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1(000)005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
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
【总页数】1页(P148-1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相关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J], ;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1年6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上 [J], 杨景宇;;
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1年8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J], 顾昂然;;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J], ;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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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扣押条款有哪些内容

刑事诉讼法扣押条款有哪些内容在我国《公安部规定》里面的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在相关的侦查活动里面发现的可以用来证明这个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没有犯罪的相关的各种各样的财物或者是文件,应该立即进行查封和扣押;但与本起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相关财物或者是文件,不可以立即进行查封和扣押。
在我国《刑诉法》里面的第一百三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在相关的侦查活动里面发现的可以用来证明这个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没有犯罪的相关的各种各样的财物或者是文件,应该立即进行查封和扣押;与本起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相关财物或者是文件,不可以立即进行查封和扣押。
对于需要查封或是扣押的资料、财务等这些,都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是不能拿来使用的,或者调换、损毁。
在我国《刑诉法》里面的第一百四十条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相关的部门已经进行查封或者是扣押了的相关的文件与财务,应该在在场的相关见证人以及被查封或者是扣押了相关财物和文件的当事人的面前当面对于相关财物或者是文件查点清楚,在现场就列出相关的清单,清淡一共一式二份,在场的相关稽查人员、见证人员以及持有这一些财物或者是文件的当事人进行签名与盖章,其中的一份清单交给有这一些财物或者是文件的当事人,另一份清单应该随附卷进行备查。
在我国《刑诉法》里面的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在场的相关侦查人员认为需要对于有着犯罪嫌疑的当事人的邮件或者是电报等等这一类通讯文件进行扣押的时候,再经过相关的公安机关部门或者是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批准之后,就可以立即通知有关的部门这个将有着犯罪嫌疑的当事人的邮件以及电报等等进行检查并且扣押。
不需要再对于犯罪当事人的邮件以及电报继续扣押的时候,也应该立即通知有关的邮电机关。
在我国《公安部规定》里面的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在相关的侦查活动里面发现的可以用来证明这个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没有犯罪的相关的各种各样的财物或者是文件,应该立即进行查封和扣押;但与本起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相关财物或者是文件,不可以立即进行查封和扣押。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释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这里的“暴力行为”是指以人身、财产等为侵害目标,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放火、爆炸等。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人身安全”有广义狭义之说,广义的人身安全一般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自由、住宅、人格、名誉等安全,狭义的人身安全,一般仅指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这里所说的“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一般是指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必须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这里的“法定程序鉴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对精神病人的鉴定应当由符合条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不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三是行为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对于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才能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枉法裁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枉法裁判是司法领域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枉法裁判的法律规定,包括枉法裁判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责任以及预防和纠正措施,以期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参考。
一、引言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生命线,而枉法裁判则是司法公正的天敌。
枉法裁判是指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法律规定,故意作出错误判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枉法裁判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枉法裁判进行分析。
二、枉法裁判的定义枉法裁判是指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法律规定,故意作出错误判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故意违反法律程序,导致案件审理不公;2. 故意曲解法律,作出错误判决;3. 故意隐瞒、伪造证据,导致案件审理不公;4. 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 故意拖延案件审理,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徇私枉法;(二)违反法定程序;(三)滥用职权;(四)玩忽职守;(五)泄露国家秘密;(六)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检察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释义1. 引言引言本文档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释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法。
2. 证据规定的释义证据规定的释义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于证据的界定,可以按照以下解释进行理解:- 证据的范围: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证明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关系的任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 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的来源合法、获取过程合法,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
- 证据的证明力:指证据能够确定案件事实的能力,公证、鉴定、勘验等方式的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3. 刑事案件受理的释义刑事案件受理的释义根据《条例》第十六条,对于刑事案件受理的释义,可以按照以下解释进行理解:- 案件受理的范围: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的过程。
- 案件受理的条件:指被告人有明确身份、有刑事责任能力,同时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和管辖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该案件。
- 案件受理的程序:指刑事案件受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听取辩护意见等一系列程序的步骤。
4. 案件审查阶段的释义案件审查阶段的释义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于案件审查阶段的释义,可以按照以下解释进行理解:- 案件审查的目的: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核实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审理的目标。
- 案件审查的范围:指审查阶段内,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收集证据、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等。
- 案件审查的期限:指案件审查阶段的时间限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情况而定。
5. 结案和裁判的释义结案和裁判的释义根据《条例》第七十三条,对于结案和裁判的释义,可以按照以下解释进行理解:- 结案的意义: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的终结性处理,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裁定。
- 裁判的效力:指裁判文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必须加以遵守和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立法异议——对《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一项的质疑

人 、 告人 、 被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原 告人 和 被告 人 。因 此 , 判人 员 、 察人 员 、 审 检 侦查 人 员 的 回避 就包 括
其“ 是犯 罪嫌 疑 人 和被告 人 ” 的场 合 。笔 者认 为 , 审 判 人员 、检 察人 员 、侦查 人员 的 回避不 应包 括
( )本人 或者 他 的近 亲属 和本 案有利 害关 二
系的 ;
( ) 任过 本 案的 证人 、 定人 、 三 担 鉴 辩护 人 、 诉
讼代 理人 的 :
( ) 四 与本 案 当事人 有其 他 关 系 , 可能 影响 公
正 处理 案件 的。
看 出 ,所 谓 回避 ,是指 本来 有 资格 行使 司法 或 与 司法 相关联 的职 务 的审 判人 员 、检察 人 员 、侦查
属 的;
刑 事 回避 制 度 是指 法 律 规 定 的与 案 件 当事 人 或 者 案件 有 利 害关 系或 其 他关 系 的 侦查 人 员 、 检 察人 员 、审判 人员 及 其他人 员 ,为 了避免 可能 影 响公 正 处理 案件 情 况发 生 ,不得 在本 案诉讼 中
履 行 司法 或 者与 司法 相关 联 的记 录 、翻译 、鉴定 等职 务 的一项 诉讼 制 度 。‘ ¨ 从 这个 定 义可 以 ¨
项 的 规 定 有 欠妥 当 。
关 健 词 : 事诉 讼 ; 刑 回避 制度 ; 罪 嫌疑 人 ; 告 人 犯 被
中图 分 类 号 : 95 2 5 D 2 . 1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 14 20 )5— 0 9— 4 10 2 3 (0 6 0 0 7 0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强制医疗的启动、决定程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强制医疗的启动、决定程序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强制医疗的启动和决定程序。
