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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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财党[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党[2007]38号)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推动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能力,财政部党组制定了《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和财政部党组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财党[2005]28号),加强对财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财政部各司局、部属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领导班子和处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民理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2•【字号】浙政办发[2000]165号•【施行日期】2000.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6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二日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农业厅。

省农业厅是主管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环境保护职能交给省环境保护局。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能。

2.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调整的职能将原农业厅直属的畜牧管理局、农业机械管理局、植物保护总站、种子管理站等事业单位的有关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划归厅机关。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制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三)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负责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监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耕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业投入积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浙财资产[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4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全面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监管,根据财政部第35、36号令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金财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可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实现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

该系统的实施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手段,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涉及部门、单位多,工作难度大。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工作,加强领导,统一组织,认真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的各项衔接工作,为系统有效应用提供保障。

各单位资产、财务管理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要密切配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系统的实施工作。

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的具体要求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由省财政厅统一开发、统一部署,采用B/S架构,各单位通过浏览器登陆使用本系统(登陆地址:http://220.191.246.158:9080/admin/index.jsp,用户名:请电话咨询技术人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浙政发[2003]51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政发[2003]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浙政发〔2003〕10号)予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的决定、指示,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做好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省政府坚决维护省委的领导,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按照“清醒有为、团结高效、勤政廉洁、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浙财采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现将《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对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领导和组织部署,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分工负责。

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

全省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机构设置情况。

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否独立运行,并有相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7.02.27
•【字号】浙教办〔2007〕21号
•【施行日期】2007.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浙教办〔2007〕2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省教育厅领导分工调整如下:
刘希平:主持省教育厅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省教育考试院。

沈敏光:分管干部处(离退办)、组织处、高教处、高科处(学位办)。

蒋胜祥:分管宣教处、学生处、外事处,浙江教育报刊总社。

张绪培:分管基教处、督导处、语管处,省教研室、省普通话测试中心、杭州外国语学校。

何杏仁:分管人事处、师范处,省教育装备中心、省电教馆。

鲍学军:分管职成教处、体卫艺处,省教科院。

褚子育:分管计财处、下沙高教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小和山高教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滨江高教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省教育发展中心。

赵关君:分管纪工委、监察室、审计室。

夏建勇:协助分管办公室、离退办,分管厅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妇联。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分工的通知

省政府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分工的通知浙政发〔2013〕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新一届省政府领导班子分工通知如下:李 强(省长) 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审计、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咨询委、省编委办。

龚 正(常务副省长) 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监察、司法、税务、民族宗教、法制、人民武装、海防、机关事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地税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省能源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发展规划研究院。

联系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预备役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国税局、财政部浙江监察办、省信访局、省档案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毛光烈(副省长)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安全生产(包括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物价、能源保障调度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安监局、省物价局、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省机械成套局。

联系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浙江电监办、省科协、省工商联、省手工业联社。

王建满(省政府顾问) 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省民防局)。

联系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浙江海事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黄旭明(副省长) 负责国土资源、农村、农业、林业、水利、粮食、海洋与渔业、扶贫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粮食局、省农科院、省地勘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联系省农办、省供销社、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郑继伟(副省长) 负责教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社科研究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食安办、省人口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浙江广电集团、省社科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政府综合财务报
告试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3.09
•【字号】浙财人事[2011]11号
•【施行日期】2011.03.0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财人事〔2011〕11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浙江省财政厅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钱巨炎厅长
副组长:罗石林副厅长
赵立妙总会计师
成员:罗跃琴副巡视员、预算执行局局长
邢自霞总预算局局长
沈江平综合处处长
楼梅芳行政政法处处长
金涛教科文处处长
陈百平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处长
蒋建建农业处处长
俞建人企业处处长
沈磊社会保障处处长
王俭经济建设处处长
钱国兴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赵利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包尧兴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蒋旗江、何繁荣、朱小燕、张乐平、吕东华、周参雍、潘朝晖、章薇婷、徐小俊、罗荆、王柳霞、杨博、施展、冯华为工作人员。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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