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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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浙财行[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浙财行〔2014〕5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经研究,现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三)》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7月15日《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三)1.《规定》第三条中的离开常驻地出差如何理解?常驻地是指出差人员单位所在的市区(设区市)或县(市)域范围。

如在杭省、市、区各单位的常驻地均为杭州市区(含所有市辖区,不含所辖县市),在此区域内执行公务,不属出差。

又如桐庐县所属各单位的常驻地为整个县域范围,在此区域内执行公务,不属出差。

2.市、县(市、区)各单位在常驻地内执行公务,发生费用如何报销?工作人员经批准在常驻地范围内往返于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等偏远地区执行公务发生的住宿、公共交通以及伙食补助费用,由各市、县(市)财政局按必需、从紧的原则制定相关报销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市辖区统一执行所在市的规定。

3.经批准开展确有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不得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如何理解?根据中央差旅费管理规定,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号)规定,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浙委办[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浙委办〔2009〕4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2008年6月,《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委办〔2008〕55号)印发以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9个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因公出国(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组织缺乏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较多;一些团组人员安排与出访任务无直接关系;有的审批部门对因公出国(境)审批把关不够严格;出国团组擅自改变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城市,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等违纪违规事件屡有发生。

日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要求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因公出国(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

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铺张浪费、奢靡之风。

带头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外事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

从严掌握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二、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团组数和人数。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计划。

2009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将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 ,党政机关出访团组和人数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减少20% 。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浙江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文拟稿单标题: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外事办浙财外字[2001]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职员因公出国期间的费用开支作出有关规定。

第一、各部门因公需要出国的人员,应向总经理申报,并按国家有关外事出国的审批手续报批,报批相关费用经总经理批准后按实列支。

第二、临时出国人员的外汇开支由公司根据本次出国的地点、时间、路线及工作要求由财务部门估算用汇限额,报总经理批准后预支。

但临时出国人员必须并严格遵守公司规定可开支的费用规定标准用汇,如超标用汇超过部份由出国人员自行承担或按公司换汇价上浮10%结算人民币。

第三、临时出国人员必须选择最经济、最合理的往返路线,在工作任务完成后,不得随意中途停留,绕道和延长在外时间。

如未经公司批准擅自行动的,不予报销开支费用。

第四、临时出国人员回国后必须在10天内填好“浙江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出国人员费用报销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后,送资财部审核再由总经理签批报销。

第五、临时出国人员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减少费用支出,出国机票可买往返机票,公司除高级管理人员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其他职员可乘座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外,其他人员均乘座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六、出国前国内段的差旅费按公司国内出差有关规定报销。

第七、出国人员的国外时间,按离抵境之日计算自然(日历)天数。

第八、出国人员的国外开支费用指: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邮电费、办公用费及经公司批准的送礼费。

第九、出国人员的开支费用除交通费、送礼费经公司批准凭票据按实报销外,其他开支费用实行个人包干使用。

超支不补,节约归已。

第十、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不宜个人包干的多人组团,其开支费用可以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2007年修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2007年修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7.30•【字号】浙财政字[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57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二○○七年七月三十日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离开杭州市城区(含所属萧山区和余杭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第五条中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第六条交通费开支规定(一)正、副省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位、火车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住宿费按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三)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厅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17•【字号】浙委[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委[2001]2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1年10月17日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外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外事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事工作管理体制(一)外交大权在中央,重大外事事项由省委、省政府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

(二)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外事工作。

省委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全省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省外事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省委、省政府对各地区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外事事项实行综合归口管理。

(四)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根据所授权限管理本地区的外事事项。

党委可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本地区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县(市、区)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重要外事事项实行综合归口管理。

二、外事事项的归口审批和管理(一)需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的外事事项。

1.我省涉及对外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广播影视、体育等方面的综合性长期计划或纲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浙政办发[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0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浙江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省企业境外投资,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业境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浙江省商务厅负责对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省商务厅通过商务部建立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

第五条我省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按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省商务厅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前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六条我省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报省商务厅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省商务厅核准能源、矿产及需在国内招商类的境外投资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视情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财行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财政部财行[2001]73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1. 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3. 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4.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5.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外经贸厅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外经贸厅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外经贸厅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外经贸厅•【公布日期】2002.12.24•【字号】浙财企二字[2002]9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外经贸厅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财企二字〔2002〕9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开展“两反一保”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在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实施“走出去”、“市场多元化”、“以质取胜”战略及“两反一保”专项补助。

现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对象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对象主要是省级以及符合条件的市县从事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工程承包、资源开发的外经贸企业。

二、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范围1、支持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批发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工程承包等;2、支持企业“科技兴贸”、“以质取胜”、创建国际国内名牌,开展跨国经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3、支持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外经贸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4、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及贸易壁垒案件应诉,健全外贸出口企业保障机制。