1.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检察院的申请启动方式,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二是法院的决定启动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上述启动方式确立了检察院和法院强制医疗启动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明确排除了公安机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的程序启动权。
其中,如果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成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2.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
(1)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285条和第286条专门规定了精神病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即对实施暴力行为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决定。
这明确了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为人民法院。
(2)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286条专门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即如果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3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4)强制,医疗的审理时限。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本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犯罪的打击,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本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原告人驳回起诉申请,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没有指控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得以不予起诉为由作出决定。
第三条部分撤诉,是指由原告人在公诉机关已经接受起诉之前或者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原告人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撤诉,也可以在审理前撤诉。
第四条案件证据包括口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类型的证据。
第五条证据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调查、鉴定、运用等环节,但不排除适用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调查取证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等,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采取必要措施,调查取证。
第七条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应当保证证人的真实意见,不得进行指导或者改变证言,以及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等行为。
第八条如果证人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其证言对所指控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有关联性的,应当将其作为证据加以采纳。
第九条口供作为证据时,应当保证被讯问人自愿、真实地作出口供,不得进行虚假指控、威胁勒索等强迫手段。
第十条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数据,有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应当依法调取和鉴定。
第三部分诉讼程序第十一条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保障公开、公正、公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非经过审判人员同意,不得被拘禁、绳之于法庭场所。
第十三条在审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碍审判人员履行职责,扰乱法庭秩序,干扰案件审理。
第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综合评价、独立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不得过分强调书证和鉴定结论的作用,也不得刻意疏忽关键证据。
刑事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海关法》第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条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本条是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范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即《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五种犯罪行为。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凡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的职权和手段,如拘留、执行逮捕,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与犯罪有关的物品、鉴定、勘验、检查等,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中都同样享有。
对《刑法》第285条规定若干问题研究
对《刑法》第285条规定若干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范围的普及扩大,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以及利用计算机进行各种刑事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
这对国家安全、公务活动等构成了严重威胁,也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
因此,加强新形势下此类犯罪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对于有效遏制和准确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刑法》第285条规定的立法完善1997年颁布并实施的《刑法》,第285条仅规定了新增加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个罪名。
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显然,当时立法的目的旨在通过严厉打击非法侵入国家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切实保障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系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然而,立法的进步与完善需要司法实践的检验与助推。
《刑法》第285条规定的立法完善亦是如此。
自1997年以来,该条规定在回应社会形势发展和司法实践要求方面,已适时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和调整.主要为:(一)扩大了保护对象。
1997年《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保护对象和范围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等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但随着信息社会发展、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和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的日益增多,该罪的保护对象和范围显得过于狭窄,明显与社会发展要求和计算机应用现状不相适应,且不利于有效遏制和惩处计算机犯罪.因此,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对该条规定作出了必要修正,分别将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为该条的第2款、第3款规定一并入罪,从而扩大了刑法的保护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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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
判。
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
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
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主旨
本条是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发回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的规定。
释义
本条所规定的“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一是指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二是指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根据本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述两类案件,无论原来第一审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对于因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公诉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不能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但根据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个别证据不清楚,有疑问的,合议庭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检察人员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根据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建议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经过合议庭调查核实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仍然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本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对
于因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自诉案件,应当依照本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二节“自诉案件”的程序进行审判,根据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自诉人也可以提出补充证据。
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撤销原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新的合议庭在重新开始的一审程序中,应当切实纠正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依据本条规定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仍然是一审判决,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