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

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分为资格认定、资格取消、资格年度审验管理.第二章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一节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认定范围第四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也包括符合规定的个体经营者.第五条财政部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如下:(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以上;(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80万元以上;(三)既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又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其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以上。
第六条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为工业企业;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为商贸企业.本条所称某项应征增值税行为“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180万元,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纳税辅导:评为D级纳税人,18项联合惩戒你知多少?

纳税辅导:评为D级纳税人,18项联合惩戒你知多少?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等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文件,初步建立了现代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对《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信息采集范围、起评分设定、评价范围、不得评为A级情形、直接判为D级情形、D级评价保留的情形、评价结果发布等8个方面的业务操作口径进行梳理明确。
根据这些文件,如何会被评定为D级纳税人,对D级纳税人有哪些惩戒措施,快来了解一下~10种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信用的情形: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强化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令〔2008〕第5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具体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受理和认定管理,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及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县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授权所属税务分局行使该权限(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章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受理和认定管理第四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以上)的,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常见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常见问题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销售额标准是多少?答:(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大于50万元;(二)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大于500万元。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大于80万元。
都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年销售额中的“年”如何理解?答: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年销售额中的“年”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销售额。
例如纳税人2016年5月正式开业,则从2016年5月这第一个月开始,12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和前面月份累计超过标准,就要在该月开始登记一般纳税人。
而超过12个月之后,滚动计算,比如2016年5月到2017年4月,12个月累计没超标,后面再算就从2016年6月到2017年5月、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三、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具体包括哪些?有什么特殊规定?答: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替开发票的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其中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比如某稽查局对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检查,发现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3月少申报收入100万元,然后2017年4月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小规模纳税人当月补缴了税款,则要把这100万并入到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4月,来算是否超一般纳税人标准。
依据:国税函〔2010〕139号四、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答: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具体换算方法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实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实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9ce3e95022aaea998f0f64.png)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RR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RR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第五条(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2.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5.(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增值税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增值税账务处理
陈汉庭老师为您分享工作总结心得
在辅导期内,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必须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经稽核比对无误的抵扣凭证作为企业比对当月的进项税额,于次月纳税申报前申报抵扣。
1、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2、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3、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二讲增值税》
(2)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 A、不办理范围: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
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B、报送申请--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不认定申
请。 C、受理批准---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 20日内批准
完毕,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编辑ppt
(3)年应税额未超标准及新开业的资格认定程序 A、报送申请、提供资料
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编辑ppt
6、其他有关规定
(1)纳税人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 开业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 照增值税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 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自 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编辑ppt
六、增值税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1、单位 2、个人 3、承租人和承包人 (二)扣缴义务人
编辑ppt
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1、经营规模标准 2、会计核算标准 3、固定场所标准
2、间接计算法 ●间接加法是将各增值项目分别乘以适用税
率,再相加求得应纳增值税额。 ●间接减法是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
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额, 其差额即为应纳税额。 ●我国实行购进扣税法或发票扣税法。
编辑ppt
四、增值税的优点
增值税作为差额流转税,是对V+M征税;而全额
2、收入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
审批改登记后一般纳税人是否还有辅导期的规定
审批改登记后一般纳税人是否还有辅导期的规定根据《增值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审批改登记后一般纳税人是没有辅导期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具备一定规模的纳税人,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增值税的征收、纳税和申报。
由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规模较大,因此需要进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在过去,一般纳税人在完成登记手续后会有一个辅导期,该期限通常为三个月。
在这段时间内,税务部门会派遣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辅导和指导,帮助纳税人了解并适应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申报程序。
然而,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辅导期已经被取消,一般纳税人在审批改登记后即刻开始履行纳税义务。
取消辅导期的主要原因在于,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税务部门已经能够通过电子化系统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
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可以随时查询和申报纳税信息,税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时数据进行税收核对和监管。
在这样的情况下,辅导期已经不再是必要的。
此外,取消辅导期也能够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
原先的辅导期需要税务部门派遣人力进行实地辅导,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而现在,电子化系统的使用减少了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税务部门可以更加专注于对纳税人的监管和税收征管工作。
然而,即使取消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仍然需要自行了解和熟悉相关的纳税法规和申报程序。
一般纳税人在改登记后需要自行承担纳税义务,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信息。
纳税人需要确保按时申报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以确保合规经营和避免与税务部门的纠纷。
为了帮助一般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税务部门通常会提供相关的纳税指南和法规解读。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这些信息,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参考和操作。
更进一步,纳税人还可以咨询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会提供一定的咨询和解答服务。
总而言之,审批改登记后的一般纳税人是没有辅导期的规定。
纳税人需要自行了解和熟悉相关的纳税法规和申报程序,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信息。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报税区别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 数额在10万元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国税发[2010]4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 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 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 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粮食包括稻谷;大米;大豆;小麦;杂粮;鲜山芋、山芋干、山芋粉; 经过加工的面粉(各种花式面粉除外)。
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 居民用煤炭制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植物类 三 零税率 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 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某些货物,不适用零税率。不适用零税率的出 口货物包括原油,柴油、援外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 白银、糖、新闻纸等。 零税率不等于免税,免税只是规定某一纳税环节的应纳税额等于 零。实行零税率不但不必缴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所纳的 税,也就是说,零税率意味着出口退税。 四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应税销售额依据税率(17%、13%)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对取得的进项税额依法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抵扣后的余额交纳。这样可以避免重复交税.一般纳税人除税法规 定以外,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资格 动物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2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1〕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应按照“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申请认定时,可同时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票种核定的申请。
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和票种核定的实地核查工作可同步进行,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票种,必须以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为前提。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除外),应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超过标准且未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的,不得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告知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认定申请的纳税人,视为“逾期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并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40号
颁布时间:2010-4-7发文单位:国税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
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
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
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
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
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
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
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
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
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
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
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
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
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
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
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
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
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
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
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
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第十三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
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
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五)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
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十)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
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
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
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
(四)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
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
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
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
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
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
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
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