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检验检疫局Bureau for Entry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通讯管理局TeleCommunication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烟草局Tabacco Monopoly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林业局Department of Forestr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邮政局Post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电力局Electric Power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气象局Meteorological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地震局Seismological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海事局Marine Affair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测绘局Surveying and Mapping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文物局Cultural Heritage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档案局Archive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旅游局Tourism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粮食局Grai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物价局Price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统计局Statistic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Supply and Purchase Coop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Government Office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 ’s Government 浙江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Economic Restructuring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Air Defence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Social Science Academ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急件 浙财办发…2007?108号 关于报送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及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 按照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以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为主,2008年起全面按新机制实施。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教字…2007?70号),省财政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中安排了一定数额“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各地做好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为做好2007年奖补工作 —1 —

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现将报送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奖补备选项目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奖补备选项目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项目学校和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均通过“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461162795.html,)申报和审核。 二、2007年奖补项目不适用《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报计划、下控制数、报项目和下奖补项目预算的流程。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学生人数、在用校舍面积数和财力因素及市县审核报送项目情况,核定、下达奖补项目预算。 三、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按《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流程执行。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对各学校申报的校舍维修改造计划审核后,系统可自动生成《县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收支计划表》。请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打印《县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收支计划表》并加盖公章后报我们。要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的,请编制《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并上报(上报项目不含偿还中小学债务)。 四、备选项目的选择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相衔接。已列入“中小学布局调整”和“食宿改造工程”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列入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备选项目。 —2 —

关于针对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通知

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 A Suzhou Institution 2、《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通知》 宝政人(2004)8号 关于王明祥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通知 县发展计划局: 经研究决定: 任命王明祥为宝应县发展计划局副局长。 任职时间从2003年2月12日起算。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04年3月1日

[2004]宝委发[组]66号 关于孙金泉同志任职的通知 中共宝应县发展计划局党组: 经研究决定: 孙金泉同志任中共宝应县纪委驻县发展计划局纪律检查组组长、中共宝应县发展计划局党组成员(试用期一年)。 中共宝应县委员会 2004年7月1日

宝计党组字(2004)1号 关于孙金泉同志拟任职务的请示 中共宝应县委员会: 因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拟任孙金泉同志为中共宝应县纪委驻发展计划局纪律检查组组长、党组成员职务。 请示当否盼复。 宝应县发展计划局 2004年6月25日

宝政人(2004)35号 关于包瑞民同志任职的通知 县发展计划局: 经研究决定: 任命包瑞民同志为宝应县发展计划局副局长。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04年7月19日

[2004]宝委发[组]67号 关于史定龙同志免职的通知 中共宝应县发展计划局党组: 经研究决定: 免去史定龙同志中共宝应县纪委驻县发展计划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中共宝应县委员会 2004年7月1日

宝政人(2004)52号 关于朱长贵同志任职的通知 县发展计划局: 经研究决定: 任命朱长贵为宝应县发展计划局副局长(挂职)。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04年8月8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办[2015]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办〔2015〕14号) 厅机关、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财政厅机关及厅属单位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

浙江省财政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中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切实做好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工作的通知》(浙财党〔2015〕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国有企业、协(学)会、党工团组织(以下简称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金控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莫干山财政干休所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由其自行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公款是指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第四条成立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省财政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纪委、法规处、执行局、监督局、政法处等部门组成,办公室为牵头部门。 第五条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范廉政风险。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1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基础养老金时,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选择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根据参保人员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确定。 四、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参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退休军人,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务任免通知范文4篇

职务任免通知范文4篇 公司各部室: 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人事任命,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20xx年9月24日 公司所属各部门: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酒店研究决定: 聘任张XX同志为XX市XX管理有限公司餐饮部经理,全面负责部门日常管理工作,试用期一个月。 免去何XX同志XX市XX管理有限公司餐饮部经理职务。特此通知! XX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各部: 因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研究做出如下人事任免决定: 1.免去朱xx业务经理职务,任命李xx同志为商丘、驻马店等地区业务经理,负责商丘、驻马店区域的客户开发、客户维护、客户管理等相关事宜。 2.免去张xx物流部主管职务,任命崔xx同志为物流部主管,负责物流部的人员和业务管理,保证物流部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xx门业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1日

