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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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2.27•【字号】浙财监督字[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财监督字〔2004〕3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1.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2.财政检查文书(略)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包括财政调查,下同),是指财政部门(含财政部门委托机构或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政府采购、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和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政府采购、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事项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程要求进行,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将财政检查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实施,也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财政检查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实施,并对其检查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二章财政检查的选案第六条财政检查的选案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的规定,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开展。

浙江财政年

浙江财政年

1月2日省委书记习近平在省财政厅报送的《对全省贫困乡镇农业税减免工作的建议》上批示:“减免措施要体现在贫困户,体现扶真贫。

方法要细一点。

财政厅的意见有道理。

”肯定省财政厅对贫困乡镇农业税减免的建议。

1月8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表彰近年来全省财政系统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中心等12家单位被授予“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胡正楠等19位同志被授予“全省财政系统先进个人”称号。

1月8~10日在杭州市萧山区召开全省财政、地税工作暨先进表彰会议。

会议传达贯彻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全面回顾1993年以来全省财政、地税工作的奋斗历程,总结财税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经验,提出今后5年的总体思路,研究部署2003年的重点工作,表彰财政战线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会上,省财政厅厅长翁礼华作题为《与时俱进继往开来不断开创我省财税事业新局面》的报告。

会议结束时,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吕祖善与部分市、县(市)财政、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并就做好2003年的财政、地税工作作重要指示。

1月11日省财政厅领导与新疆和田县党政考察组一行14人座谈,听取和田县县委书记李新晨有关情况介绍。

1月23日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审价行为,促进工程审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月29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3〕4号文件,省财政厅被评为2002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是日下午,省财政厅厅长翁礼华主持召开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并通过《浙江省财政厅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2月4日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到浙考察中国财政博物馆(筹)建设情况。

是晚,省委书记习近平、省长吕祖善在西子宾馆会见并宴请项部长,省财政厅厅长翁礼华陪同参加。

2月12日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03〕5号文件,省财政厅削减行政审批项目10项,保留27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副省长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副省长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31期的舆论氛围和监督氛围。

(三)加强示范引导。

各地要从无违建道路、河道、小区、社区(村)、乡镇(街道)等创建抓起,稳步推进“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部分副省长分工的通知
浙政发〔2014〕3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将袁家军等副省长的分工通知如下:
袁家军 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监察、司法、税务、统计、民族宗教、法制、人民武装、海防、机关事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省能源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发展规划研究院。

联系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预备役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国税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财政部浙江监察办、省信访局、省档案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朱从玖 负责金融、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安办)、省金融办。

联系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

其他省政府领导的分工不变。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1日—4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分工的通知

省政府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分工的通知浙政发〔2013〕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新一届省政府领导班子分工通知如下:李 强(省长) 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审计、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咨询委、省编委办。

龚 正(常务副省长) 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监察、司法、税务、民族宗教、法制、人民武装、海防、机关事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地税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省能源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发展规划研究院。

联系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预备役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国税局、财政部浙江监察办、省信访局、省档案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毛光烈(副省长)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安全生产(包括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物价、能源保障调度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安监局、省物价局、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省机械成套局。

联系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浙江电监办、省科协、省工商联、省手工业联社。

王建满(省政府顾问) 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省民防局)。

联系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浙江海事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黄旭明(副省长) 负责国土资源、农村、农业、林业、水利、粮食、海洋与渔业、扶贫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粮食局、省农科院、省地勘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联系省农办、省供销社、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郑继伟(副省长) 负责教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社科研究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食安办、省人口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浙江广电集团、省社科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浙财监督字[2007]3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浙财监督字[2007]3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浙财监督字[2007]36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原《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浙财监督字[2004]34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政、税收、会计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规程要求,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并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财政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将财政检查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实施,也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财政检查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士协助检查,并对其检查结果负责。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预算审核,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项目支出标准建设等开展的审核活动,为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开展项目预算审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审核,规范审核行为。

2.科学合理。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3.客观公正。

推进预算审核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审核工作,保证审核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4.绩效导向。

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原省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省性财政立法规划建议;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谢小云、张文杰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谢小云、张文杰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谢小云、张文杰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2.18
•【字号】浙政干〔2023〕70号
•【施行日期】2023.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谢小云、张文杰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政干〔2023〕70号
省政府研究决定:
谢小云任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免去其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张文杰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局长职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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