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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执法〔2020〕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执法〔2020〕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进行合并修订,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月16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省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申报使用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申报使用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申报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浙财预〔2021〕39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申报使用的通知浙财预〔2021〕3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项目申报管理,完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申报、使用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资金申报(一)规范资金申报流程。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与本地主管部门应严格按专项转移支付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申报项目。

按规定应当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上报的项目,应当逐级审核上报,并由省级主管部门联合省财政厅强化申报材料的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二)严禁多头申报资金。

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央资金不予重复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也不得违反财政部相关规定予以重复安排。

对中央资金管理办法未明确不允许重复申报的,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已申报的其他项目法分配资金情况。

如同一项目已纳入采用因素法分配中央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也应一并予以说明。

(三)提高申报材料质量。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的项目前期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并具备实施条件,当前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加强使用管理(一)加快资金分解下达。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相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按规定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预算审核,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项目支出标准建设等开展的审核活动,为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开展项目预算审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审核,规范审核行为。

2.科学合理。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3.客观公正。

推进预算审核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审核工作,保证审核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4.绩效导向。

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银行账户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银行账户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银行账户年检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7.19
•【字号】浙财人事[2011]37号
•【施行日期】2011.07.1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银行账户年检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浙财人事〔2011〕37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和我厅《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1〕1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成立浙江省财政厅银行账户年检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钱巨炎厅长
副组长:赵立妙总会计师
罗跃琴副巡视员、预算执行局局长
成员:周位标政策法规处处长
邢自霞总预算局局长
沈江平综合处处长
楼梅芳行政政法处处长
金涛教科文处处长
蒋建建农业处处长
俞建人企业处处长
陈建中外债金融处处长
沈磊社会保障处处长
王俭经济建设处处长
张杭平财政监督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何新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周舟、赵春霞、许方展、王新江、翟晓真、马科奇、管海燕、徐忠明、章薇婷、叶伟光、应起翔、王柳霞、丁万钧、周学伟等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浙财预执〔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28号省级各有关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适应新形式监控工作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将《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8月14日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监控内容第四章监控疑点信息核实第五章违规问题处理第六章动态监控结果运用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以及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动态监控不改变省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其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省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浙财综〔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近年来,我省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为契机,助力转变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努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提升财政资金绩效。

各地、各部门真抓实干,在政策上注重制度建设,在实践中注重开拓进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涌现出一批有浙江特色的改革做法和实践经验。

但是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与浙江“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尚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全面、深入、细致做好有关工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一)全面梳理政府职责事项,明确部门职能边界。

各部门应深化完善权责清单,对清单中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大力提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适宜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优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防止服务泛化。

(二)提升政府管理能力,优化预算保障方式。

转变服务理念,明确职责定位,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政府由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为强化服务立项、监督和管理。

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情况,优化预算管理和保障方式,探索建立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与人员经费保障之间的协调约束机制,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浙财综〔2014〕72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浙财综〔2014〕7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利于推进信息化,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13〕4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们确定了浙江省财政票据归并和整合方案,现将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整合改版(一)取消政府非税收入专用非定额票据,缩减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种类1.除保留法院诉讼费(预收、结算、退费)专用非定额票据外,取消全省性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海域使用金、港航事业规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结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退费)”等专用非定额票据,取消区域性的“殡葬收费、三堡船闸管理处过闸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等专用非定额票据。

2.政府非税收入专用非定额票据取消后,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使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改版为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分为机打票和手工票。

机打票仅限于电脑打印开票,票面机打信息包括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信息(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和执收单位需要打印的有关业务信息。

手工票仅限于手工填开。

(三)合并公路车辆通行费机打票据将2种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机打)合并为1种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机打)。

(四)取消各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联,全面推进票据网上结报核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浙财预执[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3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的过程中,一些地区尚存在随意更改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与代理银行接口不规范等问题,给财政资金支付带来安全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切实堵塞资金支付安全漏洞,提高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识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性日益增加。

特别是近年来,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制度改革全面实施,财政资金的支付和清算越来越依赖于系统管理和操作。

一旦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生问题,财政资金运行将受到极大的安全损害。

财政资金安全是财政管理的生命线,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是新时期、新形势下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推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深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针对部分地区在信息系统管理中存在的重建设轻维护、重硬件轻软件、重使用轻管理等问题,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安全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地支付与清算,防止利用系统漏洞盗取、挪用财政资金。

二、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规范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数字财政建设为契机,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为有效防范资金安全风险提供技术保障。

(一)统一使用省厅开发的国库集中支付一体化软件。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财工程软件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办发〔2010〕104号)关于“金财工程建设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业务规范、统一应用软件、统一组织实施”的要求,全省大部分市县财政部门已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开发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但仍有少数地方财政部门使用自行开发的商业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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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教字…2008‟21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有关省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我们修订了《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003年印发的《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办法》(浙财教字…2003‟4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1 —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改善我省高等教育办学条件,规范和提高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一)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二)获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对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或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个项目追踪三年。

二、评价原则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评价组织(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评价工作,确定并公布待评价实验室名单;(二)专家组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原则上每个专家组人数—2 —不少于5人;(三)绩效评价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评价指标与标准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评价指标分为业务指标、财务指标两大类,每大类指标的分值均为100分,权重分别为65%和35%。

根据实验室建设类型的不同,分为基础实验室评价指标和专业实验室评价指标。

(一)对基础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的配臵与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1)。

(二)对专业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和科研水平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配臵和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2)。