xxx关于公司架构调整和人事任免的通知各部门、门店: 目前根据门店不同业态及不同区域的分布,现对公司架构作以调整,实行区域分公司管理模式。全公司分为五大部分,xxx总 部;xxx女子百货;xxx市;xxx区金好来;xxx餐饮公司。经公司研究 决定: 任命xxx为xxx执行总经理;免去xxxxxx超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任命xxx为巩义区xxx超市区域总经理;免去xxxxxx超市有限公司营运部、企划部经理职务。 任命xxx为巩义区xxx超市区域副总经理,负责协调巩义区xxx 超市及xxx女子百货所有外协事务;免去xxxxxx超市有限公司防损 部经理职务。 任命xxx为xxx女子百货总经理;免去xxxxxx女子百货店长职务。 任命xxx为xx、上街区金好来区域总经理;免去xxx金好来超市 有限公司商品部经理职务。金好来餐饮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xxx兼任。 原办公室、行政职能xx区 xxx超市 二〇xx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杜爱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动科学院党委(2005)15号 关于杜爱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党支部: 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一、成立研究生第九、第十党支部。研究生第九党支部委员会由杜爱芳、郑冲、田国明、余夏萌四位同志组成,杜爱芳同志任党支部书记,郑冲同志任党支部副书记;研究生第十党支部委员会由邵庆均、张永青、刘小锋三位同志组成,邵庆均同志任党支部书记,张永青同志任党支部副书记。 二、原退休教职工支部划分为两个党支部。退休教职工第一党支部委员会由孔大中、冯家新、徐孟奎三位同志组成,孔大中同志任党支部书记;退休教职工第二党支部委员会由徐仲钧、方惠英、纪孙瑞三位同志组成,徐仲钧同志任党支部书记。 三、由于工作需要,有关支部委员会调整如下: 动物科技系党支部委员会由洪奇华、郭晓令、张金枝三位同志组成,洪奇华同志任党支部书记;动物医学系党支部委员会由周继勇、曾卫东、李肖梁三位同志组成,周继勇同志任党支部书记;本

科生第二党支部委员会由张璐、余燕玲、林湛椰三位同志组成,张璐同志任党支部书记;研究生第三党支部委员会由缪云根、吴慧慧、滕巧泱、章晓栋四位同志组成,缪云根同志任党支部书记,吴慧慧同志任党支部副书记。 增补王莉、安忠花同志为研究生第六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王莉同志任党支部副书记;增补徐海圣同志为特种经济动物科学系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增补姜国芳、徐莉婷同志为本科生第一党支部委员会委员。 四、免去郑冲同志本科生第二党支部书记职务;免去叶均安同志动物科技系党支部书记职务;免去胡松华同志动物医学系党支部书记职务。 中共浙江大学动物科学学院委员会 2005年 11月28 日 打印:吴芝仙校对:倪卫菊份数(31)

浙江省财政厅调整精减退职工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从年到

浙江省财政厅调整精减退职工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从年 到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7号 时间:1994-8-9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鉴于物价和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和逐步改善精减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调整企业精减退职职工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单位中,凡按省委办〔1981〕24号,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生活补贴)低于120元的,改按120元发给。按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险(87)114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生活补贴)低于160元,改按160元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生活补贴)低于150元的,改按150元发给。 按浙组〔1987〕1号、浙劳人险〔87〕114号文件规定享受每人每月10元医疗补助费的精减退职职工,按上述标准提高生活困难补助费后,医疗补助费仍继续发给。

二、以上提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已考虑出台的各项物价生活补贴因素,因此,本通知实施前出台的有关精减退职职工物价生活补贴的决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将通过逐步提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办法来改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各种补贴不再发给。 三、提高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对象等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提高补助费标准所需的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 浙人薪[1997]141号[1997]财社47号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鉴于近年来生活水平和物价提高等实际情况,为保障精减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对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作如下调整: 一、符合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 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160元调整为2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150元调整为200元;以上人员的医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管理会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管理会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及义乌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和高等院校: 为推进我省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决定成立“浙江省管理会计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首批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沈磊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江中亮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刘翰林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党委书记 周克俭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 委员(排名不分先后): 于增彪清华大学教授 王化成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孟焰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王兴山浪潮集团执行总裁 王泽霞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 易颜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 孟晓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 郝玉贵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 徐强国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刘海生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朱朝晖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任家华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史习民浙江财经大学教授 杨忠智浙江财经大学教授 冯晓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授 舒敏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副教授 雷新途浙江工业大学教授 祝锡萍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

