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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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浙财资产[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1〕19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明确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综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省级各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批资产配置事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会议和培训服务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会议和培训服务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会议和培训服务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浙财采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会议和培训服务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各会议和培训定点场所:为进一步规范会议和培训服务的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委发〔2014〕1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委办发〔2013〕82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15〕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的各类会议和培训服务采购实行定点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管理的范围凡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在省内举办的各类会议和培训,均纳入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范围,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定点饭店、酒店、宾馆、会议中心、培训中心、招待所(以下统称定点场所)举办。

中央和省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培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点场所的名单及价格信息本期会议和培训定点场所(包括在杭和杭外的定点场所)名单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重要通知栏目公布。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浙财社〔2010〕298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0〕29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资金(以下简称“教育培训资金”)。

第三条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自愿选择、免费参加、属地管理、就近培训、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培训资金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教育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一)补助对象:由我省负责接收安置的,自愿报名参加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

(二)补助标准: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2007年修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2007年修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7.30•【字号】浙财政字[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57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二○○七年七月三十日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离开杭州市城区(含所属萧山区和余杭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第五条中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第六条交通费开支规定(一)正、副省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位、火车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住宿费按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三)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厅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浙委办[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委办[2008]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月18日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开支,提高会议效率,现就省直机关会议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原则和要求(一)召开会议应坚持简明、务实、高效的原则。

健全完善会议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费用,加强对会议的计划和统筹,科学合并、套开相关会议,要多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要尽量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切实提高会议效率。

(二)省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确需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的,应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各类非常设机构一律不得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会议。

(三)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不要求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参加。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由省直部门主办的会议,要求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参加的,须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其中要求市、县(市、区)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四)会议经费按照从严、务实、节俭原则管理。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公务会议。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材〔200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一)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

免除学杂费的办法按浙政办发〔2006〕66号文件执行。

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是指经省教育厅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音像教材的费用,以及小学数学、科学、美术三门学科配套学具的费用。

作业本费是指学生必备作业本的费用。

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今年降价后的教材零售价格及学生必备作业本用量核定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

住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住宿费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含水电等),并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二)加强代办服务收费管理。

学校提供的代办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可以提供与教学活动相关的春(秋)游活动、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影剧、“困难班”等代办服务。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04•【字号】浙财社〔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不发):根据国家和省促进就业创业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4日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以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是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就业补助资金的支出责任。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9.19•【字号】浙财教字〔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9〕19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快推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分市县补助比例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高我省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省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的、面向全省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专项补助资金。

自2009至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5000万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幼儿园升等奖励、幼儿园教师培训。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

(一)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和幼儿园升等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设施改造和玩具教具、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添置;(二)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用于幼儿园日常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的开支;(三)幼儿园教师培训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与幼儿园教师培训相关的业务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以上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幼儿园升等奖励按以下标准进行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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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行[2014]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财行〔2014〕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8日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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