五、评价程序(一)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后,各省属高校实验室应根据绩效评价的要求进行自评,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见附2);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文本一式6份,电子文档1份,报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3 —(二)省财政厅对学校上报的实验室自评报告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内容:材料的有效性和完备性;相关附件齐全性,内容完整性;上报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装订规范;以及省财政厅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补充和修正,并作为评价的减分因素,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专家评价1.专家组听取学校实验室总体建设情况的汇报。

情况汇报内容包括: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情况,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举措,以及需要说明的事项。

2.专家组审阅自评报告。

3.对实验室自评报告的有关疑义进行提问,由汇报人当场进行说明和答辩。

4.实地考察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或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询问有关情况。

5.由各专家组组长负责,召开组内专家会议,根据评价的指标和标准,对实验室绩效情况进行评价,裁定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总分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分值在90—75分(含75分)的为“良好”,分值在75—60分(含60分)的为“合格”,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6.由各专家组组长,组织专家撰写实验室的评价报告(详见—4 —附2)。

(四)审定与反馈1.省财政厅根据专家组意见和评价结果,对评价结论进行最后审定,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实验室所在高校;若被评价的高校对评价报告及结论有异议,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复评,是否进行复评由省财政厅决定。

2.评价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件和资料汇总、归档。

六、评价结果应用(一)省财政厅每年公布一次评价结果,以促进各高校加强管理,提速增效。

(二)省财政厅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期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并按照“奖优罚劣,择优支持”的原则,对进展缓慢、资金移用的在建项目,财政资助资金将予以收回。

(三)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评价结果将上报财政部。

七、评价工作纪律(一)专家组要依照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规则,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评价工作。

专家组成员应遵守回避原则,被评价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及与其有相关利益的专家,不得作为该被评价单位的专家组成员;被评价单位可以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5 —专家,申请回避的确认,须经省财政厅同意;专家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评价单位收取报酬和报销费用,未经省财政厅允许,不得向除省财政厅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评价结果。

(二)各高校和实验室必须严肃认真对待评价工作。

实验室所报资料应真实可靠,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所在高校和实验室进行批评,严重不实者或故意造假者,将根据一票否决制,其评价结果定为不合格。

(三)各高校和实验室不得向专家组或与评价工作有关的组织方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

附:1-1.高校基础类实验室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及标准1-2.高校专业类实验室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及标准2.评价报告格式及相关表格(表一、表二、表三)—6 —附1-1:高校基础类实验室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及标准—7 ——8 ——9 —附1-2:高校专业类实验室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及标准—10 ——11 ——12 ——13 —附2: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类型:实施过程评价□完成结果评价□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法人代码□□□□□□□□□□□支出科目编码□□□□□□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方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评价机构:中介机构□专家组□评价组□年月日浙江省财政厅(制)—15 ——16 —四、评价报告(文字部分)—17 —填报说明一、本报告由学校和评价机构填写,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封面填写(一)评价类型:在项目所属类型的方框内打√,属于跨年度支出项目中期评价的填报“实施过程评价”;属于项目完成评价的填报“完成结果评价”。

(二)项目名称:须与项目批复文件的项目名称一致。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码: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法人代码填写。

(四)支出科目编码:按照财政部统一的政府预算支出科目编码填写。

(五)项目单位:填写全称,不得省略。

(六)主管部门:填写全称,不得省略。

(七)组织方式:在所选项后面的方框内打√。

(八)评价机构:在所选项后面的方框内打√。

三、报告表格内容填写(一)项目负责人:当项目负责人有多个时,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等栏目,可调整格式,逐个填写。

(二)项目起止时间:按照项目预算批复至项目完工(竣工验收)的实际时间填写。

(三)基本指标:主要按照浙政办发…2005‟91号文“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选择,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增减。

—18 —(四)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设臵时可参照“浙江省项目评价具体指标”(附3)。

(五)评价人员:填写参与项目评价的所有成员名单,并由各成员签字确认。

(六)专家组(评价组)组长(签字):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由主管部门内部人员组成的评价组或受托中介机构组成的评价组的组长签字。

(七)部门(中介机构)负责人(签字):部门或中介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评价报告(文字部分)评价机构应根据下列提纲对各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一)项目概况1.项目立项概况:对项目的实施依据、涉及范围、主要内容、用途、绩效目标以及预期主要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做出说明。

2.项目执行概况:项目的进展及目标、计划调整情况;绩效总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总投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主要社会经济效益、环境影响、持续影响等情况;财务管理情况;项目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二)评价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国家关于项目发展的—19 —有关方针、政策,项目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项目预算批复文件、预算执行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项目的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单位的有关制度管理规定;其他相关资料。

(三)评价结论对项目实施后所取得的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并给出相应的评价等次。

(四)问题与建议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说明,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五)附件评价机构认为需要作为本报告附件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以对本报告相关内容做进一步的解释与说明。

五、评价报告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

六、提交评价报告时,需同时报送书面和电子文本,两者内容必须一致。

由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书面文本提交主管部门一式4份(其中2份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的,书面文本提交财政部门一式2份。

—20 —附2表一:省属高校已建成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情况统计表(一)学校名称—21 ——22 —附2表二:省属高校已建成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情况统计表(二)学校名称(单位:个)—23 ——24 —附2表三:新建成实验室设备购置及资金使用情况表(三)学校名称:实验室名称:财政补助金额(万元)—25 ——26 ——27 —主题词:高校实验建设资金办法通知抄送: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11月3日印发—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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