潘煜双嘉兴学院教授 胡桂兰嘉兴学院教授 陈珍红杭州师范大学高级会计师 杨柏樟传化集团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傅哲祥省交通集团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汪利民巨化集团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冯光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陆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潘晓姿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许广安杭州锅炉集团股份公司财务部长,浙江省第三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学员 许立英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总经理,浙江省第四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学员 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由周克俭兼任办公室主任。 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管理会计学科建设和管理会计规划的制订;负责管理会计应用咨询、评估和决策支持;参与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闭本页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浙财社[2011]8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5.09 【实施日期】2011.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浙财社〔2011〕8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宁波不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2.年度促进就业资金预算表(略) 3.年度促进就业资金情况表(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1: 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资金,包括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及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补贴的资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第四条促进就业资金坚持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关于冯红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关于冯红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山府发〔2013〕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2013年12月5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任命冯红云同志任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理县长; 接受蒙家林同志辞去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郑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山府发〔2013〕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3年12月26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 郑阳同志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虞灵敏同志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免去: 董泽强同志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职务; 郑阳同志的县卫生局局长职务; 虞灵敏同志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职务。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府办发〔2013〕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开展农村金融改革 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的有关精神和部署,为全面推进我县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村金融工作的支持力度,探索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满足新型城镇化和农村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推动城乡金融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总体思路 在立足我县农村金融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各镇发展条件及特色禀赋,结合实施农业品种、品质、品牌“三品”工程,因地制宜、大胆创新,挖掘亮点,以点带面,全面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对省、市政府已经做出部署的一系列金融改革创新,率先加快推进;对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金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先行先试。通过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建立起符合我县实际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金融支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与“三农”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 三、目标任务 探索适合连山农村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一是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农民诚信意识,打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 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8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行〔2014〕3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

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或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经费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 —2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农[2011]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1.01.28 【实施日期】2011.0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1〕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骨干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水资源保障、太湖治理、海水淡化等骨干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资源保障工程是指省政府批准的《浙江省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解决区域性缺水和水源地水质不符合要求的重点水库和引调水骨干工程,以及符合《浙江省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浙江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并经省政府同意实施的水资源保障工程。 太湖治理骨干工程是指《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太湖流域防洪规划》、《杭嘉湖地区防洪规划》中确定的杭嘉湖地区防洪除涝骨干工程和水环境治理工程中的重点水利工程,以及列入《杭嘉湖圩区整治规划》的圩区整治工程。 海水淡化工程是指《浙江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以解决我省沿海及海岛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工业用水为主的海水淡化和滩涂亚海水淡化骨干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列入中央补助的项目,按中央相关规定执行。

职务任免通知范文4篇

职务任免通知范文4篇 任免通知通常要使用规范的格式,包括标题、称呼、正文、落款,一般写清楚相关的人员和职务信息即可。下面给大家带来职务任免通知范文,供大家参考! 职务任免通知范文一 公司各部室: 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人事任命,现予以公布: 聘任***同志为总经理助理,协助财务总监***同志负责公司计划、财务、审计、预决算、招投标等财务管理,负责计划财务部工作; 任命***同志为工程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免去市场开发部副经理职务; 任命***同志为安全运行部副经理(挂职)主管公司安全工作; 任命***同志为市场开发部副经理(挂职),主管客户服务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公司 20xx年9月24日 职务任免通知范文二 公司所属各部门: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酒店研究决定: 聘任张XX同志为XX市XX管理有限公司餐饮部经理,全面负责

部门日常管理工作,试用期一个月。 免去何XX同志XX市XX管理有限公司餐饮部经理职务。特此通知! XX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职务任免通知范文三 公司各部: 因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研究做出如下人事任免决定: 1. 免去朱xx业务经理职务,任命李xx同志为商丘、驻马店等地区业务经理,负责商丘、驻马店区域的客户开发、客户维护、客户管理等相关事宜。 2. 免去张xx物流部主管职务,任命崔xx同志为物流部主管,负责物流部的人员和业务管理,保证物流部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xx门业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1日 职务任免通知范文四 xxx关于公司架构调整和人事任免的通知各部门、门店: 目前根据门店不同业态及不同区域的分布,现对公司架构作以调整,实行区域分公司管理模式。全公司分为五大部分,xxx 总部;xxx 女子百货;xxx 市;xxx区金好来;xxx 餐饮公司。经公司研究决定:任命xxx 为xxx 执行总经理;免去xxxxxx 超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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