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解读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 简介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通过植被的培育和管理,使城市环境更加美观、宜居,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而制定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本文将介绍城市绿化管理的重要性、目标以及实施的具体措施。
2. 城市绿化管理的重要性城市绿化管理对于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绿化可以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调节气温、改善水环境、保护土壤等,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
其次,城市绿化可以美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形象,吸引游客和投资者,促进经济发展。
另外,城市绿化可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提供休闲健身场所,增加居民的幸福感和生活品质。
3. 城市绿化管理的目标城市绿化管理的目标是建立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绿化体系,创建绿色生态城市。
具体目标包括:•提升城市绿化覆盖率,努力实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的提高。
•加强城市绿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多样化的绿化设施和服务。
•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提高城市的生态效益。
•加强绿化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4. 城市绿化管理的具体措施4.1 建立统一规划制定城市绿化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明确城市绿化的发展方向、目标和布局。
根据城市的特点和需求,科学规划绿地、花坛、广场等绿化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合理分配绿化资源,确保绿化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协调。
4.2 加强植物培育和管理开展植物培育工作,推广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品种,提高植物生存率。
加强对植物的养护和管理,及时修剪、病虫害防治等,保持绿地植物的良好状态,提升城市绿化的美观度和可持续性。
4.3 加强绿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建设多样化的绿化设施,包括公园、绿地、花坛、景观湖等,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加强绿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设施的安全性和功能性,确保市民可以安全、便利地利用这些绿化设施。
4.4 加强绿化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对绿化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提高,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湖南岳阳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园林养护 管理水 平。 园林 养护管理设 备不够先 进 、人 员配 备不够 、园林养 护管理措 施不到位 ,严重影 响 园林养护 管 理水平 ,因此 ,园林 在改 善城市生 态环境 、愉 悦居 民心情
时达不到应有的水平 。
园林养 护管理专用资金的 解决 :( 1 ) 靠 各级 领导加强重 视 ,增加 养护资 金的投 入 ,并做到 专款专 用 ,保障 养护管 理的正 常进 行 ;( 2 ) 靠以 园养 园。绿地 中的园林植物一直在 持续生 长 ,当植 物生长 过密时 ,相互影 响生长 。在 不影响 整体 景观效 果的前提 下 ,可 以抽 稀 间苗,将多余 的园林植
园林绿化是改善城 市环境 、调 节居民心情的重要途径 , 俗话 说“ 三分种 ,七分养 ” ,园林 绿化养 护管理是 园林绿 化 的重要 工作 ,起 着举足轻 重的作用 。岳阳市作 为 国家 园林 城 市 ,成 为公认 的宜居城 市 ,园林 绿化成果 来之不 易 ,它
凝聚着广 大 园林 工作者 的辛勤 劳动和汗水 。所以 ,我们更
接 受过专业 的培训 ,对 园林知识 知之 甚少 ,有 的人 员甚至
是 临时抽调 的 ,这就导 致在 园林 养护管理 整个过 程中都存
在操 作错误 ,包括从栽种 、除虫到植物 修剪、更新全过程 ,
等问题 。另外 ,草坪 与乔灌木 、绿篱 的关 系未 处理好 ,未
修 整隔草沟 或隔草沟 不规 范,常出现草坪 草侵噬 乔灌木 和 绿篱的现 象 ,影响其他植物的生长。 在 园林 绿地 中草坪 占较大的 比重 ,所以 ,做 好草坪 养 护管理 工作势在 必行 。草坪 的养护管 理技术要 遵循草坪 颜 色均匀一 致 、草坪 中纯净 无杂、并且保 持四季 常绿 的基 本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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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整洁、秀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园林、环卫、环保、交通、民政、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政设施和城市道路管理、城市燃气管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第四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具有下列行政许可权:(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三)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和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五)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六)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八)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九)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十一)环境卫生设施拆除审批;(十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岳政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接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使用第二节物业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提倡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
岳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承担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具体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将物业服务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范畴,负责物业管理小区的治安稳定、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和创建、计划生育等社会性事务管理;对辖区内物业小区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组织和监督;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和物业服务纠纷。
绿化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全文

绿化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绿化活动和管理行为。
第三条绿化管理原则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绿化管理部门职责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绿化管理要求(一)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城市绿化标准、规范和设计导则的要求。
(二)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历史文化特色、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突出城市特色。
(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科学选择植物种类,注重景观效果和生态效益,提高绿化质量。
第六条绿化工程验收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城市绿化工程验收标准进行。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绿化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绿化日常管理(一)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日常管理,确保绿化工程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二)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化植物进行修剪、施肥、浇水等养护工作,保证绿化植物的生长和美观。
(三)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化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绿化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绿化植物保护(一)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的行为:1. 损坏绿化植物;2. 擅自采摘绿化植物果实;3. 在绿化植物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4. 其他损害绿化植物的行为。
(二)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绿化设施管理(一)绿化设施包括绿化小品、座椅、灯具、护栏、警示标志等。