三、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标准1、对省内外经贸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浙江商品专业市场,经营规模在20家经营户以上的补助10万元,经营规模在50家经营户以上的补助20万元,超过100家经营户的补助30万元;年终对带动出口业绩明显的境外营销机构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2、对省级外经贸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企业和研发机构,中方首次投资在50-100万美元的补助5万元,投资在100-200万美元的补助10万元,投资在200-300万美元的补助20万元,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30万元;3、对省级外经贸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业务的,按其前期垫资在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国内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给予贴息50%,同时对带出设备、材料按海关出口报关金额每1美元资助人民币0.03元;年终对当年完成工程营业额在500-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1000-2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4、对上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经贸企业参加由省外经贸厅组织或主办的全国性或全省性的大中型境外促销活动,按每摊位补助1万元;5、对外经贸企业创立出口名牌给予奖励,年度内获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出口名牌产品(企业)奖励5万元;6、对上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经贸企业境外注册商标、进行国际产品质量、环境认证所支付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7、对为“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各种服务的省级外经贸咨询服务机构,用于服务网络等基础建设的经费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助;8、对新成立的全省性行业进出口协会(商会)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同时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为加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等进行的宣传培训、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和贸易壁垒信息收集网、为基层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等的费用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助;年终对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方面表现突出的外经贸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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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05-28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浙财行〔2014〕3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14年5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1 —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或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经费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核责任。

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

—2 —(三)省本级各单位每次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应填写《浙江省省本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见附1),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组团单位报送外事审批部门作为审批临时出国任务的依据,做到预算先行。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先行的原则结合当地出国经费管理情况,制订出国经费审批流程。

(四)年度内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追加,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出访任务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在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内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任务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组团、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任务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具体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3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按批准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省级用汇部门应根据出国经费预算,按照“谁组团、谁购汇”的原则,由组团单位就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按每人次200美元,港澳地区200港元预核)、定额包干经费的用汇,通过省财政厅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凭出国任务批件原件、外方邀请函(如有国际会议注册费),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八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出国人员除航班衔接等原因外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

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4 —(四)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乘坐飞机,有公务舱的不坐头等舱,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

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上述人员按规定发生的国际旅费凭有效原始凭据据实报销。

(五)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九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应当事先在出国任务报批时列明。

未列入出国任务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出国人员的行程必须按照批准的任务执行,其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或单间,住宿费凭据按实报销;其他人员安排标准定的住宿费标准内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住宿费原则上应当按照标准执行。

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规定住宿费标准的,超出部分的30%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5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出访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二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不得用公款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浙江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四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四章报销管理—6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省本级出国人员出访前,所在单位应根据组团单位出具的预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函,在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额度内预付给组团单位,由组团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出国经费由组团单位统一使用。

第十六条出国任务结束后,组团单位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做好出国经费决算,填写《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附2),做好费用审核和分摊。

决算内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需由经办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并经组团单位财务部门审核。

出国人员凭《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单位内部出国任务审批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出国任务批件(含日程)、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相关凭据、以及国际旅费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原始凭证、各项需分摊费用的原始凭证或复印件等。

各种有效票据凭证报销时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签字。

参加中央单位组团的因公临时出国费用,依据中央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凭证及相关出国任务审批资料在规定标准内按实报销。

第十七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内旅费,按《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报销。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出国任务内部审批、财务报销审核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经费管理。

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任务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经费。

对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以及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不予报销,由出国人员个人自理。

—7 —第十九条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旅费由组团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二十条省级用汇单位在出访团组回国后及时凭银行“购汇水单”及外汇指定银行审核过的“浙江省省级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用汇预算表”,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核销手续。

其中,国外城市间交通费用汇部分须按境外批准任务规定的行程取得的原始票据据实核销。

第二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向省财政厅申请本地区购汇数额,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相关规定负责办理或委托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用汇手续。

第五章专项活动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组团出国开展经贸、推介、文化交流、人才引进、友城交流等专项活动,需开支与专项活动相关的宣传广告、场地和设备租用、布置搭建、仓储运输、活动就餐等费用的,由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编制(或追加)要求和流程专项审核。

第二十三条省级各单位经批准组团出国开展专项活动,除出国人员费用外,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预算,实行外汇专项审批。

组团单位凭专项活动批件及与外方签署的有关协议(中文版)等证明材料,于出国前5个工作日至省财政厅统一办理相关购汇手续。

第二十四条出国开展的专项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在出访团组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并及时完成费用报销手续。

报销时主办单位需提供举办专项活动的批件、与专项活动相关的各类费用开支原始凭证、清单、“浙江省省级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用汇预算表”及“浙江省省级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用汇核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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