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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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21〕28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21〕28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21〕28号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0月13日附件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三章项目库第四章项目前期谋划和储备第五章项目编报第六章项目审核第七章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第八章政府投资预算第九章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第十章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一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不包括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以及特定目标类项目中的转移支付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浙财建〔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8〕9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经合办(协作办):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分档承担帮扶资金筹措任务的市本级、县(市、区)名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8月23日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顺利推进,规范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浙江省助力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32号)和财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是指浙江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安排的专项用于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四川省11个市(州)及所属40个县(市、区)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受帮扶的40个县(市、区)包括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壤塘县、阿坝县、红原县、若尔盖县、九寨沟县、黑水县、马尔康市、金川县、小金县、汶川县、理县、松潘县、茂县;凉山州的木里县;乐山市的马边县、峨边县、金口河区和沐川县;宜宾市的屏山县;南充市的嘉陵区、仪陇县、阆中市和南部县;广元市的朝天区、昭化区、旺苍县、苍溪县、剑阁县及青川县;绵阳市的北川县、平武县;巴中市的通江县、平昌县、南江县、巴州区;达州市的宣汉县、万源县;泸州市的叙永县、古蔺县;广安市的广安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浙财建[2015]13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8.11【实施日期】2015.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13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经合办(协作办、农办),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2015年8月11日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阿坝州、凉山州木里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强化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对口支援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发达省(市)对口支援四川云南甘肃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4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9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口支援四川藏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对口支援资金”)指浙江省按国家统一部署,由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口支援四川藏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对口支援资金的筹措、调拨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总量递增,分级统筹。

自2015年至2020年,浙江省对口支援资金每年均按5%的幅度增长,由省市县三级共同筹集。

2014年资金基数为1.4亿元,其中,省级财政资金基数为2300万元,市、县两级资金基数共为1.17亿元(7个设区市本级和32个县级财政资金基数均为300万元)。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19•【字号】浙委办[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长期以来,我省农村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支农投入不断增加,内部管理不断加强,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金融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明显好转,主要经营指标位居全国信用社系统前列,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信用社规模过小,抗风险能力弱,业务开拓和发展受到制约;历史包袱较重,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部分信用社经营困难等。

必须通过深化改革,理顺管理体制,调整现有的产权制度,因地制宜确定组织形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起信用社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性运行机制。

这既是信用社增强为“三农”服务功能的客观要求,也是信用社转换机制、加强管理、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确保社会、经济和金融稳定,真正把它办成为“三农”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进一步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6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更名为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指导全省的经济合作交流工作。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参与三峡库区入迁我省移民的安置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协助省教育厅做好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扩大对内开放的战略、方针和部署,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经济合作交流工作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开展本省国内经济合作交流情况的调查研究和信息综合,及时向省委、省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为社会提供国内合作交流信息公共服务。

(三)牵头全省国内引进项目工作(除央企和港澳台引进项目外),开展本省相关国内引进工作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内招商引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才智力、科技等项目合作。

(四)负责对全省区域经济联合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研究拟订全省“山海协作工程”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负责“山海协作工程”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检查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山海协作和西部大开发专项补助(贴息)资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3•【字号】浙政办发[2000]180号•【施行日期】200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十三日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组建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经贸委是负责调节近期全省国民经济运行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原省计经委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原省计经委承担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3.原省计经委承担的抗灾救灾的组织协调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二)划入的职能1.制定地方性产业政策和指导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3.原省机械厅、石化厅、医药管理局、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建材工业总公司,以及煤炭、二轻、冶金、轻纺、商业、物产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承担的政府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4.省水利厅承担的电力工业行政管理职能;5.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职能;6.省环保局承担的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7.省建设厅承担的建筑机械和省农业厅承担的农业机械制造方面的行业管理职能;8.省工商局承担的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9.省外经贸厅承担的外贸货运的协调职能;10.指导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职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浙财预[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4〕23号)舟山市、台州市、嘉兴市、岱山县、嵊泗县、乐清市、瑞安市、平阳县、苍南县、洞头县、玉环县、临海市、三门县、温岭市、定海区、普陀区、椒江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口岸建设及边境、海洋事务管理,提高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8月28日浙江省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口岸建设及边境、海洋事务管理,促进海岛及沿海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建设及发展,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3〕26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岛及边境地区为我省的海岛、半海岛市、县(市)及有居民海岛的沿海市、县(市),有边境一类口岸的市、县(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我省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口岸建设及边境、海洋事务管理,改善海岛及边境地区民生事业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用途明确、重点突出、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五条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每年下达我省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省财政安排的资金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省财政按照陆域面积、总人口数、海岛个数、海岸线长度和一类口岸个数、出入境船舶数、口岸过货量等因素,结合海岛及沿海市、县(市)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6]16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2.12【实施日期】2017.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2日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根据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减负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中介协作的合力作用,打好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组合拳,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和用工、用能、融资、用地、物流、外贸、管理以及制度性交易等成本,全面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生存能力、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

(二)工作目标。

围绕打造全国企业负担最轻、发展环境最优省份目标,全方位推进降低企业成本工作(以下简称降成本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成本优势。

力争2016年到2018年,全省年均降低企业成本、减轻负担1000亿元,其中降低税费负担约500亿元、用工成本约250亿元、用能成本约100亿元、财务成本约50亿元以及物流、外贸、管理、制度性交易等成本约100亿元。

到2018年底,全省企业综合成本较2015年明显下降,其中工业企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位居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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