(二)禁止下列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1. 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绿化设施;2. 在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广告;3. 在绿化设施周围堆放杂物、挖沟开渠、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4. 其他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岳政办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3日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市城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湘建城[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湘建城〔2007〕7号)各市州、县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处):为进一步规范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根据建设部新颁布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建城〔2005〕43号)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建城函〔2006〕4号),结合经省政府批准已印发的《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制订了《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建设厅二OO七年一月九日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推动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根据建设部新颁布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建城〔2005〕43)号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建城函〔200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组织领导省建设厅在省政府的领导下主管全省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的创建工作,各市、州园林、建设、城管、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对城市园林绿化的职能分工,主管本区域范围内的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的创建工作。
二、申报范围“湖南省园林城市”和“湖南省园林县城”实行申报制。
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县政府所在镇)均可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市”或“湖南省园林县城”。
省辖市中,地域上处于互为独立的城区可以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区,但已经命名“湖南省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不再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区”,正在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市”的,不同时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区”。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8)
岳政发[2008]28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YYCR—2008—000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岳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四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确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城市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等绿线。
第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行业标准进行建设。
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城区改造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
(二)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8〕1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4日岳阳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好和正常使用,促进环境卫生与城市发展相协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57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9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三类。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是指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等。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是指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包括垃圾转运站,生活、餐厨、建筑、医疗等垃圾的处理设施,垃圾码头等水域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等。
岳阳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1)
岳阳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岳阳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8日岳阳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建设与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公路、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全体公民增强绿化意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
第六条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提升城市绿化品质。
县城管局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对开展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与指导,并进行初评。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珍惜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县自然资源、城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县国土空间规划。
其总体原则和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二)城市绿地率32%;(三)城市绿化覆盖率38%;(四)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县城建成区总面积的2%;(五)城市公园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并按公园的定位和内部的功能分区搞好公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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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提升城市绿化品质。
二、城市园林绿化的总体原则和指标
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
2.城市绿地率32%;
3.城市绿化覆盖率38%;
4.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县城建成区总面积的2%;
5.城市公园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并按公园的定位和内部的功能分区搞好公园建设。
三、城市绿地所有权及养护管理责任
1.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绿地,归该部门所有并负责养护管理;
2.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在其法定用地内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分别归该单位所有并负责养护管理;
3.居住小区内的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养护管理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实施养护管理。
属于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小区(宿舍),归该单位所有并负责养护管理;
4.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建设的绿地,归房屋产权所有人所有并负责养护管理;
5.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6.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7.没有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的绿地、树木,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中心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8.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树木,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中心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达到限定数额以上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有关专业养护机构进行养护。
园林绿化养护费用由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四、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禁止性行为
1.在树木上剥皮、刻字、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
2.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3.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4.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
5.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6.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以及擅自修剪树木;
7.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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